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九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可以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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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职工因工受伤,经鉴定是九级伤残的话,单位要支付医疗费和伤残补助金,这些都是一次性支付的。并且双方应该终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职工九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是不行的,只有一到三级伤残程度,职工才有权要求单位保留劳动关系。

职工九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可以么?

在生产车间劳动的职工,常年处于高温环境之中,发生工伤的概率比较大。发生工伤后,企业会对其进行工伤认定,好确定赔偿标准。有些职工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可是他们又不想失去工作机会,要求企业保留其劳动关系。那么职工九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可以么?下面我们一起看看小编的说法。

一、九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可以么?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用人单位不能因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与伤残职工的劳动关系。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可见,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如果劳动合同期满则可依法终止劳动关系。

职工在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仅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他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可以不续签劳动合同。但是,公司在劳动合同终止后应依法给予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不能以受工伤为由,要求保留劳动关系或者续签劳动合同。职工如果认为公司的做法不当,可申请劳动仲裁

二、职工因工导致九级伤残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伤残补助金如何计算?

工伤职工鉴定为九级伤残,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按本人遭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的。正常情况下,与本人实际工资收入应当基本相同,低于本人实际工资收入,是因为用人单位为了少缴费,少报了缴费工资所致,依法应当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是劳动争议。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现在已经过去两年,申请仲裁因为超过时效不能获得法律支持。

四、保留劳动关系对职工意味着什么?

这种情况一般是企业经营不好,或者没有订单等,但是又想留住员工已备正常的时候可以正常经营。实际是继续保留劳动关系,暂时不用上班也不用给你发工资,只要双方同意,这个从法律上也是允许的,但是单位依法应该继续缴纳社保费。不过如果员工不同意这样,那么就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单位必须得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从广义上讲,生活在城市和农村的任何劳动者与任何性质的用人单位之间因从事劳动而结成的社会关系都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从狭义上讲,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劳动关系是指依照国家劳动法法规规范的。但是由于其确立过程中大多数伴随着经济上的相关往来,劳动关系既是一种社会关系又是一种经济关系。

由此可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职工因工受伤,经鉴定是九级伤残的话,单位要支付医疗费和伤残补助金,这些都是一次性支付的。并且双方应该终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职工九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是不行的,只有一到三级伤残程度,职工才有权要求单位保留劳动关系。如果职工对伤残补助金有异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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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费  医疗费=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  康复性治疗费=医疗费=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  
2、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人数×天数×70%  
3、交通食宿费  交通食宿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职工因公出差交通费标准×往返次数+职工因公出差住宿费标准×天数+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费标准×天数  
4、辅助器具费  辅助器具费=配置标准×器具数量  
5、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陪护费  
(1)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  支付方式:按月支付。  支付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可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12个月,即最长也不超过24个月。   
(2)停工留薪期内的陪护费,需要支付,但尚无明文规定按什么标准进行计算。  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的规定处理: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6、生活护理费  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情况  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⑵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情况  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  ⑶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情况  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费用支付单位:工伤保险基金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7、伤残补助金  伤残补助金=本人月工资×月数  一级:24个月;二级:22个月;:20个月;四级:18个月;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  
8、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本人月工资×百分数  本人月工资:实务中一般按定残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计算。(无明文规定)  一级至四级:一级:90%;二级:85%;:80%;四级: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条件:从评残后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之前。退休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基金补足差额。  五级至六级:五级:70%;六级: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补足差额。  条件:难以安排适当工作。如能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适当工作,则发放正常工资。  
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两项合并计算)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赔偿基数×月数  赔偿基数为: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级至四级不享受。因为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要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工岗位,享受伤残津贴,所以就不存在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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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地上九级伤残,停薪留职7个月能赔偿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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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费医疗费实报实销,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
1、住院伙食补助费=地方规定标准(元)×住院天数;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可以要求支付交通费、食宿费;交通费根据地方标准规定;食宿费=地方规定标准(元)×人数×天。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三、辅助器具费用
1、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2、辅助器具费用参照地方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
四、停工留薪期工资
1、停工留薪期内工资=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
2、停工留薪期时间长短的确定,参看地方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或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其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3、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五、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护理费标准参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或各省、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九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个月本人工资。
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九级伤残解除劳动关系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具体标准参照各省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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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伤残能赔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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