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格式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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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国家赔偿费用,是指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向赔偿请求人赔偿的费用。第三条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当年需要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超过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应按照规定及时安排资金。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格式是什么?

在现实生活中,自认而然的会发生不必要的矛盾。那既然发生矛盾,就会有相应的赔偿事宜。国家也为了能够更好的使用赔偿费用,更好的维护当事人之间的赔偿权利,制定了专门的管理条例。但是,有很多人对该类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有所疑惑。那么,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格式是什么?

一、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格式是什么?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赔偿费用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国家赔偿费用,是指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向赔偿请求人赔偿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当年需要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超过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安排资金。

第四条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

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第五条赔偿请求人申请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与申请有关的生效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以及赔偿请求人的身份证明。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如实记录,交赔偿请求人核对或者向赔偿请求人宣读,并由赔偿请求人签字确认。

第六条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完整的,赔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即为受理。赔偿义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

申请材料不完整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赔偿请求人按照赔偿义务机关的要求提交补正材料的,赔偿义务机关收到补正材料即为受理。未告知需要补正材料的,赔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虚假、无效,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不予受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决定。

上一级机关认为不予受理决定错误的,应当自作出复核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赔偿义务机关受理,并告知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立即受理。

上一级机关维持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复核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受理赔偿请求人支付申请之日起7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财政部门提出书面支付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赔偿请求人请求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申请;

(二)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

(三)赔偿请求人的身份证明。

第九条财政部门收到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的国家赔偿费用依照预算管理权限不属于本财政部门支付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通知赔偿义务机关向有管理权限的财政部门申请;

(二)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收到申请即为受理,并书面通知赔偿义务机关;

(三)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赔偿义务机关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财政部门收到补正材料即为受理。

第十条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预算和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支付国家赔偿费用。

财政部门发现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应当提交作出赔偿决定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依法处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自支付国家赔偿费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

第十二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有关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或者向有关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

赔偿义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决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财政部门。

有关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依照财政收入收缴的规定上缴应当承担或者被追偿的国家赔偿费用。

第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赔偿费用的;

(二)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范围和计算标准实施国家赔偿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

(三)不依法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

(四)截留、滞留、挪用、侵占国家赔偿费用的;

(五)未依照规定责令有关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国家赔偿费用或者向有关工作人员追偿国家赔偿费用的;

(六)未依照规定将应当承担或者被追偿的国家赔偿费用及时上缴财政的。

第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1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的赔偿费用管理条例是国家通过行政手段对当事人的赔偿权利进行的一种保护规定。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格式是为了能够更好的帮助人民了解国家对这方面权利的规定内容。所以,人们应该积极的查阅相关资料,知道国家的规定,尽可能的有效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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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合同管理条例都有哪些内容呢,格式是怎么样的,我想知道格式合同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格式合同包括格式条款进行了全面、整体的定位和规定。
首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对格式条款作了确切的定义。究竟何谓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指字体或载体格式化的条款吗?不,?格式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由此可以看出,格式合同的特征有以下四个方面:
1.要约对象的不特定性或重复性。所谓的不特定性指的是要约一般总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的,受要约人此时并不确定。重复性是指,这种要约一般情况下总是在一段较长的时间内连续使用,在合同拟定人改变其经营内容或策略以前,该要约可以作为承诺的对象。
2.格式合同承诺内容的确定性。在受要约人对合同内容承诺时,其内容已经确定下来,受要约人也只能根据已经确定的内容作出选择承诺与否的表示,而不能对其内容再行讨价还价。
3.格式合同的效率性和低成本性。格式合同在对方发出承诺之前往往已经拟定完成准备多次使用,因此要约人不必就每一笔交易单独进行谈判、协商,这也是格式合同得以存在的社会原因。
4.格式合同当事人双方经济地位的不平衡性。一般情况下,格式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经济实力上有较大差距,提供合同的一方往往占有明显优势,在某一行业处于社会上或事实上的垄断地位。
  合同法中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此规定是对格式条款的内容及拟定者的义务加以规定,并从三个方面突出其限制性规定:
  
1.体现和确立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法律的灵魂。它要求当事人之间应公平地确立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从而排斥制定格式合同一方凭借其优势对另一方当事人权利的盘剥。至此,若格式合同中的格式条款违反这一原则,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确认该条款无效或予以变更。
  
2.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即规定了使用格式条款方提请对方注意的义务。此义务是一项很重要的义务。同时,法律在制定合同方履行此项义务时也设置了几个限制性规定:
①在提请对方注意的方式上,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此处合理指的是采取的方式必须能够达到对方完全明白此内容,如咨询、针对性的解释等;
②该项义务的履行必须是在合同订立完成之前,因为只有订立之前提示其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规定,会给对方很大选择余地,从而更能体现到法律的公平;
③提请注意必须达到足以使相对人注意到其免除或限制其责任条款的存在,从而避免了制定者利用此条达到其某种目的,使另一方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3.制定者的说明义务即按照对方的要求进行说明。从而使对方更能完完全全地了解其格式条款的真正意义。
  
其次,由于格式合同在订立的时候未与对方进行必要的协商,从而使制定者在制定时为了自身的利益尽量使自己的权利较多,责任更少,从而很容易产生对对方当事人利益的侵害。
  合同法第四十条对存在此种严重违反公平原则的合同加以规定并确认其无效。本条从以下三个方面确认:
  
1.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2.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即规定免除其应当承担的责任的无效。
3.格式条款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这一规定与合同法基本原则第五条相吻合。公平原则不仅是民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更是法律的精髓所在。若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违反此原则,则该条无效。
  
最后,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难免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争议。格式条款由于是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时未与对方协商,并且由于其存在着弊端,这样在合同解释的问题上就出现了同一个问题或条款有着不同解释的情况。为此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在兼顾双方利益的基础上规定了一项特殊的解释原则。该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有两个规则:
①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②格式条款文本和非格式条款文本不一致的,应采用非格式条款。这两种解释都是为了保证格式合同中处于弱势的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同时应当注意:
①合同法中有关合同解释的其他规定,也适合于格式合同。
②该条规定的两种解释规则都是无前提条件限制,即只要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就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解释。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发展,格式合同有了广泛的应用和发展空间。格式合同的广泛运用,一方面节省了大量的订约时间,加速了交易的进行,改变了传统条件下一个合同的订立必须经过反复要约和承诺方能成立的非经济行为,消除了复杂的讨价还价程序。另一方面极大地降低了交易成本,使企业预先计算成本、利息、风险负担、付款期限,对耗损、不可抗力所致损失亦能预先将其减少到最低限度。但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合同自由原则。这就迫切需要对格式合同加以规制,以达到平衡交易双方利益,体现平等公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各位律师好,我想请问一下,格式合同监督管理条例有一些什么内容?有哪位律师可以提供一下参考范文吗?
[律师回复] 第一条 签订合同的目的主要是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保障合同的及时有效履行,以防止违约行为的发生。
第二条 通过合同履行监督可以知晓公司各类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发现影响履行的原因,以便随时向各部门反馈,排除阻碍,防止对方或我方违约的发生。
第三条 从法律角度监督合同的履行,更有利于促进合同依法正常履行,更注重合同履行中证据的收集,在发生纠纷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合同签订后,合同履行的监督和检查工作由合约部负责。公司各部门应当配合合约部开展合同履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合同签订后,合约部有关人员应当向相关部门(如技术部门等)的相关人员(如技术人员等)进行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交底,说明工期、质量、工程范围、技术标准、总分包关系等问题,以便沟通配合。在对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交底时,应当附有简明的书面材料。
第 六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合约部负责跟踪合同中相应条款的具体履行情况。合约部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一般采取重点检查和抽查的方式。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三方面, 一是看各方是否按合同约定进度全面履行合同,督促各方严格履约;二是看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合同数量、工期、设计等方面变更情况,如有变更,应履行变更签约 手续,以合同形式明确变更情况;三看是否存在违约情况,这是监督检查的主要工作。
第七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各部门应当及时配合调查违约原因,同时承办部门尽早采取补救措施,并尽快与对方协商确定处理办法,为防止他方过分追究违约责任,应特别注意保存相应有利的证据材料。
第八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各方的往来函件、通知等文书都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发生纠纷,也是区分责任的重要证据,合约部负责对合同履行每一环节形成的书面材料完整保存。如上述材料发至其它部门,应及时转交合约部存档。
第九条 合约主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有权向合约部或者执行部门询问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并有权召集相关部门进行研究和分析。上述部门应当就合同的签订、履行中的问题如实反映和汇报。
第十条 合约部应当建立合同台账制度和合同管理报表制度。及时、准确地记载公司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每两个月将公司此期间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以书面报表的形式报主管副总经理,经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后报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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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朋友最近想要了解一下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具体是怎么样的,目的是为了什么,它的法律责任又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督管理,防止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以及劳动合同,适用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合同格式条款是指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以下称为合同提供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以通知、须知、声明、说明、店堂告示、数据电文、凭证、单据等形式明确规定合同提供方与对方具体权利义务的,视为合同格式条款。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和使用进行监督指导,对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督管理工作。
  行业组织对本行业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和使用进行规范和指导,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非法干涉当事人的合同行为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制定和使用
  第六条 合同提供方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确定与对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得利用自身优势地位拟定不公平、不合理的合同条款,损害对方和第三人权益,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 合同提供方应当在其经营、服务场所或者网站公示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供消费者查阅、复制。
  合同提供方对符合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须知、声明、说明、店堂告示、数据电文、凭证、单据等应当设置或者张贴于经营、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
  合同格式条款的文字应当通俗易懂。合同提供方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涉及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或者引起对方注意,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
  第八条 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或者减轻合同提供方下列责任的内容: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
  
(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
  
(四)对对方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的信息安全责任;
  
(五)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和其他责任。
  第九条 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扩大合同提供方下列权利的内容:
  
(一)合同的最终解释权;
  
(二)违法变更、转让、解除或者终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三)合同附终止期限的,擅自延长合同效力期间的权利;
  
(四)违法扩大合同提供方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加重对方下列责任的内容:
  
(一)使对方承担的违约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损害赔偿明显超过合理数额;
  
(二)使对方承担本应当由合同提供方承担的风险责任;
  
(三)违法加重对方的其他责任。
  第十一条 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对方下列权利的内容:
  
(一)依法变更、撤销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依法中止或者终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三)请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的权利;
  
(四)解释合同格式条款的权利;
  
(五)就合同争议提起诉讼、仲裁或者寻求其他救济途径的权利;
  
(六)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合同格式条款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合同提供方使用的合同格式条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向合同提供方发出修改意见函。
  修改意见函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格式条款违反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及内容;
  
(二)对合同格式条款不予修改的法律后果;
  
(三)合同提供方提出异议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对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合同格式条款,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邀请人民法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高等院校、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律师事务所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合同提供方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函无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修改意见函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修改。
  第十四条 合同提供方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函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修改意见函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并可以要求听证。
  书面异议应当包括异议的理由和依据。要求听证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合同提供方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送达合同提供方。需要听证的,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提供方在书面异议中提出的听证要求,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结果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 合同提供方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答复无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修改。
  第十八条 合同提供方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拒绝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格式条款进行修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约谈合同提供方、相关行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网站公开合同提供方使用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修改意见函,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提醒公众注意。
  第十九条 合同提供方应当将其制定或者使用的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在其经营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合同格式条款网上公开查阅系统,将合同提供方提交的合同文本向社会公开,供公众免费查阅。
  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合同提供方的经营、服务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合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证人;
  
(三)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三条 有关行业组织对本行业内普遍存在合同格式条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进行规范和引导,并督促合同提供方修改或者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业合同格式条款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修改。
  第二十四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可以通过座谈会、问卷调查、点评等方式收集消费者对合同格式条款的意见,发现合同格式条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监督建议。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提出的监督建议应当及时办理,并告知办理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合同提供方使用的合同格式条款损害自身和他人权益或者存在违法情形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或者投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二十六条 对方因合同格式条款与合同提供方发生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以及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共同推进合同信用建设,建立合同履约信息公示系统,倡导诚信经营,推广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合同格式条款的使用,引导合同提供方自愿参加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活动。
  第二十八条 鼓励合同提供方采用合同示范文本或者参照合同示范文本制定合同格式条款。
  合同示范文本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起草并公布。涉及消费者权益的,应当征求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意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合同示范文本的宣传、推广工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合同提供方未在其经营、服务场所或者网站公示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含有格式条款的通知、须知、声明、说明、店堂告示、数据电文、凭证、单据等设置或者张贴于经营、服务场所显著位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七条规定,合同提供方未在规定期间内按照修改意见函或者书面答复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修改并继续使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合同提供方未将其制定或者使用的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在其经营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网站进行公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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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的好朋友打算写一篇合同,但是他不知道格式是什么,所以我想知道一些有关于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的相关信息
[律师回复]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督管理,防止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以及劳动合同,适用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合同格式条款是指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以下称为合同提供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以通知、须知、声明、说明、店堂告示、数据电文、凭证、单据等形式明确规定合同提供方与对方具体权利义务的,视为合同格式条款。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和使用进行监督指导,对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督管理工作。
  行业组织对本行业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和使用进行规范和指导,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非法干涉当事人的合同行为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制定和使用
  第六条 合同提供方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确定与对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得利用自身优势地位拟定不公平、不合理的合同条款,损害对方和第三人权益,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 合同提供方应当在其经营、服务场所或者网站公示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供消费者查阅、复制。
  合同提供方对符合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须知、声明、说明、店堂告示、数据电文、凭证、单据等应当设置或者张贴于经营、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
  合同格式条款的文字应当通俗易懂。合同提供方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涉及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或者引起对方注意,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
  第八条 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或者减轻合同提供方下列责任的内容: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
  
(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
  
(四)对对方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的信息安全责任;
  
(五)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和其他责任。
  第九条 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扩大合同提供方下列权利的内容:
  
(一)合同的最终解释权;
  
(二)违法变更、转让、解除或者终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三)合同附终止期限的,擅自延长合同效力期间的权利;
  
(四)违法扩大合同提供方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加重对方下列责任的内容:
  
(一)使对方承担的违约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损害赔偿明显超过合理数额;
  
(二)使对方承担本应当由合同提供方承担的风险责任;
  
(三)违法加重对方的其他责任。
  第十一条 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对方下列权利的内容:
  
(一)依法变更、撤销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依法中止或者终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三)请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的权利;
  
(四)解释合同格式条款的权利;
  
(五)就合同争议提起诉讼、仲裁或者寻求其他救济途径的权利;
  
(六)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合同格式条款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合同提供方使用的合同格式条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向合同提供方发出修改意见函。
  修改意见函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格式条款违反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及内容;
  
(二)对合同格式条款不予修改的法律后果;
  
(三)合同提供方提出异议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对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合同格式条款,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邀请人民法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高等院校、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律师事务所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合同提供方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函无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修改意见函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修改。
  第十四条 合同提供方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函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修改意见函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并可以要求听证。
  书面异议应当包括异议的理由和依据。要求听证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合同提供方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送达合同提供方。需要听证的,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提供方在书面异议中提出的听证要求,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结果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 合同提供方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答复无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修改。
  第十八条 合同提供方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拒绝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格式条款进行修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约谈合同提供方、相关行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网站公开合同提供方使用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修改意见函,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提醒公众注意。
  第十九条 合同提供方应当将其制定或者使用的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在其经营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合同格式条款网上公开查阅系统,将合同提供方提交的合同文本向社会公开,供公众免费查阅。
  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合同提供方的经营、服务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合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证人;
  
(三)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三条 有关行业组织对本行业内普遍存在合同格式条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进行规范和引导,并督促合同提供方修改或者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业合同格式条款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修改。
  第二十四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可以通过座谈会、问卷调查、点评等方式收集消费者对合同格式条款的意见,发现合同格式条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监督建议。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提出的监督建议应当及时办理,并告知办理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合同提供方使用的合同格式条款损害自身和他人权益或者存在违法情形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或者投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二十六条 对方因合同格式条款与合同提供方发生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以及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共同推进合同信用建设,建立合同履约信息公示系统,倡导诚信经营,推广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合同格式条款的使用,引导合同提供方自愿参加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活动。
  第二十八条 鼓励合同提供方采用合同示范文本或者参照合同示范文本制定合同格式条款。
  合同示范文本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起草并公布。涉及消费者权益的,应当征求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意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合同示范文本的宣传、推广工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合同提供方未在其经营、服务场所或者网站公示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含有格式条款的通知、须知、声明、说明、店堂告示、数据电文、凭证、单据等设置或者张贴于经营、服务场所显著位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七条规定,合同提供方未在规定期间内按照修改意见函或者书面答复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修改并继续使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合同提供方未将其制定或者使用的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在其经营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网站进行公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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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决定书格式是什么?
1、赔偿请求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2、写明……申请国家赔偿的案由。3、根据国家赔偿标准写明赔偿的数额。4、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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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条款的格式形式,格式条款提示时间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格式条款的提示形式格式条款,除内容须符合公平原则外,还须依法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提示指格式条款提供人通过宣读、讲解、在书面材料别标出等方式,提请相对人注意合同中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说明指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按照相对人的要求,对格式条款的内容给予明白无误的解释,使相对人明了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都是法律专门为格式条款提供人规定的义务,目的是使相对人不受其根本不了解的、又对其权利义务发生重大影响的条款所拘束。一般来说,提示可采取宣读、讲解、声明、在书面材料别标出、以书面形式特别告示等方式,只要能引起相对人对该条款足够的注意即可。“传统的个别商议合同本身即证明了当事人对其内容的理解。但在事先印制好并代表了卖方愿望的标准合同场合却不能如是说。仅仅因为买方签署了标准合同,这并不必然意味着他已了解合同的全部条款并因而接受了它们。”为相对人在签署合同之前对免责或限制责任条款确实了解,合同是在其真正了解该条款内容的基础上签订,在“书面印出”的情况下,“合理”的提示必须是以引人注目的特殊字体、在显著位置标出,从而使对方“一眼就能注意到”,或者是另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特别提请对方阅读该。目前实践中较多存在在门券、车票、收据、取件单上印制格式免责或限制责任条款的情况,其条款一般印在背面,字体和其他条款相同,完全没有“引人注目”的效果;在正面也没有“引人注目”的、指示相对人阅读该条款的内容;而且提供人在交付时也往往不会告知相对人特别注意该条款。对该条款就应认为没有依法履行提示义务。
二、格式条款的提示时间提示必须在格式条款签署之前进行。对于之后才知道免责或限制责任条款存在的,相对人有权不对该条款负责。英国奥雷诉马尔伯乐旅馆有限公司案是这方面的经典案例:原告和其丈夫作为一般旅客住进了被告的旅馆。他们预付了一周的餐宿费,然后走进自己的房间,发现那里张贴着布告,其中有这样的条款:“若不将诸什物品交与女管理员加以安全保管,本店对于物品遗失或被盗窃概不负责。”由于旅店职员的疏忽,盗贼得以进入房间并盗走了他们的某些财物。上诉的判决认为,布告并不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因为原告在订立合同之前尚未见到该布告,因此被告应对失盗负责。我国实践中也较多存在在后才知悉格式免责或限制责任条款存在的情况,如购买了演唱会门票在入场时才发现免责或限制责任条款,对此应依法认定为未履行提示义务。至于那些在发生纠纷以后才出示的内部规定,更不能作为免除责任或限制责任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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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申请书格式是怎样的
赔偿请求人(姓名、性别、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包括身份证号、军官证号、护照号等、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送达地址、联系方式;有别名或者曾用名,应在姓名之后用括号标明(赔偿请求人是法人的,写明其名称、住所地、并写明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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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最近我在工作的时候遇到了一些疑问,我想咨询下黑龙江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的内容有哪些?谢谢!
[律师回复] 对于您想知道的黑龙江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的内容,下面为您讲解。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同中的格式条款,防止滥用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使经营者诚实守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格式条款是指经营者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条款。
适用于消费者的制度或者规定、商业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凭证、单据等,其内容具备要约条件并符合前款规定的,视为格式条款。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者与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订立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格式条款进行监督。
行业组织对本行业内格式条款的制订和使用进行指导,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经营者拟定或者向消费者提出格式条款时,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滥用其优势地位,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以清晰、明白的文字或者语言告知消费者格式条款中含有的免除或者限制经营者责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适用于消费者的制度或者规定、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还应当设在醒目位置。
第六条 下列合同含有格式条款的,经营者应当自合同文本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合同文本报核发其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房屋买卖、住宅装修装饰合同;
(二)物业管理合同;
(三)旅游合同;
(四)供用电、水、气、热合同;
(五)邮政、电信、有线电视合同;
(六)消费贷款和人身、财产保险合同;
(七)经营性教育、医疗合同;
(八)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备案的其他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
经营者采用其上级部门或者单位统一制定或者推行的合同文本,其上级部门或者单位已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经营者不再重复备案,但对该合同文本已进行修改的除外。
第七条 经备案的合同文本中的格式条款变更的,经营者应当在格式条款变更后十五日内,将变更后的合同文本报原备案部门备案。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备案的合同文本,应当建立公开查阅制度,向社会提供无偿查询服务。
第九条 格式条款不准含有下列内容:
(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造成消费者死亡或者人身伤害的法律责任;
(二)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因为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三)免除经营者应当承担的合同基本义务;
(四)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负有的保修、更换、退货责任;
(五)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终止合同的权利;
(六)限制消费者对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权利;
(七)规定消费者支付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合理数额;
(八)规定消费者承担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九)规定经营者提供非政府定价或者非政府指导价格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上涨,而消费者不得拒绝履行该合同;
(十)规定消费者对于因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受到的损害,不享有请求赔偿的权利;
(十
一)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对合同的解释权;
(十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消费者认为格式条款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格式条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发现格式条款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
消费者协会在处理投诉或者仲裁机构在审理仲裁案件时,发现格式条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格式条款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或者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经营者修改。
经营者对修改通知无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修改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修改。属于本条例规定备案范围的合同文本应当在修改后重新报原备案部门备案。
经营者对修改通知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修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书面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经营者提出申辩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经营者要求听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属于本条例规定备案范围的合同文本应当组织听证,对本条例规定备案范围以外的格式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组织听证。
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听证时,可以邀请消费者协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以及消费者代表参加。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听证结束之日起七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营者申辩的答复和听证结束后的答复仍要求经营者修改格式条款的,经营者应当在接到答复之日起十五日内修改。
第十六条 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修改的格式条款在规定期限内拒不修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将该格式条款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有关情况,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
市(行署)、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告,应当
报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向社会公告的范围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该格式条款的使用范围确定。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格式条款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经营者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资料;
(三)根据情况对相关资料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格式条款进行监督时,可以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给予协助和处理。
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制定或者推行的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议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处理。
第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修改的格式条款在规定期限内拒不修改,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告后仍继续使用,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侵害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经营者财物的;
(四)违反规定进行处罚或者私自处理罚款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农民购买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与经营者订立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二OO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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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国家赔偿申请书格式是什么?
国家赔偿申请书也应基于保证真实有效的前提严格进行填写。受害人需要阐述其被侵权的事实与理由,遵循国家赔偿的相关法律依据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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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什么是格式条款,什么是格式条款
[律师回复]
一、什么叫格式条款格式条款的内容如下:
1、格式条款是由一方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是由一方于订立合同前拟定的,而不是在双方基础上形成的。拟定格式条款的一方一般是固定提供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单位,也有的是由政府的有关部门为固定提供某种服务或商品的单位制定,而由这些单位使用的,例如运输合同中的价格等条款。由于格式条款是一方事先拟定的,因此,无论是何方先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总是处于要约人的地位。
2、格式条款是为重复使用而拟定的。格式条款是为重复使用而不是为一次性使用而制定的。由于固定提供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当事人无论向何人提供该种商品或服务将遵行同样的条件,因此,该当事人将该条件标准化,而拟定出格式条款。格式条款的重复使用性一方面决定了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作为要约人总是特定的,而受要约人是不特定的一定范围即需要该种商品或服务范围内的人;另一方面决定了使用格式条款有减少谈判时间和费用从而节省交易成本的优点。
3、格式条款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必协商的,具有不变性、附合性。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并不与相对方就格式条款的内容进行协商,也就是说,格式条款的内容是不能改变的,相对方只能或是同意格式条款的内容与对方订立合同,或是拒绝接受格式条款的内容而不与提供方订立合同,而不可能与对方协商修改格式条款的内容。也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附合条款。订立合同时当事人是否可以协商,这是格式条款与其他条款的一个根本性区别。在实务中当事人利用事先拟定好的合同条款订立合同的情形较多,但事先拟定的合同条款未必均为格式条款。例如,利用示范合同订立合同就比较常见。
二、法律对格式条款是怎么规定的《合同法》对其适用作出特别规定,以保证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格式条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2、格式合同的提供方有提示或说明的义务。《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3、免责条款的无效。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格式条款凡是具备合同绝对无效条件之一的,一律无效;凡是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而予以免责的,规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而予以免责的条款的一律无效;凡是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一律无效。
4、歧义条款不利于表意者解释的原则。《合同法》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的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5、约定条款优先原则。格式条款和约定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用约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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