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清算风险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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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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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投资风险:是指对未来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在投资中可能会遭受收益损失甚至本金损失的风险。2、筹资风险3、营业风险4、交易风险:指在约定以外币计价成交的交易过程中,由于结算时的汇率与交易发生时即签订合同时的汇率不同而引起收益或亏损的风险。5、偿债风险:是指企业不能按期还本付息所带来的风险。
公司破产清算风险有哪些?

有很多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遇到各种问题,导致面临破产的风险,如果破产就需要进行清算,清算组对公司的资产、债务等做个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经过清算了解详细情况,才能有效的保障公司破产清算顺利完成。公司破产清算风险有哪些?

破产风险,就是指经济主体的资产不足以偿还其负债所带来的风险。所谓破产,在法律意义上是指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在法院监督下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破产风险是企业风险的重要方面,是其他风险的综合结果。

公司破产清算风险有哪些

投资风险:投资风险是指对未来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在投资中可能会遭受收益损失甚至本金损失的风险。

筹资风险:筹资风险是指由于负债筹资引起、且仅由主权资本承担的附加风险。企业承担风险程度因负债方式、期限及资金使用方式等不同面临的偿债压力也有所不同。因此,筹资决策除规划资主需要数量,并以合适的方式筹措到所需资金以外,还必须正确权衡不同筹资方式下的风险程度,并提出现避和防范风险的措施。

营业风险:营业风险,是指在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供、产、销各个环节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所导致企业资金运动的迟滞,产生企业价值的变动。

交易风险:交易风险指在约定以外币计价成交的交易过程中,由于结算时的汇率与交易发生时即签订合同时的汇率不同而引起收益或亏损的风险。

偿债风险:偿债风险,是指企业不能按期还本付息所带来的风险。

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导致经营主体解体的一种客观状态。虽然某种程度上破产是资产重组的有效方式,但破产却也会带来许多负面影响,如加重企业职工、债权人乃至国家的负担。因此。我们有必要采取措施,对企业的破产风险进行防范。

一、遁度举债经营。降低破产风险

  企业的负债应该保持一个“度”,只有把负债控制在这个“度”内,才能既充分利用负债节税和降低成本又有效地降低财务风险.避免破产。企 这个负债“度”的确定应考虑到以下几个方面。

  1.结构适当。企业负债结构适当的重要标志就是债务的偿还期与企业现金流入的时间相吻合。债务的偿还金额与现金流入量相适应。因此,企业应该根据其现金流入的时间和规模妥善合理搭配长短期负债

  2.数量适度。企业一定要将其负债总额控制在自身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 这就需要衡量企业的偿债能力。偿债能力的衡量则需全面考虑企业资产规模、获利水平、现金流入量等多重因素,进行综合判定。

  3.时阐通瘟。企业负债的时间应尽壁符合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的周期,企业应在适当的时候借入资金。

  二 加强应收账款和存货管理

  企业爽有在债务到期时拥有足够的现金流量 才能够保证借款的偿还而不至于破产,所以.现金流量对企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要使企业的现金}氚量达到最优状态.就应着眼于对应收账款、存货的管理。

  应收账款的存在会使企业发生管理成本、机会成本和 坏账成本,而延期收款又是企业增加 销售额的有效手段,所以,应收账敖的存在对企业有辨j有弊,因此,在对应收账款的管理上不船仅仅着眼于消灭应收账款j而应权衡应收账款所带来的销售舜峙澜I和戚奉 通避确锩合理的信用标准与信用条件 制定合理的收账政策以及做好应收账敖风险妨 蔽芷作,加强对应收账敖的管理 发挥其有种作用,减少其不利作用。

  存货管理水平也与企业的财务状况密切相关,加强存货管理也是提高企业资产流动性的重要乎段。艘为取得存货要支付订赞成本和购置成本 储存存货要支付储存戚本, 且如果睿赞僦中断又会给企业带来停工损失 错晦攒失等缺货成本,所以,企业存赞管j理酚漪眼点就在于权衡各种利害得失,使存-贷水平达到最优。这样,就有效地提高丁企业资产的流动性,降低了企业的破产风险。

  三、立足企业和市场 准确选择投资方向

  企业在选择投资方向时一定要结合自身情况,明确自己的发展方向和竞争优势,并围绕自身的发展方向和竞争优势进行投资决策,接受那些对企业未来发展有益的项目,巩固自身的竞争优势,从而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增加收入,避免破产。

  四、提高企业资信水平,关键时刻避免破产

  我国《破产法》将企业破产的最后界限界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不是“资不抵债”.这就是说企业即使达到资不抵债的程度,但只要尚能以信用或能力等其他方式偿还债务也可以避免破产。所以,企业在平时就应该注意提高自身的资信水平,以求在危机时刻拯救自己。企业提高自身的资信水平町以从多方面人手,但应特别注意借款的及时偿还,不在银行留下不良记录,这样,企业在无力偿还到期债务时向银行借款就会相对容易:企业在使用商业信用时也应注意树立自己的良好资信形象,以求在危急关头别的企业愿意给企业商业信用,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五、建立企业破产预防系统。防范企业破产

  除了以上防范破产风险的方法外.企业还可以通过建立破产预警系统来预先评估企业破产风险程度.进而在企业陷入破产危机前就发出警告.督促企业管理者及早采取措施.从而有效地避免破产。企业建立破产预警系统可以运用的模型很多,比较典型和常用的则有单变量判别模型、Z—scol'e模型.及我国学者提出的F分数模型等。

综上所述.虽然很多因素都可能导致企业破产,但只要企业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防范,就有可能降低破产风险,继续生存。

以上就是公司破产清算风险,希望可以帮助大家。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难免会因为出现某种原因导致破产,公司破产就要进行清算,在清算时是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在清算时应当咨询律师,可以避免风险的出现。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可以在线咨询律图网站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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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破产清算中存在哪些刑事法律风险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企业在破产清算中存在哪些刑事法律风险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在经营活动过程中,由于管理、技术、产品质量等原因,可能导致资不抵债的现象出现,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依法申请破产,而在破产清算过程中,也容易出现刑事犯罪。如【妨害清算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虚假破产罪】等。  
一、刑法第162条 【妨害清算罪】  
1、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本罪只能是故意犯罪,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追诉的标准以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以追诉。  
二、刑法第162条之一【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1、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7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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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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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与非破产清算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破产清算与非破产清算有什么区别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破产清算与非破产清算有什么区别
破产重组不同于破产清算,破产重组是企业最后一次资产重组机会,如果企业能够在限定的时间内,通过重组整顿,能够清偿债务的,人民应当终结对该破产企业的破产程序。
1、破产清算应依据破产法的程序进行,而非破产清算则以公司法的程序进行;
2、破产清算是由于公司资不抵债导致公司解散而进行的清算,而非破产清算则是除公司分立、合并、破产等原因以外的情形导致公司解散而为的清算;
3、破产清算由组织清算进行,而非破产清算则主要由公司股东、董事会或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员依法进行清算;
4、破产清算必须由确认,而非破产清算则主要由股东或股东代表确认。
在非破产清算过程中,当清算组发现公司资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时,非破产清算将转为破产清算。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八十二条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三)债务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债权。
人民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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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商破产清算清偿顺序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债权清偿顺序如下:
1、签订房屋产权调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被拆迁人的支付房屋请求权
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
3、银行抵押权以及经预告登记的预售商品房购房人请求权,按登记先后顺序就抵押物或特定物受偿。在预售商品房消费购房人不能从破产企业无担保财产中得到清偿时,可以从抵押物变价款中分出一定比例优先受偿
4、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
5、预售商品房消费购房人请求权、消费购房人支付的定金本金(设定优先受偿上限或比例)、劳动债权(包括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职工的补偿金)
6、所欠税款及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
7、普通破产债权。
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债权清偿顺序应遵循原则:
1、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破产程序应当实现的最重要的价值目标,同时也是破产程序贯穿始终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的实质是,“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具体而言,就是“在破产清算中将各种性质的债权或权益区分开来,分别就诸如破产费用、共益债权、劳动者工资与其他费用,国家税款、别除权、普通债权以及劣后债权等实体权利的构成要件以及实现途径、先后顺序做出明文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债权清偿中,公平原则的具体要求包括,对各类性质不同的债权加以区分,分别予以必要的保护对某类性质的债权的构成要件、先后顺序加以明确,以确保可操作性对相同类别的债权予以同等对待,在破产财产不能满足破产债权总量时,同类债权按比例清偿。
2、审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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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行业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属于典型的高杠杆运作,在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为筹集资金,房地产开发企业会在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上设定抵押,同时,根据法律规定,承包人对建设工程拥有法定优先受偿权,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会采取商品房预售、收取购房定金等方式尽快回笼资金,这就使得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清算时,排序在后的债权及无担保债权往往难以得到清偿或仅得到极少清偿,因此,某类债权的受偿顺序,直接关涉到该类债权能否得到切实满足。此外,正如《指南》指出,“对多种债权保持若干不同的优先地位,可能使破产的基本目标复杂化,而且难以保证程序的切实有效性。这样做可能造成不公正,而且在重整过程中会使计划的拟定复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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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从已经出台的房地产调控手段不难看出,政府对房地产调控采取了步步为营、多招密集连发的策略,说明政府对房地产调控的态度是明确且有决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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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风险投资,什么叫风险投资公司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风险投资,什么是风险投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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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公司为一专业的投资公司,由一群具有科技及财务相关知识与经验的人所组合而成的,经由直接投资被投资公司股权的方式,提供资金给需要资金者(被投资公司)。风司的资金大多用于投资新创事业或是未上市柜企业(虽然现今法规上已大幅放宽资金用途),并不以经营被投资公司为目的,仅是提供资金及专业上的知识与经验,以协助被投资公司获取更大的利润为目的,所以是一追求长期利润的高风险高报酬事业。
风险投资之所以被称为风险投资,是因为在风险投资中有很多的不确定性,给投资及其回报带来很大的风险。一般来说,风险投资都是投资于拥有高新技术的初创企业,这些企业的创始人都具有很出色的技术专长,但是在公司管理上缺乏经验。另外一点就是一种新技术能否在短期内转化为实际产品并为市场所接受,这也是不确定的。还有其他的一些不确定因素导致人们普遍认为这种投资具有高风险性,但是不容否认的是风险投资的高回报率。
也许最被人们熟悉但却也最不被人理解的一种投资风险是市场风险。在一个高度流通的市场,比如说在世界各地的股票交易市场,股票的价格取决于供求关系。假设对于一个特定的股票或者债券,如果它的需求上升,价格会随之上调,因为每个购买者都愿意为股票付出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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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法律风险及防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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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产品的可控风险和不可控风险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信托产品的可控风险和不可控风险有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信托产品的可控风险和不可控风险有哪些
一、信托产品的可控风险
1、资金流向
从整体上来看,投资于股票、证券市场以及地产市场等此类项目的信托产品风险相对来说会大一点,与之相对应的就是高收益;相反,风险较小且收益较低的项目有:基建类、电力、能源等等此系列能够得到国家或政府支持的投资项目。
2、风险控制措施
(1)取决于担保方实力以及担保方信用度。尽量地选择实力比较强的担保方。在正常情况下,大型国有企业作为担保方风险最小。除此之外,信用度较高、负债率较低的大型民营企业风险也比较小。另外,自己给自己担保,则被视为无担保。
(2)取决于质押物安全性及是否容易实现变现。押质率越低,风险就越小。整体上来说,股票、债券、货币等较容易实现变现,但如土地之类的不动产,因其流动性偏差,短时间内不容易实现变现。还有抵押物的价值是否足,抵押物不足值就会加大风险。对于投资者来说,抵押物的价值投资者并不清楚,取决于信托公司的职业操守。
3、产品的结构性设计
产品的结构设计对风控有非常大的作用。采用劣后资金时,理想的结构化设计“优先:劣后”资金的比例不高于 2:1。产品结构设计要合理,更应明确各种类型投资占用的资金比列。
4、融资方还款能力
对于投资者而言,融资方的还款能力不容易掌握。这就得依赖信托公司对融资方进行调查。融资方还款能力越强,那么该信托产品的风险就小;反之,风险越大。信托公司应为投资者考虑,尽力地做好自己的分内之事。
5、信托公司及其股东信用担保
“刚性兑付原则”,不是法律规定,只是信托公司做出的经营策略。信托牌照的稀缺性及行业高利润促使信托公司及其股东不愿承受违约风险,以免造成公司信用丧失。一般情况下,当信托发生风险时,信托公司都会保障投资者利益不受损,因此造成“刚性兑付”现象。
6、增信措施
信托项目是否采用了足够的增信手段值得关注,增信措施是“真增信”还是“伪增信”,需要谨慎分析。
二、信托产品的不可控风险
1、法律政策性风险
是指因政府法律政策的变化,促使信托资产出现直接或间接的损失的可能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应政府法律政策的变化,衍生出了例如:信托资产转让信托产品、房地产信托产品等为规避政策风险、规避政府监管的信托产品。
(2)我国的政策、法律等方面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比较难容易造成非法。比如以土地、财政收入等作为抵押物的,若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紧缩地银的话,那么土地就会变得不容易变现,由此可能会造成担保无效。
(3)政府的政策里没有此项规定。例如投资于房地产项目的信托产品,如今的规定是需要交契税。若发生法律纠纷,就不容易保住信托财产的性。
2、信托财产所有权风险
国内的法律规定,信托是以委托为主的,而国外信托是以财产权的转移为基础。以财产转移为基础的信托有两个后果。
3、管理不善的风险
若信托公司在实际的投资操作中,出现操作失误或者经营不利就会产生风险。
有的公司一味地盲目追求高收益,风控措施又没有做好,那么就有可能造成实际收益低于成本。
4、道德风险
信托以信任为基础,信托公司应忠实于委托人与受益人,不能利用信托财产谋取自己的私利。比如掩盖风险、抽逃资本金等不道德、不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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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保险公司破产清算是如何清算
保险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由人民法院组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程序依照《企业破产法(试行)》或《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破产还债程序进行。根据《保险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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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有哪些法律风险,怎样规避假离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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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假离婚有哪些法律风险
1、假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只要双方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其实就是真离婚,就是说离婚的事实已经不能改变,如果一方反悔,不愿意再复婚,那么不愿意离婚的一方不能要求撤销已经生效的离婚登记,更不能够要求强制复婚。假离婚中关于财产归属的约定也具有法律效力。按照相关要求,在民政局婚姻登记机构办理协议离婚时,需要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一并处理,这些约定都具有法律效力,夫妻一方不能以“假离婚”为由,不承认离婚协议约定的事项。
2、已分割财产复婚后属婚前财产因假离婚而购房的,夫妻间的财产将进行分割,同时,再次购房后,产权也是登记在其中一人名下。比如,一对夫妻原有一套房属共有房产,“假离婚”办理离婚登记时,在离婚协议上约定这套房产归女方所有,即使后来复婚,这套房也都属于女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假离婚”后,任何一方取得的财产,都为个人财产,如果法律上没有规定,不会发生共有。
3、弄假成真会导致人财两空因为是假离婚,双方都心照不宣,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往往考虑得简单,会出现夫妻共有财产归一方所有,另一方净身出户的离婚协议。这种状况下,如果未能复婚,净身出户一方将很难推翻财产归另一方所有的“不合理”协议,除非有充足的证据能够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而且必须在离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因“假离婚”而弄假成真,一方见异思迁,抛弃另一方,拒绝复婚的案例并不鲜见。
4、假离婚后丧失相互继承权一旦登记离婚,相互之间就没有了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同时也丧失了财产的继承权。如果一方不幸离世,在法律上另一方也无法继承财产。对于“假离婚”的当事人,可能会遭受经济上的损失。
二、如何规避假离婚风险如果确实需要假离婚的,建议签订书面的协议,并明确以下四方面内容:
1、假离婚的性质和目的。如:双方签订该离婚协议,并非为了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而是为了规避限购政策。
2、离婚协议书的效力。如:为了本次离婚而签订的离婚协议关于财产和抚养权方面的约定对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
4、离婚后取得财产的权属。如双方是为了购置房子而假离婚的,有必要约定将来购置房子的权属,也有必要针对假离婚期间收入的归属等事项。
4、一方离婚后不复婚的法律责任。有些人假离婚,除了是骗财之外,还有可能是为了快速离婚,然后与小三共同生活。因此,有必要对该风险进行一定的防范。然而,由于婚姻是自由的,如直接约定一方离婚后不复婚的法律责任,必然会被认定无效。为此,需要较为巧妙地对该方面进行约定。如:就购买某房产办理完贷款手续之日起一个月内,双方本着自愿的原则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如一方不愿意复婚或与第三者同居或结婚的,视为放弃抚养权和放弃70%的夫妻共同财产等等。在了解怎样规避假离婚风险之前,我们还是要搞清楚究竟假离婚可能会带来怎样的风险,这样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进行规避,才是有效的。当然,不管是在什么情况下,假离婚都是不可取的,并且从法律上面来讲不存在假离婚,只要办理了离婚手续的,那么就是真正的解除了夫妻关系。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张家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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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保险公司破产清算是如何清算?
(1)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3)所欠税款;(4)清偿公司债务。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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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公司破产清算该如何成立清算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公司破产清算该如何成立清算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依据我国《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国有企业而言,清算组成员由人民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具体怎么成立呢?一起来看看吧!
一般情况下,公司自行清算时,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最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由 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而指定清算的,即解散的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申请人民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此时,清算组的组成人员由来指定,可以由股东和中介机构共同进行,也可以全部由中介机构人员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成立以后,应当选举出清算组组长,然后制定清算过程中相应的议事规则和会议制度,并编制工作计划。
工作计划一般包括:
1、人员分工及工作安排。清算组的工作分工应与其工作职能挂钩,具体可分债权清收组、债务登记组、审计评估组、综合后勤组、资产管理组等。
2、清算工作的时间和进度。具体包括对债权人申报债权通知函的发出、对债务人催收函的发出、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的时间安排、清算组与清算公司的工作交接、债权人申报债权的登记期限、职工构成情况的统计等。
3、资金计划。资金计划主要是指清算组在整个清算过程中所必须支付的费用。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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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的破产清算程序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清算的破产清算程序有哪些
1、破产宣告
破产宣告由自人民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2、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由管理人拟订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
3、变价
管理人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通过拍卖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4、清偿
破产财产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一)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二)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破产债权。
5、终结
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或最后分配完结后,管理人提请人民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应当予以公告。
管理人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朋友买车挂我名下有什么风险该如何规避风险
[律师回复] 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合理规避风险,尽量不要让别人用你名字买车《道路通事故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明确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时,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与其承担连带责任。一般而言,车主之所以对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主要基于“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理论。
首先,车主作为车辆的所有者,对其车辆的运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根据“危险控制理论”,“谁能够控制、减少危险谁承担责任”原则,作为对车辆具有支配控制权的车主,由其对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可以最大限度防止和减少危险的发生。
其次,车主作为车辆的所有者,可从其车辆运行中获得利益,根据报偿理论,“谁享受利益谁承担风险”,让享受利益的车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扩展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
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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