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的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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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伟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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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主要涉及如下两个方面:1、数量数额标准。根据信息类型不同,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五万条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即属“情节特别严重”。2、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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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经常出现陌生人打电话来推销产品,这时候我们会很气愤的质问对方你从哪里得到我的电话号码的。其实,这些都是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造成的后果,这种现象的出现严重打扰了公民的正常生活,侵害了公民的人格尊严。因此,刑法对这种行为进行惩罚,规定了非法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罪。律图小编在下文为您介绍非法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罪。

一、何为非法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罪

非法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罪包括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行为,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以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具体规定是: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二、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标准

一般来讲,违反了对个别公民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是指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获利较大,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多人信息,多次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提供、出售给他人后,给公民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或者严重影响到公民个人的正常生活,或者被用于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情形。

三、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的认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方可追究刑事责任。但何为“情节严重”,尚无明确的规定可循。有学者认为,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出售信息获利较大,出售或提供多人信息,多次出售或提供信息,以及出售、提供信息后给公民造成经济损失,严重影响到公民的正常生活,或被用于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与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侵犯的法益相同,社会危害性相近,所以刑罚配置亦相同。

二者之间最主要的区别在于主体和客观行为。参考学者观点,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情节严重”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判断:

一是获取信息数量较大,或是获取信息次数较多;

二是利用所获信息从中获利,数额较大;

三是获取信息后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四是给公民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

私下秘密的将他人的信息作为自己的信息来用以及使用一些其它的手段泄露公民个人信息,并且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认定为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罪。公民信息被泄露会导致严重的后果,我们千万不能不以为然,不重视这件事。如果自己的个人信息被泄露,应当及时的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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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秘密窃取”更大程度是指行为人主观上自认为采取了不被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发觉的方法,即行为人自以为其行为是不为财物控制人所知的,至于事实上财物控制人是否知晓则不影响秘密性的保持。盗窃罪中的秘密窃取应是一种相对的秘密,这种相对的秘密从主观上讲是指行为人自认为其窃取行为不为财物控制人所知,财物控制人和在场的其他人是否知晓并不影响行为的秘密性,也就是说认定盗窃罪中的秘密应以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如在公共汽车上,甲正在扒窃乙乙虽知晓但因惧怕而未敢言声,此时甲的行为仍是秘密的;若其他乘客发觉但也因惧怕而未敢言声,则甲的行为也保持住了秘密性,因为这种情况下,乙与其他乘客的发觉都未破坏甲自以为的窃取的秘密性,但若甲发现乙发觉其扒窃行为,此时甲继续其行为,则行为不再具有秘密性,而应认定为抢夺或抢劫,若甲自认为乙发现其窃取行为,而事实上乙并未发现,则窃取行为的秘密性亦未保持住,若甲继续其行为,则应认定为抢夺或抢劫。rn  
二、行为人自以为其行为的秘密性是针对财物控制人而言的,即行为人只要自以为其行为不为财物控制人所知则其行为就保持住了秘密性,至于其行为是否为财物控制人以外的其他人所知则不影响行为秘密性的保持。例如,甲系某建筑公司雇佣的工作人员,负责看管建筑工地上的建材。甲工作几个月之后对工地上的建材分布和建材价值有了一定的了解,于是甲和其两个老乡密谋,要从工地上上搞点建材去卖钱。一天白天,甲弄来建筑公司的工作服,三人分别穿上,混进工地在众目睽睽之下,以正常作业的形式把价值2万元的建材放进车上带出了工地。对于本案中叶某选择在白天,身穿工作服,堂而皇之的偷盗,算不算“秘密窃取”。本案中甲虽然是公开进行偷运,建材公司以外的很多人都看到了他盗运的事实,但是其敢于如此公开盗取建材,正因为其主观上以为自己身着工作服不会被人发现,以为自己是秘密的。认定盗窃行为中的秘密性要以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是基于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只能和其客观行为相一致,而绝不能是行为人的主观认识或客观行为与他人的相一致。因此,在盗窃罪中行为人意欲非法占有财物控制人的财物,自然是要采取一种不为财物控制人所知的手段来实现其目的,而这种手段的采取只能是以行为人自己是否相信行为的秘密与否为判断标准,其实要求行为的秘密性是针对财物控制人而言,是因为行为人意欲通过秘密的方法窃取的是财物控制人的财产,而不是财物控制人以外的其他人的财产,行为的秘密性只有针对财物控制人才是对财物控制人财产的盗窃,对财物控制人以外的其他人是否是秘密只能影响到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否能顺利实现,并不能决定盗窃罪的成立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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