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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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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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 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除下列以外的政府信息必须公开:1、国家秘密。2、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3、政府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执法活动的。4、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哪些?

我国已经在逐步开展信息公开活动,为信息公开制定了公开制度和方法。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是非凡的,这不仅政府工作透明化,还加快了信息公开活动的发展进程。目前信息公开还处于改革的阶段,所以在实施的过程中会有些难度。那么,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哪些?小编就和大家分享一下这方面的知识。

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政务公开,增加行政活动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以下简称政府机关)在其管理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相关信息。第三条 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除下列以外的政府信息必须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政府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执法活动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真实、便民和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政府办公厅(室)、负责信息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监察部门以及其他有关政府机关组成,负责研究、协调、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监察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评议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政府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处理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务,并建立信息公开工作程序和制度。

第二章 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

第七条 下列政府信息,政府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一)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

(二)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三)城镇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各类专业规划及其执行情况;

(四)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和程序以及行政收费项目的依据和标准;

(五)与人口、自然资源、地理、经济发展等有关的基本情况;

(六)政府财政预算、决算和实际支出以及审计状况;

(七)政府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及调整、变动情况;

(八)影响公众安全的疫情、灾情等重大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以及处理情况;

(九)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使用情况、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建设的社会公益事业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十)政府采购目录、限额标准、采购结果以及监督情况;

(十一)扶贫、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十二)公务员招考、录用的条件、程序、结果的有关情况;

(十三)政府机关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条 政府机关应当编制本机关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目录。有条件的政府机关,可以编制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目录。政府信息目录应当适时调整和更新。

第九条 政府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和固定设施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公开。

第十条 省、市人民政府设立政府门户网站。政府门户网站应当定期进行内容更新。

第十一条 政府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报刊、电视、电台、新闻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刊登和报道。

第十二条 政府机关应当设立固定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设施,设置公共查阅室或者公共查阅点,方便公众检索和查阅。有条件的政府机关可以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热线。

第十三条 省、市人民政府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代表本级政府定期发布政府信息。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本部门和本地区新闻发言人制度。未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地区和部门,如遇突发公共事件,可以临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事件的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 属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机关应当在信息生成后及时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公开时间不能迟于信息生成后15日。政府机关未履行主动公开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要求政府机关及时公开,并有权向有关监督机关投诉。

第十五条 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实行预公开制度,政府机关应当将拟决定的方案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

第三章 政府信息的依申请公开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据本规定,要求政府机关公开其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或口头向有关政府机关提出。口头申请的,政府机关应当作好记录。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等,以便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查询和答复。

第十七条 政府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登记,并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同时答复申请人。决定公开的,应当在申请人办理申请手续后当场公开;不能当场公开的,应当在申请人办理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公开。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向有关监督机关反映。

第十八条 政府机关应当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和实际需要,结合信息的特点,决定采取适当的公开形式。

第十九条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公开或者提供信息的,经政府机关信息公开专门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期限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决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机关不得自行或者通过第三方以有偿或变相有偿的形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

第二十一条 政府信息含有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政府机关应当公开可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不适时或不相关的,有权要求政府机关及时更改。受理的政府机关无权更改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第二十三条 政府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应当提供条件,方便申请人当场查阅或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政府机关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申请人要求出具查阅证明的,政府机关应当提供。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其他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制件的,政府机关应当依照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条件限制无法满足的,政府机关可以选择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政府信息联系会议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制度,并定期对政府机关信息公开情况实施检查和评价,向社会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情况报告。

第二十五条 政府机关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给予行政处分:(一)违反本规定中关于公开内容、方式、程序和时限规定的;

(二)有偿或变相有偿提供应该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违反规定收费的;

(三)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的;(四)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 对伪造、篡改政府信息,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政府会依照这份规定来实施信息公开。目前政府信息公开还存在着一些小问题,比如公开渠道有局限性,使民众无法多方位的了解信息;又如公开内容的局限性,有的信息是政府机密是不能向外公开的。还有就是民众个人的问题,如缺乏法律知识,思考不严谨,没有较强的法律观念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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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通过“存入保证金”科目对客户保证金进行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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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当地同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客户保证金专户,专门用于客户保证金的收取、退还和代偿,确保专款专用。
(四)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通过“存入保证金”科目对客户保证金进行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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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净地出让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事如下优惠政策
(一)土地储备中心对危房棚户区土地实行收购,以净出让方式供地。净地出让后获得的出让收益,扣除按规定缴省的费用后,专项用于支付银行贷款本息和毛地收购资的周转以及危房棚户区安置房建设。
(二)安置房住宅用地实行土地行政划拨,对改造后的房屋纳入产权产籍管理,办理商品房房照。商服用地实租赁供地。
(三)安置房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以费还贷项目除外)全免,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50%收取(项明细附后)。
(四)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契税先缴后返;对安置房住宅上靠标准户型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营业税等税种由地方税务部门向省申请暂缓缴纳。
(五)安置房建设项目用地红线以外没有配套管网的或达不到项目配套要求的,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无偿同步建设至小区红线。对腾空用于商品房建设的地块,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所需费用由摘牌的商品房开发主体,按照国家、省、市所规定的正常标准结付;涉及配套管网施工中的破道、绿化等费用免缴。
(六)对安置房建设项目,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同步办理相关手续,保证项目的开竣工时间。
(七)小区配套建设标准要满足居民基本生活和出行需要,区政府组织被安置居民以招标方式选择物业公司,对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物业费三年内减半收取,不足部分由区政府承担。
(八)在进行安置房建筑设计时,应根据周边服务设施现状,建设一处或几处综合市场,用于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其产权归市政府所有,由区政府负贵日常管理。
二、以毛地出让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一)市财政筹措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补贴资金(包括开发企业上缴的土地出让金,开发企业上缴的税费地方留用部分,向上争取政策和资金等),建立专户,专款专用。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按应缴土地出让金的70%为基数,作为政府投入返还给开发企业。危房棚户区供地实行土地公开挂牌出让,在挂牌过程中出现竟标情况,可采取递减返还比例竞标办法出让土地使用权。成交价款一次性缴齐后,15个工作日内补贴到位。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30%收取(项目明细附后)。
(三)涉及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的各项税种全额征收,扣除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留成部分的60%,按入库财政级次返给开发企业予以补贴,其余.40%由入库财政级次设立“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补贴资金”专户,专款专用,定期审计。开发主体缴纳税金后,力争10个工作日内补贴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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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宅用地实行行政划拨。
(二)住宅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
(三)住宅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减半收取。
(四)按照普通商品房对待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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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信息公开的方式有哪些
一般来说,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个就是依职权主动公开,也就是相关行政机关可以通过政府公报、网站、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等等方式公开告知群众,还有一个就是依照申请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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