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物权法什么叫做遗失物?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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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遗失物,是指财物持有人,将所持有的财物丢失地点不明确的财物。遗失物指非基于遗失人的意志而暂时丧失占有的物,遗失物只能是动产,遗失物的拾得属于事实行为,不以拾得人有行为能力为必要。
在物权法什么叫做遗失物?

有很多人在公共场所遗失物品这是一个比较常见的现象,遗失物品带来的麻烦与损失也是非常多的,在物权法什么叫做遗失物,法律也有所规定。虽然在公共场合有招领处,但是找到的只是一部分的物品,有很多物品丢了之后就再也找不到了。

一、遗失物的概念

遗失物,是指财物持有人,将所持有的财物丢失地点不明确的财物。

二、关于遗失物的刑法规定

遗失物指非基于遗失人的意志而暂时丧失占有的物,遗失物只能是动产,遗失物的拾得属于事实行为,不以拾得人有行为能力为必要。遗失物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存在遗失的问题。遗失物也不是无主财产,只不过是所有人丧失了对于物的占有,不为任何人占有的物。至于所有人丧失对于物的占有的情况,则有种种不同。一般是所有人自己因某种原因遗失;还有其他的情况,例如直接占有人将物遗丢失,对于间接占有人即所有人来讲,是为遗失物。再如,无行为能力的所有人将物抛弃,因他欠缺意思能力,就不成立所有权的抛弃。但是所有人为了安全的目的或者其他考虑,将物品埋藏于土地之中或放置于一定的隐秘的场所,这时所有人并没有丧失对于物的占有,因此并不是遗失物,如果因年长日久,所有人忘其所在,则为埋藏物或者隐藏物。

(一)拾得遗失物的法律效果

我国《物权法》在《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的基础上,对拾得遗失物的规则稍作改进,于第109~113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之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1、拾得人的义务

(1)报告义务: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后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2)保管义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损毁、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返还义务:遗失物权利人享有遗失物返还请求权,拾得人应当返还遗失物给权利人。

(二)遗失物的特征

1、遗失物是具体的物。

遗失物只能是物,而不能是某种权利,比如商标权知识产权。而且遗失物不能是不能被人控制的物,比如阳光等等。

2、遗失物的界定状态体现在占有。

比如甲丢了一只手机,那么这个时候手机被界定为遗失物是因为甲丧失了对手机的占有,也就是说甲丧失了对手机的实际控制。这一点是遗失物区别于埋藏物的最核心的特征。

3、是否丧失意思占有不影响遗失物的认定。

所谓意思占有,是指原所有人根据记忆的意思表示而持续的虚拟占有状态。是否丧失意思占有只区别于遗忘物和非遗忘物的遗失物,而不区别于遗失物和其他物的特征。因为遗忘物本来就属于遗失物的一种。比如甲遗忘了背包在公交车上,那由于遗忘,甲丧失了意思占有。但是如果甲无意间丢失了一个背包,那么此时甲在不断寻找背包的过程中仍然有着意思占有,但该背包依然被认定为遗失物。

4、遗失物的重新占有须通过他人的民事行为。

比如甲丢了一只手机,如果这只手机之后被甲所找到了,在丢手机至找到手机这一段持续期间内,手机处于遗失物的状态。而这个时候被甲找到了,不用说,甲重新取得了占有权;但是,除非甲能够通过自身的民事行为找回这只手机,如果这个时候手机被乙拾得了,那么不管乙今后做何种行为,收益也好,处分也好,这只手机对于甲来说,自始至终是处于遗失状态的遗失物。

(三)收到遗失物应如何处理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本条是关于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处理的规定。有关单位收到遗失物,应当查找遗失物丢失人,请其认领。无人认领的,上缴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收到遗失物,应当查找遗失物丢失人,请其认领。或者存放遗失物品招领处,待人认领。自公安机关收到遗失物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公安机关可以拍卖、变卖遗失物,所得价金七缴国库。

我们在拾得遗失物后应该及时的交给失主,如果不能找到失主的话,应该送往公共物品招领处。一定不能占为己有,也不能随意的对其进行破坏,否则,是要为这些行为付出一定的刑事代价的,情节严重的话,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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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占有人丧失对物的占有时的心理状态而言,遗失物占有人遗失动产时,往往是无意识的,事后也一般难以准确回忆或说明遗失发生的具体地点;而遗忘物的占有人均是有意识地将物放置于某地,事后也能准确地回忆或说明物所遗留的具体地点或场所。

2、从拾得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而言,拾得人对于所拾之物是遗忘物还是遗失物,往往会有直观的判断。侵占遗失物与侵占遗忘物所负法律责任迥然,一个只是作为民事纠纷来调解,而另一个要遭受国家刑罚。原因就在于,如果这两种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主观恶性是不同的。侵占遗失物的主观恶性小,所以只赔偿;侵占遗忘物的主观恶性大,所以要受刑罚惩罚。

3、从占有变动模式上,遗失物为“占有— 无人占有”模式,而遗忘物采取“占有—占有” 模式。[10]正是遗忘物物主的遗忘行为造成场所管理人对遗忘物自动取得占有,不管管理人是否发现并拾取遗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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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失主领取遗失物时,应向拾得人支付必要的费用。如拾得人为找寻失主或上交有关部门的交通费用,在银行里租保险柜存放遗失物的费用等等。我国《民法典》 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但如果拾得人侵占遗失物,拾得人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失主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3)拾得人不能要求失主支付劳酬,更不能以不归还遗失物作为索要劳酬的手段拾得人不能要求失主支付劳动报酬,但如果失主曾公开悬赏寻物,拾得人有权要求失主支付承诺的赏金。《民法典》 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直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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