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和解的利弊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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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和解赔偿的好处是:赔偿款到手快,一次性了结。和解赔偿的弊端是:放弃部分利益,相对钱少,一般没有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无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按户口所在地的城镇或农村标准赔偿。另外,和解如伤残有遗留问题,则没法再解决。

交通事故和解的利弊是什么

根据实践经验总结出来的处理交通事故的方式包括:协商、和解、仲裁以及诉讼。不管当事人选择哪种方式处理交通事故,这里面都是有利有弊的。具体说到和解上面,大家知道交通事故和解的利弊是什么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交通事故和解的利弊是什么

我们经常见到伤者或其家属,很想通过和解获得赔偿,不希望通过律师打官司获得赔偿。 到底是通过和解得赔偿好呢?还是诉讼获得赔偿好呢?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和解赔偿的好处是:赔偿款到手快,一次性了结。

和解赔偿的弊端是:放弃部分利益,相对钱少,一般没有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无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按户口所在地的城镇或农村标准赔偿。

另外,和解如伤残有遗留问题,则没法再解决。如:我们有个当事人伤者,农村户口,和解时伤残为单瘫,伤残级别6级,和解金额为人民币8万元。伤者拿到8万元赔偿款后第三天,不慎在解手时摔伤,由单瘫变成偏瘫,由生活能自理变更需要部分护理。伤者重新住院治疗,并很快花光原来的和解赔偿金额8万元,最后要车方再拿钱时,车方拿出和解协议,上面明确写明“大家(车方与伤者)从此债权、债务两清,互不相欠”。伤者后悔不已,最后因无钱治疗黯然出院。

二、交通事故诉讼的利与弊是什么

诉讼的好处是:钱多,有时比和解多数倍;简便,当事人只需在起诉时及拿赔偿款时签两次字就可以了。如伤残有遗留问题,还可再次起诉解决。弊端是:时间较长,快则两三个月,慢则要一年左右。

我们所见到的和解失误的事很多,我们的意见是:如果你的伤很轻,且小孩也满18岁,没有老人要负担,经济条件还过得去,和解不失为一项好的选择。因为对你而言,少几万多几万,意义不大。即使和解,委托专业律师帮你和解,肯定比自己去和解要好许多。

如果你的伤很重,上有老,下有小,我们认为通过诉讼比较有保障,原因:一,很多赔偿款项是由保险公司支付的,不必担心拿不到钱;二,万一留下后遗症,将来还可以继续找他;三,一般通过诉讼所获得的赔偿额比和解所获得的赔偿额高得多,至少在数万至数倍之间。

若当事人有需要选择和解的方式来处理事故,则一定要事先了解清楚交通事故和解的利弊分别是什么,然后权衡一下,看这种方式是否真的适合自己,是否可以比较好的解决事故纠纷。必要时,还可以委托我们律图网站的专业律师来提供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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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决定的作出带有一定的随意性,缺乏相互制约性,也是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相违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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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有什么利与弊?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可以是本国公民或组织,也可以是外国公民或组织。 业主的权利: 1、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同部位和本物业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3、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4、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修缮,但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5、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修缮; 6、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管理决策的表决权; 7、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 8、有权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按照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收支账目; 9、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10、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 1 1、有权要求房屋建设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强制维修养护,按规定分摊费用。
股权质押的利与弊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质押也是一种融资方式,是以其股权为质押物而成立的质押关系。股权质押是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而且股权质押是会有一定的风险的。那么股权质押有什么风险呢 概况起来,主要有: 1、股权价值波动下的市场风险。股权设质如同股权转让,质权人接受股权设质就意味着从出质人手里接过了股权的市场风险。 2、出质人信用缺失下的道德风险。这是指股权质押可能导致公司股东“二次圈钱”,甚至出现掏空公司的现象。我们知道,股权的价值依赖于公司的价值,股权价值的保值需要质权人对公司进行持续评估,而未上市公司治理机制相对不完善,信息披露不透明,同时作为第三方股权公司不是合同主体,质权人难以对其生产经营、资产处置和财务状况进行持续跟踪了解和控制,容易导致企业通过关联交易,掏空股权公司资产,悬空银行债权。 3、法律制度不完善导致的法律风险。比如优先受偿权的特殊性隐含的风险。当出质公司破产时,股权质权人对出质股权不享有对担保物的别除权,因为公司破产时其股权的价值接近于零,股权中所包含的诸如利润分配请求权、公司事务参与权已毫无价值,实现质权几乎不可能了。 《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第三十条 股东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股份,并可以赠与(公有股份不可赠与)、继承和抵押,但不得违反以下规定: (一)采取发起方式设立的公司,公司股权证的转让须在法人之间进行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其股权证按其原持有人身份,可在法人之间以及公司内部职工之间转让,本公司内部职工持有的股权证要严格限定在本公司内部,不得向公司以外的任何个人发行和转让。以上两种方式设立的定向募集公司在公司成立一年以后,增资扩股时如需转为社会募集公司,扩大股份的认购和转让范围,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并按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同时应换发股票 (二)各种法人均不得将持有的公有股份、认股权证和优先认股权转让给本法人单位的职工,不得将以集体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公益金购买的股份派送给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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