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的实质是什么意思

最新修订 | 202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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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关系,从法律意义上讲,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1、劳动是一种结合关系。2、从属性的劳动组织关系。劳动关系的本质是强调劳动者将其所有的劳动力与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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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协议合同对工作的我们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在工作的过程中如果遇到什么问题的话有劳动协议会比较好处理,企业事业单位也无法通过没有劳动协议来做文章,不过还有很多人对劳动协议关系的实质还不够了解,那具体来说劳动关系的实质是什么呢?

劳动关系的实质是什么意思?

一、劳动是一种结合关系

因为从劳动关系的主体上说,当事人一方固定为劳动力所有者和支出者,称为劳动者;另一方固定为生产资料所有者和劳动力使用者,称用人单位(或雇主)。劳动关系的本质是强调劳动者将其所有的劳动力与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这种结合关系从用人单位的角度观察就是对劳动力的使用,将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力作为一种生产要素纳入其生产过程。在劳动关系中,劳动力始终作为一种生产要素而存在,而非产品。这是劳动关系区别于劳务关系的本质特征,后者劳动者所有的劳动力往往是作为一种劳务产品而输出,体现的是一种买卖关系或者加工承揽关系等。

二、从属性的劳动组织关系

劳动关系一旦形成,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所在用人单位的成员。所以,虽然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建立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但劳动关系建立后,双方在职责上则具有了从属关系。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力使用者,要安排劳动者在组织内和生产资料结合;而劳动者则要通过运用自身的劳动能力,完成用人单位交给的各项生产任务,并遵守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这种从属性的劳动组织关系具有很强的隶属性质,即成为一种隶属主体间的指挥和服从为特征的管理关系。而劳务关系的当事人双方则是无组织从属性。

三、劳动关系是人身关系

由于劳动力的存在和支出与劳动者人身不可须臾分离,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实际上就是劳动者将其人身在一定限度内交给用人单位,因而劳动关系就其本质意义上说是一种人身关系。但是,由于劳动者是以让渡劳动力使用权来换取生活资料,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物质待遇。就此意义而言,劳动关系同时又是一种以劳动力交易为内容的财产关系

现代社会还有很多人对劳动关系相关协议是不重视的,虽说一般情况下不会出现什么问题,但如果一旦出现问题的话没有相关协议处理起来就会比较麻烦,我们就会增加许多需要去证实劳务关系的步骤,非常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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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的实质是什么意思?
劳动关系,从法律意义上讲,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因为从劳动关系的主体上说,当事人一方固定为劳动力所有者和支出者,称为劳动者;另一方固定为生产资料所有者和劳动力使用者,称用人单位(或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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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劳动关系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为您推荐】白水县律师邕宁区律师洛龙区律师交口县律师乡城县律师西安区律师繁峙县律师劳动关系协议合同对工作的我们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在工作的过程中如果遇到什么问题的话有劳动协议会比较好处理,企业事业单位也无法通过没有劳动协议来做文章,不过还有很多人对劳动协议关系的实质还不够了解,那具体来说劳动关系的实质是什么呢
一、劳动是一种结合关系因为从劳动关系的主体上说,当事人一方固定为劳动力所有者和支出者,称为劳动者;另一方固定为生产资料所有者和劳动力使用者,称用人单位(或雇主)。劳动关系的本质是强调劳动者将其所有的劳动力与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这种结合关系从用人单位的角度观察就是对劳动力的使用,将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力作为一种生产要素纳入其生产过程。在劳动关系中,劳动力始终作为一种生产要素而存在,而非产品。这是劳动关系区别于劳务关系的本质特征,后者劳动者所有的劳动力往往是作为一种劳务产品而输出,体现的是一种买卖关系或者加工承揽关系等。
二、从属性的劳动组织关系劳动关系一旦形成,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所在用人单位的成员。所以,虽然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建立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但劳动关系建立后,双方在职责上则具有了从属关系。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力使用者,要安排劳动者在组织内和生产资料结合;而劳动者则要通过运用自身的劳动能力,完成用人单位交给的各项生产任务,并遵守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这种从属性的劳动组织关系具有很强的隶属性质,即成为一种隶属主体间的指挥和服从为特征的管理关系。而劳务关系的当事人双方则是无组织从属性。
三、劳动关系是人身关系由于劳动力的存在和支出与劳动者人身不可须臾分离,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实际上就是劳动者将其人身在一定限度内交给用人单位,因而劳动关系就其本质意义上说是一种人身关系。但是,由于劳动者是以让渡劳动力使用权来换取生活资料,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物质待遇。就此意义而言,劳动关系同时又是一种以劳动力交易为内容的财产关系。现代社会还有很多人对劳动关系相关协议是不重视的,虽说一般情况下不会出现什么问题,但如果一旦出现问题的话没有相关协议处理起来就会比较麻烦,我们就会增加许多需要去证实劳务关系的步骤,非常麻烦。社会工作生活中劳动关系的实质是需要我们去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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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实质和意义?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为您推荐】白水县律师邕宁区律师洛龙区律师交口县律师乡城县律师西安区律师繁峙县律师劳动关系协议合同对工作的我们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在工作的过程中如果遇到什么问题的话有劳动协议会比较好处理,企业事业单位也无法通过没有劳动协议来做文章,不过还有很多人对劳动协议关系的实质还不够了解,那具体来说劳动关系的实质是什么呢
一、劳动是一种结合关系因为从劳动关系的主体上说,当事人一方固定为劳动力所有者和支出者,称为劳动者;另一方固定为生产资料所有者和劳动力使用者,称用人单位(或雇主)。劳动关系的本质是强调劳动者将其所有的劳动力与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这种结合关系从用人单位的角度观察就是对劳动力的使用,将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力作为一种生产要素纳入其生产过程。在劳动关系中,劳动力始终作为一种生产要素而存在,而非产品。这是劳动关系区别于劳务关系的本质特征,后者劳动者所有的劳动力往往是作为一种劳务产品而输出,体现的是一种买卖关系或者加工承揽关系等。
二、从属性的劳动组织关系劳动关系一旦形成,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所在用人单位的成员。所以,虽然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建立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但劳动关系建立后,双方在职责上则具有了从属关系。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力使用者,要安排劳动者在组织内和生产资料结合;而劳动者则要通过运用自身的劳动能力,完成用人单位交给的各项生产任务,并遵守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这种从属性的劳动组织关系具有很强的隶属性质,即成为一种隶属主体间的指挥和服从为特征的管理关系。而劳务关系的当事人双方则是无组织从属性。
三、劳动关系是人身关系由于劳动力的存在和支出与劳动者人身不可须臾分离,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实际上就是劳动者将其人身在一定限度内交给用人单位,因而劳动关系就其本质意义上说是一种人身关系。但是,由于劳动者是以让渡劳动力使用权来换取生活资料,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物质待遇。就此意义而言,劳动关系同时又是一种以劳动力交易为内容的财产关系。现代社会还有很多人对劳动关系相关协议是不重视的,虽说一般情况下不会出现什么问题,但如果一旦出现问题的话没有相关协议处理起来就会比较麻烦,我们就会增加许多需要去证实劳务关系的步骤,非常麻烦。社会工作生活中劳动关系的实质是需要我们去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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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是什么意思 事实劳动关系包括哪些情形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无书面合同或无有效书面合同形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以及口头协议达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需存在雇佣劳动的事实存在。1、没有书面合同形式,通过以口头协议代替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2、应签而未签订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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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改装是什么意思?车辆整备质量与实际质量不符。
[律师回复] 你好,非法改装车辆即对车辆的外观、动力系统、传动系统、制动系统进行非国家法律允许及厂商同意的超出原车设计负载能力及功能的改装。包括更换关键部件的行为。根据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六条规定: 一、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 二、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 三、增加机动车车内装饰。这三种情况是允许的。除此以外的改变机动车品牌、型号、发动机型号,改变已登记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都属于非法改装。关于机动车非法改装的有关规定 一、《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需要改变使用性质、车身颜色、车身或车架等,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允许,擅自改装机动车底盘、发动机、悬挂、变速系统、方向系统、车胎轮毂、车灯、车身颜色喷涂和外观结构,以及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数据不符的都属于改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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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存在劳动关系的是什么意思?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无书面合同或无有效书面合同形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以及口头协议达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需存在雇佣劳动的事实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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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律师,您好!高一的同学涉及一场官司,但是她说变化有点大了,说什么庭审更实纸。请问庭审实质化 刑事辩护到底是什么意思啊?
[律师回复] 庭审中心主义与审判中心主义有区别,也有 联系。庭审中心主义的核心是证据调查和事实认定以法庭为 中心,其得以提出既有外部坏境的因素,也有诉讼内的现实 动因。从我国刑事庭审方式的沿革来看,其目的也是以庭审 中心主义为导向的,并基本形成了控辩对抗的格局,完善了 相关配套机制。从庭审中心主义的实现路径来看,应当注重 直接言词原则的贯彻和被告人辩护权保障的完善和深化。 正文:
庭审实质化是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 要内容,其基本目标是 “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 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 “实现诉讼证据 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 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 。在我国现今的制度框架和实践背景 下,如何推进庭审实质化,尚需立足现实参酌相关因素进行 深入研析。
一、庭审实质化是刑事审判方式的重大变革
通过庭审实质化实现 “以庭审为中心” ,集中体现了司 法规律的要求,也是优化我国刑事诉讼运行机制的重要举 措。 “以庭审为中心”是司法权行使的必然要求,司法的 根本特性是判断性,司法判断的前提是亲历性,即亲身经历 程序、直接审查证据。而只有法院系统将之简称为 “四个 在法庭” 。庭审判能全面、有效地提供亲历性条件,使法官
得到鲜活、丰富的案件信息,从而获得正确作出司法判断的 基础和条件。刑事诉讼应当 “以审判为中心” ,即在事实认 定与法律适用上,审判应发挥决定性作用。如以庭下阅卷的 方式实施审判, 不仅不可避免地导致 “案卷笔录中心主义” 、 “侦审联结”与 “侦查中心主义” ,而且其运作方式实与侦 查终结、审查起诉等活动无本质区别,难以支撑审判的优越 地位和决定性作用。
推动庭审实质化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1996年修 改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之一就是克服“庭前实体审,庭审走过 场”的弊端,实现庭审实质化。因此,立法限制审前案卷移 送(仅移送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实行由控辩双方向 法庭举证并展开质证的控辩式审判。但是,审判方式虽变, 庭审形式化的问题却未根本解决。法官变审前阅卷为庭后阅 卷,仍以阅卷而非庭审作为心证的主要来源。2012年刑 事诉讼法恢复了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向法院移送全部案卷 材料的方式。此种恢复虽然有利于法官全面了解案件情况, 提高其庭审掌控能力, 却使庭前实体审现象更易发生。 此外, 2012年刑事诉讼法完善了证人作证制度,意图强化庭审 对证人证言的实质审查,但从实践看,证人出庭率并无明显 变化,加强证人出庭以推动庭审实质化的立法目的显然未能 实现。
造成我国庭审形式化的原因包括:第一, 公检法 “流 水作业”的诉讼构造。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分工负责,互 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从法律上确立了“流水作业”的诉
讼构造, [1]这也就形成了“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模式。 第二, “案卷中心主义”的审理模式。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案 卷承载了侦查取证获得的基本信息,而案卷的传递和应用对 公诉乃至审判通常发挥着决定性影响,尤其是其中的人证作 用重大。 但是, 证人不出庭, 以案卷中的书面证言代替作证, 却是长期形成的普遍实践,而相关法律规定则保障和强化了 案卷笔录的作用。如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190条规 定:对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笔录, “应当当庭宣读” 。即证人如 不应召出庭,可用书面证言代替作证。案卷的形成和流转实 现了从侦查到审判的紧密联结,导致法庭审判的直接性、实 质性与实效性明显不足。 第三, 控辩双方诉讼地位的不平等。 被告人对公诉人的讯问没有沉默权,辩护人在调查取证权、 阅卷权等方面仍受到诸多限制,检察机关在诉讼中扮演双重 角色,这使得辩方根本无法与控方抗衡。第四,直接言词原 则未得到充分贯彻。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规定直接言词 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证人、鉴定人的普遍不出庭,书面证 言的大量使用,使控辩双方对证人的交叉询问和对证据的质 证无法充分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在第六次全国刑事审判工 作会议上提出, “在庭审中要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做到事实 调查在法庭、证据展示在法庭、控诉辩护在法庭、裁判说理 在法庭,真正通过庭审来查明案件事实” 。这是最高审判机 关释放出的推进庭审实质化的信号,推进我国庭审向实质化 的转变势在必行。
二、庭审实质化的核心——直接言词原则
直接言词原则包括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直接原则又分 为直接审理原则和直接采证原则。直接审理原则,又称在场 原则,指案件的审理,除法官主持,检察官、被告人及辩护 人参与外,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应当在场。否则,审理活 动便属无效。直接采证原则是指刑事诉讼程序中证据的调查 和认定应以直接方式进行,只有经直接调查采取的证据才能 作为判决的依据。言词原则,指法庭审理原则上采取言词陈 述的方式进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凡是未经当庭以言词 方式调查的证据资料,不得作为判决的依据。 [3]直接原则 和言词原则是相互贯通、相互配合的两项原则,通常可合为 一项原则。直接言词原则在庭审中具有重要意义:第一,有 利于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直接言词原则为辩护 活动的展开提供了条件,使被告人和辩护人能够通过立证、 问证的辩论充分有效地行使辩护权。第二,保障控辩双方诉 讼地位的平等。控辩双方立证和问证上的平等,充分反映出 双方诉讼地位的平等。第三,有助于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和 审判的公正。直接言词原则要求法官直接听证,能有效避免 “先定后审”局面的出现,保证审判中立。
三、庭审实质化路径之探寻
直接言词原则作为现代刑事审判的一项重要原则,对于 保障审判中心地位、实现庭审实质化具有重要作用。因而, 有必要围绕直接言词原则的确立和贯彻,对我国刑事庭审方 式予以改革,建立配套的程序保障:
1、设立预审庭,建立庭前证据展示制度
庭审实质化首先要求的就是实现控审分离。可以将庭前 审查程序交由预审庭进行,实行预审法官与庭审法官相分离 的制度,控辩双方将本方的诉讼观点和主要证据向预审法官 出示,使其在全面了解基本案情的基础上,做出开庭审判或 驳回起诉的决定,真正发挥庭前审查对不当控诉的过滤作 用。庭前证据展示由预审法官主持,控辩双方互相展示其准 备在法庭上使用的证据材料和出庭作证的证人名单,未经庭 前证据展示的证据材料不得成为定案的依据。防止双方搞证 据突袭,保障庭审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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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是什么意思 与事实劳动关系有哪些区别
缓刑适用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处超过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于他们的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不适宜放在社会上执行,所以不能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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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签定劳动关系,发生实质性劳动关系算是工龄不
[律师回复] 算工龄的。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如果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部门和社保部门进行举报投诉。劳动者可以根据用人单位未上保险为由,提出辞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1、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要求购买的一种保险,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目的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享受保险待遇。我国《劳动法》《社会保险法》都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明显具有国家强制性的特点,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拒绝承担该项法定义务。  
2、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及时履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即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劳动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用人单位自行申报后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用人单位未按时及时缴纳社保的由社保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补缴社保费的,社保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或其银行查询其银行账户,并可申请县级以上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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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是什么意思?
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就是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并且对方当事人予以接受,但双方并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双方成立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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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解除质押及质押的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股权解除质押:是指股权质押的解除。股权质押是将其拥有的公司股权(对有限责任公司,又常被称为出资质押或出资份额质押,对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则称股权质押或股份质押)为自己或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75条第17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方可以设立质押。可见,并非所有的股份、股票都可以转让,所以在法律限制自由转让的范围内,以股权出质的,应当受到限制,这就要求股权质押必须符合股权转让的法定条件。
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移转某项财产的占有权,并由后者掌握该项财产,以作为前者履行某种支付金钱或履约责任的担保。当这种责任履行完毕时,质押的财产必须予以归还。债务人不履行责任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将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并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最常见的质押是当事人与当铺所进行的交易。中国担保法规定,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可作为质押的权利有: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你好,我想了解一下关于劳动关系实操是什么意思,我不定这方面所以我想来找一下有关资料看看,希望能找到有关资料,谢谢。
[律师回复] 劳动关系可以从经济学和法学的不同角度来定义。从劳动法学的角度来看,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一方为劳动者(劳动力的所有者和支出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劳动者必须加入某一个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并参加单位的生产劳动,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而用人单位则必须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和质量给付其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并不断改进劳动者的物质文化生活。
  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被劳动法律规范所调整而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如果没有国家法律的干预,劳动关系就是纯粹的双方当事人的关系,它的运行完全由双方当事人的意志决定。但当国家对劳动关系进行强制干预后,劳动关系的性质就发生了变化,即劳动关系不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志,还必须服从国家意志,而且国家意志处于首位,当事人意志不得违反国家意志,即当事人双方在建立、变更、终止劳动关系时,必须受到国家意志的制约,使最终形成的劳动关系既符合国家意志的要求,又满足当事人的共同意志。当事人的意志只能在国家意志或国家意志允许的范围内才能发挥作用。劳动法律关系的实现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的,任何一方违反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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