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信息公开条例的工作规范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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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部机关各司局、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以及经部授权或者委托的直属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活动。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政府信息,是指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国土信息公开条例的工作规范

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明确工作流程和要求,及时向申请人提供优质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部的有关规定,结合部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国土资源部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除主动公开、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外,原则上都纳入依申请公开的受理范围。

第四条 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在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领导下,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由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

各司局负责申请的意见答复工作,起草相应的告知书,提供相关答复材料。

部政务大厅负责申请的审查、登记受理、转办分送、告知书及相关材料的发送,协调做好答复工作。

第五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制度。各司局确定一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本司局依申请公开工作的开展、协调和落实,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联络员名单报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备案。联络员调整,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新的联络员名单报送备案。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便民、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七条 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八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保密审查按照“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由办理司局对拟公开的信息依法进行保密审查。司局不能确定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报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审查确定,或由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提交部保密办审查确定。

第九条 下列政府信息免予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部机关内部研究、讨论工作的;

(七)与申请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予公开的信息。

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条 部政务大厅对申请人提出的《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进行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地址、用途、提供形式等)、内容描述准确(文件名称和文号、项目名称、审批时间等)且有关身份证明材料齐全的有效申请,给予登记受理。

(二)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内容不明确或未按要求提供有关身份证明材料的申请,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三)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部政务大厅代为填写《申请表》,经申请人签字、签章等方式确认后登记受理。

(四)根据申请公开的内容,能够当场口头答复的,应当当场给予口头答复。

第十一条 部政务大厅收到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部政务大厅根据申请公开的内容、司局职能分工等情况,于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表》转主办司局办理。

第十三条 主办司局自收到部政务大厅转送的《申请表》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的答复类型,选择相应的告知书模板,起草告知书,准备相关材料,经本司局领导签字同意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同时出具《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格式见附件1)。

(二)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有关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同时出具《不属于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告知书》(格式见附件4)。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同时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格式见附件5)。

以上三种答复类型,主办司局应当将告知书和相关材料直接转送部政务大厅。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同时出具《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格式见附件2)。

(五)属于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出具《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格式见附件3)。

以上两种答复类型,主办司局应当将告知书和相关材料送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审核同意后转部政务大厅。

第十四条 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收到主办司局转送的《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或《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后,应当于4个工作日之内审核返回主办司局。凡涉及对重大或敏感性政府信息公开的,应当报部领导批准后再作答复。

第十五条 如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由主办司局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提供。但主办司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经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审核,报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六条 政务大厅自收到主办司局转送的告知书及相关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答复意见。

第十七条 主办司局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公开的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以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八条 告知书及相关材料一般为一式三份,发送申请人一份,办理司局存档一份,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存档一份。

第十九条 信息查阅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土资源部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申请人收到《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或《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后,还需查阅相关材料的,应当提前与部政务大厅预约,填写《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查阅审批单》(格式见附件6),经主办司局、办公厅负责人签字同意,由主办司局办理借阅手续后,可将与申请人有直接关系的材料以适当形式提供给申请人。查阅后,由主办司局在规定时间内将材料交还档案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为提高依申请公开的办理效率,每张《申请表》只受理1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二十一条 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可以不作重复答复。

第二十二条 收费标准参照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部为依申请公开工作创造必要的办公条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部年度预算,以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四条 部机关及其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受理依法提供的信息公开申请的;

(三)在规定期限内不作出答复的;

(四)篡改、毁改政府信息的;

(五)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六)其他违反《条例》规定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在执行本规定的过程中,工作人员对所接触的国家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泄漏国家秘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会同驻部监察局对部依申请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负责受理申请人对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综上所述,国土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体现了具体,严整,以及明确的特点,更有利于公民更好地监督政府的工作,提升自身维权意识,促进法律程序的不断完善和社会的良好发展。政府应严格遵照此规范行政,以最大程度地维护人民的利益,提升自身威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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