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事诉讼不告不理原则理解
我国民事案件“不告不理”是指未经当事人起诉的民事案件,法院不得受理和审判的诉讼原则。此原则是现代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一项公认的基本原则。“不告不理”原则在民事诉讼中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必须有原告请求或被告反诉,法院才能受理案件并进行审理。第二,在审理中法院的审判活动受原告起诉或被告反诉的范围的约束,也就是说当事人“告谁审谁,告什么审什么”。对于民事上诉案件,则仅对其中的上诉部分进行审理,没有上诉的部分就不审理。在民事诉讼中实行“不告不理”原则是尊重当事人的自主处分行为的重要表现。
1、民事诉讼“不告不理”原则指没有当事人起诉,人民法院不能启动诉讼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当事人处分行为直接关系到民事诉讼程序能否开始:当事人起诉引起第一审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有合法的原告,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只有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才能提起诉讼,引起第一审程序,而第一审程序能否正常的进行还要看原告是否在此期间撤回起诉。
当事人上诉引起第二审程序。第二审程序能否进行要以当事人是否提出上诉为前提,只有当事人提出上诉的,第二审法院才能进行审理。
在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生效后,执行程序的发生取决于权利主体是否提出申请。
审判监督程序的发生同样离不开当事人的申请,在这一个诉讼程序里,“不告不理”的原则体现得更加明显。
2、法院审理民事纠纷的范围即诉讼标的与内容由当事人确定,法院无权变更、撤销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在审理中,法院只能按照当事人提出的诉讼事实和主张进行审理,对超过当事人诉讼主张的部分不得主动审理。如在继承案件中,原告人对遗产已经提出明确要求,法院也不能依职权要求被告负担原告没有主张的部分。因为原告没有向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就应认为其处分了自身的权利,只要处分合法,是符合民事处分原则的,对其处分行为应予确认。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常在起诉时,对纠纷的案由确定不清,错误起诉。对于此类案件,有的法院的做法通常是依职权对起诉案由予以变更再进行审理。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不妥的。依照“不告不理”的原则,人民法院只对当事人提出的案件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进行审理,而案由则是一个案件分类、定性的依据,假如由法院来处理,则会加重法院负担,增加诉讼成本。因此,对于类似案件,笔者认为,应按照当事人的起诉案由进行审理,如不符事实,应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可以重新起诉。另外,当事人在庭审辩论前,也可以变更、撤销诉讼请求。对此,只要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准许。
《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对于当事人的上诉,人民法院只是对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以及与上诉请求有关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对于当事人没有上诉的部分,法院一般不宜再予以审查。因为《民事诉讼法》虽为公法和程序法,但其所适用的都是属于私法性质的民事纠纷。因此,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有充分的处分权,其放弃民事权利或诉讼权利,都是当事人处分自己权利的表现,法院也不宜干涉。
尊重人权,保护人权已成为现代民主社会的普遍共识,民事诉讼中的“不告不理”原则也正是现代民主社会尊重公民权利的重要标志之一。“不告不理”的原则使得法院诉讼程序的发生取决于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行为,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在司法领域的公权对私权的保护,对处于现阶段的我国基本国情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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