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房地产企业越来越火爆,已经成为我国的支柱产业,也成了政府税收的一大重要来源,而国家为了有足够多的土地面积,房地产企业动迁可不可避免的发生了,那房地产企业动迁费如何征契税呢?是否和其他征税一样呢?如果不一样那又有什么区别。今天我们就来看一下。
房地产企业动迁费如何征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根据以上内容可以得知,契税的计税依据应包括拆迁补偿费。
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被拆迁人的补偿主要有两种形式:
一是货币补偿,一般一次性支付。
第一种支付货币补偿的形式,契税如何征收的问题没有争议,房地产开发企业会按照货币补偿金额缴纳契税。
二是实行产权调换,即通常所说的回迁。
关键是第二种形式,有的开发企业并未将产权调换部分作为拆迁补偿款缴纳契税,产权调换所安置的房屋,属于承受者对被拆迁人支付的实物补偿,应该按章缴纳契税。
这就又出现一个新问题,使用产权调换方式的补偿金额如何确定?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并未出台相关文件予以明确,导致税务机关在实际工作中政策执行不一致,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是认为应以单位面积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和安置费用为依据。确定安置房屋缴纳契税的计税价格,这种观点以《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政策执行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8〕38号)为代表;
第二种是认为以新建房屋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安置房屋的契税计税价格。比如大连地税。
笔者认为,后一种观点更合理一些,但也需要补充完善,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从拆迁开始到建成楼盘,往往需要一段时间,大部分会持续一年以上,甚至更长,以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在这段时间内,新楼的市场价格基本都会有一定程度上涨,所以会造成契税计税依据不准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对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拆迁补偿如何确认收入进行了明确,由于契税和土地增值税同为财产行为税,具有可比性,所以,笔者认为应按照以下顺序确定契税计税价格。
1、以房地产开发企业拆迁当时自行建造的同地区、同地段新建房屋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安置房屋的契税计税价格。
2、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屋的公允价格为基础,确定安置房屋的契税计税价格。
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对拆迁过程中房屋安置补偿部分契税的计税依据在政策上尚未明确,各地在该问题的执行上争议较大。因此笔者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应尽快对该问题进行明确。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全部内容了,从文章中我们可以看出,房地产企业动迁费如何征契税的问题似乎还不太明确。国家税务局在对动迁补偿方面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货币补偿,而另一种就是实行产权调换,也就是大家所说的回迁,而在回迁过程中又有分歧那就是对回迁补偿金额的确定。国家税务局现在对这方面还没有明确下来。如果遇到这类事件大家一定要仔细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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