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占有遗失物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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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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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不当得利,指无法律上的原因,使他人受损而自己获益的事实,要求他人致损和自己获益是有因果关系的。拾得遗失物,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拾得人并没有取得所有权,只是拥有必要的费用请求权,并且负有的保管义务和报告义务。拾得人的拾得行为也不是致他人受损的原因,没有因果关系。
不当得利占有遗失物是什么?

我们在生活遇到很多关于偷盗的问题,这种行为就是通过非法的手段对他人的财产进行占有。国家的法律对于这种行为的规定是不当得利,属于一种非法行为,要受到一定的法律惩治。另一种情况就是我们在生活中会遇到拾得他人遗失物的情况。那么,不当得利占有遗失物是什么?

一、不当得利占有遗失物是什么?

不当得利,指无法律上的原因,使他人受损而自己获益的事实,要求他人致损和自己获益是有因果关系的。

拾得遗失物,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拾得人并没有取得所有权,只是拥有必要的费用请求权,并且负有的保管义务和报告义务。拾得人的拾得行为也不是致他人受损的原因,没有因果关系。

因拾得遗失物,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所以说拾得遗失物不是不当得利

很多法律书上对拾得遗失物和不当得利的关系处理含糊甚至错误,比如有的法律书上将似拾得遗失物作为不当得利之债的实现行为等等。本文将就拾得遗失物产生的债权债务和不当得利之债的关系小做分析。(简单分析,点到为止,不求面面俱到)

不当得利、侵权行为无因管理等作为债的产生的原因规定在我国的民法中。其中的不当得利之债和拾得遗失物产生的债权债务颇有相似之处,再看不当得利的四个要件---一方获利、一方受损、获利和受损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获利没有合法依据,也很难找出两者的不同,以至产生混同。

拾得特定物

(一)对拾得遗失物的归属问题,我国采罗马法拾得人不取得拾得物所有权主义。即无论遗失人不慎的遗失物展转何处,所有人均不丧失其所有权。但因其已经丧失对物的占有,是一种受损失的状态,其不慎丧失是导致其利益受损的原因。

但是,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后,若不尽其招领公告等法定义务,拒不返还,则其拒不返还的行为构成遗失人受损的原因。同时其拒不返还的行为也构成对遗失人物权的侵犯。

此时,拾得遗失物产生的债权债务是侵权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的复合。遗失人得依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其一行使其权利。但因为物权请求权有优先适用性,故此时遗失人得依物权请求权行使其权利。造成损失的,还可以请求拾得人赔偿损失

(二)若是拾得人在拾得遗失物后造成遗失物的灭失,则因标的物的灭失使所有人基于此标的物的所有权丧失,进儿无法再行使物权请求权,只能得依不当得利之债行使债权请求权(转卖而由善意第三人即时取得的情况)或得依侵权之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拾得种类物(以货币为例)

由于货币的持有者即为权利主体,故拾得人拾得货币即取得此货币的所有权,而遗失人自遗失时起业已丧失对此货币的所有权,只能依不当得利行使债权请求权。

由于法律上规定拾得他人遗失物并不是不当得利的行为,而是一种无因管理的行为。不当得利是在法律上属于不合法的行为,普通的拾得他人遗失物不能用不当得利的行为规定对拾得他人遗失物进行处理。不过,在拾得他人遗失物的情况下,通过各种法律上不认可的行为对遗失物进行占有,那就是不当得利占有遗失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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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遗失物属于占有么?
拾得遗失物属于占有的,因为实际上对于捡到东西的人员来说,他们对物品可以进行一个实际的控制,这样的一种状态就是属于占有的状态,但是也需要看到我们国家民法典对于拾得遗失物的规定是必须要返还给当事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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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今天出门的时候捡到了一部手机,是别人遗失的,捡到了别人的遗失物不当得利是否构成了呢?
[律师回复] 拾得遗失物在处理上不成问题,可以直接依物权法109条至113条之规定来对拾得遗失物进行处理。这里不做详细解释。
至于不当得利之债,依《民法通则》的第92条的规定,指没有合法的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的四个构成要件,一方收益,一方受损,收益与受损之间有因果联系,即基于同一个原因事实,收益没有合法的依据。《民通意见》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这里就涉及一个问题,不当得利中的利到底指什么,是财产利益还是财产利益加权利。
这个问题解决了,关于拾得遗失物是否构成不当得利的问题也自然迎刃而解。通说是说此处的“利”指财产利益。所谓受益,是指一方因一定事实的结果而增加其财产的总额。根据增加的情况不同,法理上又将其分为积极增加和消极增加两个形式。前者是指受益人财产数额的直接增多;后者是指得利人财产数额的间接增多。例如买受人应当支付而没有支付,从而使其财产本应减少却未减少,就是一种消极增加。积极增加和消极增加尽管表现形式不同,但本质上并无区别,得利人事实上都获得利益。(参见《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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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与拾得遗失物的区别
1、性质不同。拾得行为的法律性质属于物权问题,发生拾得行为形成的返还原物的诉讼是返还之诉。2、确定责任的要件不同。拾得行为的民事责任,按照有关法律的解释,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不承担民事责任。3、请求报酬的权利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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