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当事人应如何收集证据?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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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应迅速、及时地收集证据2、注意证据的全面性,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可以更好的证明事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3、收集证据的进行不得有违法侵权等行为。
民事诉讼当事人应如何收集证据?

一、当事人收集证据应合法

我国从程序的公正和维护法律的权威以及统一性的高度出发,严格禁止违法收集证据和在诉讼中使用这些证据。这一原则的体现之一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这一司法解释。因此,当事人收集证据时必须依法而行,如果通过违法手段而收集到的证据即使客观真实也很难被法庭认定。

、当事人收集证据应注意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和一致性

一是证据与证据之间应有某种客观的联系,而不是相互孤立的。庭审中,除直接证据外,任何证据都需要旁证的支持,无旁证支持的孤证其采信率是不高的。

二是当事人应收集证明对象一致的证据。证据证明对象的分散往往容易削弱证据的证明力,至于相互矛盾的证据更是不为法庭认定。

、当事人收集证据应注意证据的有效性

一是我国在民事诉讼中对于有关专门性问题的证据都有明确的等级规定。如司法鉴定书和伤残鉴定书等都必须到人民法院指定的单位去开具,其他任何非指定单位的类似证明都不具有法定效力。

二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已在原则上规定了证人资格问题。按照民诉法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以及应当回避的人不能出庭作证或者出具证言,具体有以下人员:

①诉讼代理人,即代理人不能既是代理人又是证人,如作证人应终止代理关系;

②本案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和检察人员;

③认知能力、表达能力没有达到作证的要求的未成年人。

、当事人在收集证据时应切忌传闻证据

传闻证据是当事人或证人所引用的他人所表达或作出的,被作为证据提出以证实其所包含的事实是否真实的意思表示。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未明文规定传闻证据能否作为定案依据,但由于这种证据存在无法质证的危险,从我国"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的规定来看,传闻证据是被置于禁止之列的。所以当事人切忌将未经证实的传闻证据作为证据收集使用。

综上可知,民事诉讼当事人应如何收集证据要注意证据的有效性以及证据之间的一致与关联性。此外,在合法收集完诉讼所要使用的相关证据后,在向法院提交证据之前一定要再三检查确认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度,以及注意证据特别是物证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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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讯问。讯问是指执法机关要求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如实交代案情的方法。讯问的对象限于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违法行为人和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讯问的主体限于执法机关,不包括律师。
(3)辨认。辨认是要求被害人或者证人在若干类似的物品、场所或者人中,挑选出自己曾经所见所闻的部分。辨认的主体可以是案件中的被害人和证人,辨认的对象可以是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者与案件有某种关联的人,也可以是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场所。
(4)勘验。勘验是指执法人员亲临现场,发现和提取证据的专门活动。勘验主体限于执法机关,律师无权进行勘验。从收集证据的角度来讲,勘验一方面是发现和提取各种物证的重要途径,另一方面勘验笔录本身也是证据的种类之一。
(5)检查。检查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人身进行检验的专门活动。检查的对象是活人的身体,又称为人身检查。人身检查笔录是其主要的证据形式。
(6)搜查。搜查是指执法机关依职权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或者人身进行强制性的寻查、寻找和提取证据材料的专门活动。搜查的对象可以是场所,也可以是人身,还可以是车船等物体。搜查是发现和提取各种物证、书证的重要途径,搜查笔录本身是证据的种类之一。
(7)实验。实验是指执法机关模拟再现犯罪现场、犯罪过程或者案件发生过程的专门活动,主要适用于刑事案件。在其他种类的案件中,也可能需要用这种再现性实验方法来查明事故的原因或验证当事人或证人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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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第一百一十九条人民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第五十七条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第五十八条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第六十五条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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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第一百一十九条人民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第五十七条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第五十八条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第六十五条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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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第一百一十九条人民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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