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拆迁征地补偿标准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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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
淮北拆迁征地补偿标准

国家为了发展建设公共事业,每年都依法大片对农村的集体土地进行征收,当然被拆迁和征收的地区国家会给予一定的拆迁征地补偿。当然中国领土面积广大,各地区经济文化的差异也了导致了各地拆迁征地补偿标准会有所不同。下面小编就带大家了解关于淮北拆迁征地补偿标准的法律资料。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淮北市2011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拟征土地位置(四至范围):

地块1:相山区渠沟镇土楼村。东:小任庄居民点,南:洪碱河,西:耕地,北:湘西沟;

地块2:相山区渠沟镇油坊村。东:农贸市场,南:道路,西:耕地,北:耕地。

地块3:相山区渠沟镇桥头村。东:已征收土地,南:坑塘,西:闫庄居民点,北:闫庄居民点。

地块4:相山区渠沟镇黄里村。东:湘西河,南:道路,西:耕地,北:道路。

地块5:相山区渠沟镇黄里村。东:耕地,南:道路,西:凤凰大道,北:耕地。

地块6:相山区渠沟镇黄里村。东:耕地,南:已征收土地,西:湘西沟,北:耕地 地块7:相山区渠沟镇河北村、黄里村。东:耕地,南:耕地,西:湘西沟,北:耕地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拟使用土地总面积15.1631公顷,涉及征收农民集体土地15.1056公顷,农用地13.3333公顷,集体建设用地1.6853公顷,未利用地0.0870公顷,国有建设用地0.0575公顷。

其中:

地块1、相山区渠沟镇土楼村小任庄组集体土地0.2856公顷,其中农用地0.1986公顷,未利用地0.0870公顷。

地块2、相山区渠沟镇油坊村朱楼组集体土地0.2588公顷,其中农用地0.0540公顷,建设用地0.2048公顷。

地块3、相山区渠沟镇桥头村闫庄组集体土地0.0127公顷,均为农用地。

地块4、相山区渠沟镇黄里村下街组集体土地3.9411公顷,农用地3.9411公顷(耕地3.9411公顷)。国有建设用地0.0575公顷。

地块5、相山区渠沟镇黄里村下街组集体土地6.454公顷,其中农用地5.1246公顷(耕地4.4577公顷、园地0.5007公顷、其他农用地0.1662公顷),建设用地1.3294公顷。

地块6、相山区渠沟镇黄里村下街组集体土地2.7375公顷,其中农用地2.6325公顷(耕地2.2401公顷、园地0.0278公顷、其他农用地0.3646公顷),建设用地0.1050公顷。

地块7、相山区渠沟镇河北村东王店组、黄里村后黄组集体土地1.4159公顷,其中农用地1.3698公顷(耕地1.0928公顷、园地0.1823公顷、其他农用地0.0947公顷),建设用地0.0461公顷。

相山区渠沟镇土楼村、油坊村、桥头村、黄里村、河北村被征土地实际面积及地类以勘测定界结果并报经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四、征地、拆迁初步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09】132号)文件规定,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上报审批。

序号行政区域范围征地面积

(亩)区域类别征地补偿标准(元/亩)备注

综合标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1、渠沟镇土楼村4.284I395001580023700地块1

2、渠沟镇桥头村0.1905I395001580023700地块3

3、渠沟镇黄里村214.719I395001580023700地块4、5、6、7

4、渠沟镇油坊村3.882Ⅲ357001428021420地块2

5、渠沟镇河北村3.5085Ⅲ357001428021420地块7

(二)青苗补偿标准

根据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淮北市市辖区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淮政办[2010]110号),旱地按1500元/亩,园地按1800元/亩予以补偿。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淮北市市辖区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淮政办[2010]110号)标准执行。

征地拆迁实际补偿标准以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五、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初步安置办法:

货币安置、社会保障安置;实际安置办法以政府依法批准为准。其中社会保障安置根据相山区人民政府相政秘[2011]129号文件精神执行。

六、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征土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七、本告知书送达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以上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安置办法和社会保障措施等情况,如有不同意见,可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

综上所述,淮北拆迁征地补偿标准的实行有利于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此外,政府国家是不会强制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拆迁的,拆迁征地的补偿费用也一定会直接发放到个人手中,如补偿款遭到拖欠、或补偿款数目不对一定要及时到政府,申请用地单位等有关部门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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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应当对房屋补偿费、周转补偿费、奖励性补偿费进行补偿,具体的拆迁补偿标准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来进行处理,避免发生矛盾和纠纷,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咨询办理。关于遇到安徽省淮北市拆迁补偿标准时我们可以参考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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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至于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价格结算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这是考虑到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情况复杂,各地对结构差价支付亦采不同政策,因而不在全国实行统一的规定。作价补偿的标准是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的。实行作价补偿,应当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局或者专门的评估机构对被拆除房屋进行评估,以评估的价格作为计算的依据。一般不允许当事人之间私下交易。
房屋拆迁补偿的形式
拆迁补偿的形式有三种,即产权调换、作价补偿和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
1、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异地或者原土地上再建设的房屋与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交换,被拆迁人原来的房屋被拆迁后仍然保留相应的房屋产权。对于拆迁人来说有影响余房率的负面作用,但是有利于保护被拆迁人的房屋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也是与住房制度改革的大趋势相符合的,所以《拆迁条例》赋予被拆迁人要求以产权调换的形式给予补偿的权利,并且规定:“拆除出租住宅房屋,应当实行产权调换。”当然,产权调换也不是绝对的,对于还建有特殊困难,又没有其他房屋可供调换的建设项目,被拆迁人产权调换的要求就不能给予支持。另外,拆除地上附属建筑物也不实行产权调换,但要付给被拆迁人拆迁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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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家在淮北,听说最近根据新的规划要被拆迁,现在想了解下淮北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计算公式: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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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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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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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淮北生活,目前我家里的老房子要涉及到拆迁补偿,2017淮北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第一条 为规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而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房屋所有权人给予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应当遵循“依法规范拆迁、合理补偿安置”的原则,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有利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监督。
市辖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宿州马鞍山现代产业园区、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鞋城管委会(以下称各园区管委会)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监察、财政、住建、规划、房管、人社、发改、民政、公安、工商、国税、地税等部门依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拆迁人是指市辖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本办法所称拆迁实施机构是指市辖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确定的组织实施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部门。
本办法所称的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
第六条 拆迁实施机构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非经营性单位实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拆迁实施机构对被委托单位实施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被拆迁人的基本生活保障按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八条 在征收集体土地依法报批前,拆迁人应当公布《拟征地告知书》,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
第九条 《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拆迁实施机构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对拟征地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状况、宅基地及房屋的权属、面积、房屋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确认,并在拟征地范围内公布。
第十条 《拟征地告知书》经公告后,各有关部门在拆迁范围内不得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房屋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三)房屋所有权过户和宅基地使用权转移手续;
(四)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五)分户或入户,但因婚嫁、出生、军人复转退或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等按规定可以办理的除外;
(六)核发工商营业执照和办理税务登记;
(七)其他不当增加补偿安置费用的行为。
拆迁实施机构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公安、规划、国土资源、住建、工商、国税、地税、房管、质监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拆迁时,擅自办理本条所列事项的,不予认定和补偿。
第十一条 集体土地征收方案经依法批准后,拆迁人应及时将征地公告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示。征地公告应包括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范围、面积、征地补偿标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标准和方式、签约期限等事项。
第十二条 拆迁实施机构应当与被拆迁人根据本办法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载明补偿标准和金额及其支付期限、安置方式、安置用房地点和面积、安置用房交付期限、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临时安置费、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它条款。
第十三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拆迁实施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并将档案资料报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市辖区人民政府和各园区管委会应当建立拆迁管理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来信来访地址和其他联系方式。收到举报后,应当落实专人负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
第三章  拆迁补偿
第十六条 对被拆迁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拆迁房屋的补偿;
(二)被拆迁房屋装修、附属物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
费及停产停业损失费的补偿;
(三)被拆迁房屋所占集体建设用地的补偿。
第十七条 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按认定的房屋面积、用途、安置人口及所占土地面积确定。
第十八条 拆迁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房屋,按照以下原则认定被拆迁房屋面积:
(一)有有效权属证明或建房批准手续的,按有效权属证明或建房批准手续记载的面积,结合实际丈量认定面积。
(二)无有效权属证明或建房批准手续的房屋:
1.2008年5月航拍图上有标示的房屋,可按实际丈量认定面积;
2.2008年5月以后建设的房屋,在征地调查时,经拆迁实施机构认定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一户一宅”规定,且宅基地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均不超过220平方米的,经公示无异议,可按实际丈量认定面积;
3.位于无2008年5月航拍图区域的房屋,经拆迁实施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或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房屋的建造时间,并经公示无异议的,可按照本条第(二)项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被拆迁房屋用途按有效权属证明或建房批准手续记载的用途认定。
被拆迁房屋用途分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住宅用房是指在集体所有土地上建设的用于生活起居的房屋。非住宅用房是指在集体所有土地上建设的除住宅用房以外的生产性、经营性、公益性房屋。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安置人口是指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有承包地的人员,以及随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长期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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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补偿)。
4、如果是国有出让土地,对土地还应该进行补偿,如果是国有划拨土地一般是没有补偿的。
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地拆迁适用的法律是《土地管理法》及各地政府依据该法制定的征地拆迁补偿办法。
补偿标准原则上是不得降低原有生活水平,短期生活有改善,长远生活有保证。同时要根据房屋的建筑结构和修建年代、地理位置和用途进行综合考量。还要结合政府的安置方式来区别计算。按照产权置换的,应该给予合理面积和装修费补偿、搬迁费补助、过渡费;按照划地重建的,应该给予重置成新价补偿(本地修建原有规模房屋所需要的费用)、装修费和搬迁补助、过渡费;按照纯货币补偿的,应该给予附近城镇的商品房均价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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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飞机场征收怎么补偿首先要看征收的是房屋还是土地来修建飞机场。房屋征收与土地征收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补偿方式不同。
按照集体土地上房屋征地拆迁适用的法律是《土地管理法》及各地政府依据该法制定的征地拆迁补偿办法。补偿标准原则上是不得降低原有生活水平,短期生活有改善,长远生活有保证。同时要根据房屋的建筑结构和修建年代、地理位置和用途进行综合考量。还要结合政府的安置方式来区别计算。按照产权置换的,应该给予合理面积和装修费补偿、搬迁费补助、过渡费;按照划地重建的,应该给予重置成新价补偿(本地修建原有规模房屋所需要的费用)、装修费和搬迁补助、过渡费;按照纯货币补偿的,应该给予附近城镇的商品房均价的补偿。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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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淮北市修高铁什么时候修建怎么赔偿拆迁户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看市政府的规划,赔偿是按照当地标准。但是国家也有规定。2011年1月21日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花稜羔谷薏咐割栓公兢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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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农村住宅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淮北农村住宅拆迁补偿标准需要根据拆迁造成的实际损失来处理,房屋的价值补偿费用会根据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是市场评估的价格来计算,房屋的安置补助费以及周转补偿费都会根据房屋上的人口数量来计算,具体的拆迁补偿的标准可以参考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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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淮北高铁搬迁怎么给
[律师回复] 高铁征收怎么补偿
1、首先要看征收的是房屋还是土地。房屋征收与土地征收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补偿方式不同。
2、按照集体土地上房屋征地拆迁适用的法律是《土地管理法》及各地政府依据该法制定的征地拆迁补偿办法。补偿标准原则上是不得降低原有生活水平,短期生活有改善,长远生活有保证。同时要根据房屋的建筑结构和修建年代、地理位置和用途进行综合考量。还要结合政府的安置方式来区别计算。按照产权置换的,应该给予合理面积和装修费补偿、搬迁费补助、过渡费;按照划地重建的,应该给予重置成新价补偿(本地修建原有规模房屋所需要的费用)、装修费和搬迁补助、过渡费;按照纯货币补偿的,应该给予附近城镇的商品房均价的补偿。
3、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土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土地的数量计算。
4、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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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铁拆迁为什么淮北赔那么多,萧县就赔那么少
[律师回复] 看市政府的规划,赔偿是按照当地标准。但是国家也有规定。2011年1月21日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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