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需在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进行。若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情况,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申请后,会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再据此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对该结论不服,可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二、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有哪些法律时间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需在上述情形发生后,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该委员会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结论的期限可延长30日。
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三、工伤评定伤残等级法律规定的申请时间是多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
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申请,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需注意,要及时按规定申请,避免错过申请时间导致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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