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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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市辖区留用地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15%安排,其他县(市、区)留用地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15%安排,安排的留用地面积不计入实际征地面积。省级以上线性工程重点项目征地留用地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安置,不再安排留用地。
阳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目前我国很多地方都在实施城区改造工程,本着人与自然和谐的理念打造一座生态化的城市。政府实施征地是一个必然要面对的问题,政府的征地行为老百姓最关心的就是补偿问题。阳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是阳江政府同社会各界协商的结果,在实际的实施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一、市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及所占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供水、供电、供气、电视、通讯等室外设施移装的补助和征收奖励的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实行征收项目范围内统一的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补助和奖励的具体标准,根据征收项目建设的具体情况,在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并公布。

二、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按规定通过资格审核和公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不受轮候限制。

三、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四、条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的规定开展。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统一公布具有相应资质、有意向从事房屋征收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并实行动态更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后30个工作日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协商选定的,由市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参加随机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时应当由公证部门现场公证。也可以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以得票最多的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为该项目的评估机构,由市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其签订委托评估合同。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五、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六、条被征收人选择房屋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由被征收人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七、条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产权调换方法如下:

(一)旧城改建征收单家独院房屋按建筑年限折算后的建筑面积进行调换。砼框架结构:首层按1∶1.2的建筑面积进行调换;第二层按1∶1.1的建筑面积进行调换;第三层按1∶1的建筑面积进行调换;第四层(含第四层)以上按1∶0.9的建筑面积进行调换。砼混合结构:首层按1∶1.15的建筑面积进行调换;第二层按1∶1.05的建筑面积进行调换;第三层按1∶0.95的建筑面积进行调换;第四层(含第四层)以上按1∶0.9的建筑面积进行调换。砖木结构:第一层按1∶1.1的建筑面积进行调换,第二层以上(含第二层)按1∶1的建筑面积进行调换。

(二)征收公寓或楼房按建筑年限折算后的建筑面积按1:1的建筑面积进行调换。

(三)建筑年限的折算方法:房屋建筑时间10年以下(含10年)按100%补偿;11年至20年按95%补偿;21年以上(含21年)按90%补偿。

(四)补偿安置面积超过按比例调换面积10平方米以内的,按成本价结算差价;超过10平方米以外的,按市场评估价结算。补偿面积不足按比例调换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补给被征收人。

(五)产权调换楼层位置的选择按先签协议先选择的原则,对选择底层的可给予适当的奖励,具体标准在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公布。

八、条征收非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建筑年限折算后的建筑面积按1∶1的比例补偿安置。补偿安置面积超过按比例调换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结算给征收部门;补偿安置面积不足按比例调换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增加10%补偿给被征收人。

征收工厂、仓库、码头、种养场房屋原则上应当选择货币补偿。

九、条征收拥有合法产权,但被征收人自行“住改商”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住宅用房进行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并实际正在营业的,可按照经营性用房的市场评估价的60%给予补偿。若补偿款低于本办法有关住宅用房计算处理的补偿总额(即货币补偿+征收奖励)的,则按照住宅用房的补偿总额确定补偿。

十、条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在征收期限内,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清偿债务或与抵押权人另设定抵押物重新签订抵押协议的,直接对被征收人(抵押人)给予补偿。在征收期限内抵押人不能清偿债务或不能与抵押权人另设定抵押物重新达成抵押协议的,如实行产权调换,由市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征收的房屋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并及时将调换的房屋通知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可要求以产权调换房屋设定抵押;如实行货币补偿,由市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补偿款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并及时通知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可以就补偿款在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十一、条征收房屋中的技术层(含夹层、阁楼)如属于原建筑物整体结构和布局或者经报建批准,层高超过2.2米且楼底高度不少于2.4米(即自然层高不少于4.6米)的,可计算产权面积,按1∶0.8的比例调换产权面积;层高不足2.2米的,不作产权调换,但应按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征收砖木瓦房屋第二层(含第二层)其檐高不足2.2米,墙高2.2米以上的,可按80%折算面积产权调换或作货币补偿;墙高不足2.2米但超过1.6米的,按50%折算面积产权调换或作货币补偿,墙高1.6米以下的,只作货币补偿。

十二、条对下列补偿项目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被征收房屋室内的吊顶、木板、花岗岩等特殊装修的补偿,按市场评估价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二)对被征收人的零星果树、竹木、菜园等作物的补偿,按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执行。

(三)房屋基础、简易房和附属设施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十三、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应向被征收人按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支付每平方米20元的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应当向被征收人按在册常住人口支付每人每月250元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选择货币补偿的,应当向被征收人按在册常住人口一次性支付6个月每人每月250元的临时安置费。

十四、条对因征收合法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其中,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原则上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1年内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不能提供纳税情况等证明或者无法核算税后利润的,按上年度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后利润额或者同类房屋市场租金计算。停产停业期限的确定,选择货币补偿的按6个月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期限自被征收人实际搬迁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通知交付之日止。

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十六、条市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市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十七、条市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市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征收补偿决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十八、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市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十九、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前,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公证机关办理被征收房屋的证据保全。

二十、条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房源即安置点及临时周转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及市政配套,由市人民政府确定代建部门代建或由政府指定部门统一建设,有关单位相互配合。

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应当将被征收房屋的有关证件一并缴回,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注销。

实行产权调换的,市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协助被征收人办理调换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

二十二、条市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虽然我国已经制定了土地征收管理条例,但是若要实施到各个地方难度比较大,一般来说具体的实施补偿方案有当地的政府自行决定,不得违背法律的基本精神,阳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已经实施了多年,其中的具体内容也在多年的实践中不断得到完善,相信大家在征地过程中都能够得到比较满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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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 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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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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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算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
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
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三、安置补助费
1.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安置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
2.征用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
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四、按照本条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五、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支付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应当属于个人的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付给本人外,其他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有关乡镇村商定处理,用于组织被征地单位发展生产、安排多余劳动力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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