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抵押管理办法内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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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建工程抵押管理办法内容是在具备一定条件情况之下,才能够进行在建工程抵押。也就是说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用途必须是在建工程继续建造所需要的一些资金,而且是在工程占有的范围之内的土地已经缴纳的全部的土地出让金,否则没有办法抵押。
在建工程抵押管理办法内容是什么?

一、在建工程抵押管理办法内容是什么?

在建工程抵押管理办法内容是在具备一定条件情况之下,才能够进行在建工程抵押。在建工程抵押必须具备以下几方面条件:

1、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用途为在建工程继续建造所需资金。

2、在建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已经交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在建工程抵押合同应载明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证的编号,故在建工程抵押必须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正在建造的在建工程抵押,还必须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投入工程的自有资金必须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工程施工进度和工程竣工交付日期。

二、房地产在建工程抵押后房子可以销售吗

房子处于在建工程抵押状态时,如果开发商告知购房者。可以签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合法有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将在建工程抵押出去,就会导致其权利存在瑕疵。这种情况在商品房交易过程中比较常见,作为购房者要尽可能的避免自身利益受到损害,那么在买房的时候就要注意对在建的商品房权利作出审查,看是否已经被开发商抵押出去,若是购买到这样的商品房,在办理贷款、过户等手续的时候,就会受到很大的影响。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现在如果要利用在建工程来进行抵押的话,必须要严格的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理,而且将在建工程抵押出去,那么相关的权利肯定是存在着一定的瑕疵,所以这一点是需要予以重视的,必须要严格的按照相关的法律规范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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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在建工程抵押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进行在建工程抵押的,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是指正在施工建设的房屋。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已形成的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抵押人,是指将依法取得的在建工程提供给抵押权人,作为履行债务担保的法人。本办法所称抵押权人,是指经批准开展房地产抵押贷款业务,接受在建工程抵押贷款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的银行。
第四条在建工程抵押,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各地县级以上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在建工程抵押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章在建工程抵押权的设定
第六条下列在建工程不得设定抵押:
(一)在建工程投资总额未达到25%的;
(二)在建工程存在建筑承发包合同争议的;
(三)行政罚没、司法裁定和依法查封的;
(四)无担保人公益性质的(学校、医院、幼儿园等)在建工程;
(五)商品房屋已经预见售完的;
(六)依法不得设定抵押的其它在建工程。
第七条同一在建工程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人应在办理下一个抵押手续前,书面征得前一抵押权人的同意,并将已经设定过的抵押情况告知后一抵押权人;后一个抵押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得早于前一个抵押权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在建工程抵押后,该抵押物的价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行超出余额部分。
第八条以两宗以上在建工程设定同一抵押权的,视为同一抵押物;在抵押权存续期间,其承担的共同担保义务不可分割。抵押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条以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抵押当事人须经资审合格具有合法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经抵押权人确认。
第三章在建工程抵押合同的订立
第十条在建工程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第十一条在建工程抵押合同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单位所在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抵押在建工程的名称、处所、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状况;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已交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需交纳的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
(五)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
(六)施工进度及工程竣工日期;
(七)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
(八)抵押贷款或担保债务的价款、币别、期限、利率、支付方式和地点、本息归还方式。
(九)抵押物意外毁损、灭失责任;
(十)抵押物的占管方式;(十一)抵押物被处分时受偿人的顺序;(十二)违约责任及补救措施;(十三)争议解决方式;(十四)抵押合同订立的时间、地点;(十五)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在建工程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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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家有一个亲戚现在从事的是建筑工程项目的抵押,建筑物抵押担保抵押合同的范文是什么
[律师回复] 出质人:(简称甲方)
质权人:(简称乙方)
根据公司(借款人)与乙方于年月日签订的编号为:[]的《担保协议书》(以下简称担保书)中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根据担保书,为公司(借款人)向贷款币万元提供担保,贷款期限为,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本股权质押反担
保期限为上述主债务发生代偿后之日起两年。
二、甲方愿意以其拥有的占公司(借款人)%的股权质押给乙方,作为反担保,以偿付乙方履行担保责任后所发生的债务。甲方保证公司(借款人)过半数股东同意甲方以其持有的该公司股权出质,并且甲方向乙方出具与此相关的股东会决议。甲方用作质押的股权,评估价值为币万元。
三、甲方保证对上述质押的股权拥有完全的、有效的处分权,保证上述股权在此之前未设置抵押权,并免遭第三人追索。
四、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有关财务报表,以及对上述股权的评估等资料。甲方应对其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五、上述股权的所有权证明文件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交付乙方,质押期间由乙方保管,质押期间,甲方不得擅自处置上述质押股权。
六、如公司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致使乙方承担了担保责任。乙方有权以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理所质押的股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经双方协商,由乙方收购上述股权。
七、乙方有权收取上述股权质押的孳息。
八、甲方若以上市公司的股票出质,须在签订本协议后,到证券登记机关办理出质登记,本协议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甲方若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或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出质,该股份质押应记入公司的股东名册,本协议自记入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甲方将记载股份质押登记的股东名册(原件一份)交给乙方。
九、本协议适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深圳市地方法规。如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深圳市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留存一份。

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经协商,另签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甲方(盖章): 乙方: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相关规定:
第七十五条 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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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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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乙方(被担保人) :
法定代表人:
住址:
邮编:
联系电话:
本建筑工程业主支付担保合同由上列各方于 _________年 _________月 _________日在 _________市订立。
鉴于: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建筑工程业主支付担保合同,合同如下:
第一条 为了确保乙方与 _________(下称承包商)签署合同编号为 _________年 _________字第 _________号建筑合同项下乙方支付义务得到切实履行, 甲方利用自身担保经 营权愿意为乙方向业主提供保证责任。为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 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的有关规定, 甲方在对建筑合同的条款已做明 确了解的情况下, 愿意按合同的担保条款为乙方与承包商签订的建筑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 甲方在为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前,乙方必须:
1. 向甲方提供下列一项或数项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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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种案件不是单纯个案,而是带有一定普遍性的问题,争执的焦点问题都是在建工程抵押权的效力。围绕这一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存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在建商品房不能属于不动产范畴,登记不是必经程序,抵押合同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双方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签订的,符合法律规定,应认为抵押合同有效。持这种观点者以王泽鉴先生以下论述为其理论支撑,即:具体而言,凡屋顶尚未完全完工的,其已足避风雨,可达经济上使用目的的,即属土地的定着物,买受此种房屋之人,若系基于法律行为,自须办理移转登记,始能取得所有权。反之,未完成的房屋未达以上标准的,应属动产,属建筑人所有。买受此种房屋的人,仅须交付,即可取得所有权{1}(P45)。另一种观点认为在建商品房抵押属于不动产抵押,必须经过登记,未经登记,抵押合同无效,其理论依据为《担保法》第41条、第42条规定。笔者认为以上两种观点均有失偏颇,若持这两种观点作简单的观察,不仅无益于实务的处理,无助于在建工程物权属性的认定,还容易混淆动产与不动产品种不同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适用,对理论与实物界均产生不利的影响。
  据通说: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笔者认为,在建工程抵押既不等同于动产抵押,不同于不动产的抵押,它是一种特殊抵押形式,具有其特殊性,要正确判断这种抵押是否需要经登记方能生效,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首先需分析这种抵押标的的物权属性。笔者认为以上两种观点均拘泥于在建工程某一状态,没有用发展的观点看问题,因此不能正确断定在建工程的物权属性,造成一系列推理的错误。以我国现状及通说: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的规定不可移动的物,包括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它物。
  第一种观点简单的认为在建工程若未有屋顶,即为建筑材料的简单堆积,为动产,失之于“右”。事实上,通过先进技术条件下的建筑活动将建筑材料结合而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虽然可能未加房顶,未能达到经济上使用的目的,但其在自然性质已属不可移动的物,属土地定着物,属因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它物,达到这样状态的在建工程应视其为一种不动产,而不能掩耳盗铃的认其为动产。第二种观点失之于“左”。在建工程如仅仅处于既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未“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又未投入与其开发规模相应的前期资金,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未确定,政府也未许可的状态,无完整的土地使用权、建筑权,无钱,少施工,无许可,工地上所有的物在自然性质、法律环境中都处于不固定、不稳定状态,随时可能因自然界或者违法的原因毁损、灭失,这样的工程绝对不能视为不动产,否则就容易对有关方面构成欺诈。笔者认为建业工程的物权属性处于变化过程,应视其具体进度判定之。在我国现行法律对此尚无是文规定的情况下,不妨采纳《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在建工程是否达到商品房预售标准来判定它的物权属性。此法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他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开发经营企业应当向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众所周知,商品房的预售具有较大的风险性、投机性,涉及到广大购房者切身利益,若达不到不动产的基本标准不能用于预售。我国吸取国际上的成功经验,从严格管理的角度将此条件规定为房地产企业可将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售给预购人的标准,体现了国际惯例对不动产应具备的基本标准认识。
其次,从理论上讲,具备预售条件的在建工程包括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土地这种不动产的他物权;
其次,具备预售条件的在建工程,实质是可预期的房屋的一种期待,这种期待也具有房屋这种不动产的属性。据此我们可认为:达到商品房预售条件的在建工程基本符合不动产应具备的条件,此时的在建工程应视其为不动产,此前的在建工程应属动产。
  
其次,我们可以判断处于不同物权属性下的在建房屋抵押的公示形式。抵押权的设定,应当公示,公示的方法限于登记。动产与不动产具有物理性质上的差别,其所代表的价值也显著不同,其交易的流通性更不具有可比性。不动产及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此为各国通例。对于动产抵押权,我国原则上适用抵押登记对抗主义,登记可采用公证的形式{2}(P824—826)。据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建工程在具备预售条件前的抵押依法到所在地的公证部门办理公证即合法生效。但具备预售条件后的抵押必须依法到国家规定的部门办理登记(而非公证),方合法生效。同时我们还应看到,在建工程是一个由动产向不动产转化的过程,当在建工程在抵押期具备预售条件、由动产变为不动产后,即应列国家规定的产权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经变更登记后,抵押才合法生效。
  据此,我们认为本文篇首案例中房地产开发公司与银行所进行的抵押活动至诉讼开始前,已属无效行为。
  既然在建工程抵押须经登记方能生效,那么进行抵押登记的应是哪个部门呢?我国《担保法》第42条规定:“以无地上定着物的上地使用权抵押的,办理登记的部门为核发土地使加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办理登记的部门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一般说来,以房屋所有权及其他项权作抵押的,连带包括房屋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当只以土地使用权作抵押,不包括地上建筑物时,才有必要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据此分析可知,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的部门应是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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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 1 页共 3 页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为妥善解决债务问题,经友好协商,依法达成如下股权转让抵押担保抵押合同范本,以资信守:
第一条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应偿还乙方本人借款共计人民币元(大写元整),由乙方代为偿还。
第二条转让标的
汽车,型号汽车辆,车辆牌号为:,发动机为:,车架号为:。上述转让标的购买价为人民币元整,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元整。
第三条甲方的承诺
(1)本协议生效后,及时就本债权转让事宜向该转让债权的债务人_______________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
(2)本协议生效前,向乙方移交与转让标的有关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的原件,且对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因隐瞒、虚报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四条乙方的承诺
(1)本协议生效后,所拥有的对甲方的到期债务将归于消灭;
(2)本协议生效后,本协议项下的该转让债权不能实现,甲方不承担对乙方的清偿责任;
(3)本协议生效后,当通过诉讼判决强制执行第三人(该转让债权的债务人)的担保物时,甲方对担保物享有的部分担保物权优先于自身的受偿;
(4)本协议生效后,积极配合甲方办理与该转让债权有关的手续,并承担一切手续的行政费用。
第五条如本协议无效或被撤销,则甲方仍继续按原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履行义务。
第六条各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索赔等责任,违约方须向另一方做出全面赔偿。
第七条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加盖公章(或指模)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第八条本协议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第九条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字/指模): 乙方(签字/指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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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押合同的内容
(一)是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4、抵押担保的范围;
5、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是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登记要区分如下部门: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二、抵押有什么作用抵押是借款合同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存在抵押品时,银行的放款的安全性将提高,但同时借款者的成本也会增加,正因为这样,借款者愿意向银行支付的利息也会较低,对银行来说其收益未必增加。抵押当出现违约时,赋予贷款人依法没收特定的企业资产的权利,被广泛用来减少与借贷相关的激励问题(即在拖欠发生时使放款者可以获得特定资产)。抵押物,指提供担保的财产。抵押合同,指受益的债权人与抵押人之间所订立的,确认相互之间抵押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抵押也可用于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中的信用风险管理,通常的抵押条款都要明确在特定账户内必须维持的最低金额。实际上,期货市场的保证金要求就类似抵押,柜台交易的衍生工具经常使用现金或高流动性、低风险证券作为抵押。一般来说,欠更大金额方要求提供抵押品。如果和约对
A为正值、对
B为负值,而B欠A更多,则B要提供一定抵押。随着市值变化,需要维持的抵押金额随市值上升而上升、随市值下降而下降。在某一时点,如果市值由正变负,要求提供抵押的一方会发生变化,这会解除原来提供抵押一方的抵押要求。抵押金额的确定可以基于和约市值水平,也可以基于信用评级,市值或信用评级变化使所需抵押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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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姐姐签订了一份关于在自己的公司的融资担保合同,融资抵押担保抵押合同范文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甲方(贷款人) 证件名称及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乙方(借款人) 证件名称及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丙方(担保人) 证件名称及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乙方向甲方借款,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借款金额、利率、期限、支付方式
  
一、借款金额
  乙方向甲方借款金额:人民币 ,大写 .
  
二、借款利率
  月利率 %,利息总额 元;每 为一结息期,每结息期内须付清当期利息 元;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不因国家利率的调解而调整。
  
三、借款期:
  
1、借款期限为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乙方应在借款期限届满当日清偿上述借款本息,逾期每日按借款金额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乙方提前归还借款本息的须征得甲方同意。
  
四、支付方式
  为确保资金安全,甲乙双方同意通过共管帐户结算借款本息。
  甲方账户名: 乙方账户名:
  账 号: 账号:
  开户行: 开户行:
  第二条 借款用途
  乙方保证上述借款用于 ,并承诺不挪作他用;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收回借款。
  第三条 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要求乙方按约定还本付息并提供担保的权利。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还本付息的,甲方有权催缴或提前解除合同、收回借款,并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2、甲方有按合同约定的日期、数额及时提供资金的义务。
  
3、甲方有权对借款使用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和监督检查。有权了解借款人的经营信息及财务状况,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个人真实信息或法人单位的真实情况。
  
4、甲方承诺其对出借资金为自己的合法财产,否则由甲方对违约或损害赔偿承担全部责任。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有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及按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权利。
  
2、乙方有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利息及归还本金的义务。
  
3、乙方应当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将本合同项下借款挪作他用。
  
4、乙方违约的,甲方为实现本合同约定债权所支出的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代理费等必要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向甲方披露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信息,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银行对账单等资料,配合甲方的调查、检查、审查。
  
6、当发生如下事件时,乙方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1)家庭(单位)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工作单位等情况发生变化;
  
(2)重大财产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转让、租赁、抵押等);
  
(3)乙方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
  
(4)发生其他影响乙方偿债能力的情况。
  第四条 担保
  
1、丙方作为担保人,自愿为乙方就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本息向甲方提供担保,具体担保方式及权利义务另行签订担保合同。
  
2、甲乙丙三方就本合同担保事宜另行签订担保合同。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合同为:
  编号为 的《 》,担保方式为 ,担保人为
  
3、本条约定的担保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 其他约定
  第六条 争议事项处理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本合同经甲、乙、丙三方签章后生效,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市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中心执一份备案。
  甲方(签章)
  经办人
  乙方(签章)
  经办人
  共有权人(签章)
  丙方(签章)
  经办人
  共有权人(签章)
  时间: 年 月 日 以上便是关于融资抵押担保抵押合同的相关内容,相信您看了本文后已有所收获。合同签订的风险较大,这就要求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同时一定要谨慎,最大限度地减少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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