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城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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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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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赔偿包括三部分: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赔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赔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2、因征收房屋导致的乔迁、临时安置的赔偿。3、因征收房屋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收益、停产停业时限等因素予以赔偿)。
聊城市城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征地拆迁,是城镇化发展必须要经历的过程,每个地区多少都会接触到。因为涉及到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肯定少不了补偿。我们知道,不同的地区,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是不同的。那么,你知道聊城市城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吗?

聊城市城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一、补偿方式

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所有人的拆迁补偿,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补偿,具体补偿方式由拆迁人和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协商确定。

二、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指拆迁人按照被拆除房屋的价值,以货币结算方式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房屋拆迁补偿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被拆除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重置成新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

临街住宅房屋用于营业的,凡有有效营业执照和纳税证明的,在住宅房屋补偿价格基础上每平方米增加50元。

三、房屋补偿

“房屋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补偿采取的保留被拆迁人对房屋拥有的所有权形式。是从价值角度出发的一种非“等面积补偿”,是一种以实物形式体现价值量大小的补偿。

拆迁人对房屋所有人实行补偿的住宅房屋,包括按照规定提供的经济适用房和可供被拆迁人选择的其它商品房,其建设质量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拆迁人用于对被拆迁人补偿的房屋,一般为多层(6层)砖混楼房,层高不低于2.90米,门窗应为木门、塑钢窗或铝合金窗,水泥砂浆地面,厨房、卫生间铺地板砖,水、电、暖、有线电视线路、电话线线路、厨卫设施(洗手盆、洗菜池、座便器)齐全,其它标准执行国家现行规范。

所补偿房屋的价格,按补偿房屋所在区位的被拆迁多层楼房(十成新)补偿价基础上应上浮8%—10%确定(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内的)。

因公益事业不具备就地进行房屋补偿条件的拆迁工程,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后,被拆迁人可以购买由政府提供的经济适用房。

四、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拆迁房屋实行货币化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三个月一次性计发;实行房屋补偿的按过渡期计发。其标准为:住宅房屋,每平方米每月2.6元(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每户不足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计发);办公、生产、仓储用房,按每平方米每月5元计发;商业用房按每平方米每月10元计发。

五、搬迁补助费

被拆迁房屋使用人因拆迁而迁出的,由拆迁人付给搬迁补助费,按每平方米(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6元计发。

设施设备搬迁费,凡本《标准》附表六以外的,按实际发生额经拆迁主管部门审核后,给予补偿。

六、停产、停业补助费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的,由拆迁人一次性付给补助费,按每平方米(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60元计发。

七、聊城市城区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指导标准

房屋补偿额=(重置价×成新+区位基准价×调整系数)×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4年3月12日印发

以上内容便是聊城市城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具体介绍。从文中可以看出,征地拆迁有两种补偿方式,被拆迁人可以选择其中一种作为自己的拆迁补偿。而对于补偿的标准,拆迁方都会事先依据当地的情况,作出相应的标准。如果大家有其它的疑问,最好咨询当地的相关部门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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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政、公益事业项目涉及的房屋拆迁补偿
凡属政府确定的市政、公益事业等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包括绿地、广场、道路、桥梁等公益项目)的房屋拆迁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省属以上企业等单位的房屋及附属物的拆迁不予补偿,由产权单位自行拆除;凡属整体搬迁的单位,其安置由市政府统筹安排。
(二)工业、商贸流通和集体企业的房屋拆迁,视其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进行补偿。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由政府无偿收回,房屋按其重置价结合成新价予以补偿;以出让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政府有偿(按原出让价格)收回土地使用权,结合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给予补偿,其房屋按重置价结合成新价以补偿。凡属整体搬迁又确需重建的,政府在土地、规费等方面予以扶持。
(三)凡公益事业项目涉及的房屋拆迁不再进行评估。
二、经营性项目涉及的房屋拆迁补偿
凡属房地产开发经营、招商引资等市场经营性项目涉及的房屋拆迁,拆迁人应按《聊城市城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单位的房屋,区位价补偿部分划归财政,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部分归被拆迁单位。被拆迁单位确需重建的,政府在土地,规费等方面予以扶持。
三、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
(一)凡属市政、公益事业项目建设涉及集体土地上非住宅的房屋拆迁的,按照鲁土用字〔1999〕22号《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征用土地年产值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的通知》规定的低限予以补偿。
(二)对在合法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除按上述规定补偿,由村委会依法安排宅基地;无法再行安排宅基地的,执行《聊城市城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三)对于经营性项目涉及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必须在办理土地征用、出让手续后,按《聊城市城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四、凡属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无偿拆迁,不予补偿。
五、凡本意见未涉及到的房屋拆迁补偿问题,仍按《聊城市城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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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的种类
[律师回复] 1、协议拆迁。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拆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达成又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当事人按协议履行义务,拆迁 人顺利实施拆迁。一种是协议达成后某当事人反悔(一般是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反悔),这时,对方当事人可以按协议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拆迁人为原告 时,诉讼期间可申请法院先予执行。
2、裁决拆迁。是指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 据拆迁当事人的申请,就拆迁补偿安置问题依法作出行政裁决,拆迁当事人执行行政裁决实施的拆迁。行政裁决作出后,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拆迁人、被拆迁人和承 租人服裁,自觉履行裁决,拆迁人顺利实施拆迁。一种是拆迁当事人一方或多方不服行政裁决,在这种情况下,不服行政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向作出行政裁决的房屋拆 迁管理部门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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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拆迁的房屋拆迁手续怎么办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城市房屋拆迁的程序与形式是怎么样的 一、城市拆迁的程序 拆迁人进行拆迁时,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相关文件,在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的基本程序如下: 1.申领规划用地许可证 城市房屋拆迁首先应当获得被拆迁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拆迁人按规定向有关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房屋的地域范围。同时,由规划管理部门通知被拆迁人停止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改建、扩建等工程。 2.编制拆迁计划和方案 拆迁人在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应当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和房管所摘录拆迁范围内的常住人员及其房产状况,对被拆迁人进行逐一采访,摸清要求,并分类做好记录。拆迁人再根据核实的情况和国家、地方有关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编制出详细的拆迁计划和方案。 3.申领拆迁许可证 国家对房屋拆迁实行许可制度。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拆迁人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房屋拆迁许可证是拆迁人获得许可从事房屋拆迁活动的法律凭证,只能对指定的项目在一定时间和一定范围内有效。拆迁人必须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拆迁工作,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拆迁工作,不得擅自延长。由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时,拆迁人应当及时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报告、说明原因和理由,并得到拆迁主管部门的许可。 4.发布拆迁公告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路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拆迁公告一般张贴于拆迁范围内及周围较为醒目、易于为公众阅读的地点,对于规模较大的拆迁,应登载在当地的报纸上。通过发布房屋拆迁公告,使被拆迁人在正常情况下有可能了解城市建设的进程,了解拆迁有关的法律和政策,了解其应当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积极争取被拆迁人的支持和配合,减少拆迁工作中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房屋拆迁公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的名称、拆迁人、拆迁时间、拆迁范围、拆迁的实施单位及其他需要让被拆迁人了解的有关事项。 另外,拆迁范围确定后,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通知房地产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予、出租、调配等手续。通知房屋拆迁所在地公安部门暂停办理向拆迁范围内迁入居民户口和居民分户。因出生、军人复转退、婚嫁等确需入户或分户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公安部门办理手续后回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 5.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的所有人和使用人是同一人的,拆迁人只与房屋的所有人签订房屋拆迁协议。但如果房屋的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拆迁人需要分别与所有人和使用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在性质上属于民事合同的范畴,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补偿方式,即选择货币补偿还是产权调换。 (2)补偿金额。 (3)原房状况及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楼层、户型、结构、位置和建筑面积。 (4)结算方式。 (5)搬迁过渡方式。 (6)搬迁期限与过渡期限。 (7)产权调换房屋交付的告知方式。 (8)违约责任与纠纷解决办法。 (9)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变更条件。 (10)当事人双方认可的其他条款。 此外,有房屋产权证或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用作产权调换的房屋平面图,应作为协议附件。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的规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可以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并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6.实施拆迁 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拆迁任务。搬迁结束后,拆迁人应向被拆迁人出具包括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姓名或者名称、房屋产权性质、地点、面积、搬迁时间等内容的搬迁验收单。对完成搬迁后的房屋断水、断电、断热、断气,组织房屋拆除工作。拆迁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拆迁期限或者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拆迁人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罚款。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或者拆迁主管部门裁决作出的拆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不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二、城市房屋拆迁的形式 实施城市房屋拆迁,有两种形式: 1.自行拆迁 即拆迁人自己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安置和补偿。拆迁人自行拆迁的,应当对拆迁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使其掌握拆迁业务知识。 2.委托拆迁 即拆迁人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即拆迁单位)进行房屋拆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成为被委托人。
房屋拆迁和城市拆迁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农村房屋拆迁和城市房屋拆迁的补偿有什么区别 农村拆迁时: 首先农村涉及到拆迁的,通常补偿是依据《土地管理法》中的相关规定来补偿的。在《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被征收土地的,征收方要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而房屋一般就是地上附着物。 其次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的耕地的数量计算。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不过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包括宅基地的补偿和房屋的补偿。其中房屋补偿通常都是重置成本价,宅基地的补偿可按照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 城市拆迁时: 城市房屋拆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其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包括以下项目: (1)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简单来说就是被征收房屋如果已经纳入到了城市规划区,那么在拆迁时被拆迁人有权要求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来补偿。 安置房补偿需要达到拆一还 一,货币补偿应当达到拆迁时周边的房屋市场价格。 《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三条规定: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拆迁补偿协议
[律师回复] 1、基于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这一问题,
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第二十三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3、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4、第二十四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5、第二十五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6、第二十六条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7、 第二十七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8、第二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9、 第二十九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10、第三十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11、 第三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2、第三十二条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13、 第三十三条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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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第二十三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3、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4、第二十四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5、第二十五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6、第二十六条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7、 第二十七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8、第二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9、 第二十九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10、第三十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11、 第三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2、第三十二条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13、 第三十三条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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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城市房屋拆迁的补偿项目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城市房屋拆迁的补偿方式
(一)货币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的相关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二)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通俗了说就是以易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进行产权交换,被拆迁人失去了被拆迁房屋的产权,调换之后拥有调换房屋的产权。产权调换有回迁房和安置房之别,调换标准由地方政府制定。
三、临时安置的补偿有什么规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2条的相关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四、停产停业损失费怎么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3条相关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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