(一)劳动仲裁裁决书的生效条件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除一裁终局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上述条款,一裁终局案件的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立即生效,而非一裁终局案件的裁决书生效的唯一条件是当事人未在期限内提起诉讼。
实践中,用人单位涉及的绝大部分仲裁案件均为非一裁终局案件,因此,用人单位在收到仲裁裁决后,可以在起诉期限内充分考虑是否提起诉讼,而无需急于履行未生效裁决。
(二)实践中的多种情况
前文所列出的裁决书生效条件看似简单,在实践过程中,却会遇到多种复杂情形,试看以下一列:
某员工因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而提出劳动仲裁,要求该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劳动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决,用人单位应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不服该裁决,故提起诉讼。一审法院最终认定,与社会保险相关的争议不属于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故不予处理。
我们思考一下,在上述法院的判决之下,本案最终是什么结果?严格来说,本案没有结果。由于用人单位在起诉期限内已经提起了诉讼,因此,本案仲裁裁决书并未生效,同时,由于法院最终未对相关争议进行审理,因此,一审也未对相关争议作出判断,在此情况下,没有任何一个生效的判决或裁决对于相关争议作出判断,因此,本案没有结果,用人单位无需依据仲裁裁决书缴纳社会保险。
(三)实践中的处理方式
如前所述,由于社保等纠纷虽属劳动仲裁的处理范围,却不属法院的处理范围,因此,在实践过程中,法院也会有意识地避免出现“仲裁虽有裁决,但法院不予处理,最终导致案件没有结果”的情况。
通常来说,司法机关采用以下手段避免上述情况的产生:
(1)严格把控立案关。就法院系统而言,最有效的方式就是严控立案关,即在立案阶段即要求当事人撤去一切法院处理范围之外的请求事项,以免在实体审理中,使法院处理两难境地;
(2)出具裁定。就理论上而言,法院也可针对已经受理的非法院处理范围的案件出具驳回起诉的裁定书,从程序上驳回原告起诉。但是,由于此类裁定可能会被视为立案部门的工作错误,因此,通常法院不会出具该类裁定;
(3) 分别立案。在某些地区,法院在与当地的劳动仲裁部门协调后,会从劳动仲裁阶段即严格把握立案标准,将可由法院处理的仲裁请求与不可由法院处理的仲裁请求拆分为两个案件分别立案。如此一来,法院将仅受理可由其处理的案件,而不受理非由其处理范围的案件,以保证仲裁裁决能够得以生效,避免出现案件最终没有结果的情况。
由此可见,劳动争议裁决书的生效条件在不同情况下是不一样的,大家要学会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分辨,在实际的案件中,案件的复杂程度也影响着劳动争议裁决书生效的问题,因而避免使案件成为没有结果的案件,司法机关在实际操作中会采取相应的首都来避免上述情况的产生,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更多知识请咨询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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