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鉴定有几种情况可能被中止?

最新修订 | 2024-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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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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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医学会可能将已经受理的医疗事故鉴定停下来。2、如果医患双方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医学会将中止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并且有权拒绝医疗事故鉴定。3、如果医疗事故申请人拒绝缴纳鉴定费的。医学会将中止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医疗纠纷鉴定有几种情况可能被中止?

一、医疗事故鉴定中止的情形

(一)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医学会可能将已经受理的医疗事故鉴定停下来。因为,在医疗事故鉴定中,相关病历资料、封存的实物、药品、证人证言是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证据基础,没有这些材料鉴定专家是根本无法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医学会只能中止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二)如果医患双方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医学会将中止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并且有权拒绝医疗事故鉴定。因为,在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如果鉴定所依据的病历、资料、物品都是虚假的,是根本无法进行事故鉴定的。如果是在接受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的过程中发现材料不真实的,可以做出不受理的决定;如果是在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发现材料不真实的,则可以做出中止事故鉴定程序的决定。

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鉴定组会要求“材料提供者”(可能是患者,也可能是医疗机构)再次补充鉴定材料;材料补充后可以做鉴定的,恢复鉴定程序。如果在要求的时间内不能够补充材料、再次提供真实的材料的,医学会将退回材料,做出不予受理鉴定的鉴定。使既往的鉴定程序回到初始的状态。

法规的规定上可以看出,各地医学会在受理和要求提交的材料上有着比较严格的法律要求,如果不能够满足相关的要求的,可能导致医疗事故鉴定的中止。

(三)如果医疗事故申请人拒绝缴纳鉴定费的;医学会将中止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因为,按照鉴定规则,医学会受理鉴定申请后,申请人使应当缴纳鉴定费的,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如果是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通常情况下如果患者及其家属确属由于经济困难,不能够缴纳事故鉴定费用的,会在一定时间内告知缴费义务人,按时缴纳鉴定费,如果不能够按时缴纳的法律后果等等。如果患者及其家属确实由于经济困难不能够按时缴纳鉴定费用的,应当及时提出,并且申请鉴定费的减免。通常情况下相关机构认为鉴定十分必要的,会设身处地的为患者着想,对申请做出处理。

综上所述,在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医患双方提供的材料不真实,医疗事故申请人拒绝缴纳鉴定费这几种情况中,任何一种情况发生,医学会都有可能中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以上就是律图医疗纠纷鉴定有几种可能被中止的情况的解答,希望对您了解医疗纠纷鉴定能有更好的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疑问,欢迎咨询我们律图平台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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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会中止医疗事故鉴定的情况是什么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医学会中止医疗事故鉴定的情况是什么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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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鉴定中止的情形有哪些,何时会终止医疗鉴定
[律师回复] 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有权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可能被中止鉴定的情形包括:
(一)、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医学会将已经受理的医疗事故鉴定程序中止。
因为,在医疗事故鉴定中,相关资料、封存的实物、药品、证人证言是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证据基础,没有这些材料鉴定专家是根本无法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所谓“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就是这个道理。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医学会只能中止医疗事故鉴定程序,等待当事人补齐相关的材料。
从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就可以看出,如果是患者及其家属一方提出的,与医疗纠纷相关的关键的证人证言、书证、物证、拒绝做尸体解剖,死亡原因不明的。都属于这些内容的范围。
(二)、如果医患双方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医学会将中止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并且有权拒绝医疗事故鉴定。
因为,在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如果鉴定所依据的病历、资料、物品都是虚假的,是根本无法进行事故鉴定的。如果是在接受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的过程中发现材料不真实的,可以做出不受理的决定如果是在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发现材料不真实的,则可以做出中止事故鉴定程序的决定。
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鉴定组会要求“材料提供者”(可能是患者,也可能是医疗机构)再次补充鉴定材料材料补充后可以做鉴定的,恢复鉴定程序。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够补充材料、再次提供不真实的材料的,医学会将退回材料,做出不予受理鉴定的决定。使既往的鉴定程序回到初始的状态。
从法规的规定上可以看出,各地医学会在受理和要求提交的材料上有着比较严格的法律要求,如果不能够满足相关的要求的,可能导致医疗事故鉴定的中止。
在代理案件的实践中,经常会遇到由于患者家属的原因。拒绝做尸体解剖,不能够明确死亡原因的,属于事实无法认定的情况。医学会只能够按照病例资料的相关内容进行鉴定。如果该尸解是查明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的,又无法查明的。医学会有权拒绝鉴定、中止鉴定程序。
(三)、如果医疗事故申请人拒绝缴纳鉴定费的医学会将中止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因为,按照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用。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鉴定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医学会受理鉴定申请后,申请人使应当缴纳鉴定费的,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如果是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如果患者及其家属确属由于经济困难,不能够缴纳事故鉴定费用的,会在一定时间内告知缴费义务人,按时缴纳鉴定费,如果不能够按时缴纳的法律后果等等。如果患者及其家属确实由于经济困难不能够按时缴纳鉴定费用的,应当及时提出,并且申请鉴定费的减免。如果申请不被接受,费用不能够按时缴纳的,医学会将中止鉴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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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中止的情形有哪些,何时会终止医疗鉴定
[律师回复]
一、医疗事故鉴定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一)、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医学会将已经受理的医疗事故鉴定程序中止。
因为,在医疗事故鉴定中,相关病历资料、封存的实物、药品、证人证言是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证据基础,没有这些材料鉴定专家是根本无法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所谓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就是这个道理。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医学会只能中止医疗事故鉴定程序,等待当事人补齐相关的材料。
从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就可以看出,如果是患者及其家属一方提出的,与医疗纠纷相关的关键的证人证言、书证、物证、拒绝做尸体解剖,死亡原因不明的。都属于这些内容的范围。
(二)、如果医患双方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医学会将中止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并且有权拒绝医疗事故鉴定。
因为,在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如果鉴定所依据的病历、资料、物品都是虚假的,是根本无法进行事故鉴定的。如果是在接受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的过程中发现材料不真实的,可以做出不受理的决定;如果是在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发现材料不真实的,则可以做出中止事故鉴定程序的决定。
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鉴定组会要求材料提供者(可能是患者,也可能是医疗机构)再次补充鉴定材料;材料补充后可以做鉴定的,恢复鉴定程序。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够补充材料、再次提供不真实的材料的,医学会将退回材料,做出不予受理鉴定的决定。使既往的鉴定程序回到初始的状态。
(三)、如果医疗事故申请人拒绝缴纳鉴定费的;医学会将中止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因为,按照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用。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鉴定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医学会受理鉴定申请后,申请人使应当缴纳鉴定费的,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如果患者及其家属确属由于经济困难,不能够缴纳事故鉴定费用的,会在一定时间内告知缴费义务人,按时缴纳鉴定费,如果不能够按时缴纳的法律后果等等。如果患者及其家属确实由于经济困难不能够按时缴纳鉴定费用的,应当及时提出,并且申请鉴定费的减免。如果申请不被接受,费用不能够按时缴纳的,医学会将中止鉴定程序。
二、何时会终止医疗鉴定
终止鉴定发生于以下情形:
1、当事人拒绝配合,无法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终止本次鉴定,由医学会告知移交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共同委托鉴定的双方当事人,说明不能鉴定的原因。
2、在受理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至专家鉴定级作出鉴定结论前,双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当事人提出停止鉴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

2)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

3)拒绝缴纳鉴定费的;

4)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疗事故鉴定中止的情形有哪些,何时会终止医疗鉴认
[律师回复]
一、医疗事故鉴定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一)、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医学会将已经受理的医疗事故鉴定程序中止。
因为,在医疗事故鉴定中,相关病历资料、封存的实物、药品、证人证言是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证据基础,没有这些材料鉴定专家是根本无法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所谓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就是这个道理。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医学会只能中止医疗事故鉴定程序,等待当事人补齐相关的材料。
从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就可以看出,如果是患者及其家属一方提出的,与医疗纠纷相关的关键的证人证言、书证、物证、拒绝做尸体解剖,死亡原因不明的。都属于这些内容的范围。
(二)、如果医患双方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医学会将中止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并且有权拒绝医疗事故鉴定。
因为,在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如果鉴定所依据的病历、资料、物品都是虚假的,是根本无法进行事故鉴定的。如果是在接受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的过程中发现材料不真实的,可以做出不受理的决定;如果是在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发现材料不真实的,则可以做出中止事故鉴定程序的决定。
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鉴定组会要求材料提供者(可能是患者,也可能是医疗机构)再次补充鉴定材料;材料补充后可以做鉴定的,恢复鉴定程序。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够补充材料、再次提供不真实的材料的,医学会将退回材料,做出不予受理鉴定的决定。使既往的鉴定程序回到初始的状态。
(三)、如果医疗事故申请人拒绝缴纳鉴定费的;医学会将中止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因为,按照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用。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鉴定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医学会受理鉴定申请后,申请人使应当缴纳鉴定费的,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如果患者及其家属确属由于经济困难,不能够缴纳事故鉴定费用的,会在一定时间内告知缴费义务人,按时缴纳鉴定费,如果不能够按时缴纳的法律后果等等。如果患者及其家属确实由于经济困难不能够按时缴纳鉴定费用的,应当及时提出,并且申请鉴定费的减免。如果申请不被接受,费用不能够按时缴纳的,医学会将中止鉴定程序。
二、何时会终止医疗鉴定
终止鉴定发生于以下情形:
1、当事人拒绝配合,无法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终止本次鉴定,由医学会告知移交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共同委托鉴定的双方当事人,说明不能鉴定的原因。
2、在受理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至专家鉴定级作出鉴定结论前,双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当事人提出停止鉴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

2)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

3)拒绝缴纳鉴定费的;

4)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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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会中止医疗事故鉴定的情况是怎样的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医学会中止医疗事故鉴定的情况是怎样的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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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哪种情况能停止履行合同
[律师回复] 对于哪种情况能停止履行合同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哪种情况停止履行合同
(1)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合同当事人一方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时,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但是应当立即通知另一方,当另一方对履行合同提供了适当担保时,中止履行的一方应当恢复履行合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这里讲的中止,是指暂时停止,而不是永远终止履行合同,为此,应注意以下两点:
①当事人一方必须有对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方可中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而不能无根据地怀疑对方不能履行合同,无确切证据而擅自中止合同的一方应负违反合同的责任(如:特定的标的已经灭失或转移、对方丧失清偿能力、对方所属国家因发生战争或政府实行封锁禁运等,都有可能成为对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
②一旦对方提供了适当履行担保时,暂时中止履行的一方就应继续履行合同。适当担保,是指银行或其他担保人担保,给付履约保证金(定金),抵押担保等。当对方提供上述形式的担保时,即可认为是适当担保,中止的一方应当继续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根据《劳动部贯彻实施〈劳动法〉的意见》,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的损失,可由其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
医疗纠纷鉴定费减免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纠纷鉴定费减免是怎么规定的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受援人,凭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有效证明申请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受援人的司法鉴定费用。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确有困难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酌情减收或者免收相关的司法鉴定费用。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指派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对经济确有困难,又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应减收或免收司法鉴定费用。 1、 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2、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 3、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4、首次委托鉴定的,由医疗机构缴付; 5、对首次鉴定不服,再次申请鉴定的,由申请再次鉴定人缴付; 6、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是由负责鉴定工作的医学机构收取的。医疗纠纷中的鉴定按规定是可以收取鉴定费用。经过鉴定后,如果是属于医疗纠纷的,那么这个鉴定费用由医院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谁提出鉴定就是谁来支付了。而且鉴定费用标准由由每个地区的政府及有关财务部门制定。
哪种情况是医疗过错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哪种情况是医疗过错问题解答如下, 哪些情况属于医疗过错
1、医疗过错,属于过错的一种。对过错的判断,在学理上有新旧过失理论之区分。所谓旧过失理论,乃是将过失与故意相提并论,认为过失与故意同属应加责罚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故意为积极的恶意,过失为消极的恶意。若行为与结果间有相当因果关系,而行为人对于结果的发生,有预见的可能,并应预见而未预见或者说应注意而未注意的,即应负过失责任。新过失理论,则认为过失不仅指应加责罚的心理状态,还应就行为的客观状态是否适当加以斟酌判断。
即除行为与结果之因果关系及预见可能性之外,尚须就行为在客观上有无过错,加以审认。具体医疗过错而言,判断医方有无过错,应就医方是否已尽客观上的注意义务为标准,亦即应就是否采取避免结果发生的适当措施而判断。基于新过失理论的合理性,该理论得到了广泛的确认。这就要求在讨论医疗过错的认定时,首先要对医疗行为所存在的特殊判断标准予以准确认识。
2、这个标准就是“医疗水准”。即,医师在进行医疗行为时,其学识、注意程度,技术以及态度均应符合具有一般医疗专业水准的医师在同一情况下所应遵循的标准。日本有判决认为,医疗水准是一种已具备专家相应能力的医师,尽其钻研义务、转诊义务、说明、劝告义务的一个前提标准。以“医疗水准”作为判断医疗纠纷中医师或医院过错的标准,已是日本学说及审判实务上的共同见解。
3、在依据医疗水准判断医方的过错时,必须注意区分医疗水准与医学水准。医学水准,也称学问水准,就是“在将来应予一般化之目标下,现在不断出现的基本研究水准。相比之下,医疗水准可谓”实践水准“,是”现在业已一般化、普遍化,在医疗上现在加以实施的目标。“由医学水准到医疗水准的过程,须经由三个阶段。第一为经验阶段。即针对某一特定疾病之治疗方法,医师将其实际治疗的情况、进程,具体地予以把握、思索,并加以验证,最后将其心得及结论在学术杂志上予以发表,以寻求共鸣。该阶段只是关心该问题的医师或医学研究人员个人的治疗经验,并未经其他医学工作者的质疑、追试,未受有他人的客观评价,自然不能作为判断临床医生过失的标准。
二、医疗过错的表现
1、侵犯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所谓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指在诊疗活动中具备意思表示能力的患者,在非强制状态下充分接受和理解各种与其所患疾病相关的诊疗信息,在此基础上对医务人员制定的诊疗计划自愿做出选择的权利。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医务人员未尽注意义务
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该具有高度的注意,对患者尽到善良的谨慎和关心,以避免患者遭受不应有的危险或损害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普通医务人员一般应具有下列注意义务:
(1)有义务具备同一地区或相似地区并在相同条件下从业的医务人员通常所具有的学识和技术;
(2)有义务使用同一地区或相似地区并在相同条件下从业的医务人员在相同的病例中通常使用的注意和技术;
(3)有义务在实施技术或应用学识时使用合理技术和最佳判断。
3、伪造、涂改病历资料或病历材料不全等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材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材料。病历资料,是指患者在医院中接受问诊、查体、诊断、治疗、检查、护理等医疗过程的所有医疗文书资料。病历材料是认定案件事实、明确责任的最重要证据。而且病历资料主要掌握在医疗机构手里,医疗机构有保管病历资料的义务,因此,医疗机构具有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行为,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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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会终止医疗鉴定
何时会终止医疗鉴定终止鉴定发生于以下情形:1、当事人拒绝配合,无法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终止本次鉴定,由医学会告知移交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共同委托鉴定的双方当事人,说明不能鉴定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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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中止后,医疗鉴定的时间到底是多久
[律师回复]
一、医疗事故鉴定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一)、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医学会将已经受理的医疗事故鉴定程序中止。
因为,在医疗事故鉴定中,相关病历资料、封存的实物、药品、证人证言是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证据基础,没有这些材料鉴定专家是根本无法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所谓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就是这个道理。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医学会只能中止医疗事故鉴定程序,等待当事人补齐相关的材料。
从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就可以看出,如果是患者及其家属一方提出的,与医疗纠纷相关的关键的证人证言、书证、物证、拒绝做尸体解剖,死亡原因不明的。都属于这些内容的范围。
(二)、如果医患双方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医学会将中止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并且有权拒绝医疗事故鉴定。
因为,在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如果鉴定所依据的病历、资料、物品都是虚假的,是根本无法进行事故鉴定的。如果是在接受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的过程中发现材料不真实的,可以做出不受理的决定;如果是在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发现材料不真实的,则可以做出中止事故鉴定程序的决定。
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鉴定组会要求材料提供者(可能是患者,也可能是医疗机构)再次补充鉴定材料;材料补充后可以做鉴定的,恢复鉴定程序。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够补充材料、再次提供不真实的材料的,医学会将退回材料,做出不予受理鉴定的决定。使既往的鉴定程序回到初始的状态。
(三)、如果医疗事故申请人拒绝缴纳鉴定费的;医学会将中止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因为,按照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用。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鉴定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医学会受理鉴定申请后,申请人使应当缴纳鉴定费的,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如果患者及其家属确属由于经济困难,不能够缴纳事故鉴定费用的,会在一定时间内告知缴费义务人,按时缴纳鉴定费,如果不能够按时缴纳的法律后果等等。如果患者及其家属确实由于经济困难不能够按时缴纳鉴定费用的,应当及时提出,并且申请鉴定费的减免。如果申请不被接受,费用不能够按时缴纳的,医学会将中止鉴定程序。
二、何时会终止医疗鉴定
终止鉴定发生于以下情形:
1、当事人拒绝配合,无法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终止本次鉴定,由医学会告知移交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共同委托鉴定的双方当事人,说明不能鉴定的原因。
2、在受理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至专家鉴定级作出鉴定结论前,双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当事人提出停止鉴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

2)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

3)拒绝缴纳鉴定费的;

4)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疗纠纷的类型有几种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医疗纠纷分为哪几类有什么区别 医疗纠纷是民事纠纷在医疗服务领域中的特殊体现,是有关当事人对医疗服务的某一特定事项发生意见分歧或矛盾的情况。为便于探讨和研究医疗纠纷的相关法律问题,我们为医疗纠纷作如下定义: 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中,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时存在过失,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所争议事实认识不同、相互争执、各执己见的情形。定义需满足四个要件: 1、特定在医疗服务领域; 2、事人都是合法民事主体; 3、议事实是过失行为; 4、错责任处于待定状态。 此概念涵盖了有过失和无过失的所有情形,体现了医疗纠纷概念的外延和内涵,排除了发生在医疗行业的其他纠纷,如工程建设合同纠纷、医疗设备和药品买卖合同纠纷、人事仲裁、劳动纠纷等。 引发医疗纠纷的原因很多,概括分为6大类: 1、诊疗行为存在过失并造成损害结果,如4级12等医疗事故和非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 2、虽有诊疗过失但未造成损害结果,如手术中误伤相邻组织但及时处理愈合; 3、不存在诊疗过失但确有损害结果,如麻醉意外,手术并发症,药品不良反应等; 4、生物药品、器械设备、耗材敷料等医疗供应品发生意外,包括涉嫌产品质量责任的; 5、患方对医疗风险认识不足,单方面误解,如早产儿本身就是新生儿脑瘫的致病因素; 6、与诊疗行为本身无关的其他纠纷,如患者自残自杀或非医疗行为导致的人身财产损失等。 在上述第1类“诊疗行为存在过失并造成损害”中,包含了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确定的3个诉讼案由: 1、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2、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3、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医疗服务合同是指各类合法医疗机构和患者或一般消费者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以医疗服务或相关法定义务及约定义务为内容,约定双方或多方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因医疗服务合同的订立、履行发生的纠纷与医疗事故纠纷和医疗损害纠纷一样,也是医疗纠纷的重要表现形式。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实际上同属于人身权侵权纠纷,从法律关系上分析,并没有将二者加以区别的必要。 2002年9月1日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给“医疗事故”下定义时,已经将其纳入一般侵权行为范畴,使其具备违法性、过失行为、损害结果以及过失与损害间因果关系4个基本要素,《条例》第2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从定义上看,“医疗事故”就是“医疗损害”,法律性质没有区别,只是“医疗事故”的评定和等级划分对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更具实际意义,它直接影响到医务人员的职称、职务和收入和医疗机构的综合评级,对民事赔偿责任的影响不大。 根据民法原理,因医疗纠纷产生的债权法律关系只能有合同之债和侵权之债2种,即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和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且二者之间存在“责任竞合”。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允许3种案由并存,已经显见负面作用,但要达到法理上统一恐怕还有待时日,这既有立法层面上的原因,也有司法层面上的原因。
医疗纠纷的种类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随着我国法制的逐步完善,人们对诉讼的认知观念的转变,近些年,医疗纠纷诉诸法律有明显的上升之势。医疗纠纷导致诉讼常见的原因有: 一、误解性医疗纠纷 因患者及其家属对医学认知及专业知识局限,或医务人员的解释态度等导致他们认为该医疗后果并非后果,而发生的纠纷,此种情况下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行为并无过失。 二、诊疗护理过程所致的医疗纠纷 这类纠纷是医患纠纷中最常见的一类。是由于患者在医疗机构接受诊疗和护理时出现不良后果而与医方为其产生的原因、性质、因果关系等问题的认识产生的分歧或争议。 三、因输血导致异常反应与感染纠纷 患者在输血治疗过程中,因对输血血液的血型、品质的检查存在的缺陷,或对患者输血后出现的反应和症状未给予及时的观察与处理,导致患者出现输血反应并发症的产生的医疗纠纷。 四、医用产品质量缺陷损害纠纷 因使用的医疗器械和医用卫生材料的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致使求医人员健康受损产生的纠纷。 五、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损害纠纷 因预防免疫、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出现过失,造成死亡、残废、组织器官功能障碍或其他非必要的损害而引起的纠纷。 六、医院内感染纠纷 患者在住院期间,因医院环境和医疗行为所引起的细菌、等生物性感染。包括内源性感染和外源性感染两类。前者指来自患者机体内部,因长期受肿瘤等疾病影响使患者自身抵抗力下降引起的;后者由于非患者病体原因引起的。 七、医疗美容损害引起的纠纷 另外,医疗纠纷还包括因医疗服务合同中的先合同义务、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如先知、保密义务引起的其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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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医疗鉴定无效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哪些情况医疗鉴定无效,医疗事故鉴定需要提交哪些材料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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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学会能否单方中止医疗事故鉴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医学会能否单方中止医疗事故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可以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
(二)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
(三)拒绝缴纳鉴定费的;
(四)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患方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中止有哪些情况
患方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可能被中止鉴定的情形包括:
(一)、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医学会将已经受理的医疗事故鉴定程序中止。
因为,在医疗事故鉴定中,相关资料、封存的实物、药品、证人证言是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证据基础,没有这些材料鉴定专家是根本无法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所谓“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就是这个道理。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医学会只能中止医疗事故鉴定程序,等待当事人补齐相关的材料。
从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就可以看出,如果是患者及其家属一方提出的,与医疗纠纷相关的关键的证人证言、书证、物证、拒绝做尸体解剖,死亡原因不明的。都属于这些内容的范围。
(二)、如果医患双方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医学会将中止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并且有权拒绝医疗事故鉴定。
因为,在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如果鉴定所依据的病历、资料、物品都是虚假的,是根本无法进行事故鉴定的。如果是在接受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的过程中发现材料不真实的,可以做出不受理的决定;如果是在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发现材料不真实的,则可以做出中止事故鉴定程序的决定。
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鉴定组会要求“材料提供者”(可能是患者,也可能是医疗机构)再次补充鉴定材料;材料补充后可以做鉴定的,恢复鉴定程序。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够补充材料、再次提供不真实的材料的,医学会将退回材料,做出不予受理鉴定的决定。使既往的鉴定程序回到初始的状态。
从法规的规定上可以看出,各地医学会在受理和要求提交的材料上有着比较严格的法律要求,如果不能够满足相关的要求的,可能导致医疗事故鉴定的中止。
在代理案件的实践中,经常会遇到由于患者家属的原因。拒绝做尸体解剖,不能够明确死亡原因的,属于事实无法认定的情况。医学会只能够按照病例资料的相关内容进行鉴定。如果该尸解是查明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的,又无法查明的。医学会有权拒绝鉴定、中止鉴定程序。
(三)、如果医疗事故申请人拒绝缴纳鉴定费的;医学会将中止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因为,按照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用。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鉴定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医学会受理鉴定申请后,申请人使应当缴纳鉴定费的,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如果是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如果患者及其家属确属由于经济困难,不能够缴纳事故鉴定费用的,会在一定时间内告知缴费义务人,按时缴纳鉴定费,如果不能够按时缴纳的法律后果等等。如果患者及其家属确实由于经济困难不能够按时缴纳鉴定费用的,应当及时提出,并且申请鉴定费的减免。如果申请不被接受,费用不能够按时缴纳的,医学会将中止鉴定程序。
在我国相关的医疗事故发生时,相关的当事人需要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国的法律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中止相关的医疗事故鉴定,对这类患者的相应法律保护不予保护。相关的当事人可以进行相应的申述。
医疗纠纷有哪些鉴定方法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纠纷的鉴定机构有什么要求 以上是对医疗纠纷的鉴定机构有什么要求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简言之,就是在医疗纠纷侵权之诉中就医方在诊断、治疗、护理和管理等行为中有无过错以及该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及其程度进行的鉴定。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是正确妥实解决医患矛盾的基础,在医疗纠纷的司法解决机制中发挥着越来越关键的作用。毫不夸张地说,医疗纠纷鉴定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直接影响着社会的和谐。因此,如何建立和完善医疗纠纷鉴定规则,维护医疗纠纷鉴定的客观公正,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紧迫任务。结合笔者多年的工作经历及其思考,我们认为,当前必须解决四大问题:鉴定队伍的鉴定能力问题、鉴定资料的真实、合法、完备问题、鉴定程序的公开问题以及鉴定结论的科学规范问题,这四个问题解决好了,医疗纠纷鉴定就基本能够满足诉讼需要,维护和促进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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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医疗鉴定无效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哪些情况医疗鉴定无效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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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鉴定机构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纠纷的鉴定机构有什么要求 以上是对医疗纠纷的鉴定机构有什么要求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简言之,就是在医疗纠纷侵权之诉中就医方在诊断、治疗、护理和管理等行为中有无过错以及该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及其程度进行的鉴定。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是正确妥实解决医患矛盾的基础,在医疗纠纷的司法解决机制中发挥着越来越关键的作用。毫不夸张地说,医疗纠纷鉴定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直接影响着社会的和谐。因此,如何建立和完善医疗纠纷鉴定规则,维护医疗纠纷鉴定的客观公正,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紧迫任务。结合笔者多年的工作经历及其思考,我们认为,当前必须解决四大问题:鉴定队伍的鉴定能力问题、鉴定资料的真实、合法、完备问题、鉴定程序的公开问题以及鉴定结论的科学规范问题,这四个问题解决好了,医疗纠纷鉴定就基本能够满足诉讼需要,维护和促进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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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选择医疗鉴定机构,医疗纠纷鉴定要做什么准备
[律师回复] 如何选择医疗鉴定机构,医疗纠纷鉴定要做哪些准备
一、如何选择医疗鉴定机构
据鉴定权支配力量的不同,鉴定可分为:自行鉴定、行政鉴定、司法鉴定。自行鉴定是公民对在日常生活、工作中产生争议的专门性问题委托专业性的检测机构或相关专家进行检验、评价、与判断,从而为争议问题的解决提供科学依据而从事的一项活动。
行政鉴定是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在行政执法或依法处理行政事务纠纷时,对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委托所属的行政鉴定机构或法律法规专门指定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分析与评判,从而为行政执法或纠纷事件处理、解决提供科学依据而从事的一项行政活动。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中人民依其职权,或有关诉讼参与人的请求委派具有专门知识、技能或特别经验的人,对案件中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从而为诉讼案件的公正裁判提供科学依据而从事的一项诉讼活动。
自行鉴定没有争议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医疗纠纷处理的依据,行政鉴定是处理医疗纠纷的依据,如果没有争议,经审查合法,也可以作为诉讼案件定案依据。司法鉴定除具有一般鉴定的属性外还具有司法权威性,在对鉴定结论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司法鉴定作为司法活动往往行使最终决定权,司法鉴定通常还作为法官认证的工具,实践中通常以司法鉴定结论作为裁判的依据。
医疗技术鉴定机构也分为民间鉴定机构、行政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机构。民间鉴定机构主要由医学、法律院校设立,也有一些的社会鉴定机构。行政鉴定机构主要是指医学会,是行政法规指定的行政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机构主要是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司法鉴定的机构。这种划分是以目前从事何种鉴定为主业为标准,民间检定机构及行政鉴定机构也可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也有些司法鉴定机构办理非诉讼鉴定案件。各种鉴定机构各有利弊。
民间鉴定机构作为纯市场主体,其优点是服务意识较强,委托人或许能有一点“上帝”感,其缺点在于片面性,结论不易被采信。医学会的优势在于医疗技术力量雄厚,其劣势在于同行情结与法律欠缺,其缺点在行政处理时还能被掩盖,但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时总难免暴露出来。医学会鉴定多数时候显得同行相护,个别情况同行相侵;鉴定人不署名、不出庭使鉴定结论作为证据具有致命的程序缺陷;鉴定结论总是注重是否医疗事故,对案件来说往往答非所问。司法鉴定的优势在于中立性强,与案件处理的协调性强,缺点在于医疗技术力量不充分,常常需要聘请专家,费用较大,否则可能因技术不全面而影响鉴定的科学性。
医疗纠纷发生后,选择医疗技术鉴定机构需要高度重视,与案件的处理的最终结果息息相关。鉴定机构的中立性与专业水平是最重要的考虑因素,但中立性更应优先考虑。
医疗纠纷鉴定要做哪些准备
如何选择医疗鉴定机构,医疗纠纷鉴定要做什么准备
[律师回复] 如何选择医疗鉴定机构,医疗纠纷鉴定要做哪些准备
一、如何选择医疗鉴定机构
据鉴定权支配力量的不同,鉴定可分为:自行鉴定、行政鉴定、司法鉴定。自行鉴定是公民对在日常生活、工作中产生争议的专门性问题委托专业性的检测机构或相关专家进行检验、评价、与判断,从而为争议问题的解决提供科学依据而从事的一项活动。
行政鉴定是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在行政执法或依法处理行政事务纠纷时,对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委托所属的行政鉴定机构或法律法规专门指定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分析与评判,从而为行政执法或纠纷事件处理、解决提供科学依据而从事的一项行政活动。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中人民依其职权,或有关诉讼参与人的请求委派具有专门知识、技能或特别经验的人,对案件中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从而为诉讼案件的公正裁判提供科学依据而从事的一项诉讼活动。
自行鉴定没有争议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医疗纠纷处理的依据,行政鉴定是处理医疗纠纷的依据,如果没有争议,经审查合法,也可以作为诉讼案件定案依据。司法鉴定除具有一般鉴定的属性外还具有司法权威性,在对鉴定结论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司法鉴定作为司法活动往往行使最终决定权,司法鉴定通常还作为法官认证的工具,实践中通常以司法鉴定结论作为裁判的依据。
医疗技术鉴定机构也分为民间鉴定机构、行政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机构。民间鉴定机构主要由医学、法律院校设立,也有一些的社会鉴定机构。行政鉴定机构主要是指医学会,是行政法规指定的行政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机构主要是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司法鉴定的机构。这种划分是以目前从事何种鉴定为主业为标准,民间检定机构及行政鉴定机构也可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也有些司法鉴定机构办理非诉讼鉴定案件。各种鉴定机构各有利弊。
民间鉴定机构作为纯市场主体,其优点是服务意识较强,委托人或许能有一点“上帝”感,其缺点在于片面性,结论不易被采信。医学会的优势在于医疗技术力量雄厚,其劣势在于同行情结与法律欠缺,其缺点在行政处理时还能被掩盖,但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时总难免暴露出来。医学会鉴定多数时候显得同行相护,个别情况同行相侵;鉴定人不署名、不出庭使鉴定结论作为证据具有致命的程序缺陷;鉴定结论总是注重是否医疗事故,对案件来说往往答非所问。司法鉴定的优势在于中立性强,与案件处理的协调性强,缺点在于医疗技术力量不充分,常常需要聘请专家,费用较大,否则可能因技术不全面而影响鉴定的科学性。
医疗纠纷发生后,选择医疗技术鉴定机构需要高度重视,与案件的处理的最终结果息息相关。鉴定机构的中立性与专业水平是最重要的考虑因素,但中立性更应优先考虑。
医疗纠纷鉴定要做哪些准备
如何选择医疗鉴定机构,医疗纠纷鉴定要做哪些准备
[律师回复] 如何选择医疗鉴定机构,医疗纠纷鉴定要做哪些准备
一、如何选择医疗鉴定机构
据鉴定权支配力量的不同,鉴定可分为:自行鉴定、行政鉴定、司法鉴定。自行鉴定是公民对在日常生活、工作中产生争议的专门性问题委托专业性的检测机构或相关专家进行检验、评价、与判断,从而为争议问题的解决提供科学依据而从事的一项活动。
行政鉴定是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在行政执法或依法处理行政事务纠纷时,对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委托所属的行政鉴定机构或法律法规专门指定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分析与评判,从而为行政执法或纠纷事件处理、解决提供科学依据而从事的一项行政活动。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中人民依其职权,或有关诉讼参与人的请求委派具有专门知识、技能或特别经验的人,对案件中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从而为诉讼案件的公正裁判提供科学依据而从事的一项诉讼活动。
自行鉴定没有争议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医疗纠纷处理的依据,行政鉴定是处理医疗纠纷的依据,如果没有争议,经审查合法,也可以作为诉讼案件定案依据。司法鉴定除具有一般鉴定的属性外还具有司法权威性,在对鉴定结论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司法鉴定作为司法活动往往行使最终决定权,司法鉴定通常还作为法官认证的工具,实践中通常以司法鉴定结论作为裁判的依据。
医疗技术鉴定机构也分为民间鉴定机构、行政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机构。民间鉴定机构主要由医学、法律院校设立,也有一些的社会鉴定机构。行政鉴定机构主要是指医学会,是行政法规指定的行政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机构主要是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司法鉴定的机构。这种划分是以目前从事何种鉴定为主业为标准,民间检定机构及行政鉴定机构也可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也有些司法鉴定机构办理非诉讼鉴定案件。各种鉴定机构各有利弊。
民间鉴定机构作为纯市场主体,其优点是服务意识较强,委托人或许能有一点“上帝”感,其缺点在于片面性,结论不易被采信。医学会的优势在于医疗技术力量雄厚,其劣势在于同行情结与法律欠缺,其缺点在行政处理时还能被掩盖,但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时总难免暴露出来。医学会鉴定多数时候显得同行相护,个别情况同行相侵;鉴定人不署名、不出庭使鉴定结论作为证据具有致命的程序缺陷;鉴定结论总是注重是否医疗事故,对案件来说往往答非所问。司法鉴定的优势在于中立性强,与案件处理的协调性强,缺点在于医疗技术力量不充分,常常需要聘请专家,费用较大,否则可能因技术不全面而影响鉴定的科学性。
医疗纠纷发生后,选择医疗技术鉴定机构需要高度重视,与案件的处理的最终结果息息相关。鉴定机构的中立性与专业水平是最重要的考虑因素,但中立性更应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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