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转换公司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被赋予了股票转换权的公司债券,也称可转换债券。发行公司事先规定债权人可以选择有利时机,按发行时规定的条件把其债券转换成发行公司的等值股票(普通股票)。可转换公司债是一种混合型的债券形式。当投资者不太清楚发行公司的发展潜力及前景时,可先投资于这种债券。待发行公司经营业绩显著,经营前景乐观,其股票行市看涨时,则可将债券转换为股票,以受益于公司的发展。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割方式
可转债公司债券一般采用股票交割方式。股票交割是指卖方向买方支付股票,买方向卖方支付价款的过程。但股票交割也有很多种交割方式。
(一)当日交割
指买卖双方以成交后的当日就办理完交割事宜。适用于买方急需股票或卖方急需现款的情况。上海证券交易所目前采用此种方式。
(二)次日交割
指成交后的下一个营业日正午前办理完成交割事宜,如逢法定假日,则顺延一天。
(三)第二日交割
即自成交的次日起算,在第二个营业日正午前办理完成交割事宜。如逢休假日,则顺延一天。这种交割方式很少被采用。
(四)例行交割
即自成交日起算,在第五个营业日内办完交割事宜。这是标准的交割方式。一般地,如果买卖双方在成交时未说明交割方式,即一律视为例行交割方式。
(五)例行递延交割
指买卖双方约定在例行交割后选择某日作为交割时间的交割。买方约定在次日付款,卖方在次日将股票交给买方。
(六)卖方选择交割
指卖方有权决定交割日期。其期限从成交后5天至60天不等,买卖双方必须订立书面契约。凡按同一价格买入"卖方选择交割"时,期限最长者应具有优先选择权。凡按同一价格卖出"卖方选择交割"时,期限量最短者应具有优先成交权。我国目前仍未采用此种交割方式。
三、股票交割的有关规定
对于股票交割,证券交易所一般规定:
(一)在交割日的规定时间内,买方应将价款,卖方应将证券送至清算部。
(二)卖方将证券交付买方时,意味着权利的相应转移。
(三)证券商不得因客户的违约而不进行交割。
(四)证券商违背义务时,证券交易所可在交割当日收盘前一定时间内指定其他证券商代为卖出或买进。价格上发生的差额以及经纪人佣金及其他费用,应由违背交割义务的证券商负担。若交割日收盘前无法了结交易,则应由证券交易所从证券商中选定3-5人为评价人,评定该证券的价格,作为清算的依据。
(五)若证券商违背交割义务时,其经受的已成交但尚未交割的各种其他买卖,可由证券交易所指定其他证券商代为了结。
(六)违背交割义务的证券商所应付的款项,证券交易所可以从其营业保证金与其应付款项中冲销;冲销后若尚有余额,将其偿还;若有不足,证券交易所可向违约证券商追偿。
(七)证券商在违背交割义务的案件尚未了结前,不得进入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也不得接受客户的委托。
综上所诉,可转换公司债券交割方式一般采用股票交割。而对于股票交割又有多种交割方式,具体选择哪一种,还要看双方具体协商。律图在此温馨提醒各位投资者,当您选择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投资时,一定要了解股票交割的各种规定,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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