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先审什么,具体是怎么审理的?

最新修订 | 2024-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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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附带民事诉讼的先予执行,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法院就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之前,司法机关根据民事原告人的请求,要求民事被告人先行给付民事原告人一定款项或履行一定义务并立即执行的措施。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以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先审什么,具体是怎么审理的?

刑事犯罪案件中有不少的肇事者不仅给受害者带去了身体伤害,还造成了受害者的物质损失。这些肇事者除了要接受法律制裁外,还需对受害者的物质损失进行赔偿。也就是说刑事民事诉讼开庭审理缺一不可,但是二者不可能同时进行只能先后审理,那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先审什么呢?具体的审理过程是怎样的呢?下面就由小编为您一一解答,请继续往下阅读。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先审什么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1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开庭审理。

开庭理时,一般应当分阶段进行,先审理刑事部分,然后审理附带事部分。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是因为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了物质损失。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被告人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及附带民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等问题进行审理,刑事部分的理结果直接影响对附带民事部分的处理。反之,如果经审理认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被告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态度、表现等又可能影响对其具体量刑

因此,关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刑事部分无论是公诉还是自,人民法院均应先审理刑事部分,然后再审理附带民事部分。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具体的审理过程

1、答辩

法院受理公诉案件起诉书和附带民事诉讼状,应当同时将刑事和民事诉状送达被告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还应当把诉状副本送达他的代理人。通知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准备答辩,但没有十五天答辩期的规定。在刑事案件开庭时口头答辩即可。

2、庭前调解

刑事案件开庭前可以先对附带民事诉讼进行调解。

刑事调解不一定双方当事人见面,由法官分别找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谈话,力争在刑事案件开庭前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达成后,由法院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即生效。开庭时不再受理附带民事诉讼。

调解协议当时履行完毕的,记入笔录,也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调解不成的,通过审判解决。

3、审理的合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案件由同一个法庭一并审理。

个别情况,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

4、两种审判程序的协调

附带民事诉讼以被告人构成犯罪为前提。所以,以“先刑后民”为原则,减少重复劳动。

(1)开庭准备阶段

以次查明公诉人辩护人、刑事被告人、刑事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

宣布刑事案件案由、附带民事诉讼案由,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法庭调查阶段

公诉人宣读刑事案件起诉书。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宣读民事起诉书。

公诉人、被害人、被害人先后就刑事案件向被告人发问。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代理人就附带民事问题向被告人发问。

法庭宣读证据,先后宣读刑事犯罪证据和附带民事诉讼的证据。

(3)法庭辩论阶段

公诉人发表控诉意见。

被害人发表控诉意见。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代理人发言。

刑事被告人陈述和辩解。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代理人答辩。

双方对民事问题辩论后,再就民事问题辩论。

(4)最后陈述阶段

刑事被告人做最后陈述。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表最后意见。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发表最后意见。

附带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有调解意向的,还可以再次调解。

5、评议判决

刑事案件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一并评议,一并判决。

如刑事案件判决无罪,附带民事诉讼仍由改审判组织做出判决。

6、撤诉

附带民事诉讼审结前,原告人要求撤诉的,法院应当允许。不再继续审理和判决。

但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不能撤诉。

7、对判决不服

刑事被告人对一审判决刑事部分不服,可以在十日内提出上诉。

公诉人对一审判决刑事部分不服,可以在十日内提出上诉。

被害人对一审判决刑事部分不服,五日内可以要求检察院抗诉,但不能以自己名义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一审判决刑事部分无权上诉,对民事部分不服十日内可以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对一审判决民事部分不服,十日内可以上诉。

8、二审

(1)检察院对刑事部分抗诉、被告人对刑事部分上诉的,二审法院对刑事部分、民事部分一并审理。

(2)当事人对附带民事部分上诉的,对刑事部分无约束力。二审法院只对民事部分再审。

(3)二审审理民事部分,发现刑事部分判决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出现主要是因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给受害者造成了物质财产上的损失,在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犯罪者也需承担其民事责任,故而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先审什么的解答是先审刑事部分再审民事部分。如果当事人对于法院的判决表示不服的,可以就刑事部分或民事部分进行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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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条具体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条具体包含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零二条 人民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采取保全措施。人民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第一百零四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具备的条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1、原告必须是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即法律中所说的被害人。所谓被害人是指其实体权利遭受犯罪行为直接被害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有明确的赔偿数额和事实理由。而被告是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
3、被害人的损失为物质损失,且是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4、属于人民受理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但是,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
在一般的情况下,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害人要在对犯罪分子提起公诉或量刑前,向或人民提交民事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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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
一.答辩。二.庭前调解。刑事案件开庭前可以先对附带民事诉讼进行调解。三.审理的合并。四.两种审判程序的协调。五.评议判决。六.撤诉。七.对判决不服。八.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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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条具体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零二条 人民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采取保全措施。人民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第一百零四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具备的条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1、原告必须是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即法律中所说的被害人。所谓被害人是指其实体权利遭受犯罪行为直接被害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有明确的赔偿数额和事实理由。而被告是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
3、被害人的损失为物质损失,且是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4、属于人民受理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但是,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
在一般的情况下,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害人要在对犯罪分子提起公诉或量刑前,向或人民提交民事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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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以适用缺席审判吗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在利害关系人前或者当事人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在民事诉讼中,为了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几乎普遍使用了财产保全制度,但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迄今为止,还很少有适用财产保全制度,给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执行造成了一定困难。笔者就此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刑事附带民事的审判和执行工作有所裨益。
1、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启动在刑事案件受理之后,公安及在前一般都对赃款赃物予以扣押,受害人对提前保全时间无法掌握,诉前保全难以实现。
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理中,多数法官以刑事审理为主,对附带民事部分仅动员被告人尽力进行民事赔偿,以减轻处罚,或以有无调解可能进行审理,对将来能否执行很容易忽略。
3、因受害人与被告之间在被告犯罪行为实施前不必然存在关系,除了因经济纠纷或邻里纠纷引起的伤害案件外,原告很难提供被告财产线索,且被告人在押,对是否被告人财产查明难度较大。
4、法官没有明确告知受害人有提起财产保全的权利,受害人也不知道行使该权利。
5、有的法官对法律理解偏差,认为已经扣押了赃款赃物,附带民事案件不适用诉讼保全。
6、刑事案件一般没有诉讼保全要求,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在卷宗中无法显示,相关材料无法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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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附带民事诉讼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中的认定的事实即是民事赔偿的前提和依据,刑事诉讼中只要认定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就应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不需对事实进行再认定,只是解决如何适用法律确定赔偿数额的问题,两种诉讼都基于被告人犯罪的同一事实,因此,将两种诉讼合并进行体现了效率的价值。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行政诉讼的被告与民事诉讼中的被告不具同一性,两种诉讼所需认定的事实亦不同,附带民事诉讼的事实需单独认定,具有完全的性,不符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同一被告和同一事实的特征。
综上,所谓的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着本质的区别,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附带的民事诉讼的事实与行政诉讼中的事实不具同一性,其于行政诉讼单独存在而不具依附性,因而不存在附带的基础。相反,若确立该项制度,将面临着行政诉讼的期限和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的冲突、适用的证据规则不同的矛盾、被告主体不一致及判决的不确定性等方面的法律障碍,因此,不宜确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附带民事诉讼与普通的民事诉讼有以下区别:
1、附带民事诉讼与普通的民事诉讼二者的归责原则不同。附带民事诉讼不适用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遭受的损失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被告人主观上必需是出于故意或过失,否则不应赔偿;
2、在普通的民事诉讼中,被告可以对原告提出反诉,而附带民事诉讼中,除刑事自诉案件中少数案件外,刑事诉讼被告人不能对附带民事原告人反诉;
3、附带民事诉讼与普通的民事诉讼二者赔偿范围不同。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明确规定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仅限于可以计算的物质损失,即直接经济损失。而普通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既包括物质损失,也包括非物质损失,即精神损失。
4、附带民事诉讼与普通的民事诉讼,在收取诉讼费的问题上有所不同。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5、附带民事诉讼与普通民事诉讼二者审判组织的性质不同。附带民事诉讼由人民的刑事审判庭审理,普通民事案件由民事审判庭审理。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附带民事诉讼可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如果同一审判组织的成员确实无法继续参加审判的,可以更换审判组织成员。一般情况下,附带民事案件的民事部分在审理刑事案件时一并附带处理。
6、附带民事诉讼与普通民事诉讼二者的诉讼时效不同。附带民事诉讼应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而普通民事案件因性质及主体的不同决定诉讼时效不同,若超过诉讼时效,提讼的原告人即丧失胜诉权。如在实践中,被告人作案,司法机关立案后,被告人在逃十余年,归案后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仍然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7、附带民事诉讼和普通民事诉讼中的上诉、抗诉期限不同。对附带民事判决或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应当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诉、抗诉期限确定。根据《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对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10日,对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5日,可见,这与对普通民事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或抗诉的期限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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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再审申请人可以是近亲属吗?
[律师回复]
1、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如果对于已经生效的所附带的民事诉讼判决不服的,应该是进行申诉而不是申请再审。
2、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为被害人本人,如果被害人死亡的,则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其近亲属。所以,被害人未死亡的,对于生效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不服的,应该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来进行申诉;如果被害人死亡的,则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来申诉。另,在刑事诉讼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九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零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五)“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第二百四十一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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