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构成赌博罪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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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参与赌博的动机和目的。2、涉赌数额及参赌次数。3、行为人系赌头、赌棍、赌场业主还是一般参赌群众。4、参赌人员身份及参赌人员之间的关系。

如何判断构成赌博罪

赌博不仅危害社会秩序,影响生产、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诱发其他犯罪的温床,对社会危害很大,应予严厉打击。 但是在认定赌博罪时一定要注意区分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那么现实中该如何判断构成赌博罪呢?律图小编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什么是赌博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简单地说,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二、如何判断构成赌博罪

(一)参与赌博的动机和目的。

赌博罪的构成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出于直接故意,并具有获取钱财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并不是为了营利,而仅仅是为了消遣娱乐、打发无聊、联络感情等,不能成立赌博犯罪。但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只要以获取钱财为目的,就可以成立本罪,至于是否实际获得了钱财,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二)涉赌数额及参赌次数。

有些亲戚朋友、邻居之间偶尔赌博也有输赢,但输赢不大;有些经常聚赌,但涉赌数额很小,参赌者并不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的。对此可视情节给予治安处罚劳动教养等行政处理,但不宜认定为犯罪。

(三)行为人系赌头、赌棍、赌场业主还是一般参赌群众。

赌头是指聚众赌博的人,即为赌博提供赌场、赌具,组织、招引他人参加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赌头可能参与赌博也可能不参与赌博,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多人。赌棍是以赌博为常业的人,即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赌棍有的无正当职业,专事赌博;有的有业不就,主要从事赌博;有的有正当职业,但以赌博为兼业,赌博输赢的数额大大超过其正当收入的数额。赌场业主是指开设赌场的人,即以营利为目的,营业性地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对这三种人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对于一般参赌群众,可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视情节给予治安处罚,但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四)参赌人员身份及参赌人员之间的关系。

如果参赌人员都是亲戚朋友、同事、邻居、乡亲等熟人的,或者是一些老年人的,一般不宜以犯罪进行处理。除非涉赌数额非常大,经常聚赌且严重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

判定构成赌博罪,是依法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前提。具体实践中,还有一些特殊情况的认定需要注意,比如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参与赌博,其行为如果符合刑法中赌博罪的规定,还要从重处罚。而具体该如何进行处罚,这方面的内容你可以到我们律图网进行深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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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六条
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
(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七条
通过赌博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教唆他人赌博的构成赌博罪吗,赌博金额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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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是否构成赌博罪怎样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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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9次会议、2005年5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34次会议通过法释20053号为依法惩治赌博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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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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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通过赌博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八条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第九条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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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彩能构成赌博罪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构成赌博时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开设私-彩赌博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私-彩”的主要特点
“私-彩”就是未经国家财政、民政等部门批准,而由个人私自非法发行出售的一种彩票。它以所谓极高的返奖率吸引购买者,发行者从中牟取暴利,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在一些地区,私-彩甚至衍生成公开的、大规模的赌博活动,严厉打击私-彩已势在必行。
1.高回报率使参赌人员与范围呈扩大趋势
目前,私-彩已在东南沿海盛行,并已迅速向内地省区扩散,现湖南、江西等省区都已发现并呈迅猛发展态势。私-彩由私自操纵,没有上交的各种税费,且所有的赌资除去必要的开支外,都由中饱私囊,诱惑力极大。因为所规定的中奖率也比较高,比起政府所发行的福彩、体彩中奖机会要多,极大地了人们发财的欲望,梦想着能以极少的投入博取巨额回报。涉及面极广,在各阶层的参赌人员中,以农民参赌的积极性最高,个体劳动者次之,并有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渗透的趋势,更令人痛心的是在部分学校私-彩也泛滥成灾,学生们小额聚赌随处可见,严重影青少年的身心健康。
2.有严密的组织与分工
私-彩销售人员有严密的组织与分工。从目前情况看,私-彩的上线多来自广东或海外,也有部分当地,他们负责提供赌资和号码走势图等赌博工具,其下线由宣传人员、销售人员等组成,宣传人员负责利用手机、电脑、传真、小报等进行营销宣传,销售人员负责具体销售。为逃避打击,采取利用手机报号,地下收取钱财,在一些大型的销售点甚至设有专职的会计、出纳等人员。
3.隐蔽性强
由于私-彩赌博属于非法活动,受到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因此私-彩上线采用发展下线、发展营销员方式的塔型销售网络,上线和下线之间利用手机、传真机、互联网等通讯设备单线联系,且组织严密,相互之间不见面,不透露身份,宣传所用的手机号码等经常更换,一旦有下线的某个窝点被查获,上线就闻风而逃。下线销售地点也不固定,一般押注人员均为亲戚朋友或熟人,对陌生人都有很高的警惕性,押注时采取口头或打电话的形式进行押注,而且地点隐蔽,活动隐秘,这些都给警方的侦查抓捕和深挖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
二、私-彩泛滥的原因
1.国民整体素质不高,暴利投机心理、贪财欲望和严重的思想是“私-彩”兴起传播的关键因素
受商品经济大潮的冲击,群众想发财致富,但梦想一夜暴富的严重的心理使他们丧失了判断力。由于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长期滞后于城市,导致了一部分群众生活水平很低,受到别人富有萧洒的后,对美好生活充满了强烈的向往,私-彩利用了人们的这种心理,乘虚而入。参赌人员大多文化素质不高,法制观念淡薄,一经诱惑,便失去判断能力,泥足深陷,难以自拔,梦想自己一夜之间成为百万富翁,而忽视由此带来的负面影响,导致对私-彩的危害性和违法性存在着认识上的盲点。比如很多彩徒相信“私-彩”的中奖号码是可以被猜中的,相信玄机是准确的,冥冥之中有股力量在帮助其发横财,所以如果中奖数额甚小,彩民往往埋怨自己的运气不好。而有些彩徒存在与赌博犯罪活动同样性质的翻本心理,结果只能是被越套越紧。
2.部分群众不理解,使打击私-彩赌博存在一定的困难参赌人员以农民、个体劳动者为主,由于文化水平偏低,对49个数字的排列组合的机会以及中奖概率等风险与效益关系的认识并不深刻,由于他们代表的是私有制经济中的个体经济成份,小农意识严重,受自身阶层的限制,他们考虑问题时往往把谋取个人利益最大化放在首位。
部分群众认识不到私-彩的危害,往往被眼前的高额赔率、高中奖机率等各种假象迷惑,他们不能理解为何一条“赚钱的捷径”要被禁止。由于对私-彩的危害性和违法性存在着认识上的盲点,群众不能积极举报私-彩赌博犯罪,警方捣毁犯罪窝点或抓捕犯罪人时,往往持观望或反对态度,甚至阻挠执法,极大地阻碍了对私-彩赌博犯罪的打击。
3.一些地区对私-彩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向私-彩收费,无形中承认私-彩合法化
有些地区进入经济结构调整期后,经济出现暂时的萧条,财政困难的市县不在少数,相当一部分市县工资发放困难。某些地方对私-彩采取“罚款放行”的政策,罚款全部归地方;有些地方对私-彩施行“收费管理”;个别乡镇甚至成立“彩票工作小组”,对各种私-彩代销点收费,或由地税部门收税。个别地方的公职人员还充当私-彩贩子的,甚至参与私-彩活动。
4.打击私-彩存在立法缺陷
我国彩票的发行与销售尚没有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在打击非法发行、销售私-彩方面更显得无所适从。我国目前一般以赌博罪追究私-彩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缺少强有力的司法解释作为打击私-彩赌博犯罪的执法武器。而地方法规又多存在明显漏洞,比如私-彩泛滥的海南,虽然早在1993年4月4日就施行了《海南省彩票管理办法》,1997年修改,2004年3月,此办法被取消。以至于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一个可依据的法律条款。对私人彩票性质如何定性,买卖私-彩的行为违反哪个条例,如何具体处罚,缺乏依据。另外,地方性法规伸缩性太大,容易让人钻空子,削弱了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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