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认股权证的公司债券发行的相关管理条例

最新修订 | 2024-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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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2、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3、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平均不少于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1、项规定的公司除外。
附认股权证的公司债券发行的相关管理条例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踏入了证券市场,这主要是由于证券市场吸金能力超强,然而广大人民群众又有一种发财梦,所以吸引着他们的目光。证券市场具有风险高、收益高的特点,所以有的人可以一夜暴富,有的人却一夜之间倾家荡产。今天请随律图来了解一下证券市场中的附认股权证的公司债券的发行管理条例。

一、我国发行附认股权公司债券办法

关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第四节发行附认股权公司债券

第二十七条公开发行附认股权公司债券的公司,除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

(二)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三)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平均不少于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公司除外;

(四)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预计所附认股权全部行权后募集的资金总量不超过拟发行公司债券金额。 前款所称认股权,是指上市公司约定的债券持有人可以在履约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按约定价格向上市公司购买新股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附认股权公司债券应当申请在上市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附认股权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和认股权分别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的,应当分别上市交易。

第二十九条附认股权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一年。 债券的面值、利率、信用评级、偿还本息、债权保护适用本办法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

第三十条发行附认股权公司债券,发行人提供担保的,适用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至第四款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认股权上市交易的,认股权证约定的要素应当包括行权价格、存续期间、行权期间或行权日、行权比例。

第三十二条认股权证的行权价格应不低于公告认股权证募集说明书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第三十三条认股权证的存续期间不超过公司债券的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不少于六个月,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募集说明书公告的权证存续期限不得调整。

第三十四条认股权证自发行结束至少已满六个月起方可行权,行权期间为存续期限届满前的一段期间,或者是存续期限内的特定交易日。

第三十五条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上市公司改变公告的募集资金用途的,赋予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

二、附认股权证公司债券的定价方式

附认股权证公司债券可以采用两种定价方式:

一是认股权证与公司债券分别作价;

二是两者一并作价,即发行公司债券附送认股权证。

前者债券利率会高些,后者债券利率则与可转债相当。如果权证可与债券分离交易,则债券发行利率甚至还可以再低些。而可转债的发行成本通常也较普通债券低。

如上所述,附认股权证的公司债券其实就是证券中的一种,它的发行管理条例的内容以及定价方式大概如此。由于证券市场的高风险的特征导致它的盈利性极高,很多人都投机取巧,抱有一夜暴富的心思参与股市。小编在这里想提醒大家,股权能让你一夜暴富,也能让你一无所有,所以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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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认股权证的公司债券发行的相关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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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认股权证公司债券有哪几种
从海外市场的有关实践看,附认股权证公司债券可以分为“分离型”与“非分离型”,和“现金汇入型”与“抵缴型”。“分离型”指认股权凭证与公司债券可以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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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你好,我想了解一下有关于企业经营管理股东转让股份的相关条例有哪些,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项,求解答
[律师回复] 股权转让协议的七大核心条款
经营管理股东转让股份是如今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几种主要的投资方式之一。实践中发现大量的股权转让协议存在照抄、照搬各种格式文本,甚至直接将国外的协议文本翻译过来之后直接采用的情况。
借鉴既有的成熟文件当然是可以的,但是如果不知道根据每个投资者的不同需求以及每个目标公司的不同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设计,则即使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也不能达到充分避免交易风险的目的。这种针对性关键就体现在股权转让协议的若干核心条款上。本文根据实践中常出现的问题的,对股权转让协议归纳了六大核心条款,并分析其注意要点。
一、知情条款
这类条款的名称并不固定,有时也可以用受让方申明的方式出现。它主要是用来保护转让方的权益。这主要是指: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在签订本协议时,受让方已经对拟转让股权所属的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公司重大合同、重大诉讼、对外债权债务、公司内部的管理规范及公司章程等信息已经充分了解,并在此基础上自愿受让有关股权。该条款的重要性在于说明股权转让是双方(特别是受让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如果事后受让方以不知道公司某些重大事实为由主张转让方欺诈等,就是站不住脚的。笔者曾经办理过的案件中注意到实践中出现因为股权转让协议中欠缺这样的条款导致争议,给纠纷解决增加了不必要的麻烦。与知情条款相对应的是保护受让方利益的陈述与保证条款。
二、优先权条款
公司其他股东对股权转让的优先购买权是法定的权利,不能剥夺,不能回避。如果股权是转让给公司外部的非股东第三人,那么优先权条款就非常重要,关系到股权转让协议的有效问题。该条是指转让方有义务通过适当的程序向其他股东发送了股权转让的通知,将拟转让的股权数量、转让价格等条件、拟受让的非股东第三人的情况、要求其它股东在30天内(或章程规定的时间)答复是否同意转让的意思、如同意转让,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意思、申明如既不同意转让,又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且放弃优先购买权等这样一些内容以书面方式通知到了所有其他股东。当其他股东并未行使相关的优先购买权时,股权才可向第三人转让。
三、转让标的条款
转让的标的应当明确是目标公司的股权。由于实践中公司资产转让/项目转让和公司股权转让可能产生混淆和争议,因此应当对此予以注意。如果是公司100%的股权转让,则公司全部资产也必然发生跟随股权转让的情况。但在有的公司中,转让方股东实际控制着某项公司资产或公司的业务项目,而该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受让方,表面上看是将其控制的资产或项目转让,但实际上这二者之间是有重要区别的。股权转让的情况下,公司的债务首先由公司自身资产来清偿,但会影响受让方的经济权益,而同时受让方也可以享受公司的收益分配权;而资产或项目转让的情况下,受让人不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是资产或项目的转让需要得到公司的同意,否则协议的效力就存在问题。所以转让标的条款在这样的股权转让交易中需要特别注意。
四、价格的确定方式
价格的确定方式之所以重要,是因为:虽然在几乎所有的股权转让协议中,都必然会有转让价格条款,但实践中股权的真实转让价格有可能与协议中所写的价格不一致,甚至相差很大。当双方后来因种种原因发生争议时,往往需要法院根据证据情况来判断哪个价格是真实的价格,这就为双方增添了不必要的不确定因素。价格的确定方式条款就是为了最大限度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据笔者的经验,我们对价格的确定方式归纳了几种方法:资产评估法,即根据资产评估报告按照公司资产在转让时的净值为依据确定转让价格;溢价法,即将资产净值考虑其将来的升值潜力,给予一定幅度的扩大,作为转让价格依据;综合定价法,即当受让方除了要向转让方支付现金转让款时,还要承担特定的债务或其他义务,这样的条件下股权转让价格就不光是一个确定的金额数字,而是综合各项条件后确定的。当协议中详细说明了这些价格的确定方法以后,将来发生争议的可能性就大大减少了。
五、股权的内部登记
内部登记的重要性在于它是确认投资者股东身份的主要依据。当受让人出资受让股权后,如果其姓名或名称尚未记载于工商登记中,并不影响其股东的地位,只要在公司内部登记资料中进行了登记即可。内部登记主要是指:公司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出资证明等。
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对于股权变动的内部登记,应当予以约定,如果有一方违反约定义务使股权未能及时、正确等登记在内部文件中导致另一方损失,则应有相应法律后果。
六、风险转移与追偿
我们建议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投资风险的转移条款。即公司经营的利益分配和投资亏损的承担,以及如果遭第三方起诉、查封财产、追究股东责任等情况下,以什么时间节点为转让人和受让人权利义务转移的标准。比如: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为准、以受让方付清全部转让款和其他转让义务时为准、以办理了公司内部股权变动登记为准、以工商登记为准等。这种约定只具有对内效力,可用于一旦发生投资风险,一方是否可以向另一方追偿损失的问题。
七、违约责任
没有违约责任的合同在法律约束力上是有重大欠缺的。我们建议,对于一项完备的股权转让协议来说,违约责任条款可以分成这样几个部分进行约定:
第一部分:陈述守约义务。
第二部分:违约赔偿。如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所设定的义务,或所作陈述与保证有任何不实,导致另一方收到损害的,违约方应对守约方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责任的范围除了直接经济损失外,还可以约定包括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因请求赔偿而发生的差旅费、调查费等。
第三部分:重大违约。特别指出协议中几处关键的条款,如违反这些条款,视为重大违约。发生重大违约的,违约方除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应承担特定数额的违约金,此外还可考虑守约方有权选择单方解除合同等。
以上,本文简要分析了股权转让协议的七大主要条款。实践中,根据股权性质、目标公司特点、交易双方的特别要求等,股权转让协议的条款设计、具体内应当根据个案情况分别调整。但总的来说,不应对重大条款有所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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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控股比例是多少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从统计学经济成分而言,相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某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协议控股);或者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相对控股)。从公司治理的角度而言,根据公司法对控股股东的定义,通常理解相对控股是指那些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
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对公司所实施的控制力。控股股东并不一定需要取得公司超过50%以上的股权(份)才能取得公司的控股权。在一个股东较多,股权相对分散的公司内,股东虽然持股比例较低,但是基于各种协议安排,其所持的表决权足够影响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作出,并且同时担任董事长、总经理等重要职务,对公司的日常经营决策能够施加重大影响,就足以认定其对公司的控股地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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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督管理条例具体有哪些
证券监督管理条例具体有:第一章总则。第二章 设立与变更。第三章 组织机构。第四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控制: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证券经纪业务,第三节 证券自营业务,第四节 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第五节 融资融券业务。第五章 客户资产的保护。第六章 监督管理措施。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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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
股票和债券是不是金融债券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为您推荐】成安县长安区建邺区馆陶县州区满城县大名县对于债券的划分,根据其标准不同可有多个类别之分,而不同的类别又可细分。分门别类的债券虽有所差异,但还是容易给人带来疑惑,就如证券债券属于金融债券吗下面就由的小编针对此做相关介绍,以供大家了解。
一、证券债券
1、证券债券是指证券依法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不包括证券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和次级债券。依法对证券债的发行和转让行为进行监督。
2、证券债应当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负责登记、托管和结算。经批准,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也可以负责证券债券的登记、托管和结算。
3、申请上市条件:债券发行申请已获批准并发行完毕;实际发行债券的面值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申请上市时仍符合公开发行的条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金融债券
1、金融债券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筹资主体为筹措资金而面向个人发行的一种有价证券,是表明债务、债权关系的一种凭证。债券按法定发行手续,承诺按约定利率定期支付利息并到期偿还本金。它属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主动负债。
2、按不同标准,金融债券可以划分为很多种类。最常见的分类有以下两种:

1)根据利息的支付方式,金融债券可分为附息金融债券和贴现金融债券。如果金融债券上附有多期息票,发行人定期支付利息,则称为附息金融债券;如果金融债券是以低于面值的价格贴现发行,到期按面值还本付息,利息为发行价与面佰的差额,则称为贴现债券。比如票面金额为1000元,期限为1年的贴现金融债券,发行价格为900元,1年到期时支付给投资者1000元,那么利息收入就是100元,而实际年利率就是11.11%。按照国外通常的做法,贴现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要征税,并且不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根据发行条件,金融债券可分为普通金融债券和累进利息金融债券。普通金融债券按面值发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期限一般是1年、2年和3年。普通金融债券类似于银行的定期存款,只是利率高些。累进利息金融债券的利率不固定,在不同的时间段有不同的利率,并且一年比一年高,也就是说,债券的利率随着债券期限的增加累进,比如面值1000元、期限为5年的金融债券,
第一年利率为9%,
第二年利率为10%,
第三年为11%,
第四年为12%,
第五年为13%。投资者可在
第一年至
第五年之间随时去银行兑付,并获得规定的利息。此外,金融债券也可以像企业债券一样,根据期限的长短划分为短期债券、中期债券和长期债券;根据是否记名划分为记名债券和不记名债券;根据担保情况划分为信用债券和担保债券;根据可否提前赎回划分为可提前赎回债券和不可提前赎回债券;根据债券票面利率是否变动划分为固定利率债券、浮动利率债券和累进利率债券;根据发行人是否给予投资者选择权划分为附有选择权的债券和不附有选择权的侦券等。综上所述,对于证券债券属于金融债券吗的解答是否定的,因为其发行主体明显不同。证券债券主要有有限责任进行发售,而金融债券的主体则是以银行为主,所以明显的证券债券不能归类于金融债券。如果您还有其他方面的,可以咨询网站的,我们有专业的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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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认股权证的公司债券认股条件是什么?
附认股权证的公司债券认股条件是:执行人拥有可执行的财产,只要在存在可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才可以办理股权确认,具体情况下还可以按照不同的财产形式,如资金、股票、债券等情况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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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请问合同管理条例都有哪些内容呢,格式是怎么样的,我想知道格式合同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格式合同包括格式条款进行了全面、整体的定位和规定。
首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对格式条款作了确切的定义。究竟何谓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指字体或载体格式化的条款吗?不,?格式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由此可以看出,格式合同的特征有以下四个方面:
1.要约对象的不特定性或重复性。所谓的不特定性指的是要约一般总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的,受要约人此时并不确定。重复性是指,这种要约一般情况下总是在一段较长的时间内连续使用,在合同拟定人改变其经营内容或策略以前,该要约可以作为承诺的对象。
2.格式合同承诺内容的确定性。在受要约人对合同内容承诺时,其内容已经确定下来,受要约人也只能根据已经确定的内容作出选择承诺与否的表示,而不能对其内容再行讨价还价。
3.格式合同的效率性和低成本性。格式合同在对方发出承诺之前往往已经拟定完成准备多次使用,因此要约人不必就每一笔交易单独进行谈判、协商,这也是格式合同得以存在的社会原因。
4.格式合同当事人双方经济地位的不平衡性。一般情况下,格式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经济实力上有较大差距,提供合同的一方往往占有明显优势,在某一行业处于社会上或事实上的垄断地位。
  合同法中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此规定是对格式条款的内容及拟定者的义务加以规定,并从三个方面突出其限制性规定:
  
1.体现和确立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法律的灵魂。它要求当事人之间应公平地确立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从而排斥制定格式合同一方凭借其优势对另一方当事人权利的盘剥。至此,若格式合同中的格式条款违反这一原则,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确认该条款无效或予以变更。
  
2.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即规定了使用格式条款方提请对方注意的义务。此义务是一项很重要的义务。同时,法律在制定合同方履行此项义务时也设置了几个限制性规定:
①在提请对方注意的方式上,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此处合理指的是采取的方式必须能够达到对方完全明白此内容,如咨询、针对性的解释等;
②该项义务的履行必须是在合同订立完成之前,因为只有订立之前提示其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规定,会给对方很大选择余地,从而更能体现到法律的公平;
③提请注意必须达到足以使相对人注意到其免除或限制其责任条款的存在,从而避免了制定者利用此条达到其某种目的,使另一方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3.制定者的说明义务即按照对方的要求进行说明。从而使对方更能完完全全地了解其格式条款的真正意义。
  
其次,由于格式合同在订立的时候未与对方进行必要的协商,从而使制定者在制定时为了自身的利益尽量使自己的权利较多,责任更少,从而很容易产生对对方当事人利益的侵害。
  合同法第四十条对存在此种严重违反公平原则的合同加以规定并确认其无效。本条从以下三个方面确认:
  
1.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2.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即规定免除其应当承担的责任的无效。
3.格式条款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这一规定与合同法基本原则第五条相吻合。公平原则不仅是民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更是法律的精髓所在。若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违反此原则,则该条无效。
  
最后,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难免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争议。格式条款由于是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时未与对方协商,并且由于其存在着弊端,这样在合同解释的问题上就出现了同一个问题或条款有着不同解释的情况。为此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在兼顾双方利益的基础上规定了一项特殊的解释原则。该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有两个规则:
①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②格式条款文本和非格式条款文本不一致的,应采用非格式条款。这两种解释都是为了保证格式合同中处于弱势的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同时应当注意:
①合同法中有关合同解释的其他规定,也适合于格式合同。
②该条规定的两种解释规则都是无前提条件限制,即只要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就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解释。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发展,格式合同有了广泛的应用和发展空间。格式合同的广泛运用,一方面节省了大量的订约时间,加速了交易的进行,改变了传统条件下一个合同的订立必须经过反复要约和承诺方能成立的非经济行为,消除了复杂的讨价还价程序。另一方面极大地降低了交易成本,使企业预先计算成本、利息、风险负担、付款期限,对耗损、不可抗力所致损失亦能预先将其减少到最低限度。但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合同自由原则。这就迫切需要对格式合同加以规制,以达到平衡交易双方利益,体现平等公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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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认股权证公司债券可分为什么?
从海外市场的有关实践看,附认股权证公司债券可以分为分离型与非分离型,和现金汇入型与抵缴型。分离型指认股权凭证与公司债券可以分开,单独在流通市场上自由买卖;非分离型指认股权无法与公司债券分开,两者存续期限一致,同时流通转让,自发行至交易均合二为一,不得分开转让。非分离型附认股权证公司债券近似于可转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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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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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内容是什么?
为了加强对企业债券的管理,引导资金的合理流向,有效利用社会闲散资金,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内发行的债券。但是,金融债券和外币债券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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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我是做工程建设的,明天开始我就要自己开公司了,所以我要承包工程,就要写合同,2018工程建设合同管理的相关条例是什么呀?
[律师回复]
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管理现状与存在问题
在市场经济的形势下,建设工程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建设单位(发包人)和施工企业(承包人),作为建筑产品的需求主体和供给主体,因为各自在市场中追求的利益不同,决定其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立场也必然不同,必须在合同中最大限度地约定符合各自利益的合同条款。
目前,政府投资项目已基本采用招投标的办法,但是合同的签订和管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各级财政部门应不断加强合同管理的监督力度,使合同和招投标文件可以规范建设单位和承包商双方的行为。合同管理主要存在下列问题:一是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不一致,实际操作过程中,招标文件委托给招标代理机构编写,并代理工程的招投标准备工作;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则是由建设单位合同管理的相关人员,在投投标工作完成之后与承包商签订。这种时间与空间上的错位往往容易造成招标代理机构和建设单位沟通和理解的不一致,为承包商事后索赔创造了可以利用的空间。二是合同条款存在不公正性,合同中应约定而不约定的现象普遍存在,造成合同不能有效约束承包商的行为。最终给政府投资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三是管理人员责任心不强,签订不仔细。四是主观上故意性。由于利益的驱动,有的建设单位“默许”承包商对“低价中标”的工程通过合同的修正来达到“高价索赔”的目的。甚至有的建设单位,直接在合同条款中作出一定的让步。
二、施工合同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和内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分为行政部门管理和当事人管理两个层次。行政部门分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当事人的管理分为发包人的管理和承包人的管理,发包人的管理又分为发包人签订管理和履行管理。
(一)行政部门管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管理。
(二)签订管理施工合同签订管理分为签订前管理和谈判签订管理两个阶段。
1、签订前管理在发包人具备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前提条件的情况下,发包人主要是对承包人的资格、资信和履约能力进行预审。发包人只有经过对承包人各个方面的预审,对承包人有了充分了解后,签订的施工合同才有可靠保障。对承包人的资格预审,招标工程可通过招标预审进行;非招标工程可通过社会调查进行。
2、谈判签订管理施工合同谈判和签订是谈判管理的两个程序。谈判是发包人经过对承包人资格预审后,认为可以将建设工程委托其施工,就可以与其进行签订合同的谈判。
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即“要约”和“承诺”过程,也是一种谈判方式。在谈判时,对合同内容要具体,责任要明确,对谈判内容双方达成一致的意见。要有准确的文字记载。经过谈判后,双方对施工合同取得完全一致意见后,即可正式签订施工合同文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施工合同即正式签订完毕。
(三)履行管理发包人在合同履行中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管理:
1、严格按照施工合同规定,履行应尽的义务。施工合同内规定由发包人负责的工作,是使合同最终实现的基础,发包人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有关要求履行应尽的义务,才能有权要求承包方履行合同。
2、按施工合同规定行使权力。在施工合同履行管理中,发包人主要行使工期控制权、质量检验权和数量验收权。
(1)工期控制权。工期控制总目标,是使建设工程按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如期竣工,投入使用。
(2)质量检验权。工程质量控制总目标,是使建设工程质量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等级要求。
(3)数量验收权。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承包人按月或分段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程序、验收工程量,作为拨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
3、按施工合同规定行使工程竣工验收权和履行工程竣工结算义务(1)竣工验收。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后,应按合同规定的程序,组织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签署竣工验收证明;验收不合格,向承包人提供修改意见,由承包人修改后,再组织验收。有保修期的施工合同,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保修期内,发包人还要进行施工合同保修条款的履行管理。
(2)竣工结算。工程竣工结算是施工合同履行的重要步骤,也是施工合同履行管理的最后阶段。在工程办理完竣工验收手续后,发包人应按有关部门规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方法和施工合同内规定的结算程序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拨付手续。工程竣工结算和拨款完毕后,施工合同即履行完毕,终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有保修期的施工合同,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在保修条款内仍存在权利和义务关系。
三、加强合同管理措施
通过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难看出,虽然从制度、操作等各个方面,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作出了一定的规定,但仍存在一部分合同管理方面的缺失。我们应该针对出现的问题,努力寻找解决方案,从而使财政建设资金能够得到更加有效的使用。
1、明确规章制度。各级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点,制定出一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细则”已迫在眉睫。作为政府项目投资主体的各级财政部门应积极参与“细则”的制定与审核,尤其在对工程造价的控制上,对政府投资项目应作出细致、明确的规定。
2、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单位合同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素养和专业技术素养的培训。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点,总结以往政府投资项目合同管理,尤其是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经验与教训,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了然于胸,并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作出有利于工程造价控制的对策,从而为国家财政节省建设资金。
3、财政部门应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前期对合同条款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审核。财政部门应配合建设单位,组织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审核合同条款是否真实、齐全,并对承包方投标文件进行了解。通过审核和了解,对不合理、不合法的条款及时予以纠正,不齐全的条款要补齐,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实施中减少合同纠纷和违约,避免对建设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4、财政部门应积极参与项目“代建制”的推行,加强对代建机构的监督管理力度,并利用“代建制”在合同管理中的优势,彻底消除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项目建、管、用不能分离的弊端,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造价进行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
5、制订相应的补充条款。各级财政部门应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将会发生的情况作出充分预见,制订出一套针对政府投资项目特点的补充条款,尤其对工程造价控制的条款应细致、明确,并有利于节约财政建设资金。
6、财政部门应督促实行政府投资管理的建设单位做好向各层次管理者做“合同交底”的工作,把合同责任具体落实到各责任人和合同实施的具体工作中。特别是在工程使用非标准的合同文本或有关人员不熟悉合同文本时,“合同交底”工作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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