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收代位权的期限是什么?
《合同法》没有对行使税收代位权的期限作明确的规定,只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务,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即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代位权。有人认为,在债权债务期限届满之前,即使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行为,债权人亦不能行使代位权。
二、税收代位权行使的限制
税收代位权的行使不仅关系到税务机关与纳税人,还关系到纳税人与其债权人的关系,还涉及到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债权人之间的关系,甚至会影响到社会经济秩序。因此,税收代位权的行使应当遵循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并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而不能滥用权利。
鉴于此,税务机关的代位诉讼请求应当受到以下限制。
1、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的范围应以达到保全税款的程度为限。根据传统民法债法理论,如果应代位行使的债权人权利的财产价值,超过债权保全的程度时,就应该在必要的限度内,分割债务人权利来行使。但对于不能分割的,可以行使全部的权利。这表明税务机关在行使代位权时,行使的范围不得超过保全税款的程度。如果超过保全税款的程度,应当分割行使纳税人的权利。只有在不能分割行使时,才能行使全部权利,并应将超出部分价值归还于纳税人。
2、税务机关代位请求的标的额以纳税人对其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数额为限。根据《解释》第2l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这表明税务机关在行使代位权时,请求的范围不得超过纳税人对其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数额。
综上所述,就是小编对税收代位权期限是什么,有什么限制问题的解答,法律对税收代位权的期限没有进行具体的规定,但是可以依据其他相关的法条进行界定,必须在债权债务期间届满之前行使,作为参考的依据,税收代位权的行使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必须要以债权的额度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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