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企业民事诉讼权利能力?

最新修订 | 2024-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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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诉讼权利能力,也被称为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或者当事人能力,是指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所必需的诉讼法上的资格。
什么是企业民事诉讼权利能力?

一、民事诉讼权利能力

1、诉讼权利能力,也被称为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或者当事人能力,是指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所必需的诉讼法上的资格。

当事人必须具备当事人能力,这是诉讼要件之一。如果起诉的当事人没有当事人能力,法院将驳回起诉

2、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有着密切的联系。在通常情况下,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才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如公民、法人。按照通行的观点,在某些情况下,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也可以有诉讼权利能力,成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例如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其他组织,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有诉讼权利能力。

3、公民的诉讼权利能力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能力,在存续时间上是不同的。公民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终止。

二、企业法人民事诉讼权利能力

1、法人的权利能力本质上是财产能力,原则上没有身份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消灭。公司等营利法人的成立以登记机关颁发的“法人执照”注明的日期为准;法人消灭以清算完结注销登记之日为准。非营利法人依民法通则第50条第1款规定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其他法人依该条第2款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由于法人是自然人为了各种目的而设立的,因此,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与自然人不同,即使在各个法人之间也是各不相同的。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有以下三方面限制:

(1)性质上的限制。基于自然人的天然属性而专属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内容,法人均不能享有。例如身体权健康权、隐私权、继承权扶养请求权、婚姻自主权等,法人因自然属性无法享有。

(2)法律上的限制。为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和保护交易安全,某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受法律的直接限制。例如担保法第8、9条规定,机关法人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不得为保证人

(3)目的事业的限制。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以其目的事业为限,在以登记设立的法人,该范围以登记为准。民法通则第42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5月6日印发的《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条的规定,该项限制有被淡化的倾向。即只要不是违反专营、专卖及法律禁止性规定,法人超经营范围所订立的合同应属有效。从这个意义上说,对法人的目的事业限制,只是法律禁止的事项,而不是核准经营的事项。

综上所述,企业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与公民的民事诉讼能力有所不同,这项能力主要是针对企业法人的财产能力而言,近年来对于企业法人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的管理范围有所放宽,但仍是要以企业注册的范围为诉讼权利能力的内容。如果您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可以咨询律图网站的律师,我们有专业的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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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不同,在时间上和民事权利能力相一致,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消灭,在法人存续期间始终存在。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其民事权利能力在范围上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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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公民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前提。我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这就说明,公民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所谓出生,按照我国医学界和法学界的观点,是指活着离开母体,婴儿一旦出生,就是我国的公民,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因此,人的出生关系重大,必须在出生证上记明出生时间。出生证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书,在不少法律关系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证明作用。婴儿出生后,就成为我国的公民,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与成人一样成为民事主体,享有法律所规定的一切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所谓死亡,我国法学界和医学界公认的观点,是指心脏停止跳动,停止呼吸。这是生命的绝对消失,又称生理死亡或自然死亡。就是其民事权利的消灭,再也不是民事主体,他(她)所参与的一切民事法律关系,均须终止。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具体讲,就是公民亲自参与民事活动,在具体民事活动中去设定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这就需要具备一定的意思能力,包括遇见能力和判断能力。这种能力是以智力状况为标准的。如果一个人能够理智地、地处理民事经济活动的事务,就是有意思能力的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正常人的理智是随年龄的增长、身体的发育、文化知识和社会经验的积累而发展的。但是有的人虽已成年,由于精神病理障碍而部分或完全丧失理智成为欠缺或丧失意思能力的人。因此,各国的民法都以公民的年龄和智力状况来划分其行为能力,在法律上产生不同的后果。
我国《民法通则》将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三种: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本条第二款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本法还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精神病人可以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等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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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制度对企业民事权利的影响及应对方法
[律师回复] 民事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法律规定的关于保障权利人通过诉讼实现请求权利的有效期限。诉讼时效制度的实质在于权利人有权在诉讼时效届满前依法通过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在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虽然可依法主张权利但其这主张时仅具有程序意义上的权而丧失实质意义上的诉权(胜诉权)民事权利重要的一条原则是“意思自治”原则,但不可滥用。诉讼时效制度是民商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各国民法都有规定,有的甚至形成单独的法律,我国民法通则也明确规定了时效制度,由于社会生活的纷繁复杂,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权利人不积极行使权力,义务人因经过了一定的期限,履行了义务而反悔的状况,给司法工作带来了极大不便和影响,为此,时效制度的设计能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换句话讲,就是通过法律对原权利的限制,限制权利人在正常情形下不享有权利的时间范围,超过法定时间范围将得不到法律手段的保护。其价值理念在于充分发挥财产的利用效率,其实质在于对权利人诉诸公力救助的权利在法律上的时间限制,是对救济权在时间上的限制。可以看出:诉讼时效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1、强制性,当事人不得自行约定延长或缩短。  
2、被动性,当事人未就诉讼时效提出抗辩的,人民不得对诉讼时效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3、阶段性,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不予支持。  
4、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种债权请求权(包括合同、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缔约过失之债等)。但不适用于
①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
②兑付国债、金融债券;
③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额请求权;
④封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  
5、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起算点:一般情况下,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应当知道是指根据客观事实推定权利人能够知道,这里要提醒的是,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不仅包括侵害事实的发生,而且包括知道侵权人是谁。  另外,对“侵害之日”应正确理解,结合诚实信用及侵权责任的法理进行合理解释,以体现公平公正的价值理念,因此,侵权责任不仅应有侵权行为事实,而且还应具备损害结果这一客观要件,故应理解为“侵害结果发生之日”可符合立法本意。  

2)当事人若约定了履行期限的债权,自期满之日的次日起计算;未约定期限的,自权利人主张权利时计算;在人身伤害案件中,应当从发现受伤之日(受侵害之日)或确诊之日起计算。可以看出诉讼时效是对当事人行使权利时间上的限制,而期间、期限则更多地是对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具体时限要求,当然也包括一些对当事人行使诉权的时间要求,比如上诉期限、申请执行期限、申请再审的期限等。  

3)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向人民的,人民应当受理。因为,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是客观存在的,只是由于时效制度设计而丧失了依法保护其权利的途径。(即胜诉权消灭,不能依法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人民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诉讼时效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自愿履行义务的,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不予支持。  

6)《时效规定》第21条: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前述抗辩权,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7)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要求返还的,人民不予支持。  

8)义务人单方承诺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过债务后反悔,人民不予支持。虽然诉讼时效届满,但债权债务关系仍存在,只是由于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不再对权利人的债权予以保护,此时债权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而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系单方法律行为,由于义务人的单方承诺行为即将发生法律效力。据此可认定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故债权人的债权此时已转化为完全债权,应予以保护,该债权即具有强制执行力。  

9)不应让诉讼时效制度成为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司法障碍。诉讼时效制度从本质上讲是当事人对实体权利的处分。当事人一方根据实体法上的诉讼时效制度抗辩是实体权利的抗辩,需由当事人主张,当事人是否主张属于其自由处分的范畴,司法不应过多干预,因此依照民事“意思自治”及“处分”原则,在义务人不提出抗辩时,人民既不能进行释明,更不能援引诉讼时效规定进行裁判。  

10)诉讼时效制度的构建,实质蕴含着通过构筑正当的程序以保证私权争议获得公正裁判的诉讼理念,如果任由义务人在任何审理阶段均可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则将出现无法在一审阶段固定争议焦点,无法有效发挥一审事实审判的功能,从而使审级的功能流于形式产生损害司法程序的安定性、司法裁判的权威性、社会秩序的稳定性等问题,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诉讼时效的抗辩权只能在一审中提出,在二审中提出的不予支持,同理义务人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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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
[律师回复] 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按照以下顺序确定出生时间:
(1)户籍证明
(2)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
(3)其他有关证明(如接生婆的证言)
2、自然人的特殊民事权利能力
指自然人充当特定民事主体的资格,法律只将其赋予符合特定条件的自然人,而不是赋予所有的自然人。
授予特殊权利能力的标准有:
(1)国籍。例如,外国人在我国不得以律师身份执业
(2)年龄。例如,男性满22周岁之前,女性满20周岁之前,均不具有结婚的权利能力。
(3)性别。例如,在我国,同性之间不得结婚。
3、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1)胎儿的父亲死亡,分割遗产时,应当为胎儿保留应继份。此时,胎儿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地位相当。
(2)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胎儿的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于生理死亡或者宣告死亡时终止。
1、生理死亡:学理上判断生理死亡的标准是心脏停止跳动,自主呼吸消失,血压为零。
2、生理死亡的推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3、生理死亡的推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受益人的。
(4)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4、宣告死亡:
(1)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2)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3)但被宣告死亡人在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5、死者利益的特殊保护
对死者的名誉、隐私、姓名、肖像、遗体、遗骨、著作权人身权等利益依然提供保护,这些法益受到侵害的,死者的近亲属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寻求救济。但是,死者的近亲属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有顺序限制:
(1)原则上,仅配偶、父母、子女有权作为原告。
(2)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作为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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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有区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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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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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死者利益的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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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是什么?
诉讼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关联。诉讼权利能力是成为诉讼上各种效果所归属的主体的一般资格,民事权利能力是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归属的主体所必要的法律资格。主体没有诉讼权利能力即当事人资格,法院就无从对其行使审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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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有区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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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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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然人的特殊民事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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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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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死者的名誉、隐私、姓名、肖像、遗体、遗骨、著作权人身权等利益依然提供保护,这些法益受到侵害的,死者的近亲属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寻求救济。但是,死者的近亲属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有顺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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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按照以下顺序确定出生时间:
(1)户籍证明
(2)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
(3)其他有关证明(如接生婆的证言)
2、自然人的特殊民事权利能力
指自然人充当特定民事主体的资格,法律只将其赋予符合特定条件的自然人,而不是赋予所有的自然人。
授予特殊权利能力的标准有:
(1)国籍。例如,外国人在我国不得以律师身份执业
(2)年龄。例如,男性满22周岁之前,女性满20周岁之前,均不具有结婚的权利能力。
(3)性别。例如,在我国,同性之间不得结婚。
3、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1)胎儿的父亲死亡,分割遗产时,应当为胎儿保留应继份。此时,胎儿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地位相当。
(2)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胎儿的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于生理死亡或者宣告死亡时终止。
1、生理死亡:学理上判断生理死亡的标准是心脏停止跳动,自主呼吸消失,血压为零。
2、生理死亡的推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3、生理死亡的推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受益人的。
(4)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4、宣告死亡:
(1)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2)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3)但被宣告死亡人在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5、死者利益的特殊保护
对死者的名誉、隐私、姓名、肖像、遗体、遗骨、著作权人身权等利益依然提供保护,这些法益受到侵害的,死者的近亲属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寻求救济。但是,死者的近亲属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有顺序限制:
(1)原则上,仅配偶、父母、子女有权作为原告。
(2)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作为原告。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有区别吗?
[律师回复] 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按照以下顺序确定出生时间:
(1)户籍证明
(2)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
(3)其他有关证明(如接生婆的证言)
2、自然人的特殊民事权利能力
指自然人充当特定民事主体的资格,法律只将其赋予符合特定条件的自然人,而不是赋予所有的自然人。
授予特殊权利能力的标准有:
(1)国籍。例如,外国人在我国不得以律师身份执业
(2)年龄。例如,男性满22周岁之前,女性满20周岁之前,均不具有结婚的权利能力。
(3)性别。例如,在我国,同性之间不得结婚。
3、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1)胎儿的父亲死亡,分割遗产时,应当为胎儿保留应继份。此时,胎儿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地位相当。
(2)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胎儿的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于生理死亡或者宣告死亡时终止。
1、生理死亡:学理上判断生理死亡的标准是心脏停止跳动,自主呼吸消失,血压为零。
2、生理死亡的推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3、生理死亡的推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受益人的。
(4)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4、宣告死亡:
(1)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2)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3)但被宣告死亡人在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5、死者利益的特殊保护
对死者的名誉、隐私、姓名、肖像、遗体、遗骨、著作权人身权等利益依然提供保护,这些法益受到侵害的,死者的近亲属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寻求救济。但是,死者的近亲属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有顺序限制:
(1)原则上,仅配偶、父母、子女有权作为原告。
(2)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作为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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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是私营企业吗?
民营企业并不等同于私营企业。从广义上看,企业和私营企业是不同的种类,在概念上也是并不一样,他们也各有其特点。但是从狭义上来说,私营企业连同把私营企业做为主体的联营企业一起被称为民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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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
[律师回复]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中国法人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有四条:  
一、依法成立  指法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依法定程序才能成立。法人资格不是自封的,也不是生而有之的“天赋人权”,而是由法律赋予的。法人成立的合法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法定程序也是国家法律对法人资格的确认过程。  
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这是法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间活动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这种财产或经费
首先必须是的,
其次必须具有一定的数额规模。财产可以是实物或者货币,也可是其它权利。经费主要指国家预算拨款。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法人名称是法人区别于其他法人的标志。法人组织机构是法人对内管理事务,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常设机关。法人场所是法人进行业务活动的地方。  
四、能承担民事责任 指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这是与法人需拥有的支配的财产相联系的。法人作为的民事体。对自己从事各项活动的后果,必须能以自己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设立人、成员以及工作人员对此不承担连带责任。能否承担民事责任是法人区别于非法人组织的一个关键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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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民行使民事权利能力的年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为你推荐】解除劳动合同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定金能退吗效力待定合同违约金怎么算转租合同民事权利能力我国每个公民从出生到死亡都享有的,而这项能力的可行使时间是多久相信也成为了困扰大家的问题,接下来由为大家提供行使民事权利能力年龄的相关知识,让大家更好地使用此项权利。什么是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一、行使民事权利能力年龄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通俗来说,两者的区别在于“有没有”和“能不能”的问题。前者是说有没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后者是说能不能行使权利并承担义务。明白这一点是最关键的。另外,两者的区别还有
1,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就享有,其精神状态在所不问。后者不是——10岁以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18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18岁以上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民事权利能力直至死亡才消灭,民事行为能力则可能由于丧失辨认能力而丧失,如精神病患者就没有民事行为能力。
三、民事权利能力分类
1、物权,就是对财产的有效处理权利,楼上的财产权可通用,故不重复。
2、债权和抵押权对立,也都是民事权利的一种,故不可忽略。
3、遗产继承权,众所周知,故不复述。
4、知识产权,也广为人知的,但是它的层面很广,包括个人知识,著作权,发现权,商业上的各种权利等等。
5、就是切身相关的人身权了。法律保障作为公民和自然人的体格之完整性和不可侵犯性,就自身的意愿才可以处理身体。
四、民事权利能力法律特征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不同的概念,比较两者,可以清楚地认识与理解民事权利能力的基本法律特征:
1、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可能性,还没以民事主体带来实际利益。而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参加到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后,才能实际享有的。
2、民事权利能力包括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而民事权利则仅指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实际取得利益的可能性。
3、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由法律加以规定,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没有直接关系。而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其意愿实际参加民事活动时取得的,它直接反映着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
4、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人身的存在是不可分离的,民事主体不能转让或放弃,他人也无权限制或剥夺这种民事权利能力。而民事权利则不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民事主体既可以依法转让或放弃某项民事权利,也可以依法被限制行使或被剥夺其原享有的某项民事权利。如上所述,民事权利能力是我们中国公民从出生开始就享有的,而可行使民事权利能力年龄也是比较短暂,在正确,科学地了解这项能力后,相信大家也会更加珍惜,毕竟每个人的生命是有限的,而这项能力,以及我们为之行使能力的国家的发展是无限的,正确地行使不仅是对自己生命的负责,也是对养育我们中国公民的国家负责。
民事诉讼的诉讼代理行为的效力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死亡
(四)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被代理人死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
(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
(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代理权终止的
(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委托代理人死亡,代理关系终止。其继承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主动进行了代理活动,被代理人追认的,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发生争议的,按照无因管理原则处理。
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二)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指定代理的人民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五)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的,如果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与其他委托代理人协商,所实施的行为侵害被代理人权益的,由实施行为的委托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被代理人为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经其他被代理人同意而提出解除代理关系,因此造成损害的,由提出解除代理关系的被代理人承担。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由于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托他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属于“紧急情况”。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办理转托手续。因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委托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超越代理权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认定有效。但其采取的行为不当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可以酌情由委托代理人承担适当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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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由于附带民事诉讼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的,检察机关已经对犯罪行为提起公诉,因此,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中应当重点写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物质损失的情况及有关证据。在审理的过程要把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区分清楚。刑事诉讼要按照刑法的要求进行处理,同样,民事诉讼要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要求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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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消灭的时间为
[律师回复]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中国法人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有四条:  
一、依法成立  指法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依法定程序才能成立。法人资格不是自封的,也不是生而有之的“天赋人权”,而是由法律赋予的。法人成立的合法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法定程序也是国家法律对法人资格的确认过程。  
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这是法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间活动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这种财产或经费
首先必须是的,
其次必须具有一定的数额规模。财产可以是实物或者货币,也可是其它权利。经费主要指国家预算拨款。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法人名称是法人区别于其他法人的标志。法人组织机构是法人对内管理事务,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常设机关。法人场所是法人进行业务活动的地方。  
四、能承担民事责任 指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这是与法人需拥有的支配的财产相联系的。法人作为的民事体。对自己从事各项活动的后果,必须能以自己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设立人、成员以及工作人员对此不承担连带责任。能否承担民事责任是法人区别于非法人组织的一个关键特征。
公民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时间是
[律师回复]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中国法人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有四条:  
一、依法成立  指法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依法定程序才能成立。法人资格不是自封的,也不是生而有之的“天赋人权”,而是由法律赋予的。法人成立的合法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法定程序也是国家法律对法人资格的确认过程。  
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这是法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间活动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这种财产或经费
首先必须是的,
其次必须具有一定的数额规模。财产可以是实物或者货币,也可是其它权利。经费主要指国家预算拨款。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法人名称是法人区别于其他法人的标志。法人组织机构是法人对内管理事务,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常设机关。法人场所是法人进行业务活动的地方。  
四、能承担民事责任 指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这是与法人需拥有的支配的财产相联系的。法人作为的民事体。对自己从事各项活动的后果,必须能以自己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设立人、成员以及工作人员对此不承担连带责任。能否承担民事责任是法人区别于非法人组织的一个关键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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