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中存在两个基本问题
民事诉讼中存在两个基本问题,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认定事实是适用法律的前提,事实认定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法律的适用,也直接影响最终裁判。因此,审理案件首先应查明案件事实。支撑案件事实的是证据,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制度是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核心问题。其承担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与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有所不同。刑事诉讼一般由公诉人承担证明责任;行政诉讼一般由被告即国家行政机关承担证明责任;而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承担则不以当事人的诉讼身份或者诉讼地位为标准来设定承担主体,承担证明责任的主体并不固定于原告或者被告,而是按照一定的分配原则由原、被告分担。由于民事活动中的双方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他们有着相同或者相近的条件了解案件事实的真相,在诉讼中,当事人面临着同样的机遇收集、调查、提供证据。因此,根据案件不同性质,由不同的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更能体现诉讼公平与公正。
三、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
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证明责任又叫举证责任,它有两项基本原则。其中,一般规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它体现了诉讼公正的一般要求,也有利于保障实体公正。这是民事诉讼传统理论中“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法源。但该原则在实践中往往缺乏可操作性。《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为解决诉讼实务需要,在借鉴民事诉讼理论研究成果基础上,在该规定第二条进一步明确了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从上述条款的规定看,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含义的全面概括;二是明确了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在民事诉讼理论领域,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民事举证责任制度的核心内容,被认为是“民事诉讼上的脊梁”。司法实践中举证责任问题是每一个民事案件都会遇到的问题,而个案举证责任的分配又错综复杂、情况各异。因此,如何科学、公正、公平地分配举证责认就显得至关紧要。
综上所诉,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认定是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中最为核心的问题,我们要学会收集、调查,为我们的诉讼提供有力的证据,力求能够直击核心,为我们的胜诉提供一份足够有力的证据。当然诉讼要保持公正平等科学的分配举证责认,这样才能做出最公平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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