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房改房土地使用税依据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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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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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关于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应税单位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将住房出售给职工并按规定进行核销账务处理后,住房用地在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比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个人所有住房用地的现行政策执行
济南房改房土地使用税依据

购房者花掉积蓄千辛万苦凑齐首付后,竟在买房后被告知还要缴纳土地出让金,这让购房者相当生气,觉得自己吃亏受骗了。缴纳土地出让金通常发生在房改房买卖,不管是济南房改房土地使用税还是其他地方,都必须按照国家政策标准流程。所以,缴纳土地转让金很正常的,但一定要在买房之前,和对方谈好土地出让金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文明确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根据这份名为《关于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应税单位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将住房出售给职工并按规定进行核销账务处理后,住房用地在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比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个人所有住房用地的现行政策执行。

据了解,这一政策主要针对一些应税单位将房改房出售给职工后并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情况,按照以前规定,这部分房产的土地使用权仍属于应税单位,仍需要参照企业纳税政策交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调整后的政策,这部分房产的城镇土地税如何缴纳将参照个人住房用地政策。

根据我国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目前我国实际交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单位主要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企业、外国企业等企业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44号)规定,应税单位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将住房出售给职工并按规定进行核销账务处理后,住房用地在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比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个人所有住房用地的现行政策执行。 《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第15号)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土地的征免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以上是小编搜集的关于明确房改房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关政策,济南房改房土地使用税细则标准也必须按照这一政策的大背景实施,不能超越这一政策范围。因此,小编告诫购房者购房时一定要了解清楚房子的背景、开发商、用处这类信息,对于价格不合常理的要多加注意,避免签约后发现要交一大笔土地使用税而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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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描述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就其应税项目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本事项为地税业务
二、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020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020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三、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受理后即时办结。
四、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2020〕第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令〔2020〕第362号)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令〔2020〕第483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统一纳税申报表后续工作的通知》(税总发〔〕1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发〔〕114号)
五、温馨提示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2、纳税人采取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济南历下土地使用税申报程序是应该如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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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就其应税项目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本事项为地税业务
二、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020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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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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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受理后即时办结。
四、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2020〕第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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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统一纳税申报表后续工作的通知》(税总发〔〕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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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温馨提示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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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已经交纳土地出让金上市交易后再次进入市场交易的,按照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商品房交易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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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产权的房改房交易费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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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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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湖南土地使用税怎么交的 1、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具体标准如下: 2、土地使用税,城市土地使用税如何缴纳 (1)大城市 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 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3、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正式户口人数为依据,按照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中规定的标准划分。人口在50万以上者为大城市;人口在20万至50万之间者为中等城市;人口在20万以下者为小城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表: (1)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表级别人口(人)每平方米税额(元) (2)大城市50万以上 1.5~30; (3)中等城市20万~50万 1.2~24; (4)小城市20万以下0.9~18 (5)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市政建设情况和经济繁荣程度在规定税额幅度内,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按照规定,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根据当地情况,一般确定按月、季或半年等期限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为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企业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的,应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 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如何确定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1)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2)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限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根据税法等相关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主要有: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现行税法还规定: (1)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其原有场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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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报当地镇人民政府,由镇国土员实地踏勘,选址定点并填报乡村住宅用地报审批表,村民委员会、国土员、镇人民政府再审批表上签订意见,附上建房示意图、新乡村规划图、地形平面图;
三、报国土资源局规划科审批实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新乡村规划,如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签订意见,并解决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保护科审核建房位置、用地规模、土地用途可否符合限定,审查认可后发放农民宅基地准许通知书;
五、国土员根据农民宅基地准许通知书实地放线,待农房建成后,经本人申请,镇国土员对建房位置、用地规模、土地用途进行竣工验收;
六、凭农民宅基地准许通知书、乡村居民建住宅验收合格单(有镇、村、组及国土员签订意见)到国土资源局申请土地登记,经地籍调查、权属审核合格后进行土地登记;
七、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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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分割全称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登记,是指因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而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分割转让登记。
“分割转让证”的内容包括了购房者在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时所须填报的主要项目。房地产交易完成后,购房者只需在开发商交付的“分割转让证”上签名,便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换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因此,购房者才成为该商品房名副其实的主人。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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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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