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鉴定意见书不一样怎么办?
目前,司法鉴定结论在法院的采信率非常高,往往一纸鉴定就能左右判决结果。但受各种因素影响,同一检材出现不同鉴定结论的情况时有发生,不仅给办案法官带来了难题,也增加了诉讼成本。
据了解,在法官审理案件过程中,虽然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唯一证据,但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采信率却非常高。由于前后两个鉴定结论不同,往往会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 “不过,目前全国的司法鉴定机构属于同一层级,如果存在鉴定结论不一致的情况,一个鉴定机构的结论无法否定另一个鉴定机构的结论,不存在哪个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效力高或低的问题。当前,国家法律规定中还没有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分级。”市司法局一位负责人介绍道。
鉴定结论做出以后,就成为案件的书面证据,而是否采信,还要考验法官的知识、经验。王春林介绍说,如果出现鉴定结论不同的情况,就需要法官考虑鉴定程序、鉴定结论等因素,此外还要考虑案情,根据经验、知识来综合判断哪个结论可信性高,更趋向于事实。 此外,进入诉讼程序之后,委托鉴定原则上由当事人进行申请,而后,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除非鉴定结论得到对方认可,否则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进行鉴定。如果一个鉴定机构受干扰的可能性小一些,也就是说更独立一些,或者在一定范围内权威性更强,或者以往所作出的鉴定结论的真实性更强,法官一般会倾向于这个鉴定机构的结论。
二、司法鉴定法律效力
在我国颁布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对司法鉴定进行了界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和判断并且提出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在我国的诉讼法体系中称之为鉴定结论并且将其规定为证据的一种.它应包含以下含义:
1、司法鉴定是在诉讼活动中进行的,是涉及诉讼的活动;
2、司法鉴定的主体是司法鉴定人;
3、司法鉴定的目的是为了解决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
4、司法鉴定的方法是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和判断
5、司法鉴定人应当提供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法律效力确认即司法鉴定结论有以下特征:首先鉴定结论的客观性,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坚定主体必须就鉴定结论展开质证;其次鉴定结论的关联性,即证据与要证明的事实有密切的联系,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状况,双方就此对案件进行质询;再次鉴定结论的合法性,即证据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包括鉴定人鉴定程序鉴定结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其质证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效力。
所谓法律效力在法学及其实践中指的是法律的适用范围,包括法律对哪些人适用、在什么时间什么空间范围内适用.
所以,司法鉴定法律效力是在诉讼活动中对于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的鉴定和判断并且提出的鉴定意见进行考量并且以次来确定其对哪些人适用、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适用.而司法鉴定法律效力的确认就是通过鉴定人提出的鉴定意见而确定其对人对时间空间的法律上的适用情况,简单的说就是通过鉴定结论来确定其法律效力.
司法鉴定法律效力的确认分为英美法系国家的交叉询问方式,即旨在削弱对方所出示的证据的可靠性和真实性,暴露其证据不足和对方论点的弱点,这种方式有利于正确客观判断事实真相;而大陆法系国家采取的是以职权主义为依托的执政模式,即法官凭借自己的内心却心来确定证据的证明力;我国的质证方式也是依法官的职权为主进行质证,突出法官的核心地位。
一般会有法官自由取舍,可以继续做鉴定,也可以收集证据或提出意见,想法官提出支持某一鉴定结论的理由,使法官相信你的陈述。目前,法院委托鉴定的案件逐年增多,同一案件多次鉴定的案件虽然不多,但也有增多趋势。一旦遇到同一案件出现不同的鉴定结论,办案法官也很为难,所以这个问题在现实生活中确实比较难办,建议向专业人士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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