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的情形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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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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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协议解除。2、根本违约。3、迟延履行。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本违约是指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售给第三人。
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的情形有哪些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的情形有哪些

商品房质量问题发生的纠纷

1、房屋存在的一般质量瑕疵;此类纠纷较多,如房屋的墙体、顶面、地面等部位存在着一些瑕疵,但一般不影响使用。

2、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使用;

3、附属设施质量不合格;

4、附属设施不符合合同约定;

5、小区配套设施不符合合同约定等。

二、因房屋逾期交付问题发生的纠纷

此类纠纷也时常发生,处理这类纠纷首先要查清导致逾期交付房屋的责任在哪一方;其次要查清实际逾期交付房屋的时间;第三要查清合同约定的逾期交付房屋的赔偿责任。

三、因面积误差问题发生的纠纷

此类纠纷有超出约定面积和不足约定面积两种情形,此类纠纷的处理也有两种方式:

1、合同对面积的误差没有特别约定,这类纠纷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2、合同对面积的误差有约定,按双方合同的约定处理。实践中往往双方约定:面积误差处理为合同单价不变,总房款按测绘部门实际测绘的面积具实结算,多退少补。

四、因房屋的层高问题发生的纠纷

此类纠纷实践中不是很多,主要反映在合同约定和实测误差方面,但国家示范合同文本,对层高违约责任缺乏明确的约定。

五、因房屋的开间及进深问题发生的纠纷

此类纠纷大多发生在门面房买卖合同中,因门面房单价较高,开发商为获取更多的利益,往往采用减小开间加大进深的方式增大房屋的面积和价值。为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双方应在房屋平面图中明确约定房屋的开间及进深的尺寸。

六、因房屋的移位问题发生的纠纷

此类纠纷发生不多,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1)房号与合同不符。比如合同约定的是1栋3单元306室,实际交付的是2栋1单元301,此类纠纷多是因开发商设计变更造成的。(2)层次错位。表现为合同约定的楼层号与实际交付房屋楼层号不符,如301变为401,此类纠纷往往因出卖人销售编号与测绘部门编号有出入等原因形成。

七、因房地产权证办理问题发生的纠纷

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1)延迟办证;(2)办证不能。

八、因规划、设计变更问题发生的纠纷

一般易发生于规划变更后出卖人不履行告知义务,规划变更后对买受人在绿化、景观、视野、公共设施及外部环境场所等方面造成影响、设计变更一般表现为:一是房型发生变化;二是结构发生变化;三是面积发生变化;四是层高发生变化;五是功能发生变化等。

九、因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对部分房屋的影响问题发生的纠纷

这类纠纷易在以下几个方面发生:变电站、变压器、供暖设施等与住房的距离问题;窨井与住房的距离问题;化粪池与住房的距离问题;线路、管网的距离、高度等问题。此类纠纷几乎在所有小区中特定位置的房屋都有发生。如购房者想防止此类纠纷发生,就应在买房前查清小区的变电站、变压器、化粪池、供暖等公共配套设施的具体位置尽量选择位置远离的房屋。

当然,以上所提供的仅是实践中较常见的一下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情形,但是提前了解这些情形,有助于您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更加谨慎和小心。但是,毕竟咱们普通人不是专业人士,常常考虑的不够全面和长远,如果您想在购房过程中万无一失,那不妨直接与律师联系,他们会给您最全面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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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违约有哪些情形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二手房买卖违约有哪些情形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二手房交易中买方违约的情形有哪些?
1、房屋价格大幅度下降,买方拒绝购房
房屋交易流程要办理完成需要一定的时间,不管是办理贷款,还是过户都需要一定的时间审查资料,而在办理过程中如果房屋价格大幅度下降,这就会导致买方宁愿放弃定金,也不愿意继续买下房屋。
2、买方不愿赎楼
在交易过程中,涉及的房产可能依旧会在银行进行抵押,而卖方可能会因为自己没有足够资金还清银行贷款,然后借助买方的力量去还款。最开始买方可能会答应此条件,但是随着一系列手续的办理比较麻烦,涉及的问题较多,从而放弃为卖方继续赎楼,造成违约。
3、不愿支付房款
在交易过程中,买方可能会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去银行做首期的资金监管,致使买卖合同无法再继续履行。此外,还可能是履行完了大部份,但不再履行交款义务,比如双方签署的是阴阳合同,买方只按照阳合同的数额支付购房款,而不按照阴合同的价格支付,这时买方也就构成了违约。
除了以上三种情况,还有一点需要注意。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列明不缴纳定金算违约,那么部份定金不支付不属于违约,因为定金属于实践履行合同,就算部份不缴纳,依旧可以就按照已缴纳部份履行。
避免违约情况的几个方法:
1、避免合同无效情况。比如核实房产权利人的身份、代理人的授权委托手续、房产共有的情况等;
2、注意合同内容。交易双方可以约定更短的交易周期以尽快完成交易,或者约定更高的定金额度(法律规定不超过交易金额的20%),或者约定一旦发生纠纷、诉讼引发的律师费及各种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尽可能增加违约成本;
3、自己按合同约定履约,不给对方违约机会。包括按时足额支付定金、及时办理首期款的银行资金手续等;
4、及时固定证据。如果卖方应履行义务期限届满时未履行其义务,买方应自己或者委托律师向卖方发出书面的《履约催促函》,并保留函件复印件及邮寄凭证,以证明对方违约的事实;
5、协商不成,法律解决。及时委托律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后都应立即申请财产保全,查封涉案的房产,以保障今后判决的顺利执行。
二手房产权应该警惕哪些陷阱?
1.看产权交易是否有限制
如存在被抵押、涉讼、被列入拆迁范围、土地使用权性质为集体或划拨、属于安居用房以及危房等不能上市交易的问题。如军产、院(医院)产、校()产的公房,必须经原产权单位盖章后才能出让,而大多数这样的单位都不允许其职工向外人出售房屋。
2.买之前看看是否有承租人
在同等条件下,房屋的承租人具备优先购买该房屋的权利,所以必须得到该承租人不购买房屋的书面承诺,或是等租赁关系结束后再购买该套房屋。
3.房屋用途非商用
买房自住者可不必在意这一点,但如果是准备买房用作营业或,则应注意房产权证上的房屋用途限定。若该套房屋不能用作,就只能望房兴叹了。
4.房改房成本价未补足
1998年以前许多职工购买原产权单位的住房时,都是以优惠价或标准价购买的。
如果购买的是卖房者当初以优惠价、标准价购买的房产,那么就要确认该房屋是否已按成本价补足费用。
5.城市居民不能买农民房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农民的房屋一般不能直接卖给城市居民,城市居民只能向农民租房。
乡产权房屋(又称小产权房屋)需经国家批准,征地开发,只有待土地性质由集体变为国有时,才能在二级市场上进行房产交易。如果是县城住房,土地使用权证上显示是城镇开发的,才可以上市交易。
6.小心没有房产证
购房者还需要注意,如果购买的房子只有购房合同和,而未办理产权证则尽量不要购买,这类房产很可能会因为开发商的问题,导致终无法办理产权证。
在房屋买卖交易完成的同时,买方应要求卖方及时协助自己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以防卖方看房价上涨而毁约,给买方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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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契约是什么?商品房买卖契约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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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最高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中规定了在合同未约定违约金或者违约金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可以参照适用的违约金比例或计算方式,以及违约金调增或者调减的具体方式。
如:该解释
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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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违约金怎么计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商品房违约金怎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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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开发商是否支付违约金以及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比例问题,要查看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应条款,一般在该合同中都会有明确约定,那么您可依据本合同及开发商违约事实向提讼,要求开发商支付未履行合同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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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违约包含哪些情形
[律师回复] 对于二手房买卖违约包含哪些情形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二手房交易中买方违约的情形有哪些?
1、房屋价格大幅度下降,买方拒绝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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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买方不愿赎楼
在交易过程中,涉及的房产可能依旧会在银行进行抵押,而卖方可能会因为自己没有足够资金还清银行贷款,然后借助买方的力量去还款。最开始买方可能会答应此条件,但是随着一系列手续的办理比较麻烦,涉及的问题较多,从而放弃为卖方继续赎楼,造成违约。
3、不愿支付房款
在交易过程中,买方可能会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去银行做首期的资金监管,致使买卖合同无法再继续履行。此外,还可能是履行完了大部份,但不再履行交款义务,比如双方签署的是阴阳合同,买方只按照阳合同的数额支付购房款,而不按照阴合同的价格支付,这时买方也就构成了违约。
除了以上三种情况,还有一点需要注意。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列明不缴纳定金算违约,那么部份定金不支付不属于违约,因为定金属于实践履行合同,就算部份不缴纳,依旧可以就按照已缴纳部份履行。
避免违约情况的几个方法:
1、避免合同无效情况。比如核实房产权利人的身份、代理人的授权委托手续、房产共有的情况等;
2、注意合同内容。交易双方可以约定更短的交易周期以尽快完成交易,或者约定更高的定金额度(法律规定不超过交易金额的20%),或者约定一旦发生纠纷、诉讼引发的律师费及各种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尽可能增加违约成本;
3、自己按合同约定履约,不给对方违约机会。包括按时足额支付定金、及时办理首期款的银行资金手续等;
4、及时固定证据。如果卖方应履行义务期限届满时未履行其义务,买方应自己或者委托律师向卖方发出书面的《履约催促函》,并保留函件复印件及邮寄凭证,以证明对方违约的事实;
5、协商不成,法律解决。及时委托律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后都应立即申请财产保全,查封涉案的房产,以保障今后判决的顺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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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房屋用途非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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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房改房成本价未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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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购买的是卖房者当初以优惠价、标准价购买的房产,那么就要确认该房屋是否已按成本价补足费用。
5.城市居民不能买农民房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农民的房屋一般不能直接卖给城市居民,城市居民只能向农民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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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小心没有房产证
购房者还需要注意,如果购买的房子只有购房合同和,而未办理产权证则尽量不要购买,这类房产很可能会因为开发商的问题,导致终无法办理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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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违约包括什么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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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买方不愿赎楼
在交易过程中,涉及的房产可能依旧会在银行进行抵押,而卖方可能会因为自己没有足够资金还清银行贷款,然后借助买方的力量去还款。最开始买方可能会答应此条件,但是随着一系列手续的办理比较麻烦,涉及的问题较多,从而放弃为卖方继续赎楼,造成违约。
3、不愿支付房款
在交易过程中,买方可能会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去银行做首期的资金监管,致使买卖合同无法再继续履行。此外,还可能是履行完了大部份,但不再履行交款义务,比如双方签署的是阴阳合同,买方只按照阳合同的数额支付购房款,而不按照阴合同的价格支付,这时买方也就构成了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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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小心没有房产证
购房者还需要注意,如果购买的房子只有购房合同和,而未办理产权证则尽量不要购买,这类房产很可能会因为开发商的问题,导致终无法办理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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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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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第十七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十九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房屋买卖合同卖方违约的情形有哪些
1、交付不能。当出卖人不能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时,则构成根本性违约,除非出于不可抗力等免责事由,均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交付迟延。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给付,实际应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将房屋交付使用,二是交付产权过户手续。此两种的给付迟延,只是给买受人造成某些经济损失,或遭受某些不方便,这些一般可主张违约赔偿即可获取补救,所以法律不应提供直接解约权。买受人只有在行使催告后,方可行使解约权。在此中,出卖人可主张某些不可抗力事由为抗辩。
3、商品房的质量瑕疵。《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2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3条第1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4、商品房面积短少的责任承担。依照《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4条的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未有约定,对于依据计算房款的面积误差超过3%部分,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即超过部分,买受人无需另行支付费用,不足部分,则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这样处理,是将出卖人交付面积误差超过3%的房屋视为瑕疵给付。这样规定,一方面能促使出卖人规范开发、销售楼盘,另一方面给买受人比行使解除权获得更多的优惠,通过经济手段来促使合同有效,避免出现房地产逆向流转的后果。
5、关于房屋朝向、间距、位置不符合约定或规定的违约责任承担。对于景观房而言,如果房屋朝向、间距、位置的误差直接导致观看风景遭受严重影响,都使买受人赢利的合同目的受到极大损害,买受人可以行使解约权。对于一般商品房而言如果朝向、间距、位置位置的改变导致日照、通光受到严重影响的,买受人可以行使节约权。
6、关于绿化、配套设施以及装潢不符合约定或规定的责任承担。出卖人为吸引买受人,在预售时都会对绿化率、配套设施等作出承诺,但许多出卖人在交付房屋时,往往不能兑现允诺。一般认为,这些违约并不导致生命财产遭受危险,也不严重影响生活质量,因此不能认定为根本性违约,不应行使解除权,买受人可以就此主张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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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违约责任的形式有几种
他们有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可分为: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违约金、定金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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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二手房买卖违约的情形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二手房买卖常见的违约情形:
1、出卖人将房屋直接卖给第三人
如果出卖人将房屋另外卖给了第三人,但未办理过户手续,根据法律规定,原买房人有优先过户的权利,可以向请求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出卖人将房屋另外卖给了第三人,并已办理了过户,那么出卖人就已经构成了恶意违约,造成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这时买房人可以向提讼,要求解除合同,同时要求出卖人根据房屋差价赔偿违约责任。
2、出卖人要求提高房价办理过户
在实际买卖过程中,很多出卖人在签订合同后认为房子卖得太便宜了,要求另外加钱过户。
在这种情况下,买房人应该立即向提讼,要求冻结所购房屋,进行财产保全,防止出卖人将房屋卖与第三人,进而使所签订的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同时要求判定出卖人继续履行合同。
3、出卖人卖房后反悔并要求合同无效
在这种情况下,买房人如果在买房时已经知道了房屋还有其他共有人,并且未经过共有人同意而购买房屋的,在共有人要求判定合同无效时,是可以获得支持的。但如果是夫妻间的共有房屋,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一般是认为经过夫妻二人同意的。买房人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买卖合同违约后,该怎么办
二手房买卖中出卖人违约后,可以根据买受人自己想如何处理而决定怎么解决。具体为:
1、如果想继续履行合同,主张延期履行违约金,合同一般是约定按每日全部房款万分之几的违约金。
2、如果想解除合同,主张解约违约金,一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违约金是全部房款的百分之二十。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如果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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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违约的情形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二手房买卖常见的违约情形:
1、出卖人将房屋直接卖给第三人
如果出卖人将房屋另外卖给了第三人,但未办理过户手续,根据法律规定,原买房人有优先过户的权利,可以向请求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出卖人将房屋另外卖给了第三人,并已办理了过户,那么出卖人就已经构成了恶意违约,造成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这时买房人可以向提讼,要求解除合同,同时要求出卖人根据房屋差价赔偿违约责任。
2、出卖人要求提高房价办理过户
在实际买卖过程中,很多出卖人在签订合同后认为房子卖得太便宜了,要求另外加钱过户。
在这种情况下,买房人应该立即向提讼,要求冻结所购房屋,进行财产保全,防止出卖人将房屋卖与第三人,进而使所签订的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同时要求判定出卖人继续履行合同。
3、出卖人卖房后反悔并要求合同无效
在这种情况下,买房人如果在买房时已经知道了房屋还有其他共有人,并且未经过共有人同意而购买房屋的,在共有人要求判定合同无效时,是可以获得支持的。但如果是夫妻间的共有房屋,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一般是认为经过夫妻二人同意的。买房人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买卖合同违约后,该怎么办
二手房买卖中出卖人违约后,可以根据买受人自己想如何处理而决定怎么解决。具体为:
1、如果想继续履行合同,主张延期履行违约金,合同一般是约定按每日全部房款万分之几的违约金。
2、如果想解除合同,主张解约违约金,一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违约金是全部房款的百分之二十。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如果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二手房买卖违约的情形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二手房买卖违约的情形包含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二手房买卖常见的违约情形:
1、出卖人将房屋直接卖给第三人
如果出卖人将房屋另外卖给了第三人,但未办理过户手续,根据法律规定,原买房人有优先过户的权利,可以向请求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出卖人将房屋另外卖给了第三人,并已办理了过户,那么出卖人就已经构成了恶意违约,造成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这时买房人可以向提讼,要求解除合同,同时要求出卖人根据房屋差价赔偿违约责任。
2、出卖人要求提高房价办理过户
在实际买卖过程中,很多出卖人在签订合同后认为房子卖得太便宜了,要求另外加钱过户。
在这种情况下,买房人应该立即向提讼,要求冻结所购房屋,进行财产保全,防止出卖人将房屋卖与第三人,进而使所签订的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同时要求判定出卖人继续履行合同。
3、出卖人卖房后反悔并要求合同无效
在这种情况下,买房人如果在买房时已经知道了房屋还有其他共有人,并且未经过共有人同意而购买房屋的,在共有人要求判定合同无效时,是可以获得支持的。但如果是夫妻间的共有房屋,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一般是认为经过夫妻二人同意的。买房人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买卖合同违约后,该怎么办
二手房买卖中出卖人违约后,可以根据买受人自己想如何处理而决定怎么解决。具体为:
1、如果想继续履行合同,主张延期履行违约金,合同一般是约定按每日全部房款万分之几的违约金。
2、如果想解除合同,主张解约违约金,一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违约金是全部房款的百分之二十。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如果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伪造商品房买卖合同违法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伪造商品房买卖合同违法吗问题解答如下, 戴雪诉华公司商品房订购协议定金纠纷案
购房者对开发商的样板房表示满意,与开发商签订订购协议并向其交付了定金,约定双方于某日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后由于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预售格式合同中有样板房仅供参考等不利于购房者的条款,购房者对该格式条款提出异议要求删除,开发商不能立即给予答复。以致商品房预售合同没有在订购协议约定的日期订立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开发商应当将收取的定金返还给购房者。
对此案有一些不太一致的其他看法。
此案从预约的角度分析,其实更简单。订购协议属于预约,存在预约只是将来签订本约的可能性,但并不是一定会签订本约是否签订本约,当事人仍然需要协商谈判,协商后无法达成一致,最后不签订本约即本案中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不需要承担违反预约的责任。因此,开发商要没收定金也就没有依据。当然如果预约当事人是恶意中断协商,或拒绝协商,也应承担违反预约的违约责任。
对于订购协议中的定金的性质,理论上也有各种看法。有人认为应该禁止此类定金。
在现实中,有些开发商可能会制造不能签订正式合同的借口,一般个人消费者没有保留证据的意识,发生纠纷就说不清楚、无法举证,可能遭遇败诉。
因此在签订订购协议之后,在约定的时间内购房者一定要到约定的签约地与开发商进行协商,对此过程应留下记录,比如录音、照片等,当然最好是在协商过程中要求开发商的工作人员能亲笔写下一些文字,以反映协商的过程。
原告:戴雪。
被告:省工业园区际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戴雪因与被告江苏省际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公司)发生商品房订购协议定金纠纷,向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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