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佳证据规则概念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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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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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最佳证据规则是指为证明书面文件、录音录像或照片等文书中的内容,当事人应当提供文件内容的原始证据(文书)的一种诉讼证明规则。该规则包括以下几层含义:1、提供原始文书的内容的目的是为了证明案件事实。2、当事人应当提供原始文书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3、原始文书应优先于复制件提出,但不否定复制件的提供与证明。
最佳证据规则概念是什么

最佳证据规则概念是什么

行政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后需要对取得的证据材料进行认证,以确定哪些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认定待证事实的证据。但是,行政机关通过调查取证获得材料虽然都具有“三性”,但它们之间可能不一致,甚至是相互矛盾的。此时应当如何确定哪些证据可用呢?最佳证据规则,就是解决这一问题的规则。所谓最佳证据规则,是指就数个证明同一事实并都具有证明力,不同证据证明了相反的事实主张的情况下,有关各个证据证明力的大小所作出的认定规则的规定。其实质内涵是某一特定的有关案件的事实,只能采取能够寻找到的最令人信服和最有说服力的有关最佳证据方式予以证明。目前,法律、法规对最佳证据规则无明确的规定,但最高院在行政证据规定中有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参考适用。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明的效力,可按下列情形分别认定:

1、国家机关以及其他部门以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证据。

2、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它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书证的原件、物件的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4、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它部门的鉴定结论。

5、 司法机关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它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在行政程序中,可理解为办案机关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它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

6、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优于传来证据。

7、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力的证言

8、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的证明效力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在行政程序中,可理解为在听证程序中,亲自参加听证人员的证人证言的证明效力优于未亲自参加听证人员作证的证人证言。因为在听证过程中,证人的证言要经过质证的,其可信度更高。

9、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的证明力效力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最佳证据规则也就是在不同证据相互矛盾的时候,确定出的那个最令人信服和最有说服力的证据。看了以上的介绍,相信大家对这个问题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啦。如果对于最佳证据规则概念是什么仍有疑惑,律图律师们将十分乐意为您解答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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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证据规则是什么,怎么适用最佳证据规则
所谓最佳证据规则,是指数个证据对某一特定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都有证明力,只能采用可能得到的最令人信服和最有说明力的证据予以证明的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最佳证据规则的适用范围限于书证,即对书证内容真实性的最佳证据方式是出示原件,副本、抄件、复印件都是第二手或第二手以下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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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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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最佳证据规则?
最佳证据规则,适用于书证。是现代英美法系国家中关于文字材料可采性的一项重要证据规则。其基本精神是:“以文件内容而不是以文件本身作为证据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提出文件内容的原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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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分配与信赖原则的概念
[律师回复] 危险分配与信赖原则是大陆法系特别是德、日刑法犯罪过失理论中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其司法实务在处理职务、业务活动的责任事故中确定过失责任及责任程度的重要理论。我国学者对此理论探讨的不多,司法实务中尚未自觉运用这些理论。因此,合理借鉴危险分配与信赖原则既有理论意义也有实践意义。一、危险分配的概念及理论发展所谓危险的分配,是德、日刑法理论中以“被允许的危险”和“信赖原则”为理论基础,在“过失犯处罚减轻合理化”口号下提出的理论。其基本含义是指:在从事危险的业务或者事务时,参与者应当以相互间的信赖为基础,对于该业务或事务所发生的危险,相互间予以合理的分配,就各自分担的部分予以确切地实施,相互间分担回避危险,使危险减轻或者消除。危险的分配的理论,虽然从客观上说,是对涉及危险业务、事务的当事人应当合理地分担对发生危害结果的危险的注意义务,但其理论的重点,学者认为,并不在于危险预见义务的分担,而在于由此可能实现消除危险(注:参见[日]大谷实:《危险的分配与信赖原则》,载藤木英雄:《过失犯-新旧过失论争》,学阳书房1981年日文版,第109页。)。然而,从刑事责任的分担上,无疑危险的分配要涉及到对于危害结果发生的预见、回避义务依据何种原则分配的问题。也就是说,为回避危害结果的发生,应当科以参与者在从事危险业务、事务活动中各自相应的注意义务,如果对一方所要求的注意义务多,则对另一方就应当要求的少,反之亦然。例如,驾驶汽车撞死了行人,就该事故论及有关人员的过失时,就必须考虑驾驶员和行人各自负有什么样的注意义务,是哪一方违反了注意义务。为保障交通安全,应当科以驾驶者和行人各自相应的注意义务,如要求驾驶者的注意义务多,则要求行人的义务就少,相反,要求行人的注意义务多,对驾驶者就应要求的义务少。那么,应以什么样的原则合理的分配参与者的注意义务的广狭从其实践以及理论发展的情况来看,应当说直至目前,仍然没有一个十分明确的原则。通常是基于行为人各自的法律地位,以“社会生活上必要的注意”(注:[日]大冢仁:《犯罪论的基本问题》,冯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35页。)为根据,对具体事件具体分析参与者的注意义务的广狭与多少。在日本处理交通事故的司法实务上,可以明显地看到价值观念和价值评价与危险的分配理论发展的密切关系。在日本,随着社会对汽车作为高速交通工具的不同评价,危险分配的理论发生着明显的变化。在第二次前的日本社会,汽车持有的数量少,道路及交通设施也极不完备,道路狭窄,没有行车与行人道的区别,只是在主要路口设置交通信号灯,行人亦不太讲究交通规则。在这种情况下,司法实务中几乎就不承认汽车作为高速交通工具的地位,因而强调对行人安全的保障,在社会观念上并没有什么特别明显的不妥。所以,就科以驾驶者广泛的注意义务,对行人则要求极少的注意义务,给予行人相当的行动自由。当发生事故时,大都会认为是驾驶者的责任。例如,在日本大正时期,大审院的判决作过如下说明:“汽车的驾驶者在操纵汽车时,应当努力注意警戒道路的前方,防危害于未然,乃是其业务上当然的义务。在汽车行驶中,有人横穿马路,渐渐接近时,只鸣笛、减速尚不够,还应当注意行人的态度、姿势等其他情况,采取随时都得以停车的措施,使用避免急遽危害的方法,留有防危害于未然的余地。”还有判例要求驾驶者暂时停车,待行人通过后再启动行驶。如果驾驶者违反了上述注意义务,就应当构成业务上的过失致死罪。对于科以驾驶者如此广泛的注意义务,从而使汽车不能发挥其作为高速交通工具作用这一点,司法实务中虽然有明确的认识,但却认为:“如果因为驾驶者缺乏上述业务上的注意,使其操纵的汽车冲撞了行人,产生了死亡结果时,就应当构成业务上过失致死罪,即令因此而使具有高速度的汽车丧失其本来的机能,也不能免除其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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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最佳证据规则有哪些
1、如果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够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下列证据的证明力1、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2、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规则认定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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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诉前证据保全的概念和要求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什么叫诉前证据保全
诉前证据保全,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保全证据。
二、证据保全条件
㈠证据若不及时收集或者固定,有可能自然灭失、人为毁灭或者以后难以取得。
㈡必须由诉讼参加人申请或者由人民依职权主动开始。
在一般情况下,证据保全应由诉讼参加人申请。在没有诉讼参加人申请的情况下,如果人民认为有必要,也可以主动进行证据保全。诉讼参加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
第三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必须在的同时或者之后提出证据保全申请书。
三、证据保全申请书包括哪些内容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①申请保全证据的理由;
②申请保全的证据的名称、所在地等;
③该证据能证明的案件事实。
如果当事人在前需要保全证据的,可以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由公证机关采取相应的证据保全措施,这是公证机关的一项业务。
四、怎样申请证据保全
1、证据保全的三个条件
证据保全的条件有以下几个:

一,待保全的事实材料应当与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有关,即应当是能够证明案件有关事实的材料;

二,待保全的事实材料存在毁损、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性;

三,就时间而言,在需要进行保全的时刻,待保全的证据还未到可将该证据提交到的时刻或当事人无法将该证据提交。
2、申请证据保全的程序
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保全的证据必须与案件有关联,即该证据能够作为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民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根据。
3、证据保全的程序和方法
证据保全实施须遵守一定的程序。
提出证据申请的一般是诉讼参加人。有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这里的“也可以”是指诉讼参加人提出保全申请案件又需要证据保全者。一般而言,诉讼参加人申请保全为主,依职权保全为辅。
4、证据保全的申请期限及担保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证据保全可以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或人民依据职权决定开始。根据《证据规定》第23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申请保全证据,人民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诉前证据保全的概念和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什么叫诉前证据保全
诉前证据保全,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保全证据。
二、证据保全条件
㈠证据若不及时收集或者固定,有可能自然灭失、人为毁灭或者以后难以取得。
㈡必须由诉讼参加人申请或者由人民依职权主动开始。
在一般情况下,证据保全应由诉讼参加人申请。在没有诉讼参加人申请的情况下,如果人民认为有必要,也可以主动进行证据保全。诉讼参加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
第三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必须在的同时或者之后提出证据保全申请书。
三、证据保全申请书包括哪些内容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①申请保全证据的理由;
②申请保全的证据的名称、所在地等;
③该证据能证明的案件事实。
如果当事人在前需要保全证据的,可以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由公证机关采取相应的证据保全措施,这是公证机关的一项业务。
四、怎样申请证据保全
1、证据保全的三个条件
证据保全的条件有以下几个:

一,待保全的事实材料应当与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有关,即应当是能够证明案件有关事实的材料;

二,待保全的事实材料存在毁损、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性;

三,就时间而言,在需要进行保全的时刻,待保全的证据还未到可将该证据提交到的时刻或当事人无法将该证据提交。
2、申请证据保全的程序
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保全的证据必须与案件有关联,即该证据能够作为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民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根据。
3、证据保全的程序和方法
证据保全实施须遵守一定的程序。
提出证据申请的一般是诉讼参加人。有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这里的“也可以”是指诉讼参加人提出保全申请案件又需要证据保全者。一般而言,诉讼参加人申请保全为主,依职权保全为辅。
4、证据保全的申请期限及担保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证据保全可以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或人民依据职权决定开始。根据《证据规定》第23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申请保全证据,人民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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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证据规则的概念是什么
证据规则是指确认证据的范围、调整和约束证明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证据法律制度的集中体现。证据规则的法律特征:1、强制性。2、指导性。3、程序性。证据规则属于程序法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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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及法理依据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及法理依据问题解答如下, 【保证安全义务】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及法理依据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律在综合考虑了在调整商业活动的秩序中设立这种义务的社会经济价值及道德需要后依据诚信及公平原则确立的法定义务。具体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义务主体为服务场所的经营者,包括服务场所的所有者、管理者、承包经营者等对该场所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或者具有事实上控制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与此相对应的权利主体是:
(1)消费者;
(2)潜在的消费者;
(3)实际进入该服务场所的任何人。该权利义务的主要内容是:在特定的服务场所,权利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应当得到保障,义务人应当对这种人身和财产安全履行相应的积极作为或者消极义务。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基础是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由诚实信用原则派生而来的,它来源于德国法官从判例中发展起来的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或者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的理论。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原先指维持交通安全而言。其后扩张于其他社会交往活动,以强调在社会生活上应负防范危害的义务,具体指“在自己与有责任的领域内,从事或持续特定危险的,负有义务情况采取必要的、具期待可能性的防范措施,保护第三人免于危险”的义务。其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经营者纯粹的,没有营造好一个很安全的消费环境,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如挖掘水沟,应加盖或采取必要措施。二是经营者提供的服务本身或硬件设备不安全导致客户受害,负有防范危险发生的义务。如在家举办酒会,应防止老树砸伤宾客;餐馆楼梯未全部修好,应设告示牌或者切断通往楼梯的通道。三是因从事一定营业或职业的经营者消极,未勤勉地尽到对不法侵害的防范和制止义务。如经营旅馆饭店,应注意清除楼道油渍,维护电梯安全,保证安全门畅通无阻的义务。上述第三种类型即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我是物流专业出身,现在在实习关于合同的事,物流合作协议范本的概念及其签订原则是如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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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签合同要合理:合同中要考虑双方的利益,达到双赢的目标,这点很重要。如果只考虑一方赚钱,而使另一方无利可图,这样的合同即使签下来,履约中也会出现各种问题。实践证明,如双方的理念一致,所签合同的目标相同,履约中一般就不会产生什么问题,即使有问题也较容易解决。
  
2. 所签合同要完善:物流商与客户签订合同是一种非常复杂的过程,任何一方如果在签约前考虑不周或者准备不足,都有可能在未来执行合同中出现问题。此外,合同的执行标准及衡量标准,是客户与物流商在签约时首先应协商解决的问题,但在实践中,大量的合同根本未对此作出规定,导致双方在执行合同或对所提供的服务方面产生争议。服务范围要明确:许多物流商往往忽视了服务范围的重要性。物流商与客户第一次合作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对“服务范围”给予一个明确的界定,包括如何为客户提供长期的物流服务、服务的具体内容、服务到何种程度及服务的期限,总之要对服务好到何种程度有一些具体的规定。否则,物流商对要干什么都不清楚,而客户也不清楚支付的是什么服务费用。“服务范围”应详细描述有关货物的物理特征,所有装卸、搬运和运输的需要,运输方式,信息流和物流过程中的每一个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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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证据规则的内容是什么?
最高法院《解释》第53条限定:“搜罗、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获到原件确有困难时,才能够是副本或复印件。搜罗、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能够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内容的照片、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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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附近的居民曾经因为一些矛盾,于是申请过行政复议,于是请问下行政复议法概念原则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是指贯彻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对行政复议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行政复议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进行行政复议活动,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作出处理决定。
  
(二)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既要审查其合法性,又要审查其合理性,作出客观公正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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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活动应尽量公开进行,以便行政复议的利害关系人及时了解有关情况,监督行政复议进行,消除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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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时原则,是行政效率原则在行政复议中的具体要求,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尽快完成复议案件的审查,并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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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一原则包含有两层含义:一是行政复议的审理对象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对抽象行政行为则仅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审查;二是,复议机关既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也要审查其是否适当。
以上为行政复议法概念原则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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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有个朋友涉及到一行政复议问题,现在想寻求一下行政复议的概念和基本原则的问题
[律师回复] 你好,下面就行政复议的概念和基本原则问题回答如下:行政复议基本原则,是指由行政复议法确立和体现的,反映行政复议基本特点,贯穿于行政复议全过程,并对行政复议起规范和指导作用的基本行为准则。行政复议法
1、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原则。合法原则,是任何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都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复议要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公开原则,此原则要求行政复议的依据、程序及其结果都要公开,复议参加人有获得相关情报资料的权利。及时原则,是指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律许可的期限内,以效率为目标,及时完成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作。便民原则,要求行政复议要方便行政相对人获得该种行政救济,而不因此遭受拖累。
2、书面审查原则。行政复议则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它具有行政性,它不仅要追求公平,更要追求效率。行政复议不可能像行政诉讼那样要经过严格的开庭辩论程序,只需根据双方提供的书面材料就可以审理定案,以求实现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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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和他的几个狐朋狗友一起吃完饭喝了酒构成了寻衅滋事罪,当庭认罪认罚了,认罪认罚概念是什么
[律师回复] 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认罪认罚概念是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从宽分为实体上从宽和程序上从简两方面。对认罪认罚案件,属于基层法院所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判。对于基层法院管辖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当中,被告人对程序适用提出异议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简化审理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这是程序上的从宽。
实体上,检察机关根据犯罪事实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认罚的情况,依法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在做出判决时一般应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是如果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违背意愿认罪认罚,否认指控犯罪事实,或者指控的罪名跟人民法院审理的罪名不一致,以及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情形的除外。
但是从保障人权和确保司法公正角度,对以下几类案件是不适用的:一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二是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他们的代理人和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第三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不构成犯罪,以及有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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