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与有偿收回不同的法律法规

最新修订 | 2024-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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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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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与有偿收回不同的法律法规

土地国有制说明现阶段全国的土地都是归国家所有的,我们所拥有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权,等到土地使用权到期之后,我们就无权再对土地进行使用,国家对于土地的管理是非常严格的,但很多人对土地政策并不了解。那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和有偿收回有什么不同的法规依据呢?

有偿收回与无偿收回不同的法规依据

无偿收回的依据:

1.《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4.《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件》(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5.《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

有偿收回的依据:

1.《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九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3.《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国家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如果没有土地使用权我们是无法对土地进行使用的。不过,就算拥有土地使用权我们也无法永久的拥有土地,因为土地是收归国有的,我们能够购买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条例的存在就是很好的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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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双方因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归属等而发生的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农村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农村土地虽是归集体所有,但当农村个人之间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时,则应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其他单位及个人无权处理。
因此,综上法条所述,关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财产纠纷处理的方法是很明确的,总结一下为:
(一)协商解决。即由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争议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争议的土地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的,签定书面协议,并送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调解解决。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向当地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先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调解人员署名并加盖调解机关的印章。
(三)政府处理解决。当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但在调解书送达前,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四)行政复议解决。政府对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在性质上属于土地确权行为,即属于政府的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所以,如果当事人对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通过复议方式解决争议。
(五)行政诉讼解决。如果当事人对有关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议。由于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所以,当事人如果对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也可以不经行政复议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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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租使用”则应基于发生的租赁事实,并在租赁交易中,租赁双方约定租金为零的行为,从形式上可以表现为出租方根据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豁免承租方租金,承租方根据租赁约定在一定的期限内当然享受免予支付租金的权利。免租使用为承租方根据租赁合同约定而享有的合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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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与房产使用年限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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