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期间土地使用税

最新修订 | 2024-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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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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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也要缴纳土地使用税。第六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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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纳税是每个公民和企业应尽的义务。在我们国家,使用土地就要缴纳相应的土地税,就算是土地建设期间,有关的企业也是必须缴纳的。但是有些情况下,建设的土地是可以免去或者减少相关的土地税的,具体有哪些情况呢?下面就让小编来介绍下关于建设期间土地使用税的相关内容。

在建项目用地,是否可以申请减免建设期间的土地使用税?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规定,自2007年起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也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六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七条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在建期间使用的土地,原则上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但对有些基建项目,特别是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占地面积大,建设周期长,在建期间又没有经营收入,为照顾其实际情况,对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免征或减征土地使用税,对已经完工或已经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建设期间缴纳的土地使用税,是计入“开发成本”,还是计入“管理费用”?现行会计制度或准则和税法都没有单独明确。按当前的相关规定,土地使用税支出在会计上作为当期费用,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在税法上作为税金支出,在当期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这意味着,土地使用税支出无论是计入“开发成本”还是计入“管理费用”,对于会计利润和企业所得税额都没有实质影响,仅会构成时间性差异,但对于土地增值税却有影响。因为,如果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建设期间缴纳的土地使用税计入“开发成本”,必将提高20%的“加计扣除”基数,增加扣除项目金额,减少土地增值税缴纳金额,这对纳税人而言一般是有利的。

许多房地产企业基于上述考虑,在核算时将开发建设期间缴纳的土地使用税计入“开发成本--土地征用拆迁补偿费”科目中。为了保护税基,有不少地方税务局发文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不管在房地产项目完工前或完工后发生的,均在管理费用列支,按规定予以扣除。”按此类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建设期间缴纳的土地使用税不能计入开发成本。

以上就是关于建设期间土地使用税的具体内容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我们看到文中介绍的七种 情况是不用缴纳土地使用税的。另外,我们知道在建设期间企业是没有营收还有大笔投入的,这时候如果真的对于缴纳存在困难是可以申请相应的定期减免的,但是已经完工或者已经使用的土地是必须缴纳土地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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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根据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法订立承包合同而产生。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承包合同确定。
3、承包经营的客体是土地,包括种植业用地、林业用地、畜牧业用地和渔业用地。
4、承包经营权的内容以使用和收益为主,是以土地为基础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并获取收益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土地产权的众多产权项之一,这种权利的产生于经济交易合同或契约,或者某种制度。一旦土地承包经营权产生,这种产权就可在一定的条件下进行交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或者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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