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判决离婚理由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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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以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其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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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若想要解除婚姻关系的,除了可以协议离婚外,还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此时要是想法院作出离婚判决的话,则就要让提出的离婚理由符合法律中的规定才行,否则最终也是不会准予离婚的。那我国判决离婚理由包括哪些呢?请跟随律图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以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将夫妻感情确以破裂作为我国离婚制度中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是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基本原则。何谓“感情确已破裂”呢?夫妻感情确以破裂,是指夫妻感情破裂已达到了真实的、完全的、长久的无可挽回的程度。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以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同时在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列举了几种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其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四款中还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也应当准予离婚。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调解无效,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以依法判决离婚: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有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的,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因感情不和已满两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一方被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由于在诉讼离婚中调解是必经程序,因此最终夫妻离婚也不一定就是判决离婚,还有可能是被调解离婚的。而我国判决离婚理由其实就只有一点,能够认定夫妻之间感情确已破裂,当然实践中,能够证明这点的情形很多,但也需要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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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区别
1.行政处罚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为目的,而不是以实现义务为目的。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强制执行区别开来。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
2.行政处罚的适用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一点使它与刑罚区别开来。刑罚的适用主体是人民法院。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区别:制裁的性质不同;适用的违法行为不同;惩罚程度及适用的程序不同;制裁机关不同;处罚形式不同。
3.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外部行政行为。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处分区别开来。行政处分只能适用于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由行政机关任命或管理的人员。 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制裁的对象不同;制裁的行为性质不同;制裁的原则不同;惩罚的范围和程度不同;采取的形式不同;两者的救济途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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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原则有以下几项:法定原则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处罚行为中的集中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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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不予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
(1) 1958 年纽约公约第 5 条弟 1 款的理由。
第 5 等第 1 款所述的理由有 3 个突出的特点:其
一,这些理由是列举式 的和穷尽的,仅在彼申请人能够证明理由之一的存在时,裁决寸可被拒绝承 认和执行,其
二,不审查仲裁裁决的实体事项,因为仲裁栽央在事实上或法 律上的错误并不是拒绝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其
三,举证义务在于彼申请人, 而不是申请人。
理由
一: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依照对其适用的法律处于某种无行为能力, 或者该仲裁协议依照当事人约定的法律是无效的。或者在未指明以什么法律 为准时,依照裁决地所在国的法律是无效的(第 5 条第 1 款()项)。
理由
二:被申请人没育接到关于指定仲裁员或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或 者因为其他原因,彼申请人未能申辩的(第 5 条第 1 款()项)。
理由
三:裁决所处理的争议不是提交仲裁的标的,或者不属于仲裁协议 的范围,但是,如果裁决中既有提交仲裁的事项,又有不是提交仲裁的事项, 在提交仲裁事项的决定与未提交仲裁事项的决定可以划分时,裁决中关于提 交仲裁事项的决定可以承认和执行(第 5 条第 1 款()项)。
理由
四: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与各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不符,或者 没有这个方面的协议而与仲裁地所在国的法律不符的(第 5 条第 1 款()项)。 理由
五:裁决对各当事人尚没有发生约束力,或者己被裁决地所在国或 裁决所依据法律的国家法院撤销或停止执行的(第 5 条第 1 款()项)。
(2)1958 年纽约公约第 5 条第 2 款的理由。
公约第 5 条第 2 款所述的理由都是属于违反公共秩序的范围,即:)依 照执行地国的法律,争议事项是不能以仲裁解决的:2)承认或执行裁决将违 反执行地国的公共利益的。在这两种情况下,执行地国的法院可以主动裁定 仲裁裁决不予执行。
“公共秩序”一词的含义通常是与国家最根本的利益或法律原则联系在一起的。在具体解释上,各国的提法可能不尽一致。但是,将国内公共秋宁 与国际公共秩序区别开来,却是大势所趋,例如,美国最高法院曾在 sherk诉 culver 一案中判决,产生于国内合同的债券交易中的争议是不可仲裁的事项,但产生于国际(涉外)合同的债券交易中的争议是可以仲裁的事项。至 于“执行裁决将违反执行地国的公共利益”的情况,一般是指根据执行地国 的法律,争议标的是不可仲裁的事项。此外,根据某些国家的法律,一方当 事人被剥夺了同等的辩护机会,或者忡裁员违反其公正裁决的义务以致对仲 裁程序产生了真正的影响,或者仲裁庭无故不说明裁决的理由(按照当享人 和解协议内容裁决的除外),这些情况在特别条件下也可认为是违反了公共 秩序。第 5 条第 2 款的理由与第 5 条第 1 款的理由可能有些相同或相似,但第 2 款的理由所涉及的情形通常应是非常严重和非常极端的。
总而言之,由于每个国家对仲裁的规定是不尽相同的,再加上每个国家的文化各异,就会导致每个国家对同一件案件产生不同的仲裁结果,如果外国的仲裁裁决与本国的发生冲突就会导致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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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痛经病假理由怎么写?
有些公司的公司制度比较完善并且比较人性化,对于女性痛经比较同情的,都会允许女性痛经的时候请病假休息。但是有些公司规模小,没有这些福利。公司有痛经可以请病假这种福利,但是也是需要医生开的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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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公前一段时间因为气不过,去找对方算账。把对方给打伤了,听说有可能会被监视居住,不知道监视居住由谁决定的呢?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26lt;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6gt;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决定监视居住,应当向其本人宣布,并由被告人在监视居住决定书上签名。人民法院决定对被告人监视居住,应当在宣布后立即将监视居住决定书、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送达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并告知公安机关在执行期间拟批准犯罪嫌疑人离开住处、居所或者会见其他人员的,批准前应征得人民检察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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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回避理由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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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的哪些事项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律师回复]
(一)产权转让及改组申请的审批 被收购公司所在地的政府国资部门(产权人)编制产权出让及改组申请。改组申请材料应当附可行性研究报告、改组方和被改组企业的情况、外国投资者的情况(包括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和在中国境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同行业企业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占有率)、改组方案(包括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处置和企业重整方案)、改组后的企业(包括其直接或间接持股的企业)的经营范围和股权结构等文件。

(二)资产清查、财务审计 国有产权持有人组织被收购的国有公司进行资产清查、产权界定、债权债务清理,编制清查日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册和债权债务清单,聘请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三)评估立项 被收购公司提交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国资管理部门。评估立项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1.资产占有单位名称、隶属关系、所在地址;
2.评估目的;
3.评估资产的范围;
4.申报日期;
5.其他内容。 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须附产权出让及改组行为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文件。 国资管理部门收到立项申请书后,应在十日内下达是否准予评估立项的通知书,超过十日不批复自动生效,并由国资管理部门补办批准手续。
(四)资产评估 受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被评估资产的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向委托单位提出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
(五)评估结果的验证确认 收到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后,报主管部门审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国资管理部门确认资产评估结果。 经国资管理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价值,作为资产经营和产权变动的底价或作价的依据。

(六)签订转让协议,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获得国家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对产权转让的申请的批复及完成资产评估后,地方国资部门和外国投资者签订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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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的哪些事项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律师回复]
(一)产权转让及改组申请的审批 被收购公司所在地的政府国资部门(产权人)编制产权出让及改组申请。改组申请材料应当附可行性研究报告、改组方和被改组企业的情况、外国投资者的情况(包括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和在中国境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同行业企业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占有率)、改组方案(包括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处置和企业重整方案)、改组后的企业(包括其直接或间接持股的企业)的经营范围和股权结构等文件。

(二)资产清查、财务审计 国有产权持有人组织被收购的国有公司进行资产清查、产权界定、债权债务清理,编制清查日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册和债权债务清单,聘请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三)评估立项 被收购公司提交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国资管理部门。评估立项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1.资产占有单位名称、隶属关系、所在地址;
2.评估目的;
3.评估资产的范围;
4.申报日期;
5.其他内容。 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须附产权出让及改组行为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文件。 国资管理部门收到立项申请书后,应在十日内下达是否准予评估立项的通知书,超过十日不批复自动生效,并由国资管理部门补办批准手续。
(四)资产评估 受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被评估资产的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向委托单位提出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
(五)评估结果的验证确认 收到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后,报主管部门审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国资管理部门确认资产评估结果。 经国资管理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价值,作为资产经营和产权变动的底价或作价的依据。

(六)签订转让协议,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获得国家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对产权转让的申请的批复及完成资产评估后,地方国资部门和外国投资者签订转让协议。
您好,前段时间我和公司闹了点矛盾,我申请了仲裁,现在和公司商量了一下,想撤销裁决,不知道可不可以,所以想咨询一下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事由有哪些?
[律师回复] 我国《仲裁法》第58条规定,仲裁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
(2)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6)仲裁员在仲裁案件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
(7)人民法院认为仲裁裁决违背公共利益的,应当予以撤销。
同时,2005年12月26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又有新的发展和细化:
(1)对于超出仲裁协议范围进行仲裁,2005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第19条规定,当事人以仲裁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经审查属实,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中的超裁部分。
(2)在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程序中,根据我国《仲裁法》第61条关于重新仲裁的规定,依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解释,当事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案件属于:
(1)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2)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这一规定蕴含着支持仲裁的先进理念,积极意义不容低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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