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格式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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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国家赔偿费用,是指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向赔偿请求人赔偿的费用。第三条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当年需要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超过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应按照规定及时安排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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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自认而然的会发生不必要的矛盾。那既然发生矛盾,就会有相应的赔偿事宜。国家也为了能够更好的使用赔偿费用,更好的维护当事人之间的赔偿权利,制定了专门的管理条例。但是,有很多人对该类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有所疑惑。那么,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格式是什么?

一、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格式是什么?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赔偿费用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国家赔偿费用,是指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向赔偿请求人赔偿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当年需要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超过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安排资金。

第四条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

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第五条赔偿请求人申请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与申请有关的生效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以及赔偿请求人的身份证明。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如实记录,交赔偿请求人核对或者向赔偿请求人宣读,并由赔偿请求人签字确认。

第六条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完整的,赔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即为受理。赔偿义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

申请材料不完整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赔偿请求人按照赔偿义务机关的要求提交补正材料的,赔偿义务机关收到补正材料即为受理。未告知需要补正材料的,赔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虚假、无效,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不予受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决定。

上一级机关认为不予受理决定错误的,应当自作出复核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赔偿义务机关受理,并告知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立即受理。

上一级机关维持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复核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受理赔偿请求人支付申请之日起7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财政部门提出书面支付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赔偿请求人请求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申请;

(二)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

(三)赔偿请求人的身份证明。

第九条财政部门收到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的国家赔偿费用依照预算管理权限不属于本财政部门支付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通知赔偿义务机关向有管理权限的财政部门申请;

(二)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收到申请即为受理,并书面通知赔偿义务机关;

(三)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赔偿义务机关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财政部门收到补正材料即为受理。

第十条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预算和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支付国家赔偿费用。

财政部门发现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应当提交作出赔偿决定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依法处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自支付国家赔偿费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

第十二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有关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或者向有关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

赔偿义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决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财政部门。

有关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依照财政收入收缴的规定上缴应当承担或者被追偿的国家赔偿费用。

第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赔偿费用的;

(二)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范围和计算标准实施国家赔偿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

(三)不依法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

(四)截留、滞留、挪用、侵占国家赔偿费用的;

(五)未依照规定责令有关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国家赔偿费用或者向有关工作人员追偿国家赔偿费用的;

(六)未依照规定将应当承担或者被追偿的国家赔偿费用及时上缴财政的。

第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1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的赔偿费用管理条例是国家通过行政手段对当事人的赔偿权利进行的一种保护规定。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格式是为了能够更好的帮助人民了解国家对这方面权利的规定内容。所以,人们应该积极的查阅相关资料,知道国家的规定,尽可能的有效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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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合同管理条例都有哪些内容呢,格式是怎么样的,我想知道格式合同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格式合同包括格式条款进行了全面、整体的定位和规定。
首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对格式条款作了确切的定义。究竟何谓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指字体或载体格式化的条款吗?不,?格式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由此可以看出,格式合同的特征有以下四个方面:
1.要约对象的不特定性或重复性。所谓的不特定性指的是要约一般总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的,受要约人此时并不确定。重复性是指,这种要约一般情况下总是在一段较长的时间内连续使用,在合同拟定人改变其经营内容或策略以前,该要约可以作为承诺的对象。
2.格式合同承诺内容的确定性。在受要约人对合同内容承诺时,其内容已经确定下来,受要约人也只能根据已经确定的内容作出选择承诺与否的表示,而不能对其内容再行讨价还价。
3.格式合同的效率性和低成本性。格式合同在对方发出承诺之前往往已经拟定完成准备多次使用,因此要约人不必就每一笔交易单独进行谈判、协商,这也是格式合同得以存在的社会原因。
4.格式合同当事人双方经济地位的不平衡性。一般情况下,格式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经济实力上有较大差距,提供合同的一方往往占有明显优势,在某一行业处于社会上或事实上的垄断地位。
  合同法中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此规定是对格式条款的内容及拟定者的义务加以规定,并从三个方面突出其限制性规定:
  
1.体现和确立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法律的灵魂。它要求当事人之间应公平地确立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从而排斥制定格式合同一方凭借其优势对另一方当事人权利的盘剥。至此,若格式合同中的格式条款违反这一原则,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确认该条款无效或予以变更。
  
2.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即规定了使用格式条款方提请对方注意的义务。此义务是一项很重要的义务。同时,法律在制定合同方履行此项义务时也设置了几个限制性规定:
①在提请对方注意的方式上,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此处合理指的是采取的方式必须能够达到对方完全明白此内容,如咨询、针对性的解释等;
②该项义务的履行必须是在合同订立完成之前,因为只有订立之前提示其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规定,会给对方很大选择余地,从而更能体现到法律的公平;
③提请注意必须达到足以使相对人注意到其免除或限制其责任条款的存在,从而避免了制定者利用此条达到其某种目的,使另一方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3.制定者的说明义务即按照对方的要求进行说明。从而使对方更能完完全全地了解其格式条款的真正意义。
  
其次,由于格式合同在订立的时候未与对方进行必要的协商,从而使制定者在制定时为了自身的利益尽量使自己的权利较多,责任更少,从而很容易产生对对方当事人利益的侵害。
  合同法第四十条对存在此种严重违反公平原则的合同加以规定并确认其无效。本条从以下三个方面确认:
  
1.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2.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即规定免除其应当承担的责任的无效。
3.格式条款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这一规定与合同法基本原则第五条相吻合。公平原则不仅是民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更是法律的精髓所在。若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违反此原则,则该条无效。
  
最后,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难免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争议。格式条款由于是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时未与对方协商,并且由于其存在着弊端,这样在合同解释的问题上就出现了同一个问题或条款有着不同解释的情况。为此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在兼顾双方利益的基础上规定了一项特殊的解释原则。该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有两个规则:
①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②格式条款文本和非格式条款文本不一致的,应采用非格式条款。这两种解释都是为了保证格式合同中处于弱势的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同时应当注意:
①合同法中有关合同解释的其他规定,也适合于格式合同。
②该条规定的两种解释规则都是无前提条件限制,即只要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就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解释。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发展,格式合同有了广泛的应用和发展空间。格式合同的广泛运用,一方面节省了大量的订约时间,加速了交易的进行,改变了传统条件下一个合同的订立必须经过反复要约和承诺方能成立的非经济行为,消除了复杂的讨价还价程序。另一方面极大地降低了交易成本,使企业预先计算成本、利息、风险负担、付款期限,对耗损、不可抗力所致损失亦能预先将其减少到最低限度。但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合同自由原则。这就迫切需要对格式合同加以规制,以达到平衡交易双方利益,体现平等公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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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好,我想请问一下,格式合同监督管理条例有一些什么内容?有哪位律师可以提供一下参考范文吗?
[律师回复] 第一条 签订合同的目的主要是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保障合同的及时有效履行,以防止违约行为的发生。
第二条 通过合同履行监督可以知晓公司各类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发现影响履行的原因,以便随时向各部门反馈,排除阻碍,防止对方或我方违约的发生。
第三条 从法律角度监督合同的履行,更有利于促进合同依法正常履行,更注重合同履行中证据的收集,在发生纠纷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合同签订后,合同履行的监督和检查工作由合约部负责。公司各部门应当配合合约部开展合同履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合同签订后,合约部有关人员应当向相关部门(如技术部门等)的相关人员(如技术人员等)进行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交底,说明工期、质量、工程范围、技术标准、总分包关系等问题,以便沟通配合。在对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交底时,应当附有简明的书面材料。
第 六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合约部负责跟踪合同中相应条款的具体履行情况。合约部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一般采取重点检查和抽查的方式。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三方面, 一是看各方是否按合同约定进度全面履行合同,督促各方严格履约;二是看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合同数量、工期、设计等方面变更情况,如有变更,应履行变更签约 手续,以合同形式明确变更情况;三看是否存在违约情况,这是监督检查的主要工作。
第七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各部门应当及时配合调查违约原因,同时承办部门尽早采取补救措施,并尽快与对方协商确定处理办法,为防止他方过分追究违约责任,应特别注意保存相应有利的证据材料。
第八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各方的往来函件、通知等文书都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发生纠纷,也是区分责任的重要证据,合约部负责对合同履行每一环节形成的书面材料完整保存。如上述材料发至其它部门,应及时转交合约部存档。
第九条 合约主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有权向合约部或者执行部门询问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并有权召集相关部门进行研究和分析。上述部门应当就合同的签订、履行中的问题如实反映和汇报。
第十条 合约部应当建立合同台账制度和合同管理报表制度。及时、准确地记载公司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每两个月将公司此期间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以书面报表的形式报主管副总经理,经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后报总经理。
总 之,应对企业合同履行监督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实践证明,由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律师来处理,既可以防范法律纠纷,也可以更好地解决法律纠纷,最大 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经济损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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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决定书格式是什么?
1、赔偿请求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2、写明……申请国家赔偿的案由。3、根据国家赔偿标准写明赔偿的数额。4、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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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各位律师好,我想问一下,国土资源管理公文送达回证格式是什么样的?土地法律文书直接送达应该注意什么问题
[律师回复] 土地法律文书直接送达,是指国土资源管理机关指派工作人员直接将土地行政处罚法律文书送交被处罚人的送达方式。在土地行政管理过程中,国土资源管理公文的送达对于保证土地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保证行政管理相对人及时行使复议、诉讼等救济权具有极其重要意义。
但在对土地违法案件实施行政处罚的实际过程当中,由于土地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决定书等法律文书直接送达存在问题,导致土地行政处罚程序违法。土地行政监察执法机关既不能按土地行政处罚程序继续处理土地违法案件, 也不能将案件移送公安侦查、检察机关公诉,更不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降低了行政效率,延误处理时机,给土地行政执法带来了被动,有损土地管理法的尊严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权威。因此,直接送达土地法律文书工作不可小觑,在具体工作中应注意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把握好土地行政处罚主体与送达回证受送达主体的一致性。土地行政处罚主体是单位的在土地管理公文送达回证上应填写送达单位全称,是个人的填写某镇某村某组的被处罚人,填写既不要简单,也不能图省事,用同音字或别字代替。
二、严格执行土地行政处罚送达的时间限制。土地行政处罚法律文书能当场送达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作出后3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在宣告后,当场交给被处罚人;不能当场送达的,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7日内送达被处罚人,逾期送达,则会造成程序违法。
三、送达人应是两人以上土地监察执法人员。送达人应是具有土地行政监察执法资格,持有《行政执法证》的土地管理监察检查人员。非土地管理部门人员不应充当送达人,但可作为送达现场的见证人或在场人。
四、送达地点应详细记载。一些送达人图省事,在回证上只填写大概位置,如某乡(镇)或某村或某厂(公司)等,让审核人员感到送达地点不具体。所以送达地点应尽可能详细,如应填写某镇某村某组被处罚人家中,这样送达地点填写具体详细,又便于有关部门人员审核、确认。
五、尽可能邀请旁证人到场。在土地法律文书送达过程中,大部分被处罚人是能够支持配合签收的,但也难免会遇到不配合,出现拒收的情况,这时送达就需要旁证人员见证送达,所以要能邀请非本部门人员如乡(镇)司法所或村干部一同参与送达,送达人要在送达回证上记下被处罚人拒绝签字的理由,请送达见证人在回证人签字,证明送达。
六、代收法律文书人应是完全民事能力人。在土地法律文书送达过程中,有时会遇到被处罚人出外的情况,送达人员可
以将法律文书交由被处罚人家庭成员中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人代收,譬如被处罚人妻子、儿子、父母等共同生活的成员或其委托代理人。但不能请没有完全民事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代收,否则视为无效送达。
土地法律文书送达回证虽是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过程中的一个细小环节,处理得好可以促进土地违法案件依法、及时、公正处理;处理得不好,会使土地行政处罚程序停滞不前。因此,需要土地行政执法人员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强烈的责任感,这样才能坚持依法行政,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好、保护好土地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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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各种各样的公司与工会都会签订经营管理合作协议,请问我国的经营管理合作协议的格式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你好,经营管理合作协议 甲方: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乙方: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丙方: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酒吧事宜达成如下合伙协议:
第一条 合伙宗旨
利用合伙人自身具备的资金管理优势和酒吧消费市场上所需综合服务的部分空白,经营一家酒吧,使合伙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 合伙名称 、主要经营地:
合伙经营的酒吧名字为:
经营场所位于: ,面积:
第三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经营项目为特色酒吧,范围包括烟酒销售、中西式简餐、棋牌等。
第四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五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

1.甲方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乙方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丙方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以前交齐,由合伙负责人甲方统一保管,其他合伙人有监督和核查权。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协议终止当天或按合伙人约定的时间予以返还。
第六条 盈余、工资分配与债务承担

1、工资分配:

2、奖金分配:随着合伙经营的深入,利润可观后,年底将发放奖金,奖金数额根据收入现状和个人贡献经合伙人商议后决定。

3、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此为合伙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伙人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4.债务承担: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七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 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 新合伙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 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 自愿退伙。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法定事由。
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损失。

2. 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 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我的一个朋友最近想要了解一下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具体是怎么样的,目的是为了什么,它的法律责任又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督管理,防止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以及劳动合同,适用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合同格式条款是指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以下称为合同提供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以通知、须知、声明、说明、店堂告示、数据电文、凭证、单据等形式明确规定合同提供方与对方具体权利义务的,视为合同格式条款。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和使用进行监督指导,对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督管理工作。
  行业组织对本行业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和使用进行规范和指导,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非法干涉当事人的合同行为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制定和使用
  第六条 合同提供方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确定与对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得利用自身优势地位拟定不公平、不合理的合同条款,损害对方和第三人权益,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 合同提供方应当在其经营、服务场所或者网站公示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供消费者查阅、复制。
  合同提供方对符合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须知、声明、说明、店堂告示、数据电文、凭证、单据等应当设置或者张贴于经营、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
  合同格式条款的文字应当通俗易懂。合同提供方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涉及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或者引起对方注意,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
  第八条 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或者减轻合同提供方下列责任的内容: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
  
(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
  
(四)对对方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的信息安全责任;
  
(五)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和其他责任。
  第九条 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扩大合同提供方下列权利的内容:
  
(一)合同的最终解释权;
  
(二)违法变更、转让、解除或者终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三)合同附终止期限的,擅自延长合同效力期间的权利;
  
(四)违法扩大合同提供方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加重对方下列责任的内容:
  
(一)使对方承担的违约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损害赔偿明显超过合理数额;
  
(二)使对方承担本应当由合同提供方承担的风险责任;
  
(三)违法加重对方的其他责任。
  第十一条 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对方下列权利的内容:
  
(一)依法变更、撤销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依法中止或者终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三)请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的权利;
  
(四)解释合同格式条款的权利;
  
(五)就合同争议提起诉讼、仲裁或者寻求其他救济途径的权利;
  
(六)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合同格式条款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合同提供方使用的合同格式条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向合同提供方发出修改意见函。
  修改意见函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格式条款违反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及内容;
  
(二)对合同格式条款不予修改的法律后果;
  
(三)合同提供方提出异议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对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合同格式条款,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邀请人民法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高等院校、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律师事务所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合同提供方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函无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修改意见函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修改。
  第十四条 合同提供方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函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修改意见函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并可以要求听证。
  书面异议应当包括异议的理由和依据。要求听证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合同提供方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送达合同提供方。需要听证的,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提供方在书面异议中提出的听证要求,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结果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 合同提供方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答复无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修改。
  第十八条 合同提供方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拒绝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格式条款进行修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约谈合同提供方、相关行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网站公开合同提供方使用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修改意见函,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提醒公众注意。
  第十九条 合同提供方应当将其制定或者使用的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在其经营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合同格式条款网上公开查阅系统,将合同提供方提交的合同文本向社会公开,供公众免费查阅。
  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合同提供方的经营、服务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合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证人;
  
(三)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三条 有关行业组织对本行业内普遍存在合同格式条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进行规范和引导,并督促合同提供方修改或者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业合同格式条款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修改。
  第二十四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可以通过座谈会、问卷调查、点评等方式收集消费者对合同格式条款的意见,发现合同格式条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监督建议。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提出的监督建议应当及时办理,并告知办理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合同提供方使用的合同格式条款损害自身和他人权益或者存在违法情形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或者投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二十六条 对方因合同格式条款与合同提供方发生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以及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共同推进合同信用建设,建立合同履约信息公示系统,倡导诚信经营,推广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合同格式条款的使用,引导合同提供方自愿参加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活动。
  第二十八条 鼓励合同提供方采用合同示范文本或者参照合同示范文本制定合同格式条款。
  合同示范文本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起草并公布。涉及消费者权益的,应当征求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意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合同示范文本的宣传、推广工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合同提供方未在其经营、服务场所或者网站公示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含有格式条款的通知、须知、声明、说明、店堂告示、数据电文、凭证、单据等设置或者张贴于经营、服务场所显著位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七条规定,合同提供方未在规定期间内按照修改意见函或者书面答复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修改并继续使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合同提供方未将其制定或者使用的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在其经营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网站进行公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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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申请格式是怎样的?
国家赔偿申请格式中需要包含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等内容,对于公民知道自己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来自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的非法行为的损害时,是需要在诉讼时效之类申请得到国家赔偿的,对于申请得到赔偿的,需要按照申请国家赔偿范文的格式书写国家赔偿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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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到了一家新的公司面试,面试通过需要签订公司的协议,但我不了解公司协议的格式,请问公司协议书的格式范例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甲方: 地址: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因工作需要,甲方聘用乙方为甲方工作,为此,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过平等、自愿协商,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第一条 甲方聘任乙方担任________________职务(工作)。
第二条 聘用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甲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一)甲方应在协议期内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甲方在乙方严格按协议完成工作后,必须按时以现金的方式支付乙方的劳动报酬。
(三)甲方有权对乙方在聘任期间的工作业绩和实际表现实施专业管理,并有权进行考核。
第四条 乙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一)乙方有权获得劳务报酬。
(二)乙方有权对甲方提出建议和意见。乙方应结合甲方需求认真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遵守甲方的劳动纪律及各项规章制度,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甲方安排的工作任务。
(三)乙方在公司的工作时间为 工作日每天上午
8:00—1
1:30,下午
2:30—
5:30(节假日需加班的时间另行规定) ,每阶段工作完成后必须将工作进展情况如实地报告甲方。
(四)乙方在受聘期间以及聘用协议解除或终止后对公司技术资料、成果及其获悉的其他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在未经甲方允许的情况下泄露给他人或甲方的竞争单位。
(五)乙方受聘于甲方后,原则上不应再为其它企业提供服务,如遇极其特殊的情况需要为第三方服务时,应提前告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
第五条 其它约定
1、甲方支付乙方劳务报酬的标准、方式、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的社会保险费用(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由于健康或因其它方面的原因不能胜任所聘职务(工作)时,甲乙双方可协商解除协议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协议终止:
1、本协议期满的;
2、乙方超过 15 天未到甲方工作事前又未取得甲方同意的; 本条第2项的情形需一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后方能终止。 第七条 除本协议第五条第3项所述解除协议的情形外,甲乙双方若需单方面解除本协议,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另一方。
第八条 本协议终止、解除后,乙方应在一周内将有关工作向甲方移交完毕,并由双方在交接清单上签字。若乙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同甲方进行工作交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九条 依据本协议第五条第3项、第六条、第七条的约定终止或解除本协议,双方互不支付违约金及任何形式的补偿。
第十条 本协议首部甲、乙双方的通讯地址为双方寄送相关文件、通知的唯一固定通讯地址。若其中一方通讯地址发生变化,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未书面通知对方的,对方可视为未变更,由此造成的不利法律后果,由未尽通知义务的一方承担。
第十一条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先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本协议条款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签订之前签订的所有用人合同、协议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自动废止。
第十四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以上是关于公司协议书的格式的书写规范,仅供参考。
保管协议的格式是怎么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保管协议的格式是怎么的问题解答如下, 保管协议文本格式
寄存人:
保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寄存人和保管人经协商一致,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保管物的名称、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等
1.保管物名称:
2.品种规格:
3.数量:
4.质量:
5.保管物的包装:
第二条保管物的验收方式、内容、标准、时间及有关资料
第三条保管条件与保管要求
第四条保管物交付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手续
第五条保管物的合理损耗与磅差
第六条保管费用标准和结算方式
第七条违约责任
第八条保管期限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通知对方,并应在10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确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十一条合同未尽事宜,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确定的原则协商执行。
寄存人: 保管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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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国家赔偿申请书格式是什么?
国家赔偿申请书也应基于保证真实有效的前提严格进行填写。受害人需要阐述其被侵权的事实与理由,遵循国家赔偿的相关法律依据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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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申请书格式是怎样的
赔偿请求人(姓名、性别、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包括身份证号、军官证号、护照号等、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送达地址、联系方式;有别名或者曾用名,应在姓名之后用括号标明(赔偿请求人是法人的,写明其名称、住所地、并写明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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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因为工作的原因,需要在深圳市签署一份劳动合同,请问2017年深圳劳动合同样板的格式是怎样的呢?
[律师回复] 深圳劳动合同样板如下: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经济补偿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1、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九条第(一)项规定向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乙方依据本合同第九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九条第(六)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九条第(七)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甲方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乙方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据本合同第九条第(八)项第1目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依据本合同第九条第(八)项第4目、第5目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甲乙双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经济补偿的发放标准应按《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依法应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在乙方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一、合同解除和终止手续
甲乙双方解除和终止本合同的,乙方应按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等手续。甲方应依法向乙方出具书面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二、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工会寻求解决或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双方必须履行;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四、其它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合同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有抵触的,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二)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涂改或未经书面授权代签无效。
(三)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最近我的好朋友打算写一篇合同,但是他不知道格式是什么,所以我想知道一些有关于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的相关信息
[律师回复]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督管理,防止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以及劳动合同,适用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合同格式条款是指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以下称为合同提供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以通知、须知、声明、说明、店堂告示、数据电文、凭证、单据等形式明确规定合同提供方与对方具体权利义务的,视为合同格式条款。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和使用进行监督指导,对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督管理工作。
  行业组织对本行业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和使用进行规范和指导,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非法干涉当事人的合同行为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制定和使用
  第六条 合同提供方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确定与对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得利用自身优势地位拟定不公平、不合理的合同条款,损害对方和第三人权益,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 合同提供方应当在其经营、服务场所或者网站公示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供消费者查阅、复制。
  合同提供方对符合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须知、声明、说明、店堂告示、数据电文、凭证、单据等应当设置或者张贴于经营、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
  合同格式条款的文字应当通俗易懂。合同提供方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涉及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或者引起对方注意,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
  第八条 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或者减轻合同提供方下列责任的内容: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
  
(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
  
(四)对对方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的信息安全责任;
  
(五)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和其他责任。
  第九条 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扩大合同提供方下列权利的内容:
  
(一)合同的最终解释权;
  
(二)违法变更、转让、解除或者终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三)合同附终止期限的,擅自延长合同效力期间的权利;
  
(四)违法扩大合同提供方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加重对方下列责任的内容:
  
(一)使对方承担的违约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损害赔偿明显超过合理数额;
  
(二)使对方承担本应当由合同提供方承担的风险责任;
  
(三)违法加重对方的其他责任。
  第十一条 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对方下列权利的内容:
  
(一)依法变更、撤销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依法中止或者终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三)请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的权利;
  
(四)解释合同格式条款的权利;
  
(五)就合同争议提起诉讼、仲裁或者寻求其他救济途径的权利;
  
(六)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合同格式条款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合同提供方使用的合同格式条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向合同提供方发出修改意见函。
  修改意见函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格式条款违反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及内容;
  
(二)对合同格式条款不予修改的法律后果;
  
(三)合同提供方提出异议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对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合同格式条款,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邀请人民法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高等院校、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律师事务所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合同提供方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函无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修改意见函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修改。
  第十四条 合同提供方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函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修改意见函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并可以要求听证。
  书面异议应当包括异议的理由和依据。要求听证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合同提供方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送达合同提供方。需要听证的,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提供方在书面异议中提出的听证要求,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结果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 合同提供方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答复无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修改。
  第十八条 合同提供方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拒绝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格式条款进行修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约谈合同提供方、相关行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网站公开合同提供方使用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修改意见函,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提醒公众注意。
  第十九条 合同提供方应当将其制定或者使用的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在其经营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合同格式条款网上公开查阅系统,将合同提供方提交的合同文本向社会公开,供公众免费查阅。
  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合同提供方的经营、服务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合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证人;
  
(三)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三条 有关行业组织对本行业内普遍存在合同格式条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进行规范和引导,并督促合同提供方修改或者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业合同格式条款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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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提出的监督建议应当及时办理,并告知办理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合同提供方使用的合同格式条款损害自身和他人权益或者存在违法情形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或者投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二十六条 对方因合同格式条款与合同提供方发生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以及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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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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