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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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征管法》、《行政复议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规定,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仅限于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是什么

缴纳税务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国家的大部分收入都来自于税务,所以缴纳税务是非常重要的生活内容,而且国家对于税务方面的管理是非常严格的,如果出现税务方面的问题的话一定要及时去处理,相关的问题我们也要有所了解。那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是什么呢?

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根据《征管法》、《行政复议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规定,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仅限于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税务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主要包括:

(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1.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

2.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及代征

(二)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三)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存款。

2.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四)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五)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当事人存款中扣缴税款。

2.拍卖或者变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六)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财产。(具体有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两种情况)

3.停止出口退税权。

4. 收缴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5.责令限期改正。

(七)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

1.不予审批减免税或出口退税。

2.不予抵扣税款。

3.不予退还税款。

4.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

5.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

6.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7.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八)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九)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十)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此项内容,不管现行税法有无规定,只要是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今后纳税人均可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这也是行政复议法实施后,有关税务行政复议的一个新的规定。

另外,《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还规定,纳税人可以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具体规定如下:纳税人可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1.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

2.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

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4.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但以上规定不含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规章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也就是说,部、委规章一级的规范性文件不可以提请审查。

不管什么情况下税务都是非常重要的内容,不过各地区可能会有不同的免税政策,这是我们需要注意的,不过税务行政复议的相关问题在生活中是我们需要去了解的,不然遇到相关问题的话处理起来都不好进行,可能还会导致不必要的问题出现。如果还需了解,请继续浏览下面的延伸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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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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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申请复议范围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不服,不能依照本条例申请复议:

(一)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服的;

(三)对民事纠纷的仲裁、调解或者处理不服的;

(四)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服的。
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行政复议法的受案范围:   按照《行政复议法》的具体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1.不服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    2.不服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3.不服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    4.不服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    5.认为的行为侵犯到自身合法的经营自主权;    6.认为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因此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    7.认为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没有依法办理,但自己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    9.没有依法履行当事人向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    10.经申请,没有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   11.其他认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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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同学最近想申请行政复议来维权,可是对方说他的问题不在行政复议范围内。请问政府不受理行政复议的范围有哪些?
[律师回复] 《行政复议立案工作规定》,推出行政复议受理范围“负面清单”制度,是适应行政诉讼法的修改,重在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立案程序,提高行政复议立案效率,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更加明晰行政复议立案要求,更加便捷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其中,将“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对申请人权利义务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超出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等18种情形确定为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的范围,即明确界定了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负面清单”。由此,今后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对于被列入“负面清单”的,行政复议机关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于在“负面清单”之外的,只要是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均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行政复议机关都应当先行受理,经实体审查后再作出相应的行政复议决定。
《规定》指出,行政复议立案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及时、便民和“一事一申请”原则。其中,还对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应当提交的各项材料、承办人员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制作《告知书》送达申请人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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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论述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行政复议法的受案范围:   按照《行政复议法》的具体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1.不服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    2.不服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3.不服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    4.不服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    5.认为的行为侵犯到自身合法的经营自主权;    6.认为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因此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    7.认为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没有依法办理,但自己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    9.没有依法履行当事人向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    10.经申请,没有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   11.其他认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税务上出现了一点问题,去申请了行政复议,那么问一下,关于税务行政复议终止范围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二)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三)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四)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五)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六)税务机关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
  
1.颁发税务登记证;
  
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行政赔偿;
  
4.行政奖励;
  
5.其它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七)税务机关作出的资格认定行为
  
(八)税务机关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十)税务机关作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十一)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十二)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前款中的规定不包括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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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前置范围
税务行政复议的特定前置范围涉及多个方面,如税款征收行为、罚款决定、没收非法所得和财产、停止出口退税权决策等。 这些行为需先经复议,再寻求法律救济。 税务行政复议的范畴,即受理案件的范围,涵盖了这些具有特定性质的行政行为,确保税务争议得到公正、及时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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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服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
  
2.不服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3.不服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
  
4.不服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
  
5.认为的行为侵犯到自身合法的经营自主权;
  
6.认为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因此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
  
7.认为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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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服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
  
2.不服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3.不服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
  
4.不服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
  
5.认为的行为侵犯到自身合法的经营自主权;
  
6.认为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因此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
  
7.认为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没有依法办理,但自己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
  
9.没有依法履行当事人向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
  
10.经申请,没有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
  1
1.其他认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论述题:论述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行政复议法的受案范围:
  按照《行政复议法》的具体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1.不服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
  
2.不服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3.不服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
  
4.不服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
  
5.认为的行为侵犯到自身合法的经营自主权;
  
6.认为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因此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
  
7.认为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没有依法办理,但自己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
  
9.没有依法履行当事人向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
  
10.经申请,没有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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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其他认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论述题:论述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行政复议法的受案范围:
  按照《行政复议法》的具体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1.不服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
  
2.不服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3.不服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
  
4.不服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
  
5.认为的行为侵犯到自身合法的经营自主权;
  
6.认为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因此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
  
7.认为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没有依法办理,但自己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
  
9.没有依法履行当事人向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
  
10.经申请,没有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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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其他认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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