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程序需要证据不足的赔偿

最新修订 | 2024-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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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检察院:先确认后赔偿,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第七条第二款,“但是对人民检察院因证据不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或者人民法院因证据不足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申请赔偿的,人民检察院的逮捕、拘留决定有无违法侵犯人身权情形,应当依法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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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在社会,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因为各种原因,会在管理国家的同时侵犯其他人的权利,国家法律规定,遭到国家机关侵权的行为是可以受到国家赔偿的,这是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做法。但是在生活中,会遇到因为证据不足而不起诉或者撤诉败诉的案件,那么国家赔偿程序需要证据不足的赔偿是怎么样的呢?

一、检察院:先确认后赔偿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第七条第二款,“但是对人民检察院因证据不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或者人民法院因证据不足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申请赔偿的,人民检察院的逮捕拘留决定有无违法侵犯人身权情形,应当依法进行确认。”因证据不足不起诉而申请国家赔偿的,必须依法对逮捕、拘留决定有无违法侵犯人身权情形依法进行确认,而不能直接进入赔偿程序。采用了先确认后赔偿的程序。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第七条,“证据不足的撤销案件、不起诉案件或者判决无罪的案件,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分别下列情形对检察机关作出的逮捕、拘留决定有无侵犯人身权情形依法进行确认;(一)对不能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不能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予以确认;(二)对不能证明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予以确认;(三)对有证据证明有部分犯罪事实的人拘留、逮捕,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拘留的,不予确认。”该条对不予确认的情形作做了列举性,根据相反解释方法,除了上述情形,都属于违法侵权情形,检察机关应该予以确认。有两点特别值得注意:1、拘留包括的是“不能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不能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而逮捕仅包括“不能证明有犯罪事实的”,两者包含的情形不一样;2、判断逮捕是否属于违法侵权情形,不是根据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逮捕的条件,而是根据最终是否能证明有犯罪事实,采用了结果认定,这样更好的保护了被不起诉人的利益。

在违法侵权情形得到确认之后,案件才可能进入国家赔偿程序,在不具备《国家赔偿法》不予以赔偿的情形时,赔偿请求人将依法有权获得国家赔偿。

二、法院:直接进入赔偿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经依法确认有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一审宣告无罪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二审宣告无罪的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宣告无罪的刑事判决书、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或者公安机关释放证明书”,检察院不起书决定书即是对违法侵权情形的确认,赔偿请求人向法院申请后,可以直接进入赔偿程序,而不存在所谓的确认程序,也不存在违法侵权情形确认是否正确的审查。在不具备《国家赔偿法》不予以赔偿的情形时,赔偿请求人将依法有权获得国家赔偿。

合法性考考虑,被不起诉人是否有犯罪事实应该用“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判断,这是一个可行的操作方法,证据不足不起诉是在法律上对被不起诉人无罪的确认,证据不足不起诉即应是对被不起诉人先前遭受的逮捕属于违法侵权情形的确认。对于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受害人即可以有权利获得赔偿。从合理性考虑,检察院是赔偿义务机关,检察院所谓的重新认定,容易给检察院逃避赔偿责任提供了更大的可能性,受害人的利益无法保障。程序操作上看,检察院不确认,受害人可以向上级检察机关申诉,即使上级检察机关维持不确认决定,受害人依然可以向法院申请,在法院处理阶段不起诉决定书相关司法解释是违法侵权情形的确认书,之前检察院的不确认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处理,只要不存在国家不赔偿的情形,法院即认为受害人有权赔偿,检察院的确认程序实际是增加受害人的诉累。

大家应该对国家赔偿程序需要证据不足的赔偿有了了解,如果因为在进行国家赔偿的过程中,因为证据不足而不起诉或者撤诉,败诉的情况,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都会对实际情况进行处理的。在申请国家赔偿时,应该先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还要尽量递交相关的侵权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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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朋友现在在一家公司做国有资产的转让,国有企业转让债权的程序是什么法律程序规定
[律师回复] 第
一、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根本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就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国家、集体的利益受损。

二、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按照《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有四种合同权利不得转让。第一类是依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 第二类是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依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类而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第三类是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 权;第四类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由于债权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三、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如果债权转移的主体不适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因此,债权的转让以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为条件。

四、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合同权利的转让,是否以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为要件,各国的立法有三种不同的规定:一是自由主义,德国民法典是主张债权原则上可以自由转让,不以取得债务人同意或通知为必要要件;二是通知主义,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三是债务人 同意主义,法国民法典主张债权转让以通知债务人或经债务人承诺为必要条件。

五、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依照《合同法》第87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债权转让 如果系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法律规定办理债权转让必须经过批准、登记手续的,如果不履行相应手续,债权转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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