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几种方式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7-17
浏览10w+
赵慧律师
赵慧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4896人
专家导读 1、媒体 会议传达。2、主要方式与途径:政府网站,可通过政府公报方式。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和其他信息公开方式大同小异,主要也是依赖于各种大众媒体,这也是能让公众了解政府信息的最快途径。
政府信息公开几种方式有哪些?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对公众公开自己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所获取、记录的信息,从而让公众对政府行为有所了解,并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在信息化的现在,信息多得数不胜数,政府对公众直接公开政府信息可以获得公众的信任。那么,政府信息公开几种方式有哪些?下面由律图来为您解答。

政府信息公开几种方式有哪些?

一、媒体、会议传达

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

1、从其规定,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政府网站,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法律。法律,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行政机关从公民,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2、除可以收取检索、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应当予以公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从其规定、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从其规定。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邮寄等成本费用外、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但是;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复制,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个人隐私、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不得公开,并及时更新,为公民、设备,通过政府公报。

二、主要方式与途径:政府网站

可通过政府公报方式。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广播、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法律,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

由以上信息可知,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和其他信息公开方式大同小异,主要也是依赖于各种大众媒体,这也是能让公众了解政府信息的最快途径。政府信息的公开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政府行为的透明性,能让公众更加放心。以上就是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几种方式有哪些的回答,更多相关问题请咨询律图。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2k字,预估阅读时间7分钟
浏览全文
文章速读

拓展阅读

· 年普法人次15亿+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930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政府信息公开几种方式有哪些?
一键咨询
  •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658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351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343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261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452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275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047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132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570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812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528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302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021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163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156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宿迁178****6348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徐州135****9778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扬州134****8474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政府信息公开两种方式
1、依职权主动公开: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2、依申请公开: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10w+浏览
征地拆迁
乡镇政府改制时,集体资产处置方式主要有几种
[律师回复] 集体企业改制以后,对职工的安置基本上是两种情况:一种是给予工龄买断,一次性发放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关系。另一种就是继续上班,原来集体企业中的职工成为新企业的正式工人,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享受企业工龄和社会保险保障。    1. 集体企业改制是属于上个世纪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移过程中的特殊产物,集体企业改制指的是集体所有制企业为适应现代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要求而进行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社会系统工程。企业改制如何对职工进行安置,已经有许许多多的实际的例子。    2. 实践中,对集体企业的改制存在许多类型,但基本类型仅有二种。一种类型简称狭义的集体企业改制,是指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原管理者成为改制后新设立公司(企业)的股东,另一种类型简称为广义的集体企业改制,是指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原管理者不是改制后新设立公司(企业)的股东。改制实务中,集体企业的改制绝大多数都是狭义上的集体企业改制、即集体企业的原管理者或经营者成为被改制后新设立公司(企业)的股东。所以,企业改制如何对职工进行安置,关键是看企业进行的是哪一种的具体类型。而且,每个地方会根据地域不同略有不同。    3.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集体企业改制实际上是被改制的企业与其他参与改制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调整的过程;从改制的内容来看,主要是对集体企业的出资结构(股权结构)、内部治理结构,企业利益分配结构、劳动用工制度、职工福利和社会保障制度等微观企业制度进行的一系列相配套调整与改革。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政府信息公开形式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
10w+浏览
征地拆迁
承包种菜种瓜政府补贴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承包22亩地种菜种瓜是否有财政补贴,需要到当地农业局、财政局等部门咨询。如果土地被征收或在承包期内自己交回土地、发包方收回土地,需要给补偿的。r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r  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r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r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r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r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r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r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rr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r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r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r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r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r  第十六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r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r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r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r  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r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r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r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快速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当前693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930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及程序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10w+浏览
征地拆迁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剑川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方式有几种?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10w+浏览
征地拆迁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930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西安市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包括哪几种?
1、在中国西安网站或本行政机关的互联网网站上公开。2、定期公开发行政府信息专刊或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发布政府信息。3、设立固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大厅、公告栏、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4、放置在办公场所供公众查阅。5、定期召开政府新闻发布会。(6)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热线。
10w+浏览
征地拆迁
我一个亲戚,因为自身生活需要要求某机关公开某方面信息,但该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答复,请问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如何申请行政复议?
[律师回复]
(一)申请
行政复议是依申请行为。它以行政相对人主动提起为前提,即相对人不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不能主动管辖。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申请复议范围。
5.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受理
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后,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四项:
1.申请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申请是否属于重复申请。
3.案件是否已由人民法院受理。
4.申请手续是否完备。
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对复议申请分别作以下处理:
①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予受理。
②复议申请符合其他法定条件,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受理的,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
③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和相应的处理方式,而不能简单地一退了之。
承包22亩地种菜种瓜政府有补贴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承包22亩地种菜种瓜是否有财政补贴,需要到当地农业局、财政局等部门咨询。如果土地被征收或在承包期内自己交回土地、发包方收回土地,需要给补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六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征地拆迁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几种方式有哪些?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