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最佳证据规则?

最新修订 | 2024-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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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最佳证据规则,适用于书证。是现代英美法系国家中关于文字材料可采性的一项重要证据规则。其基本精神是:“以文件内容而不是以文件本身作为证据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提出文件内容的原始证据。
如何理解最佳证据规则?

一、最佳证据规则指的是什么?

最佳证据规则,适用于书证。是现代英美法系国家中关于文字材料可采性的一项重要证据规则。其基本精神是:“以文件内容而不是以文件本身作为证据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提出文件内容的原始证据。” 最高法院《解释》第53条规定:“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复印件。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内容的照片、录像。……”这表明我国刑事诉讼法律所规定的最佳证据规则不仅适用于书证,而且适用于物证。

二、最佳证据规则的适用范围及条件是什么?

随着现代科技的不断发展,扩展了最佳证据适用文字材料的范围。最佳证据队则的适用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当一方当事人将文书作为证据来证明文书本身时,或者将其内容作为案件的直接依据使用时,才适用该规则。

2、载体的形式不限于纸张,各种不动产和动产都可以成为最佳证据规则的载体形式。

3、不再单纯适用物证。对物证的特征,可以通过证人证言或现代科技手段,如相片、录像等向法庭展示。如今社会已经将其扩大到现代科技证据形式,如电子计算机的衍生品。

4、是否适用最佳证据规则,法官具有裁量权。例如,当法官认为复制件可以反映案件的真相是时,或证明对象并非文书内容时,法官可以根据自由裁量权来选择是否需要适用最佳证据规则。

三、最佳证据规则在我国如何完善?

根据上述这些规定,笔者认为,我国现行立法以及司法解释对最佳证据规则给予了一定关注和重视,但从证据法制的原则出发,现行立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这一规则的规定还存在一些不足,可以试图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

1、扩大证据制度在我国的适用范围。为了防止由于可采信过于严格而减少证据,有必要立法来规定文书的范围扩大至录音、照相、计算机系统等方面。对于书证也不应局限于一般意义上的书面文件,对电子证据方面应明确规定。应当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延伸有关概念的外延。

2、明确规定可以不提供原件而采用第二手证据的原因。只有法有明文规定才好处理,才能达到诉讼上追求的公平正义。

3、明确规定不提供原件的后果。在可以提供原件,必须提供原件的情况下,要在法律上明确其后果,否则最佳证据规则的操作势必受到影响。

综上所述,最佳证据规则简单来说就是对于书证物证而言,原始证据最重要,其效力要强于复印件。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时候应该注重对原件的整理。对于民事诉讼代理人和法官来说,如何理解最佳证据规则显得非常重要,学会正确的应用这一规则,可以最大程度还原案件的真实性,为做出正确的裁决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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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请问下最高人民法院的证据规则是怎么样规定的呢,麻烦您帮助我们回答下这个问题。
[律师回复] 您好,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在证据运用中,现代各国证据法虽然普遍认可与形式证据制度相对立的自由心证制度,允许事实栽断者根据理性和经验对证据作出自由判断,但由于诉讼证明过程存在利益价值的冲突和证据及事实认定上的矛盾等原因,如果不确立为某一诉讼结构所需要的一定的证据规则,将难以保证诉讼的效率和对案件客观事实的正确确认。对诉讼主体的证明活动而言,证据规则的存在至少有两个作用,是在诉讼活动中规范诉讼各方的取证和举证行为;二是在根据证据认定事实时限制对证据的自由取舍。,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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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第三十五条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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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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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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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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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列情形下投案,均可成立自动投案:一是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之前自动投案二是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即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三是犯罪事实己被司法机关发觉,而司法机关出于种种考虑,暂不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在此情况下投案四是犯罪嫌疑人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五是司法机关正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犯罪嫌疑人确已准备去投案或在投案途中,被司法机关捕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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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以在设立时,在公司章程中或者股东设立协议中明确约定,不以出资比例分配红利,而是以双方约定的比例分配红利。
二、可以在公司设立后,由其他股东将部分的股权无偿转让给该项目股东。
股权比例一般按出资份额分配,评估一下各自出资的价值、场地、经验这些怎么估值是需要商量的,需要一致认同。公司法允许股权分配实行公司自治原则,怎么分配都不限制。考虑经营风险,可以先确定一个分配标准,然后附加条件,约定在什么条件下调整股权。在前期贡献大的一方可以多分点股份,然后后期按经营成果适当调整,约定一方到时以什么代价出让多少股份。这些约定写进股东协议就可以了。
最后建议预留30%左右的股权做为以后的追加和公司的再投入。要明确的确定劳力方在公司管理发展方向的领导决策权,同时应在合同中提出四人以后再追加投资或者撤资等方面的问题,然后还应该提出劳力方有优先购买(剩余或撤股的股权)权。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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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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