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处定金明显不属于“成约定金“和“解约定金”,那么是不是“违约定金”呢?违约定金是为了保证已经成立的合同的履行,因而以有有效合同存在为前提,所以没有签租房合同而已经交付的定金不是“违约定金”而是“订约定金”。在没有签租房合同之前交定金就是为了担保将来签订合同。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租房定金能要回来吗?
前面已经讲到此处的租房定金属于“订约定金”,出租人在收了定金之后放弃了和其他人订约的机会,定金在此起了担保的作用,假如出租人在收了定金后把房子租给别人,则租房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双倍返还定金;同样地,此时租房人不愿意租房,不愿意订立租房合同时,无权要求出租人返还定金。
但是,也不是绝对地不能要回定金,在下面三种情况下有要回的可能性:
1、交付定金的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即18周岁以下的人(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看待)。
2、出租的房屋属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
3、出租的房屋属于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
后两种情况属于即使签订租赁合同也会使得合同无效,出租人最终要返还定金,所以在这三种情况下可以要求返还定金。
虽然定金在日常的生活中被广泛地使用,但是对于定金的法律性质大部分人都不太了解,以为只要没有合同,定金就不发生效力,就可以返还。这是一种错误的观念。在已经交了租房定金而又不愿租房时,出租人没有返还定金的义务,除非遇到上面提到的三种特殊情况。在租房的时候交付的定金还比较较少,在买房时交付的定金数额可能就会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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