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产重整时债权人一般能起诉,但受一定限制。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若债权人的个别清偿诉讼,在破产重整程序启动后通常会受限。因为重整旨在通过企业再建使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若允许个别清偿诉讼,可能破坏公平清偿原则。
不过,若涉及债权确认等问题,债权人可通过债权申报、异议程序解决,对结果不服的,可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此外,若存在管理人不当履职损害债权人利益等情形,债权人也有权起诉维护自身权益。
二、破产重整时股权能否进行转让
破产重整时股权一般可以转让,但存在一定限制。
根据《企业破产法》等相关规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不过,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这主要是为了防止这些人员利用重整信息优势不当转让股权获利,影响重整程序的公平性和稳定性。
对于其他股东,法律并未绝对禁止其转让股权。然而,由于企业处于重整阶段,股权价值存在不确定性,且重整程序可能对股权的处置有相关安排,受让人会谨慎考虑受让风险。同时,转让股权还需遵循《公司法》等规定的一般股权转让程序,如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也应依照章程执行。
三、破产重整时执行案件该怎么处理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法院受理破产重整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这是为保障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
中止执行后,执行法院应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对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若债务人经过重整恢复经营能力、能按重整计划清偿债务,执行案件可按重整计划执行。若重整失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执行案件涉及的债权将作为破产债权,按破产清算程序统一清偿。债权人应及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过债权人会议等途径参与破产程序,维护自身权益。
破产重整时债权人能否起诉,除了需明确的基本法律边界外,还有不少实操中容易混淆的细节。比如,若债权人的债权已按规定申报并纳入重整程序,法院通常会驳回起诉,引导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执行来实现债权;但如果债务人存在隐匿财产、无偿转让资产等恶意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债权人仍可依法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相关行为以维护自身权益。此外,重整期间若债权人对债权审核结果有异议,需先通过债权人会议或向管理人申请复核,而非直接起诉。如果您正涉及破产重整事务,对起诉的适用情形、债权维权的具体路径仍有困惑,不妨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能帮您精准梳理法律规定,避免走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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