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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售商品房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房地产预售有别于一般的房屋买卖,是指在商品房还没完全建好的情况下,即对外销售。在这种情况下,买房者需要比平常承担更高的风险。因此,法律规定了房地产开发商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经主管机关批准。预购的房地产在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并领取房地产权利证书前再转让的,按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房地产开发商预售房地产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土地使用权已经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
2、取得《建筑许可证》和《开工许可证》;
3、除付清地价款外,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工程预算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
4、房地产开发商和金融机构已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
5、土地使用权未抵押或者已解除抵押关系。
符合上列条件的,经主管局机关核准后,发给《房地产预售许可证》,核定为外销的商品住宅,还应发给《商品住宅外销许可证》。
二、预售商品房是否要登记备案
房地产开发商应当对预售的说明书、设计图纸、销售广告等公开展示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预售款应当由房地产开发商委托金融机构代收。代收预售款的金融机构应当为预售款的监管机构。工程监理机构和预售款监管机构监管不当,造成受让人损失的,应当与房地产开发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房地产开发商应当按房地产登记机关的规定将预售房地产的买卖合同向房地产登记机关备案。
在实践中,作为购房者,当您在准备购买预售商品房时,最好是先去调查清楚有关该房屋买卖的相关信息,以免购买到有问题的房屋,这样自己的利益是有可能受到损害的。而预售商品房满足的条件,则我国相关法律中早有规定,在决定购买期房之前,一定要先了解一下,然后对比开发商是否能够进行商品房预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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