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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位权的概念
我国《民法典》第538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债权人代位权能否优先受偿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可消灭。
三、代位权优先受偿的三大理由
1、债权人通过代位诉讼取得的财产,所有权虽然归于债务人,但此时债务人对此财产的处分权受到了限制,他不得以拒绝受领方式妨碍债权的实现;
2、债权人可依行使代位诉讼请求权的先后受偿。而不能依照几个债权成立的先后顺序受偿或"共同平等受偿",这与民法中债权制度的内在精神是协调一致的;
3、"谁主张代位权谁受益"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四、代位权行使的作用
它有利于债权的尽早实现,加速民事流转,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即它使债权人能积极主动地保障,维护自身债权的实现,提高对债权的保护力度;反之按"入库规则",所有债权人平等受偿,会出现债权人都不会主动积极行使代位权,而是坐享其成,这会严重损伤拿起武器,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的积极性,不利于建立健康良性的市场经济秩序。
综上所述,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代位权的优先受偿的所有相关,大家在进行代位权诉讼时不需要得到债务人的许可,就可以直接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这就是代位权的优先受偿的表现。所以,代位权的规定对债权人来说也是一项救济权利。更过法律知识,可以咨询律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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