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存在男方抚养权不利地位的现象?

最新修订 | 2024-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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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出现以下情形的,法院可以将子女判决归男方抚养: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双方协议子女随男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随男方生活。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男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男方生活的可能性较大。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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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进行离婚诉讼的时候,孩子的抚养权经常是双方一个容易起纠纷的问题,很多人认为对于男方来说,是容易处于争夺抚养权的不利地位的,其实,男方抚养权不利条件并不是大家想象的那样,我们是有一定的判断的条件的,需要综合考虑各个方面的因素,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如何争夺孩子的抚养权

对于你来说,需要调整好心态,正确分析和认识自己优势和不足,认真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第一,你的孩子若是在两周岁以内,孩子一般会判决随你一起生活。这主要考虑孩子尚处在幼儿期,需要母亲的哺乳,母亲更能给孩子体贴和照顾。

第二,你的孩子若已经两周岁以上,你已做绝育手术,而男方未做,且男方年龄与女方年龄差距不是很大,则孩子判归你的可能性较大。

第三,孩子一直随你生活,如果离婚后改为随父亲生活对其生活习惯改变较大且影响其成长的,孩子判归你可能性较大。

第四,比较你们双方的抚养条件,如工作稳定程度、收入情况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对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比如有婚外情等情形,孩子判归你的可能性较大。

第五,他有不良嗜好,如赌博、酗酒等恶习等。考虑到他的恶习对孩子成长有不利影响,法院一般会将孩子判归你。

第六,如果你们双方均无明显过错,各方面条件都相当,而你更有时间照顾孩子,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二、是否存在男方抚养权不利地位的现象?

出现以下情形的,法院可以将子女判决归男方抚养: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双方协议子女随男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随男方生活。

2、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男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男方生活的可能性较大。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女方有其他子女的;

同样这里的其他子女,不仅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女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男方照顾孙子女的;

(6)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的;

(7)女方收入较低,且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住所的;

(8)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自己选择随父生活的。

3、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女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男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如女方有遗弃、虐待子女行为,而男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女方生活的。如女方被判刑、被劳教、有严重残疾、女方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母亲品行不端如有赌博、吸毒等恶习。

在我们进行争夺孩子的抚养权的时候,一般是通过双方的各方面条件,以及照顾孩子的时间等方面来进行判断。对于男方抚养权不利的说法,实际上是不对的,如果是女方有遗弃、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存在女方收入较低,且工作不稳定等情况的,我们是一般是要将孩子判给男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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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协议结婚的产生原因
1、既然有人想出“协议结婚”这个名词,说明它也很符合现在日益壮。协议结婚大的单身族的心理需求:孤单时也希望有人陪,但不希望因为结婚断送了自己拥有的自由空间,真是“鱼,我所欲;熊掌,亦我所欲也”。
2、也许现在的人工作忙碌,生活自得其乐,以为自己的小圈子已经画得很圆了;也许现在的人害怕被伤害,不肯付出和牺牲,那自然没有收获。一些铁了心的不“不婚族”,竟想出“协议结婚”的招数来应对父母和社会的压力。但是如果“协议结婚”族能够把这份协议履行得很好的话,那么他们也应该有能力经营好真正的婚姻。其实婚姻正是两个人的一份约定,结婚证便是一份协议书,这份协议里如果有了宽容、信任和责任的条款,我想它的期限会是一辈子。
三、协议结婚的存在现象协议结婚,有结婚之名,而无结婚之实;免了父母的絮叨、旁人的眼光,依然可以过自由自在的“单身贵族”生活。如此有“权利”无义务,听上去的确很美。不过仔细思量,有些麻烦事不能不理:协议结婚访谈
1、“协议”的对象肯定不是马路上拉个乞丐就能混过,家人的“火眼金睛”亮着呢,不说郎才女貌,起码也要貌似匹配。双方还要没有“私心杂念”,坚定“不婚”的信念。就协议结婚访谈这一条,就得“知根知底”的人才好行事,其考察难度之高,真不比找结婚对象容易。
2、尽管是不堪周围压力“协议结婚”,但为掩人耳目,还得有“伪夫妻”之形式。大活人不可能如空气,同在一屋檐下,日久则可能生情,若你情我愿倒也成全了美事;可若是落花有意、流水无情,尴尬的双方还要抬头不见低头见,这日子可怎么能过得安生啊。一度曾号称流行的异性合租终难在中国推广也是一证据。
四、协议结婚在法律上无效广州已悄然出现了“协议结婚族”,只要事先签订并遵从协议,男女就可以同去登记结婚,开始“名誉夫妻”的生活。有人称这是两性关系新格局,可谎言一旦被戳穿,他们的关系该如何界定“领了结婚证,就有了形式上合法的夫妻关系,但由于自行拟订的协议本身不具备法律效力,双方也没有真正的夫妻生活,没有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所以这场婚姻实质上是无效的。”有律师认为,婚姻要具备合法性,必须保证形式、内容、取得三方面的合法,“协议结婚”虽然在结婚证的取得和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内容却是空洞的,违背了夫妻生活内容必须真实、自愿的原则,所以这一纸证件没有法律效力,只是通过合法的形式掩盖不合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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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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