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的五证具体指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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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五证是指开发商在预售商品房时须具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五证是一个房子最重要的证件,一定要仔细查阅,必须要看,如果没有五证千万不要购买。

开发商的五证具体指哪些

我们在进行商品房买卖的时候,首先需要严格审查开发商的相关资质,这样才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出现购房诈骗的情况。此时一般要求对开发商的五证作出审查,那么到底开发商的五证具体指哪些呢?律图小编马上为你分析解答。

一、开发商的五证具体指哪些

“五证”是证明房地产开发商为合法的销售主体,证明其销售行为合法以及购房者与之签订的合同为合法有效的法定证件,开发商必须具备五证才能保证购房者在付款入住之后拿到房屋的产权证书。

“五证”包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城市规划管理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规划管理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建设工程开工证”;房屋土地管理局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此外,属于期房预售的,应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属于外销商品房的,应取得“商品房外销许可证”。

二、购房时如何查询开发商的五证?

房地产商在预售商品房时应具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简称“五证”。

其中前两个证由市规划委员会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市建委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核发。

那么,购房时如何查询开发商的五证呢?一般购房者记不住“五证”的名称和发证机关,其实也不必记住这么多。您购房时只需看一下 《国有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这“两证”就行了。因为如果开发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拿不到《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未取得上述两个《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是拿不到《预售许可证》的。开发商取得了《预售许可证》就可以证明该项目在 规划、工程、土地使用等方面通过了政府的批准,就具备了将开发的商品房进入市场交易的资格。

当然,有些城市已经开通了查询了五证的网站,购房者也可以登录当地的网站查询开发商的五证。

根据商品房交易的相关法规规定,开发商只有具备《预售许可证》才能与客户签署正式的《预售契约》。在此提醒一下购房者,签合同前看清楚您所预购的房屋是不是在预售范围内,只有购买属于预售证范围内的房屋才能更好的保障自身的权益。

购房者尽可在售楼中心抄录开发商的五证编号,登陆当地的查询网站并输入编号便可验明“正身”,进而判断该楼盘有无销售资格。一旦您发现有证件编号与该楼盘存在不符,那么你就要提高警惕了。因为,开发商五证不齐,直接影响购房合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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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的理论基础
  指示性合理使用(nominative fair use),又称被提及的合理使用,是指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善意合理地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客观地说明自己商品或者服务源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或者客观地指示自己商品的用途、服务对象以及其他特性,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有关。该规则系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于1992年在New Kids On The Block . News America Publishing, Inc. 案中最先确立,即只要被告使用商标旨在描述原告的商品,而不是其自己的商品,在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时,(被告)商业使用者有权提出指示性合理使用抗辩:
首先,所涉商品或者服务不使用商标就不易识别;
其次,商标的使用必须以识别商品或者服务的合理必要性为限;
最后,该使用不会暗示得到了商标所有人的赞助或支持。之后美国的司法实践不断对该规则进行修正,与此同时,众多其他各国或地区的商标立法体系亦对该规则进行了规定。例如,《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第12 条规定:共同体商标所有人无权制止第三方在商业过程中使用:……()需要用来表明商品或服务用途的标志,特别是用来表明商品零部件用途的商标;只要上述使用符合工商业务中的诚实惯例。第13条规定:共同体商标所有人无权禁止由其或经其同意,已投放共同体市场标有该商标的商品使用共同体商标。
  指示性合理使用和描述性合理使用(descriptive fair use)共同构成了商标合理使用的两大基石。区别于描述性合理使用,在第一含义上使用他人商标中缺乏显著性的叙述性词语或标志来描述使用者自己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基本信息,其本质并未构成在商标法意义上使用他人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则表现为直接使用他人商标,并且该商标亦直接指向商标所有人的商品或服务,而非使用者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指示性合理使用主要涉及两种类型:一种是为了说明商品或服务的特点或用途的目的而使用他人商标,尤其表现为对商品零部件或配件用途的说明、服务对象的说明等;另一种系针对商标权利用尽而言,经商标权人许可或以其他合法方法投放市场的商品,他人购买后可以加以转卖,也可以在广告中推销该商品进而对其商标进行使用。在上述两种情形下,对他人商标的使用均具有必要性,否则将不易识别商品的用途、服务的内容,进而可能不当影响市场上商品的流通或服务的提供。
  
二、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的司法判定标准
  我国商标立法仅涉及描述性合理使用的规定,如《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指示性合理使用尚缺乏相应的法规依据。与之相对,我国部门规章中已涉及指示性使用的部分规定,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1995年 7月下发的《关于禁止汽车零部件销售商店、汽车维修点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通知》、 1996 年 6月发布的《关于禁止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作专卖店(专修店)企业名称及营业招牌的通知》等,均要求未经商标注册人允许,他人不得将其注册商标作为专卖店、专营店、专修店的企业名称或营业招牌使用。但因上述规章层级不高,且内容亦不全面,故司法审判中,对指示性合理使用的判定仍立足于对传统商标侵权理论的分析。笔者认为,指示性合理使用的司法判定应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来把握:
  第
一,对使用人而言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即使用目的不是标识商品或服务来源,只是为了说明或者描述自己的商品。结合《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对于商标侵权行为的列举性规定,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应条款对《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商标侵权行为兜底性条款的解释,可知商标直接侵权行为均强调对侵权标识进行商业标识意义上的使用,即无论被控侵权标识是作为商标,或者商品名称、商品装潢、企业名称,均建立了与商品或服务的特定联系,因而具有了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商标意义,当产生了使相关公众混淆的后果时,则纳入商标侵权行为的调整范畴。该种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商业标识意义上的使用,也即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是商标功能发挥的基础,也是合理确定商标权保护范围的重要依据。商标权并非赋予商标权人对商标符号的垄断,而是保障商标权人的商标使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利益,同时禁止他人在商业标识意义上的不当使用。
  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判断,应结合标识使用的外在表征以及相关公众的混淆可能性进行综合考量。其中包括被控侵权标识使用的大小、位置、含义、显著性、背景及其他相关的客观使用情况,综合判断该标识使用状况传达给相关公众的一般印象,是否作为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或仅是作为产品或服务内容的说明。而是否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则是反向判断该标识使用是否作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的重要标准,该混淆包括产品来源的误认,以及产品生产者与商标所有人关系的误认。
  第
二,未对商标权人造成商标利益上的损害。该标准一般仅适用于第二类指示性使用情形,即转售商品过程中使用他人商标。关于商标利益上的损害的类型,各国立法和司法中已有涉及,如《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第13 条第二款规定:共同体所有人有合法理由反对商品继续销售的,尤其是商品在投放市场后,商品质量发生变化或损坏的,上款(即共同体商标所有人无权禁止由其或经其同意,已投放共同体市场标有该商标的商品使用共同体商标)不适用。欧共体法院亦指出:如果转卖二手商品的方式会导致对商标权人声誉的损害,则商标权用尽原则不再适用,有损于商标权人声誉的广告也是如此。笔者认为,商标利益上的损害应以是否妨碍商标功能的发挥为判断依据。商标除标识来源的基本功能外,还具有质量保障、广告、表彰等衍生功能。标识来源的基本功能,也即识别功能,上述讨论中已有涉及,指示性使用的成立不涉及对该功能的妨碍。质量保障功能实质上是商业来源意义上的保障功能,保证与特定商标关联的商品具有一定的质量水平。当商品质量发生变化或损坏时,转售将影响商标的质量保障功能,进而影响商标所有人的声誉,造成商标权人商标利益上的损害。广告、表彰功能则更侧重于商标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的唯一对应性,与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呈正相关,尤其适用于驰名商标,商标与较高程度的品味、身份相关联。当在广告中对商标进行了贬损性使用,影响了商标所固有的形象和声誉时,亦会造成商标权人商标利益上的损害。
  三 、商标指示性使用与不正当竞争
  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历来要求深刻把握加强保护与区别对待的关系。知识产权本身就具有种类多样性和差异性,各类知识产权具有不同的特质和保护要求,例如商标权保护区别性标识,反不正当竞争法则对于知识产权专门法调整的智力成果或区别性标识进行有限的补充保护,不同知识产权各有其特殊的保护政策、保护标准和保护思路,从不同角度对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识提供保护,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具有个性和排斥性,需要区别对待。与本案相关,商标指示性使用的司法规制亦可能同时涉及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两个领域。基于法技术的差异,我国关于商标侵权范畴的界定,相较于英美或大陆法系国家,存在一些差异,故在借鉴移植国外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规则时亦应注意与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体系的协调。体现在司法审判中,应尤为注意区分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商标指示性使用行为的不同调整范围,不同的请求权基础可能导致裁判结果的差异。
  商标法对于商标指示性使用行为的规制旨在调整妨碍商标功能发挥的行为,但是,如果经营者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不仅仅是宣传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品,还使用注册商标宣传经营者自身,并且足以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经营者与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之间存在赞助或支持之类的特殊关系,如误认为经营者是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专卖店、特约经销商等,该种混淆或误认并不属于商标法调整的因商标使用导致的商品来源混淆范畴,而应归入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主要涉及虚假宣传。而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中,应结合被控侵权人的主观故意、行为的不正当性、损害后果等情形进行综合判断,被控侵权行为是否达到了不公平的程度,是否需要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救济。与此相对应,美国判例中关于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的要件之一“该使用不会暗示得到了商标所有人的支持或者认可”,以及欧盟条例中关于指示性使用“使用符合工商业务中的诚实惯例”,在很大程度上均对应于我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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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五证指哪五证
[律师回复] (1)五证之——《国有土地使用证》。
《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证明土地使用者(单位或个人)使用国有土地的法律凭证,受法律保护。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对直接填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方式不同,分别加盖《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划拨土地使用证专用章》、《北京市国土房管局有偿土地使用证专用章》、《北京市国土房管局交纳使用费土地使用专用章》、《北京市国土房管局临时土地使用证专用章》。
(2)五证之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定凭证,是建设单位用地的法律凭证。没有此证的用地单位属非法用地,房地产商的售房行为也属非法,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
(3)五证之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是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的法律凭证,是建设活动中接受监督检查时的法定依据。没有此证的建设单位,其工程建筑是违章建筑,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
(4)五证之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是建筑施工单位符合各种施工条件、允许开工的批准文件,是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施工的法律凭证,也是房屋权属登记的主要依据之一。没有开工证的建设项目均属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当各种施工条件完备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计划批准的开工项目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擅自开工。
(5)五证之一——《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是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批准文件。其主管机关是北京市国土房管局,证书由市国土房管局统一印制、办理登记审批和核发证书。房地产商在销售商品房时,如该房屋已建成,还应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购房者如需调查房屋的建筑质量,还可查验房地产商的《工程验收证》。
我的一个朋友想要买商品房,所以想问下商品房买卖办事指南具体是怎么样的呢,有什么流程?
[律师回复]
一、 房屋转让(买卖、竞买、生效法律文书转移)
  收件:
  
1、 孝感市房屋交易申请书-转让(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婚姻证明(带原件及复印件,收复印件);
  
3、 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带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书收原件,其他收复印件);
  
4、 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带原件和复印件,收复印件);
  
5、 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6、 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7、 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原件);
  
8、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证明。
  商品房买卖提交
1、
2、
3、
4、
5、8项;存量房买卖提供
1、
2、
3、
4、5项;生效法律文书转让提供
1、
2、
3、
4、6项;竞买转让提供
1、
2、
3、
4、7项。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如需补件,从文件补齐之日起计算。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 房屋转让(继承、受遗赠、赠与)
  收件:
  
1、 孝感市房屋交易申请书-转让(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婚姻证明(带原件及复印件,收复印件);
  
3、 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带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书收原件,其他收复印件);
  
4、 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带原件和复印件,收复印件);
  
5、 房屋继承公证书(原件);
  
6、 房屋遗赠公证书(原件);
  
7、 房屋赠与协议(原件)。
  继承提交
1、
2、
3、
4、5项;受遗赠提供
1、
2、
3、
4、6项;赠与提供
1、
2、
3、
4、7项。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如需补件,从文件补齐之日起计算。
  收费标准:不收费
  
三、 房屋转让(约定、互换)
  收件:
  
1、 孝感市房屋交易申请书-转让(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婚姻证明(带原件及复印件,收复印件);
  
3、 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带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书收原件,其他收复印件);
  
4、 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带原件和复印件,收复印件);
  
5、 约定协议(原件);
  
6、 互换合同(原件)。
  约定转移提交
1、
2、
3、
4、
5、项;互换提交
1、
2、
3、
4、6项;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如需补件,从文件补齐之日起计算。
  收费标准:不收费
  
四、房屋一般抵押(设立、变更、转移)
  收件:
  
1、 孝感市房屋交易申请书-抵押(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婚姻证明(带原件及复印件,收复印件);
  
3、 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带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书收原件,其他收复印件);
  
4、 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带原件和复印件,收复印件);
  
5、 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原件);
  
6、 房屋他项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带原件,收复印件);
  
7、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有关抵押权变更内容的书面协议(原件);
  
8、 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原件);
  
9、 房屋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原件)。
  抵押设立提交
1、
2、
3、
4、
5、项;抵押变更提交
1、
2、
3、
5、
6、7项;抵押转移提交
1、
2、
3、
5、
6、
8、9项;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如需补件,从文件补齐之日起计算。
  
五、最高额抵押(设立、变更、转移)
  收件:
  
1、 孝感市房屋交易申请书-抵押(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婚姻证明(带原件及复印件,收复印件);
  
3、 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带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书收原件,其他收复印件);
  
4、 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带原件和复印件,收复印件);
  
5、 最高额抵押合同和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原件);
  
6、 已存在债权的合同、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原件);
  
7、 房屋他项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带原件,收复印件)
  
8、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原件);
  
9、 最高额抵押权发生变更或转移的证明材料(原件);
  抵押设立提交
1、
2、
3、
4、
5、
6、8项;抵押变更和转移提交
1、
2、
3、
7、9项;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如需补件,从文件补齐之日起计算。
  
六、商品房在建工程抵押(设立、变更、转移)
  收件:
  
1. 孝感市房屋交易申请书-在建工程抵押(原件);
  
2. 发改委批文(或项目立项文件)(带原件,收复印件);
  
3. 土地证 (带原件,收复印件);
  
4. 规划许可证(正副本)、建筑工程定位图(规划副本附件)(带原件,收复印件);
  
5. 施工许可证(正副本)(带原件,收复印件);
  
6. 房屋预售明细表(原件);
  
7. 人防文件(如有地下室)(带原件,收复印件);
  
8. 单位法人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公章)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带原件收复印件)
  
9. 公司章程(原件);
  
10. 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原件);
  1
1. 银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带原件,收复印件)
  1
2. 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原件)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如需补件,从文件补齐之日起计算。
  
七、预购商品房预告
  收件:
  
1、 孝感市房屋交易申请书-预告(原件);
  
2、 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3、 买方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收复印件);
  
4、 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带原件,收复印件);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如需补件,从文件补齐之日起计算。
  
八、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
  收件:
  
1、 孝感市房屋交易申请书-抵押(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婚姻证明(带原件,收复印件);
  
3、 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带原件,收复印件);
  
4、 房屋预告登记证明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带原件,收复印件);
  
5、 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原件);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如需补件,从文件补齐之日起计算。
  
九、房屋租赁备案
  收件:
  
1、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属证书)
  
4、房屋租赁合同
  
5、其它补充材料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如需补件,从文件补齐之日起计算。
以上是商品房买卖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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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开发商的五证两书具体是哪五证两书.谢谢.
[律师回复]
1、《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证明土地使用者(单位或个人)使用国有土地的法律凭证,受法律保护。所谓的“小产权房”因为是在集体土地上所建设,并未产生土地所有权性质的改变,因此不会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定凭证,是建设单位用地的法律凭证。房地产商即使取得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占用土地的,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无效。没有此证的用地单位属非法用地,房地产商的售房行为也属非法,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是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的法律凭证,是建设活动中接受监督检查时的法定依据。没有此证的建设单位,其工程建筑是违章建筑。
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是建筑施工单位符合各种施工条件、允许开工的批准文件,是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施工的法律凭证,也是房屋权属登记的主要依据之一。
5、《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是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批准文件。开发商若能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说明开发商所预售的期房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其他三证已经取得,所售楼盘达到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底线。
6、两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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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有哪些权属,房屋的五项权属具体指哪些?
[律师回复]
一、房屋有哪些权属房屋的权属有房屋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处分权。
二、房屋的五项权属具体指哪些
1、房屋的所有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房屋全面支配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房屋的所有权可分解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这也是房屋所有权的四项基本内容。
2、房屋的占有权,通常由所有权人在房地产买卖中也称业主、房主、房东来行使,但有时也由别人来行使,这也就是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例如房屋出租,房屋出租合同将房屋的占有、使用权转给非所有权人房客来行使。这时,房屋所有权人并不因而丧失对房屋的所有权。
3、房屋的使用权,是指房主按照住房性能对房屋进行事实上的利用。同样通过一定法律契约,非房屋所有权人也可获得房屋的使用权。房主将房屋租给他人使用,并不失去对房屋的所有权。
4、房屋的收益权,是指房主收取房屋这项财产所产生的某种收益。例如出租房屋,房主从房客处收取租金。有时房主也将部分收益权通过法律形式转让给非房屋所有权人。例如,房客可利用租来的房屋改为从事一些收益性经营活动,收益按照一定的比例,一部分交给房主,一部分留给自己。
5、房屋的处分权,表示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是所有权中一项最基本的权能。房屋的处分权一般由房主行使,房主可以确定房屋使用权、继承、赠与对象。有时房屋处分权也与所有权分离。如房主作为债务人以住房作抵押向债权人借债,若是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房屋的所有权也就转归债权人所有,债权人此时就可行使房屋的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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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五证指什么?
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商品房销售(预售)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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