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法司法解释

最新修订 | 2024-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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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第三条 赔偿请求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了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三)、(四)、(五)项和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并造成损失,赔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致害行为违法,赔偿请求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行政赔偿法司法解释

一、行政赔偿诉讼的执行

行政赔偿诉讼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生效的行政赔偿案件的法律文件,在义务人逾期拒不履行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从而使生效法律文书得到履行的法律活动。

执行是法院审判工作的延续,行政赔偿案件的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法律文书就成了一纸空文,法律的威严将一扫而光,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实现。因此对已生效的法律文件,诉讼当事人均服从和执行,对拒绝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无论是原告方还是被告方,人民法院都可以依职权或依申请,采取强制措施促其履行。

二、行政赔偿诉讼的执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须有执行依据

执行依据指具有法律约束力和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包括生效的行政赔偿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

2、须有可供执行的内容

作为执行内容的义务有:给付义务(金钱、实物、无形财产),实施特定行为的义务等。

3、有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义务事实的发生。

4、申请人是公民的,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1年内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是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在法律文书生效6个月内提出执行申请。

对于执行的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作了规定。执行的管辖,是指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应由哪一级或哪一个法院受理的执行。该规定第36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根据本法、《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划拨

它是指人民法院将被执行款项从行政机关的账户上划出以交付执行申请人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对行政机关的划拨适用于两种情况:

(1)行政机关拒绝归还罚款

行政机关的行政罚款违法被人民法院撤销后,它应该将罚款归还被罚人,若行政机关拒绝归还,人民法院可以从行政机关的账户上划拨。

(2)行政机关拒绝支付赔偿金

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给当事人造成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法院判令其支付赔偿金时,若行政机关拒绝支付赔偿金,人民法院可从其账户上划拨。

2、执行罚款

罚款作为行政赔偿诉讼强制执行措施,是指行政机关拒不履行义务时人民法院对其课以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强制其履行的强制执行方法。它通过对行政机关施加罚款迫其履行义务,属于执行罚,一旦行政机关履行义务便停止罚款,否则便一直罚下去。

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作出划拨或执行罚时要保留行政机关的日常行政办公用费,对划拨或强制罚款达不到执行目的的,可采用其他方式。

3、司法建议

司法建议指人民法院致函执行义务人的上级行政机关、人事机关或监察机关,建议其按权限对行政机关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加以处理。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是否处理及怎样处理由自己决定,法院只作建议,但是接受建议的机关要将处理结果通告法院。这样通过行政监督机制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义务,执行生效裁定或判决。

4、追究刑事责任

对行政机关拒不履行义务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法院可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依法”指依《刑法》第277条的规定,即“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关于行政赔偿法司法解释的内容涉及的范围广泛,想要逐条仔细的了解清楚并不是容易的,所以小编在这里建议大家向律师咨询,这样更有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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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法司法解释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国家赔偿法》
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一节 赔偿范围
第三条 【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范围】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赔偿请求人认为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了国家赔偿法
第三条第
(三)、
(四)、
(五)项和
第四条第
(四)项规定的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并造成损失,赔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致害行为违法,赔偿请求人可直接向人民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第四条 【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范围】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与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违反行政职责的行为。
第五条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刑事赔偿
第一节 赔偿范围
第十五条 【侵犯人身权的刑事赔偿范围】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人民及其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诉讼或者执行过程中,以殴打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的,应当比照国家赔偿法
第十五条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公民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或者对行政赔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对同一当事人作出限制人身自由和对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由受理该行政案件的人民管辖;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或原告住所地或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管辖。
第十二条 人民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移送的人民不得再行移送。
第十六条 【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范围】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第十七条 【国家免责的情形】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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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申请人申请保全有错误造成损害的;
(二)因申请人提供的执行标的物有错误造成损害的;
(三)人民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四)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情形的;
(五)被保全人、被执行人,或者人民依法指定的保管人员违法动用、隐匿、毁损、转移、变卖人民已经保全的财产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后果的;
(七)依法不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
行政处罚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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