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当事人的抗辩权都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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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民法典》规定的履行抗辩权的种类有三种,具体是:1、同时履行抗辩权。2、先履行抗辩权。3、不安履行抗辩权。
合同当事人的抗辩权都有哪些?

在双务合同中签署合同的双方互负债务,为了平衡双方的关系也为了保证双方的权益不受损害,故而如果有一方的主张不利于双方利益的另一方可提出抗辩,以维护双方的共同利益。而现实中的抗辩权有诸多的类型,细分下的合同抗辩权亦是如此。那么合同当事人的抗辩权都有哪些呢?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分析分析。

抗辩权是指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

合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有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有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有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有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合同履行抗辩权是针对请求权而言的一种对抗权。

民法典》规定的履行抗辩权的种类有三种,具体是:

1、同时履行抗辩权。当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抗辩权。当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不安履行抗辩权。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但是其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合同当事人的抗辩权主要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三大种,主要是根据先后履行方的不同来划分的。也就是说先给予义务人不履行债务后给予义务人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反之则是不安抗辩权,如果双方不存在先后履行债务的则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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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针对诉争事实提出的异议成立的情况下,都足以影响请求权的内容并进而会影响请求权的实现,或者因诉请一方主张的事实不成立而导致请求权不存在,或者因该事实得不到法律的积极评价而导致请求权消灭,还有可能因该事实不完全成立而导致请求权内容发生变化;

二,还有一种实体抗辩,虽然会影响到请求权的实现,但却不会影响请求权的内容,这便是抗辩权。
抗辩权是德国学者创造的概念,它是针对请求权的防御权,没有请求权,也就无从谈起抗辩权。这说明抗辩权是一种被动的权利,且其行使总是后于请求权的行使。我国《担保法》给抗辩权下了很好的定义: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3]这一定义是针对债权请求权所下,在物权请求权场合,抗辩权也有适用的余地。与其他实体抗辩方式一样,抗辩权既可在诉讼或仲裁中使用,也可在诉讼或仲裁外被援引,只要在对方提出请求权主张时行使抗辩权,在抗辩权成立的情况下,就可实现阻却请求权实现的效果。
二、抗辩与抗辩权的关系
最初的抗辩仅局限于诉讼程序之中,是被告对抗原告诉权所使用的各种手段,这其中既有程序抗辩,也有实体抗辩。抗辩发展至今,已经突破了只能用于诉讼程序中的限制,被广泛地适用于诉讼程序之外。[4]在对方提出履行要求也即请求权主张时,抗辩权人即可直接援引实体抗辩予以对抗,不用等到诉讼或仲裁程序启动后再行主张。然而,由于程序抗辩专门用于对抗诉请,因此,程序抗辩专用于诉讼或仲裁程序中,诉讼或仲裁外没有适用的余地。抗辩是一种笼统的对抗权利概念,除抗辩权外,抗辩并不是一种的权利形态。
抗辩权脱胎于抗辩,是抗辩中实体抗辩的一种类型。抗辩本不是一项的实体权利,而是诉讼程序中的一种对抗手段,潘德克顿法学出于抽象思维的需要通过法技术创造了抗辩权,使其形成了实体权利的一种类型。
抗辩权虽依赖于针对请求权的反作用力而得以发挥作用,但其具备自身特殊的成立要件。在诉讼时效抗辩权的场合,需要时效期间经过;在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的场合,《合同法》分别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成立要件;在先诉抗辩权的场合,需要未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
抗辩权与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共同形成了民法上常见的四种具有不同作用力的权利类型。抗辩权的作用力在于对抗请求权的行使,在暂时性对抗场合,请求权的实现受到暂时抑制,在永久性对抗场合,请求权的实现永远受到抑制。抗辩权的行使虽能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但这种变动不是绝对的,抗辩权人行使抗辩权后又放弃抗辩权的,法律关系还会恢复本来应有的状态;而形成权的行使对法律关系造成的变动是不可逆转的。
抗辩权与其他抗辩的根本区别何在?抗辩权与程序抗辩十分容易区分,妨诉抗辩和证据抗辩是针对诉讼或仲裁程序而采取的程序性手段,其法律依据是以民事诉讼法为核心的程序法规则,抗辩权是实体权利,其针对的是实体请求权。对于其他实体抗辩而言,在权利障碍抗辩的场合,往往通过主张合同无效、合同不成立、无法律关系等来说明请求权自始不发生;在权利毁灭抗辩的场合,往往通过行使撤销权或者主张民事法律行为已被撤销、请求权已获满足等来消灭请求权或者说明请求权已消灭。
抗辩权则以妨碍请求权的实现为己任。对于除斥期间届满的撤销权的抗辩,当属权利毁灭抗辩,因为该抗辩不是针对请求权进行,而且其行使的功能在于说明曾经存在的权利已消灭。存有疑惑的是,针对存在于履行期未届至的债务之上的请求权而为的抗辩是不是抗辩权?债务履行期未届至,即使不为抗辩,裁判机构也不能径行裁判对请求权予以支持,而应保护债务人的期限利益,显然该种抗辩属于不需主张的抗辩。一般认为,是否需要主张乃抗辩权与其他实体抗辩的区别。抗辩权是需要主张的实体抗辩,在不主张的情况下,不会发生效力;其他实体抗辩,则为无需主张的抗辩,即使不主张,也能发生与主张该抗辩相同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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