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房产抵押贷款管理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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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第三条本管理规定所称房地产抵押贷款,是指抵押人(合法拥有房地产的权利人)向抵押权人(经依法注册的金融机构)以房地产作为按期归还贷款的担保,在抵押人不能按期还款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置该抵押物,并优先得到偿还的借款方式。
大连房产抵押贷款管理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一、住房抵押贷款

住房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自有或者第三者的物业作为抵押。并以稳定的收入分期向银行还本付息,而在未还清本息之前,用其产权证向银行作抵押,若购房者不能按照期限还本付息,银行可将房屋出售,以抵消欠款

二、大连市房地产抵押贷款管理规定

大连市房地产抵押贷款管理规定

发文单位:大连市人民政府

文号:大房局发[1994]162号

发布日期:1994-5-24

执行日期:1994-5-24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抵押物

第三章 抵押贷款合同的订立和登记

第四章 抵押物的占管

第五章 抵押物的处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抵押贷款管理,保障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金融事业和房地产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的城市(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规划区内进行房地产抵押贷款活动的,均应遵守本管理规定。

第三条 本管理规定所称房地产抵押贷款,是指抵押人(合法拥有房地产的权利人)向抵押权人(经依法注册的金融机构)以房地产作为按期归还贷款的担保,在抵押人不能按期还款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置该抵押物,并优先得到偿还的借款方式。

第四条 各级房地产管理机关及其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以下称房地产抵押主管机关)与贷款银行各分支行应当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房地产抵押贷款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抵押贷款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照本管理规定进行的房地产抵押贷款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抵押物

第六条 下列房地产或权益可以抵押:

(一)依法定程序有偿取得的并在有效使用期限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已领有合法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

(三)符合预期取得房地产权条件,并已经房地产管理机关进行了产权登记备案的未竣工建筑物;

(四)依法生效的商品房预购合同。

第七条 下列房地产或权益不得设定抵押:

(一)未进行房地产权登记或登记备案的;

(二)产权有纠纷争议的;

(三)用于公共福利事业和列入文物保护的;

(四)被依法查封、扣押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

(五)已公告规划拆迁的;

(六)已经预售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其他不得抵押的。

第八条 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

(一)不得违背国家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法规和该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的规定;

(二)应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同时抵押;

(三)抵押合同登记后在抵押地块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第九条 以房屋设定抵押的:

(一)应连同该房屋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二)以同一幢房屋中的部分设定抵押的,应按抵押房屋面积占整个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折算抵押房屋在整个房屋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所占份额同时抵押。

第十条 以按份共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应书面通知其他共有人,并以抵押人所占有的份额为限;以共同共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应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所有共有人均为抵押人。

第十一条 以已出租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应将租赁情况如实告知抵押权人,并书面通知承租人。抵押期间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抵押期间租赁期满,需要重新确立租赁关系的,须经抵押权人同意后方可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二条 以国有房地产设定抵押的,须经政府或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或同意;以集体企业或无上级主管部门企业所有房地产设定抵押的,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内联企业以其房地产设定抵押的,须经企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书面批准,所设定的抵押期不应超过该企业的经营期限。

第十四条 以利用银行贷款购建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在未还清贷款以前,须经原贷款银行同意。

第十五条 以房地产中未设置抵押的部分设定抵押时,抵押人应事先将已作抵押的状况告知拟接收抵押的当事人。

已作抵押的房地产原则上不得重复抵押,因特殊情况需要再作抵押的,须征得原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已作抵押的房地产不属于破产财产。但超过偿还抵押贷款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范围。

第三章 抵押贷款合同的订立和登记

第十六条 房地产抵押贷款的双方当事人应按统一规范的格式签订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抵押贷款合同中应注明以下事项:

(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个人工作单位、住所或地址,抵押人的开户金融机构及帐户;

(二)抵押贷款的金额、币种、用途、期限、利率、支付方式、归还本息方法;

(三)抵押物的名称、面积、位置、权属证件号码、有效使用期限;

(四)抵押率;

(五)抵押物权证的保管和归还方式;

(六)抵押物的占管人、占管方式、占管责任、归还方式及意外毁损、灭失的责任;

(七)抵押的保险险种、险别及赔偿方式;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九)其他约定事项;

(十)合同订立的时间、地点和当事人签名盖章。

第十七条 抵押贷款合同应以中文书写,必须以其他两种以上文字书写的,应附有中文本并以中文本为准。

第十八条 抵押人申请贷款时,应向金融机构提交下列书面文件:

(一)抵押贷款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文件或个人身份证件;

(三)抵押物的名称、面积、质量、附属设施及装修等情况的说明;

(四)对抵押物拥有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证等规定权利的证明文件;

(五)抵押物的租赁、抵押、典当等情况及他项权利共有人同意办理抵押的经过公证的材料;

(六)规定批准或同意以其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文件;

(七)抵押物的保险情况;

(八)金融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经初步审查,与抵押人达成贷款意向的,应持双方签订的房地产抵押贷款意向书和本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书面文件向房地产抵押主管机关申请抵押物审核。经审核,符合抵押条件的,由房地产抵押主管机关在意向书上签署同意抵押的意见。不符合抵押条件的不得签订抵押合同。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发放抵押贷款最高金额应低于抵押物市场价格的70%,如抵押物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还应再减去土地出让金价格。抵押人应向金融机构提交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资质认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出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

第二十一条 抵押贷款期限,流动资金贷款最长不超过一年,固定资产贷款最长不超过七年。贷款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因特殊情况需要展期的,应重新按抵押程序办理手续。

第二十二条 抵押贷款利率及结算方式,分别按照银行同档次流动资金或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抵押物需要保险的,应由抵押人向市保险公司投保,并将抵押权人列为抵押物保险的第一受益人。

第二十四条 抵押贷款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可根据需要在本市的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第二十五条 抵押当事人必须于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地产抵押贷款意向书、抵押贷款合同和本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三)、(四)、(五)、(六)、(七)项规定文件以及房地产抵押主管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抵押主管机关申请抵押登记。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抵押主管机关在收到抵押登记申请后,应在十五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抵押贷款合同予以批准登记。

抵押贷款合同由抵押当事人双方签字,自批准登记之日起生效,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证及其他有关权属证件由抵押权人保管。

第二十七条 抵押贷款合同发生变更或抵押关系终止时,当事人双方应在变更或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房地产抵押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章 抵押物的占管

第二十八条 已作抵押的房地产,由抵押人占管并保留使用权和受益权。抵押人在占管期间,应维护抵押物的完好,抵押权人有权按照抵押贷款合同的约定检查由抵押人占管的抵押物。

第二十九条 抵押人未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抵押物转让、出租、拆除、改建,不得改变其使用用途。抵押物发生遗赠或继承的,受遗赠或继承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抵押权人,并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条 抵押物发生损毁,抵押人应迅速将情况通知给抵押权人,并尽最大努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抵押物因抵押人的过失而贬值,以致于明显地不能或不足以作为其履行债务的担保,抵押人有责任重新提供或增加担保以弥补不足。

第五章 抵押物的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向房地产抵押主管机关申请处分抵押物:

(一)抵押人未依约履行债务的;

(二)抵押人被宣告解散或破产的;

(三)抵押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或失踪而无人代其履行债务的;

(四)抵押人的受遗赠人或继承人或代管人拒不履行债务的。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主管机关应在接到处分抵押物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准予处分或不准予处分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房地产抵押主管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 抵押权人可申请以下列方式之一处分抵押物:

(一)申请房地产交易市场组织拍卖;

(二)委托房地产交易市场出卖;

(三)经房地产抵押主管机关同意的其他方式。

以前款所列方式处分抵押物的,按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抵押权人申请处分抵押物时,应书面通知抵押人或受遗赠人、继承人、代管人;抵押物为共有或出租的,还应同时通知共有人或承租人。

第三十五条 抵押人或受遗赠人、继承人、代管人应在接到房地产抵押主管机关准予处分抵押物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抵押物移交给抵押权人占管。逾期不交的,抵押权人可按民事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六条 抵押物从准予处分之日起开始处分,如因特殊情况未能处分的,抵押权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尽快依法处置。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中止处分抵押物:

(一)抵押权人请求中止的;

(二)抵押人申请愿意并证明能及时履行债务的;

(三)诉讼中的抵押物;

(四)其他应中止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 已出租的抵押物处分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尚在租赁期内的房地产,处分后原租赁合同对承受人和原承租人继续有效。租赁期满,如承受人将房地产继续出租,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

第三十九条 处分抵押物所得款项,依下列顺序和原则分配:

(一)支付处分抵押物的费用;

(二)扣除抵押物应缴税费;

(三)偿还抵押权人的债权本息及违约金

(四)剩余金额交还抵押人。

处分抵押物所得款项不足偿还抵押权人的债权本息及违约金时,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人追索不足部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抵押贷款合同一经成立,当事人应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方应当赔偿。

第四十一条 抵押人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纠纷、被限制权属转移或已作抵押等情况,抵押人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抵押人擅自将抵押物转让、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其行为无效。

第四十三条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抵押物灭失或部分灭失、价值损毁,抵押人应及时告知有关当事人,在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后,可免除抵押人向抵押权人重新提供增加担保的责任,但不能免除向抵押权人履行债务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抵押人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抵押权人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加收罚息及采取其他信贷制裁措施。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违反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的,由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在履行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中发生的纠纷,可接《大连市城镇房地产纠纷仲裁条例》之规定,向房地产纠纷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七条 以本市房地产在大连市以外(含境外)设定抵押的,可参照本管理规定执行。

房地产抵押贷款涉及外汇管理的,须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管理规定由发文机关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前已签订抵押贷款合同尚在进行中的房地产抵押,当事人应在施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按本管理规定补办抵押登记手续。

大连市人民政府

在内容中对可以抵押的抵押物进行了规定,在抵押合同中应当将抵押人的信息、抵押物的信息以及合同约定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书写清楚,抵押贷款有着一定的期限,因此需要注意,如果到期未还完贷款,那么就将对抵押物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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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在建工程抵押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进行在建工程抵押的,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是指正在施工建设的房屋。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已形成的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抵押人,是指将依法取得的在建工程提供给抵押权人,作为履行债务担保的法人。本办法所称抵押权人,是指经批准开展房地产抵押贷款业务,接受在建工程抵押贷款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的银行。
第四条在建工程抵押,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各地县级以上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在建工程抵押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章在建工程抵押权的设定
第六条下列在建工程不得设定抵押:
(一)在建工程投资总额未达到25%的;
(二)在建工程存在建筑承发包合同争议的;
(三)行政罚没、司法裁定和依法查封的;
(四)无担保人公益性质的(学校、医院、幼儿园等)在建工程;
(五)商品房屋已经预见售完的;
(六)依法不得设定抵押的其它在建工程。
第七条同一在建工程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人应在办理下一个抵押手续前,书面征得前一抵押权人的同意,并将已经设定过的抵押情况告知后一抵押权人;后一个抵押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得早于前一个抵押权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在建工程抵押后,该抵押物的价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行超出余额部分。
第八条以两宗以上在建工程设定同一抵押权的,视为同一抵押物;在抵押权存续期间,其承担的共同担保义务不可分割。抵押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条以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抵押当事人须经资审合格具有合法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经抵押权人确认。
第三章在建工程抵押合同的订立
第十条在建工程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第十一条在建工程抵押合同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单位所在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抵押在建工程的名称、处所、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状况;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已交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需交纳的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
(五)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
(六)施工进度及工程竣工日期;
(七)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
(八)抵押贷款或担保债务的价款、币别、期限、利率、支付方式和地点、本息归还方式。
(九)抵押物意外毁损、灭失责任;
(十)抵押物的占管方式;(十一)抵押物被处分时受偿人的顺序;(十二)违约责任及补救措施;(十三)争议解决方式;(十四)抵押合同订立的时间、地点;(十五)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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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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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为妥善解决债务问题,经友好协商,依法达成如下股权转让抵押担保抵押合同范本,以资信守:
第一条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应偿还乙方本人借款共计人民币元(大写元整),由乙方代为偿还。
第二条转让标的
汽车,型号汽车辆,车辆牌号为:,发动机为:,车架号为:。上述转让标的购买价为人民币元整,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元整。
第三条甲方的承诺
(1)本协议生效后,及时就本债权转让事宜向该转让债权的债务人_______________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
(2)本协议生效前,向乙方移交与转让标的有关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的原件,且对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因隐瞒、虚报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四条乙方的承诺
(1)本协议生效后,所拥有的对甲方的到期债务将归于消灭;
(2)本协议生效后,本协议项下的该转让债权不能实现,甲方不承担对乙方的清偿责任;
(3)本协议生效后,当通过诉讼判决强制执行第三人(该转让债权的债务人)的担保物时,甲方对担保物享有的部分担保物权优先于自身的受偿;
(4)本协议生效后,积极配合甲方办理与该转让债权有关的手续,并承担一切手续的行政费用。
第五条如本协议无效或被撤销,则甲方仍继续按原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履行义务。
第六条各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索赔等责任,违约方须向另一方做出全面赔偿。
第七条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加盖公章(或指模)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第八条本协议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第九条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字/指模): 乙方(签字/指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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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押合同的内容
(一)是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4、抵押担保的范围;
5、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是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登记要区分如下部门: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二、抵押有什么作用抵押是借款合同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存在抵押品时,银行的放款的安全性将提高,但同时借款者的成本也会增加,正因为这样,借款者愿意向银行支付的利息也会较低,对银行来说其收益未必增加。抵押当出现违约时,赋予贷款人依法没收特定的企业资产的权利,被广泛用来减少与借贷相关的激励问题(即在拖欠发生时使放款者可以获得特定资产)。抵押物,指提供担保的财产。抵押合同,指受益的债权人与抵押人之间所订立的,确认相互之间抵押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抵押也可用于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中的信用风险管理,通常的抵押条款都要明确在特定账户内必须维持的最低金额。实际上,期货市场的保证金要求就类似抵押,柜台交易的衍生工具经常使用现金或高流动性、低风险证券作为抵押。一般来说,欠更大金额方要求提供抵押品。如果和约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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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贷款是什么,抵押贷款的有关内容?
借款人在法律上把自己的财产所有权作为抵押而取得的银行贷款称为抵押贷款。分高额抵押与传统抵押方式两种,最高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是有别于传统抵押制度的新抵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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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姐姐签订了一份关于在自己的公司的融资担保合同,融资抵押担保抵押合同范文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甲方(贷款人) 证件名称及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乙方(借款人) 证件名称及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丙方(担保人) 证件名称及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乙方向甲方借款,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借款金额、利率、期限、支付方式
  
一、借款金额
  乙方向甲方借款金额:人民币 ,大写 .
  
二、借款利率
  月利率 %,利息总额 元;每 为一结息期,每结息期内须付清当期利息 元;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不因国家利率的调解而调整。
  
三、借款期:
  
1、借款期限为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乙方应在借款期限届满当日清偿上述借款本息,逾期每日按借款金额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乙方提前归还借款本息的须征得甲方同意。
  
四、支付方式
  为确保资金安全,甲乙双方同意通过共管帐户结算借款本息。
  甲方账户名: 乙方账户名:
  账 号: 账号:
  开户行: 开户行:
  第二条 借款用途
  乙方保证上述借款用于 ,并承诺不挪作他用;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收回借款。
  第三条 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要求乙方按约定还本付息并提供担保的权利。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还本付息的,甲方有权催缴或提前解除合同、收回借款,并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2、甲方有按合同约定的日期、数额及时提供资金的义务。
  
3、甲方有权对借款使用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和监督检查。有权了解借款人的经营信息及财务状况,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个人真实信息或法人单位的真实情况。
  
4、甲方承诺其对出借资金为自己的合法财产,否则由甲方对违约或损害赔偿承担全部责任。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有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及按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权利。
  
2、乙方有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利息及归还本金的义务。
  
3、乙方应当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将本合同项下借款挪作他用。
  
4、乙方违约的,甲方为实现本合同约定债权所支出的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代理费等必要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向甲方披露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信息,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银行对账单等资料,配合甲方的调查、检查、审查。
  
6、当发生如下事件时,乙方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1)家庭(单位)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工作单位等情况发生变化;
  
(2)重大财产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转让、租赁、抵押等);
  
(3)乙方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
  
(4)发生其他影响乙方偿债能力的情况。
  第四条 担保
  
1、丙方作为担保人,自愿为乙方就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本息向甲方提供担保,具体担保方式及权利义务另行签订担保合同。
  
2、甲乙丙三方就本合同担保事宜另行签订担保合同。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合同为:
  编号为 的《 》,担保方式为 ,担保人为
  
3、本条约定的担保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 其他约定
  第六条 争议事项处理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本合同经甲、乙、丙三方签章后生效,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市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中心执一份备案。
  甲方(签章)
  经办人
  乙方(签章)
  经办人
  共有权人(签章)
  丙方(签章)
  经办人
  共有权人(签章)
  时间: 年 月 日 以上便是关于融资抵押担保抵押合同的相关内容,相信您看了本文后已有所收获。合同签订的风险较大,这就要求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同时一定要谨慎,最大限度地减少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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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要欠款,需要用东西作抵押,那个人抵押担保抵押借款合同内容是什么呢?要怎么样的呢?会如何?
[律师回复] 甲方(出借人、抵押权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丙方(抵押人) ,身份证号码
  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经充分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执行。
  借款条款
  第一条 借款金额:据乙方申请,甲方同意借款给乙方 .
  第二条 借款用途:本借款只能用于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借款挪作他用。
  第三条 借款利率:
  第四条 借款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如实际放款日与该日期不符,以实际放款日期为准。乙方收到借款后应当出具借据,乙方所出具的借据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 借款的偿还:利息按月结清,月初支付当月利息。本金在借款到期日结清,同时甲方应当归还乙方先前所出具的借据。如推迟归还借款,乙方应当按日支付滞纳金 .
  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事项的,甲方有权在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事件发生时,宣布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清偿部分或全部借款本息,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一)乙方违反本合同借款条款中的任何条款;
  
(二)根据担保条款的约定,因抵押人、抵押物发生变故或抵押人违反担保条款的约定,致使抵押人需提前履行义务或甲方提前处分抵押物的;
  
(三)乙方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归还甲方借款本息的行为。
  第七条 本合同的相关费用(包括抵押登记、公证等)均由乙方负责。抵押条款
  第八条 抵押物为 ,现抵押人同意以该资产的剩余价值作为抵押,为本《借款合同》下的借款做担保。
  第九条 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滞纳金及实现债权的其它所有费用,同时也包括因借款人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 抵押期限自抵押登记之日起至主债务履行完毕止。
  第十一条 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出租、变卖、赠与抵押物,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
  第十二条 抵押权人可以单方凭经过公证的本《抵押借款合同》到登记部门办理二次抵押登记手续并领取《它项权利证书》。如登记部门一定要抵押人到场,则抵押人应当配合。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或抵押登记证明交由抵押权人保管。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中“借款条款”如因某种原因导致其部分或全部无效,不影响“抵押条款”的效力,抵押人仍应按照约定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借款人如不能按时还款,自逾期 天后,抵押权人则可以变卖抵押物以挽回损失
  其他条款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甲方、乙方、丙方签章之后生效,本合同中的抵押条款在办妥抵押登记之后生效。
  第十五条 如借款人违反本合同,借款人愿意接受法院的强制执行。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上述是个人抵押担保抵押借款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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