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部信息公开条例范围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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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国土部信息公开条例范围适用于部机关各司局、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以及经部授权或者委托的直属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活动。
国土部信息公开条例范围是什么?

国土部信息公开条例范围是什么

第九条 根据《条例》规定和部职能,以下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国土资源管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等各类国土资源规划;

(三)有关国土资源统计信息;

(四)部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五)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审批流程;

(七)国土资源管理业务的办理部门、办理程序、办理时间、地点等;

(八)挂牌督办的国土资源重大、典型违法违规案件处理情况,国家土地督察公告和国家土地督察年鉴;

(九)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以及其他与国土资源管理有关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等;

(十)部机关机构设置及其工作职责、职能;

(十一)干部任免和公务员考试录用、选调和遴选情况;

(十二)部制定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重大政策措施和编制重要规划过程中,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和参与,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十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上述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向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但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三)处于内部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以及内部管理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 建立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按照“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由主办单位按照部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事项进行保密审查,凡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得公开;主办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提请部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研究确定。

国家为了推进规范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服务人民群众生活、生产、经济社会活动,保障公民随时获得国土资源政府的信息,开展了一系列的信息公开工作。范围作用大,面面俱到,并且建立保密审查制度,让各机构等有公开信息的保障并且让群众感到放心。征地拆迁信息的公开,才能让人们知道事情的具体情况,这样在进行征地拆迁的时候才不会受到阻碍,减少纠纷的发生。当然,人们还可以要求政府公开征地拆迁信息,通过一些方式传达给人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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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人一般是农村集体的成员,其中包括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包括其他村集体的成员,或者是本村与他村集体的成员的联合。在有些情况下,承包人也可以是非农村集体的成员。
从承包人的组成看,包括个人家庭承包、合伙承包、集体承包等。家庭承包的承包方应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宜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并应当签订承包合同。但是,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承包农村土地,本集体经济组织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包权。
2、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客体的特殊性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客体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的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条规定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是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载体。
3、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期限具有长期性
土地是一种可以永续利用的生产资料。经营者只有拥有长期稳定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才有增加投入、用心养护、改善地力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土地生产力。由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客体为农村土地,而农村土地的生产、开发周期都很长,故合同的期限一般也较长。短的几年,长的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延长。”
4、承包人依法取得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承包人对承包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范围内的处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0条第2款规定:“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第81条第3款规定:“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沙滩、水面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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