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型企业劳动关系的确定标准

最新修订 | 2024-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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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晓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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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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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找工作的是,一般是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来进行确定劳动关系,而对于小型企业劳动关系的确定,除了签订劳动合同以外,还是有其他的方式也是可以确定的。接下来,小编会为大家带来认定中小型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确定的标准的知识。

一、中小型企业劳动关系认定的标准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汕头招聘网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这三条标准实际包括对“用人单位”、“劳动行为”、“劳动者”三方面的考察。“用人单位”必须是我国劳动法中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而“劳动行为”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具体劳动,并获得报酬的过程。“劳动者”同样必须具备合法的资格。

二、事实劳动关系的解除情形有哪些:

合法劳动关系成立后,并非一成不变,正如普通合同有解除情况一样,劳动合同在出现无法维持情形时也要解除。因劳动合同的解除用工双方的权利义务即行终止:

1、用工双方合意解除劳动关系。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期满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则不再履行。按照《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没有必要分清是谁的责任导致。

2、过失性辞退和非过失辞退导致劳动关系的解除。过失性辞退即劳动者的行为违反《劳动法》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用人单位予以辞退而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消灭。即《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情形;非过失性辞退是指非因职工原因由用人单位辞退职工而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即非过失性辞退情况):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因工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时,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3、经济性裁员和企业富余职工辞职导致劳动关系解除。用人单位濒临破产或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被裁员人员即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劳动法》第27条对此类劳动合同的解除作了明确规定。企业富余人员辞职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是允许的,同样也导致劳动关系的解除。

4、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关系的解除。《劳动法》第32条规定了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3种情况:

(一)在试用期内;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5、劳动合同终止导致劳动关系的自然解除。

《劳动法》第23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终止,即“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我们在进行确定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时候,都是有一定的条件的,对于中小型企业劳动关系的解除,用人单位不得无故进行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以暴力、威胁非法限制劳动者的人身自由,劳动者也是不得无故离开的,否则都是需要进行承担一定的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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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型企业劳动关系的确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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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的一个同事想要咨询一下,关于企业与员工要怎么确认劳动关系?有些相关的事情要处理。
[律师回复]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这三条标准实际包括对“用人单位”、“劳动行为”、“劳动者”三方面的考察。“用人单位”必须是我国劳动法中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而“劳动行为”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具体劳动,并获得报酬的过程。“劳动者”同样必须具备合法的资格。
注意收集以下证据如果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没有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的,就要注意收集以下证据了,以备不时之需。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归纳来说,劳动者就是要注意收集自己的收入凭证、与用人单位有关的身份证明、用人单位的招工材料、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管理的证明、其他可以作为旁证的证明。需要特别说明的,用人单位的报销凭证等、因公传递的电子邮件等也属于有效证据。总之一句话,能证明自己在用人单位工作过的各种东西。
如何确定个人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劳动部劳社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纪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纪录
(四)考勤纪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张某自从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一直没有找到工作,后来张某通过朋友介绍到一家私营企业工作,私营“老板”面试后,考虑到张某是朋友介绍的,就决定让他来企业上班,每月发给其一定的报酬,双方之间从未签订劳动合同。转眼张某在私营企业做了三年多,去年11月初,张某到企业所在地的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查询个人社会保险账户,结果发现该企业一直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于是,张某去找“老板”要求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老板”不予理睬,张某几经交涉未果,只能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为其补缴历年的社会保险费。仲裁委员会依法予以受理。
劳动仲裁委在开庭审理时,张某提出自己在企业工作已三年多,当初确实是通过熟人介绍进入该企业,进去以后企业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本人一直从事产品售后服务、修理工作。同时,张某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其工资凭证、服务证、考勤记录及上门为用户修理产品时单位出据的介绍信等有关证据。另外,张某在购房向银行贷款时,企业出具的证明张某系本企业职工等证据。而企业在庭审答辩时认为,张某不是企业的员工,当初是看在朋友的面子上让他有口饭吃,他本人也承诺只要有口饭吃就好了,现在反过来提出要求。其实双方之间没有任何关系,更没有劳动关系只是朋友关系,不存在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同时,企业向仲裁委提交了所有职工工资单名册,在名册上没有张某的名字,因此,企业对张某提出的要求不予同意。
劳动仲裁委经过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张某向劳动仲裁委提供的有关工资凭证、服务证、考勤记录、以及介绍信、企业出具的张某系本单位职工等证据材料,足以证明张某与该企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企业则否认与张某具有劳动关系,却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所以,双方当事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企业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张某补缴历年的社会保险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供了其在用人单位工作时所发的工资凭证、服务证、考勤记录、以及劳动者为客户上门服务、修理时用人单位出具的介绍信等证据材料。而企业予以否认,却不能提供相关的证据来证明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具有劳动关系的事实。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得知职工与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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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企业里面的一个小白领,还没有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请问我在私企里面应该如何确立劳动关系呢?
[律师回复] 劳动关系的确定对劳动者而言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这意味着劳动者可以因此享受到劳动法的保护。与一般的法律保护不同,劳动法实行的是倾斜保护,简单来说,就是给劳动者更多权利和要求雇主承担更多的义务。
其中,尤其突出的是国家在劳动法中以一只“看得见的手”出现,直接对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时间等劳动标准作了明确的规定。例如,近日出台的“上海市最低工资,每月不得低于690元,小时工每小时不得低于6元的规定。”这样的规定,为劳动者的保护划定了底线,雇主只能支付高于最低工资的报酬,而不能低于它,否则,国家将予以制裁。
而如果劳动者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将得不到劳动法的保护。现实中存在大量劳动者本身实际上属于劳动法中定义的“劳动者”的范畴,但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难以证明自己的身份,主张自己的权利,因此得不到劳动法的保护。
正是为了解决这一社会现状,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劳动部出台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不仅对劳动关系的认定作了明确的规定,还对事实劳动关系中的无固定期限问题、经济补偿金问题、建筑行业雇工保护及对劳动关系确认的争议处理等九大方面作了充分的规定,应当引起广大劳动者的重视,也应当引起广大用人单位的足够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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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算跟朋友一起注册公司,想知道下集团公司的企业类型有哪几种是怎么辨别的?私人的怎么选类型呢
[律师回复] 集团公司的企业类型:
一、有限责任公司,它包括:
1、有限责任公司,它可再细分为:自然人独资、法人独资、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国有独资、外商投资、外商独资。它还可以下设分公司,其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它可再细分为:上市和非上市两种。它也可下设分公司,性质为“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二、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它下设分支机构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
三、合伙企业(合伙人可以是两个以上自然人,也可以是有限公司、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等)。它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如下设分支机构,性质为“合伙企业分支机构”。
四、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和“全民”统称为全民所有制。它分为企业法人和营业单位两种。营业单位也可以由企业法人下设成立。
五、集体所有制企业。它也分为企业法人和营业单位两种。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主办单位一般是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工会、村委会等。营业单位可以由企业法人下设成立,也可由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工会、村委会等法人组织直接下设成立。
六、农民专业合作社。(这是个新类型,以前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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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型企业如何注册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生产型企业如何注册问题解答如下, 注册流程为:
(1)、核准企业名称。核名填写《企业名称核准登记表》填写好公司名称,由工商局上工商局内部网检索是否有重名,如果没有重名,就可以使用这个名称,就会核发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递交《企业名称核准登记表》进行网上登记、核准。
(3)、向工商局递交工商设立资料,主要有:公司章程、任命书、股东身份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协议。
(4)、三个工作日之后、领取营业执照。
(5)、刻章。主要有公章、法人章、财务章、合同章。
(6)、去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7)、办理税务登记,国税地税同时登记。
(8)、开设银行基本账户。
(9)、国税地税落户;到税务所管辖区办事机构落户,领取执照后,30日内到当地税务局申请领取税务登记证。一般的公司都需要办理2种税务登记证,即国税和地税。办理税务登记证时,一般必须有一个会计,因为税务局要求提交的资料其中有一项是会计资格证和身证。当然,可以请一个代理记账公司代理会计账务。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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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型企业能强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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