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投保方违约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7-07
浏览10w+
陈文元律师
陈文元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5319人
专家导读 1、投保方不按财产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保险费问题。这种违约行为发生后,可能导致两种法律后果,1、财产保险合同终止。2、交付保险费及利息。2、投保方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没有采取积极措施以避免损失扩大,也没有将事故发生的情况及时通知保险方,这种财产保险合同的违约行为所导致的直接后果是损失扩大。
财产保险投保方违约怎么办

一、财产保险投保方违约怎么办

1、投保方不按财产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保险费问题。这种违约行为发生后,可能导致两种法律后果,一是财产保险合同终止,二是交付保险费及利息。在保险人终止保险合同的情况下,投保人的责任表现为:补交保险合同终止前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这时支付的保险费和利息相当于违约金。由于保险合同终止后,投保人签订合同时的保险财产不受合同保护,所以,终止财产保险合同后所交纳的保险费和利息又是一种具有惩罚性质的违约金。

2、投保方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没有采取积极措施以避免损失扩大,也没有将事故发生的情况及时通知保险方,这种财产保险合同的违约行为所导致的直接后果是损失扩大。根据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之规定,投保方应就因其过错而导致的损失扩大部分自行承担责任。保险方只承担投保方采取积极措施后正常的财产损失赔偿。在这里,世纪保网要提醒投保人的是,如事故发生后,投保方无法进行有效施救,或因正常原因、或意志以外因素导致施救措施采取不及时,造成了投保方损失时,保险方仍应对该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二、财产保险保险方应承担的财产保险赔偿责任

根据保险法和保险合同等规定,保险方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范围主要包括:一是保险事故或约定事故所造成的合同标的的实际损失或者由此引起的其他责任;二是投保方为减少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采取措施所支付的有关费用,包括施救费用、保护整理费用,以及为确定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而支付的,检验、鉴定、估价和出售等费用。保险方收到投保方要求赔偿的书面请求之后,经审查认为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而应予以赔付的,应依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向投保方一次性支付保险赔偿金;逾期支付或分期支付的,应当按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向投保方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或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实践中,财产保险投保方违约,一般是没有按照约定及时的交纳保费,而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也就不会再为相应的财产提供保险,要是发生了什么意外,导致财产毁灭的话,那么责任应该是有投保方承担。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2.4k字,预估阅读时间9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860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财产保险投保方违约怎么办
一键咨询
  •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630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810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351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067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307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44****878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323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723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365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380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715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456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604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734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571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财产保险投保方违约责任是什么
1、投保方不按财产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保险费问题 2、投保方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没有采取积极措施以避免损失扩大,也没有将事故发生的情况及时通知保险方,这种财产保险合同的违约行为所导致的直接后果是损失扩大。
10w+浏览
合同事务
投标保证金是违约金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招标文件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投标保证金条款,而且该条款也成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资格要求,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如果没有对采购文件中的投标保证金条款进行响应,必将导致投标无效。但在投标保证金的收取等一些程序上,存在着诸多可探讨的问题。  规章层面的规范  招标文件中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应当在现有的法律法规基础上进行,可以补充,但绝不能违背。但在我国的《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中并没有关于投标保证金的相关规定,只是在财政部第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国家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做了简要规定。  两部《办法》只是部门规章,我国《立法法》第71条第2款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作为一部下位法,它的发布是为了更好地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的规定,但法律、法规对此还没有作出任何规定的情况下,又何谈“执行法律”所以,若使投标保证金的收取有法可依,《政府采购法》必须对投标保证金做出相关规定。  一种惩罚性的经济制裁  18号令并没有对投标保证金作出性质上的界定。它是否具有《担保法》中规定的担保形式的属性它是一种定金,还是违约金  我国现行的《担保法》规定了五种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不过,投标保证金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担保方式。  依笔者个人观点,投标保证金,是以投标人所交纳的货币或投标人商业信誉为担保,保证投标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遵守政府采购相应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它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作用之一,就是一旦投标人在政府采购过程中违采购程序及存在不诚信事实,所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这种对投标保证金的处理方式,实质上是对投标人因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违采购程序的一种带有惩罚性的经济制裁。  视情况确定交纳方式  18号令第35条规定:“投标人投标时,应按招标文件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等方式交纳。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所以,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情况在采购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投标保证金的交纳方式,若是规定仅以银行汇票的方式收取投标人的保证金,而投标人仍以其他方式交纳,招标采购单位可以拒绝接收该项保证金,且可以依据上述条款的规定拒绝接收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招标采购单位也可以在采购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以何种方式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如规定“本账号无法取款,故不能退还现金,必须银行往来”等字样。这样,可以在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过程中,在不能退还现金的情况下,避免遭受质疑,使采购程序更趋于合理化。  三种方式确定数额  18号令只是规定投标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采购概算的1%,但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在具体业务操作中,在交纳投标保证金问题上出现了多种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来确定投标保证金的数额:  招标采购单位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一固定数额作为交纳金额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各投标人所交纳的金额一致,财会人员收取方便。但缺点在于在标书中明确固定数额后,精明的投标人会以这一数额和18号令中所规定的采购概算的1%作为基数,计算出这一采购项目的招标大概底价。显然,这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健康发展作用是消极的。  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一固定比例,由投标人自行按所投标报价的百分比例确定数额交纳例如,有的招标文件规定按投标额的1%交纳投标保证金,这样就出现了同一标的物,由于供应商报价不同而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等的情况。结果,供应商承担的风险不同,更为严重的是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泄露了投标人的投标信息,对早投标的供应商是极为不利的。另外,数额不一致,不易于财会人员的收取。  也可以由投标人以年为单位交纳一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笔者认为,这不失为一种值得推荐的收取方式。由投标人在进入供应商库的同时,交纳不少于一定数额的年费,作为一年的投标保证金,当中标时,此笔款项自动划转为履约保证金,当未中标时,也不退还,作为下一次投标的保证金。如此可以减少收、交双方诸多麻烦。  投标保证金的归属  “不予退还”的投标保证金是归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还是归于财政,在18号令中并没有相关的规定,对这笔款项的归属,集中采购机构在实际操作中做法也不尽相同。  笔者认为,这笔款项应归采购代理机构。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当事人之一,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在代理招标采购业务过程中,受采购人或财政部门的委托,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以采购代理机构为主体对外发布,投标人对招标公告做出的响应和承诺也都是面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一个平台,负责邀请专家,组织专家和采购人代表一起对采购项目进行评审,并对评审过程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作出鉴证;在合同签订后,组织专家对采购产品进行履约验收。可以说,采购代理机构全程参与了政府采购活动。同时,采购人在向代理机构委托了有关业务后,只是参与了相关的评审与验收活动,而不再介入其他的采购程序了;再者,投标保证金事项的设置也只涉及到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投标人未违约,招标代理机构就得如数、如期退还保证金,投标人违约,就依招标文件规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网约车保险纠纷怎么投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是机动车主必购保险。全国统一定价,6座以下新车年费950元,6座及以上1100元。无事故续保可享10%-30%的保费优惠,最低达30%折扣。
10w+浏览
交通事故
投标保证金是定金还是违约金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招标文件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投标保证金条款,而且该条款也成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资格要求,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如果没有对采购文件中的投标保证金条款进行响应,必将导致投标无效。但在投标保证金的收取等一些程序上,存在着诸多可探讨的问题。  规章层面的规范  招标文件中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应当在现有的法律法规基础上进行,可以补充,但绝不能违背。但在我国的《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中并没有关于投标保证金的相关规定,只是在财政部第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国家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做了简要规定。  两部《办法》只是部门规章,我国《立法法》第71条第2款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作为一部下位法,它的发布是为了更好地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的规定,但法律、法规对此还没有作出任何规定的情况下,又何谈“执行法律”所以,若使投标保证金的收取有法可依,《政府采购法》必须对投标保证金做出相关规定。  一种惩罚性的经济制裁  18号令并没有对投标保证金作出性质上的界定。它是否具有《担保法》中规定的担保形式的属性它是一种定金,还是违约金  我国现行的《担保法》规定了五种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不过,投标保证金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担保方式。  依笔者个人观点,投标保证金,是以投标人所交纳的货币或投标人商业信誉为担保,保证投标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遵守政府采购相应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它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作用之一,就是一旦投标人在政府采购过程中违采购程序及存在不诚信事实,所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这种对投标保证金的处理方式,实质上是对投标人因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违采购程序的一种带有惩罚性的经济制裁。  视情况确定交纳方式  18号令第35条规定:“投标人投标时,应按招标文件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等方式交纳。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所以,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情况在采购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投标保证金的交纳方式,若是规定仅以银行汇票的方式收取投标人的保证金,而投标人仍以其他方式交纳,招标采购单位可以拒绝接收该项保证金,且可以依据上述条款的规定拒绝接收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招标采购单位也可以在采购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以何种方式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如规定“本账号无法取款,故不能退还现金,必须银行往来”等字样。这样,可以在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过程中,在不能退还现金的情况下,避免遭受质疑,使采购程序更趋于合理化。  三种方式确定数额  18号令只是规定投标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采购概算的1%,但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在具体业务操作中,在交纳投标保证金问题上出现了多种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来确定投标保证金的数额:  招标采购单位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一固定数额作为交纳金额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各投标人所交纳的金额一致,财会人员收取方便。但缺点在于在标书中明确固定数额后,精明的投标人会以这一数额和18号令中所规定的采购概算的1%作为基数,计算出这一采购项目的招标大概底价。显然,这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健康发展作用是消极的。  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一固定比例,由投标人自行按所投标报价的百分比例确定数额交纳例如,有的招标文件规定按投标额的1%交纳投标保证金,这样就出现了同一标的物,由于供应商报价不同而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等的情况。结果,供应商承担的风险不同,更为严重的是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泄露了投标人的投标信息,对早投标的供应商是极为不利的。另外,数额不一致,不易于财会人员的收取。  也可以由投标人以年为单位交纳一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笔者认为,这不失为一种值得推荐的收取方式。由投标人在进入供应商库的同时,交纳不少于一定数额的年费,作为一年的投标保证金,当中标时,此笔款项自动划转为履约保证金,当未中标时,也不退还,作为下一次投标的保证金。如此可以减少收、交双方诸多麻烦。  投标保证金的归属  “不予退还”的投标保证金是归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还是归于财政,在18号令中并没有相关的规定,对这笔款项的归属,集中采购机构在实际操作中做法也不尽相同。  笔者认为,这笔款项应归采购代理机构。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当事人之一,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在代理招标采购业务过程中,受采购人或财政部门的委托,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以采购代理机构为主体对外发布,投标人对招标公告做出的响应和承诺也都是面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一个平台,负责邀请专家,组织专家和采购人代表一起对采购项目进行评审,并对评审过程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作出鉴证;在合同签订后,组织专家对采购产品进行履约验收。可以说,采购代理机构全程参与了政府采购活动。同时,采购人在向代理机构委托了有关业务后,只是参与了相关的评审与验收活动,而不再介入其他的采购程序了;再者,投标保证金事项的设置也只涉及到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投标人未违约,招标代理机构就得如数、如期退还保证金,投标人违约,就依招标文件规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是定金还是违约金?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招标文件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投标保证金条款,而且该条款也成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资格要求,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如果没有对采购文件中的投标保证金条款进行响应,必将导致投标无效。但在投标保证金的收取等一些程序上,存在着诸多可探讨的问题。  规章层面的规范  招标文件中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应当在现有的法律法规基础上进行,可以补充,但绝不能违背。但在我国的《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中并没有关于投标保证金的相关规定,只是在财政部第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国家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做了简要规定。  两部《办法》只是部门规章,我国《立法法》第71条第2款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作为一部下位法,它的发布是为了更好地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的规定,但法律、法规对此还没有作出任何规定的情况下,又何谈“执行法律”所以,若使投标保证金的收取有法可依,《政府采购法》必须对投标保证金做出相关规定。  一种惩罚性的经济制裁  18号令并没有对投标保证金作出性质上的界定。它是否具有《担保法》中规定的担保形式的属性它是一种定金,还是违约金  我国现行的《担保法》规定了五种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不过,投标保证金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担保方式。  依笔者个人观点,投标保证金,是以投标人所交纳的货币或投标人商业信誉为担保,保证投标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遵守政府采购相应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它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作用之一,就是一旦投标人在政府采购过程中违采购程序及存在不诚信事实,所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这种对投标保证金的处理方式,实质上是对投标人因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违采购程序的一种带有惩罚性的经济制裁。  视情况确定交纳方式  18号令第35条规定:“投标人投标时,应按招标文件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等方式交纳。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所以,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情况在采购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投标保证金的交纳方式,若是规定仅以银行汇票的方式收取投标人的保证金,而投标人仍以其他方式交纳,招标采购单位可以拒绝接收该项保证金,且可以依据上述条款的规定拒绝接收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招标采购单位也可以在采购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以何种方式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如规定“本账号无法取款,故不能退还现金,必须银行往来”等字样。这样,可以在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过程中,在不能退还现金的情况下,避免遭受质疑,使采购程序更趋于合理化。  三种方式确定数额  18号令只是规定投标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采购概算的1%,但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在具体业务操作中,在交纳投标保证金问题上出现了多种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来确定投标保证金的数额:  招标采购单位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一固定数额作为交纳金额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各投标人所交纳的金额一致,财会人员收取方便。但缺点在于在标书中明确固定数额后,精明的投标人会以这一数额和18号令中所规定的采购概算的1%作为基数,计算出这一采购项目的招标大概底价。显然,这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健康发展作用是消极的。  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一固定比例,由投标人自行按所投标报价的百分比例确定数额交纳例如,有的招标文件规定按投标额的1%交纳投标保证金,这样就出现了同一标的物,由于供应商报价不同而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等的情况。结果,供应商承担的风险不同,更为严重的是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泄露了投标人的投标信息,对早投标的供应商是极为不利的。另外,数额不一致,不易于财会人员的收取。  也可以由投标人以年为单位交纳一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笔者认为,这不失为一种值得推荐的收取方式。由投标人在进入供应商库的同时,交纳不少于一定数额的年费,作为一年的投标保证金,当中标时,此笔款项自动划转为履约保证金,当未中标时,也不退还,作为下一次投标的保证金。如此可以减少收、交双方诸多麻烦。  投标保证金的归属  “不予退还”的投标保证金是归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还是归于财政,在18号令中并没有相关的规定,对这笔款项的归属,集中采购机构在实际操作中做法也不尽相同。  笔者认为,这笔款项应归采购代理机构。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当事人之一,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在代理招标采购业务过程中,受采购人或财政部门的委托,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以采购代理机构为主体对外发布,投标人对招标公告做出的响应和承诺也都是面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一个平台,负责邀请专家,组织专家和采购人代表一起对采购项目进行评审,并对评审过程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作出鉴证;在合同签订后,组织专家对采购产品进行履约验收。可以说,采购代理机构全程参与了政府采购活动。同时,采购人在向代理机构委托了有关业务后,只是参与了相关的评审与验收活动,而不再介入其他的采购程序了;再者,投标保证金事项的设置也只涉及到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投标人未违约,招标代理机构就得如数、如期退还保证金,投标人违约,就依招标文件规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投标是保证金还是违约金,投标保证金怎么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招标文件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投标保证金条款,而且该条款也成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资格要求,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如果没有对采购文件中的投标保证金条款进行响应,必将导致投标无效。但在投标保证金的收取等一些程序上,存在着诸多可探讨的问题。  规章层面的规范  招标文件中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应当在现有的法律法规基础上进行,可以补充,但绝不能违背。但在我国的《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中并没有关于投标保证金的相关规定,只是在财政部第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国家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做了简要规定。  两部《办法》只是部门规章,我国《立法法》第71条第2款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作为一部下位法,它的发布是为了更好地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的规定,但法律、法规对此还没有作出任何规定的情况下,又何谈“执行法律”所以,若使投标保证金的收取有法可依,《政府采购法》必须对投标保证金做出相关规定。  一种惩罚性的经济制裁  18号令并没有对投标保证金作出性质上的界定。它是否具有《担保法》中规定的担保形式的属性它是一种定金,还是违约金  我国现行的《担保法》规定了五种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不过,投标保证金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担保方式。  依笔者个人观点,投标保证金,是以投标人所交纳的货币或投标人商业信誉为担保,保证投标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遵守政府采购相应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它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作用之一,就是一旦投标人在政府采购过程中违采购程序及存在不诚信事实,所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这种对投标保证金的处理方式,实质上是对投标人因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违采购程序的一种带有惩罚性的经济制裁。  视情况确定交纳方式  18号令第35条规定:“投标人投标时,应按招标文件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等方式交纳。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所以,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情况在采购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投标保证金的交纳方式,若是规定仅以银行汇票的方式收取投标人的保证金,而投标人仍以其他方式交纳,招标采购单位可以拒绝接收该项保证金,且可以依据上述条款的规定拒绝接收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招标采购单位也可以在采购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以何种方式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如规定“本账号无法取款,故不能退还现金,必须银行往来”等字样。这样,可以在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过程中,在不能退还现金的情况下,避免遭受质疑,使采购程序更趋于合理化。  三种方式确定数额  18号令只是规定投标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采购概算的1%,但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在具体业务操作中,在交纳投标保证金问题上出现了多种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来确定投标保证金的数额:  招标采购单位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一固定数额作为交纳金额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各投标人所交纳的金额一致,财会人员收取方便。但缺点在于在标书中明确固定数额后,精明的投标人会以这一数额和18号令中所规定的采购概算的1%作为基数,计算出这一采购项目的招标大概底价。显然,这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健康发展作用是消极的。  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一固定比例,由投标人自行按所投标报价的百分比例确定数额交纳例如,有的招标文件规定按投标额的1%交纳投标保证金,这样就出现了同一标的物,由于供应商报价不同而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等的情况。结果,供应商承担的风险不同,更为严重的是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泄露了投标人的投标信息,对早投标的供应商是极为不利的。另外,数额不一致,不易于财会人员的收取。  也可以由投标人以年为单位交纳一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笔者认为,这不失为一种值得推荐的收取方式。由投标人在进入供应商库的同时,交纳不少于一定数额的年费,作为一年的投标保证金,当中标时,此笔款项自动划转为履约保证金,当未中标时,也不退还,作为下一次投标的保证金。如此可以减少收、交双方诸多麻烦。  投标保证金的归属  “不予退还”的投标保证金是归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还是归于财政,在18号令中并没有相关的规定,对这笔款项的归属,集中采购机构在实际操作中做法也不尽相同。  笔者认为,这笔款项应归采购代理机构。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当事人之一,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在代理招标采购业务过程中,受采购人或财政部门的委托,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以采购代理机构为主体对外发布,投标人对招标公告做出的响应和承诺也都是面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一个平台,负责邀请专家,组织专家和采购人代表一起对采购项目进行评审,并对评审过程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作出鉴证;在合同签订后,组织专家对采购产品进行履约验收。可以说,采购代理机构全程参与了政府采购活动。同时,采购人在向代理机构委托了有关业务后,只是参与了相关的评审与验收活动,而不再介入其他的采购程序了;再者,投标保证金事项的设置也只涉及到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投标人未违约,招标代理机构就得如数、如期退还保证金,投标人违约,就依招标文件规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860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网约车保险纠纷怎么投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是机动车主必购保险。全国统一定价,6座以下新车年费950元,6座及以上1100元。无事故续保可享10%-30%的保费优惠,最低达30%折扣。
10w+浏览
交通事故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网约车保险纠纷怎么投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是机动车主必购保险。全国统一定价,6座以下新车年费950元,6座及以上1100元。无事故续保可享10%-30%的保费优惠,最低达30%折扣。
10w+浏览
交通事故
中介违约不退房租找消费者协会投诉有用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商家侵犯消费者权益,消费者到消费者协会投诉后,消费者协会(12315是消费者协会的电话)会来组织商家去协商解决。若商家与消费者协商不好,消费者协会会将此事报给工商行政管理;
其实,消费者协会只是工商局内设的消费者申诉处理机构,也就是站在公平公正的角度处理消费者的申诉,一般消费者协会只做调解处理,不会作任何处罚。
(二)商家被投诉侵犯消费者权益,工商行政管理会对商家的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据调查结果对商家(企业、商户)进行行政处罚。包括吊销营业执照、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等等;
(三)如果商家侵犯消费者权益,消费者可能会到向商家(企业、商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商家各项赔偿。
当然,如果商家的行为违反了相关的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在消费者协会调解的同时或之后,消费者协会也会转给工商局的其他内设(派出)机构进行处罚,不过这种例外很少。
消费者协会也会受理消费者的举报,但实施处理的依然不是消费者协会。同时,消费者协会,本身不是行政单位,没有行政处罚权。
消费者协会主要是一个监督的作用,消费者协会的“12315”热线要满足某些情形才可以受理,如果无法解决,消费者协会提供给您解决思路,而且消费者协会电话直接打到市里边,然后再分到各个区,您可以继续拨打消费者协会的12315,提出无法得到满意的解决方案,请求消费者协会再次协助处理。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860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网约车保险纠纷怎么投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是机动车主必购保险。全国统一定价,6座以下新车年费950元,6座及以上1100元。无事故续保可享10%-30%的保费优惠,最低达30%折扣。
10w+浏览
交通事故
中介违约不退房租找消费者协会投诉有用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商家侵犯消费者权益,消费者到消费者协会投诉后,消费者协会(12315是消费者协会的电话)会来组织商家去协商解决。若商家与消费者协商不好,消费者协会会将此事报给工商行政管理;
其实,消费者协会只是工商局内设的消费者申诉处理机构,也就是站在公平公正的角度处理消费者的申诉,一般消费者协会只做调解处理,不会作任何处罚。
(二)商家被投诉侵犯消费者权益,工商行政管理会对商家的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据调查结果对商家(企业、商户)进行行政处罚。包括吊销营业执照、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等等;
(三)如果商家侵犯消费者权益,消费者可能会到向商家(企业、商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商家各项赔偿。
当然,如果商家的行为违反了相关的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在消费者协会调解的同时或之后,消费者协会也会转给工商局的其他内设(派出)机构进行处罚,不过这种例外很少。
消费者协会也会受理消费者的举报,但实施处理的依然不是消费者协会。同时,消费者协会,本身不是行政单位,没有行政处罚权。
消费者协会主要是一个监督的作用,消费者协会的“12315”热线要满足某些情形才可以受理,如果无法解决,消费者协会提供给您解决思路,而且消费者协会电话直接打到市里边,然后再分到各个区,您可以继续拨打消费者协会的12315,提出无法得到满意的解决方案,请求消费者协会再次协助处理。
快速解决“房产纠纷”问题
当前686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违约,如何理解违约责任,如何追究违约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违约责任的概念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11条、合同法第107条对违约责任均做了概括性规定。
2.违约责任的法律特征:1)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法律责任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类型,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实施民事违法行为或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依据民法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法通则专设“民事责任”一章(
第六章),规定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种民事责任。违约责任作为一种民事责任,在目的、构成要件、责任形式等方面均有别于其他法律责任。2)违约责任是违约的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承担的责任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决定了违约责任的相对性,即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责任,合同当事人以外的
第三人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而言:
(1)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的责任,不是合同当事人的辅助人(如代理人)的责任;
(2)合同当事人对于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的违约承担责任。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3)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责任
首先,违约责任是违反有嗷合同的责任。合同有效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这一特征使违约责任与合同法上的其他民事责任(如缔约过失责任、无效合同的责任)区别开来。
其次,违约责任以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为条件。能够产生违约责任的违约行为有两种情形:一是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即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给付;二是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其履行存在瑕疵。4)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和一定的任意性其
一,违约责任以补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所受损失为主要目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责任形式,故具有补偿性质。其
二,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约定,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3.违约责任的形式违约责任的形式,即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对此,民法通则第111条和合同法第107条做了明文规定。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据此,违约责任有三种基本形式,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当然,除此之外,违约责任还有其他形式,如违约金和定金责任。1)继续履行继续履行的概念。继续履行也称强制实际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其特征为:
(1)继续履行是一种的违约责任形式,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履行。具体表现在:继续履行以违约为前提;继续履行体现了法的强制;继续履行不依附于其他责任形式。
(2)继续履行的内容表现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义务,这一点与一般履行并无不同。
(3)继续履行以对方当事人(守约方)请求为条件,不得径行判决。继续履行的适用。继续履行的适用,因债务性质的不同而不同:金钱债务: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金钱债务只存在迟延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因此,应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非金钱债务:有条件适用继续履行。对非金钱债务,原则上可以请求继续履行,但下列情形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履行不能);(2)债务的标的不适用强制履行或者强制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如季节性物品之供应)。2)采取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的含义。采取补救措施作为一种的违约责任形式,是指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质量不合格)、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这种责任形式,与继续履行(解决不履行问题)和赔偿损失具有互补性。采取补救措施的类型。关于采取补救措施的具体方式,我国相关法律做了如下规定:(1)合同法第111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为: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3)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退货。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在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上,应注意以下几点:(1)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以合同对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而依合同法第61条仍不能确定违约责任为前提。换言之,对于不适当履行的违约责任形式,当事人有约定者应依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者,
首先应按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确定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又不能按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确定违约责任的,才适用这些补救措施。(2)应以标的物的性质和损失大小为依据,确定与之相适应的补救方式。(3)受害方对补救措施享有选择权,但选定的方式应当合理。3)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的概念与确定方式。赔偿损失,在合同法上也称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减少的财产或者所丧失的利益的责任形式。赔偿损失具有如下特点:第
一、赔偿损失是最重要的违约责任形式。赔偿损失具有根本救济功能,任何其他责任形式都可以转化为损害赔偿。第
二、赔偿损失是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损失。金钱为一般等价物,任何损失一般都可以转化为金钱,因此,赔偿损失主要指金钱赔偿。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以其他物代替金钱作为赔偿。第
三、赔偿损失是由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
首先,赔偿损失是对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的赔偿,与违约行为无关的损失不在赔偿之列。
其次,赔偿损失是对守约方所遭受损失的一种补偿,而不是对违约行为的惩罚。第
四、赔偿损失责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违约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可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既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也可以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赔偿损失的确定方式有两种:法定损害赔偿和约定损害赔偿。法定损害赔偿。法定损害赔偿是指由法律规定的,由违约方对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对守约方遭受的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法定损害赔偿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完全赔偿原则。违约方对于守约方因违约所遭受的全部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具体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积极损失与消极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合同法第113条规定,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可见其赔偿范围包括现有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前者主要表现为标的物灭失、为准备履行合同而支出的费用、停工损失、为减少违约损失而支出的费用、诉讼费用等:后者是指在合同适当履行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利益。

二、合理预见规则。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以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为限。合理预见规则是限制法定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一项重要规则,其理论基础是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平原则。对此应把握以下几点:
①合理预见规则是限制包括现实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的损失赔偿总额的规则,不仅用以限制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
②合理预见规则不适用于约定损害赔偿;
③是否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可能的损失,应当根据订立合同时的事实或者情况加以判断。第
三、减轻损失规则。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其特点是:一方违约导致了损失的发生;相对方未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造成了损失的扩大。约定损害赔偿。约定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或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它具有预定型(缔约时确定)、从属性(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附条件性(以损失的发生为条件)。4)违约金违约金的概念和性质。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依不同标准,违约金可分为:(1)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2)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赔偿性)违约金。合同法施行之前,我国的违约金制度兼容以上各种形态,合同法则做了全新的规定。根据现行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是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合同条款之一);(2)是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定额损害赔偿金);(3)是对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约定(不同于一般合同义务)。关于违约金的性质,一般认为,现行合同法所确立的违约金制度是不具有惩罚性的违约金制度,而属于赔偿性违约金制度。即使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实际损失,也不能改变这种基本属性。关于当事人是否可以约定单纯的惩罚性违约金,合同法未作明确规定。通说认为此种约定并非无效,但其性质仍属违约的损害赔偿。违约金的增加或减少。违约金是对损害赔偿额的预先约定,既可能高于实际损失,也可能低于实际损失,畸高和畸低均会导致不公平结果。为此,各国法律规定法官对违约金具有变更权,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也做了规定。其特点是:(1)以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或“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为条件;(2)经当事人请求;(3)由或仲裁机构裁量;
(4)“予以增加”或“予以适当减少”。5)定金责任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根据双方约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金钱或其他替代物。对此担保法做了专门规定。合同法第115条也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据此,在当事人约定了定金担保的情况下,如一方违约,定金罚则即成为一种违约责任形式。
违约金怎么算,违约方不付违约金怎么办
[律师回复]
一、合同违约金的数额怎样计算如果合同双方对违约金有约定,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如果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违约金一般等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违约方不支付违约金怎么办违约方不支付违约金,守约方可以向人民,由此可以判定违约金计算时间,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人民一旦对当事人的争议作出生效裁决,当事人之间的纷争及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是否承担、如何承担由此确定,当事人应当按照人民判决的要求履行义务,包括赔付违约金。此时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的不再是违约责任,而是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责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行为已不再是违约的行为,而是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其应承担的不再是违约责任,而是法定的迟延履行责任,其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再是赔付违约金,而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所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至于一些判决书中给当事人指定的履行期,期间一般很短,属于提示、敦促当事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宽限期,这段时间利益应归于义务人,不应计算违约金。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合同事务 > 合同纠纷 > 财产保险投保方违约怎么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